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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皖1503民初4089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8-12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匡光琴与杨继宏、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匡光琴,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继宏,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慕洁,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奎,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匡光琴诉被告杨继宏、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8月0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光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被告杨继宏、被告慕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匡光琴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9日,原告拆迁获得一笔赔偿款。被告一、二(系夫妻)向原告借款购买房屋,原告考虑到家庭关系借给两被告450000元用于购房。后来两被告用了部分款项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提及还钱相关事宜,均被被告拒绝,2020年5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出具条据,并要求其尽快还款,被告承诺分期还款,但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杨继宏辩称:暂时没这么多钱还,并且夫妻关系不好。
被告慕洁辩称:一、原告起诉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二从未向原告提出借款买房,也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形式的借条,本案被告二与被告一结婚后,原告向被告一、二赠与45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其中被告二共计收到400000元,分别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办理产权证契税及维修基金,以及归还房屋按揭款,已经花完,其子被告一实际收到50000元;二、原告与被告一系母子关系,因此被告二对原告向法庭举证的由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三性均有异议,被告二认为原告与被告一这种特殊关系,本案的借条原告想要多少就有多少,但被告二对此不认可,被告二没有与原告借款的合意,原告应当举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三、本案系特殊原因所起诉,在本案之前被告二与被告一因夫妻感情破裂向贵院起诉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一、二就原告赠与的450000元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授意其子被告一出具了借条并向法院起诉,其目的不言而喻,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四、原告与被告一恶意串通,在被告一与被告二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时,由被告一出具借条并向法院诉讼明显是在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请法院明察,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印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一、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三、银行流水、借条、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1、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450000元的事实,该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二400000元,支付给被告一50000元;2、被告一在2020年5月9日给原告补签条据一张,3上述债务主要用于两被告共同购买房屋以及归还房贷抚养孩子等,属于两被告共同债务。
被告杨继宏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慕洁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银行转账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从相关转账流水上不能看出转账的性质,被告二共计收到原告赠与的购房款400000元,被告一收到50000元,但相关转账并非被告二向原告的借款,被告二所收到的均是与被告一结婚后需要买房原告作为父母赠与子女的购房款,本案被告二从未有与原告借款的合意,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借条的“三性”均持异议,从借条出具的时间来看为2020年5月9日,结合原告转账的时间可以看出间隔有一年多,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该份借条系被告一单方出具,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系母子关系由其出具的借条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该份借条出具的时间以及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均在被告二起诉被告一离婚之后,其目的不言而喻,被告一与原告系母子关系明显存在恶意串通,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与原告没有借款的合意,原告对此应充分举证,鉴于本案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特殊的母子关系,本案又发生在被告二与被告一离婚的期间,很明显本案并非真实的借款关系,因此请法庭明察并对借条三性不予认定;对结婚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持有异议,目前被告二与被告一因夫妻感情破裂正在打离婚官司,原告在此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特殊的时间节点可以看出本案并非真实的借款关系。
被告杨继宏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被告慕洁为印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微信截图三张、通话录音一份,证明,1、原告起诉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二从未向原告借款买房,原告转账款项系被告二与被告一结婚后赠与两被告的购房款;2、通过该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利用与被告一母子特殊关系在被告二起诉被告一离婚后恶意串通伪造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质证意见:关于微信聊天三张请法庭核实,不是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是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450000元为赠与,该份聊天记录即使为真也是发生在被告一、二之间,同被告二的聊天可看出“你妈妈不都说了愿意给450000”可看出被告一因为需要购买房屋需要背负巨大压力,显然该款项为原告出借给被告夫妻二人,另从双方聊天记录中看出款项确实用于夫妻二人购买房屋,但款项的出借是被告一与原告洽谈,结合通话录音记录应当为购买房屋现场,原告多次表示让被告放弃定金不要购买房屋,显然是就借款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5分50秒左右说到的“我答应你的话,450000元300000元100000元装潢剩下50000元办发产证”显然是两被告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迫于家庭和睦的考虑无奈只得答应,并且对出借款项作出明确要求,应当视为达成民间借贷协议时附带义务,所以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处于450000元的赠与关系,结合被告一的陈述以及双方的聊天恰恰可看出该款项是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明确用途为购买房屋。
被告杨继宏质证意见:被告一与被告二的微信聊天记录,当时因为原告的拆迁款借给别人了,钱没拿到手,被告二就一直催着要这个钱去买房子,原告前段时间大致在四、五月份发现被告一跟被告二关系不融洽,就向被告一提出借给被告一、二买房子钱要记得还。被告一打借条给原告,这就是借款真实情况。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如下:
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予以确认;对证据三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当时转款是为购买房屋。
2、对被告慕洁提交的微信截图、通话录音予以确认,对证据目的不予认定,从该证据看不出,原告赠与被告4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9日,匡光琴通过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杨继宏转账50000元、向慕洁转账4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装潢房屋。慕洁用该款购买了房屋,房主为慕洁。
2020年5月9日,杨继宏向匡光琴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匡光琴现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该款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手机转账方式支付。
另,匡光琴与杨继宏系母子关系,杨继宏与慕洁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杨继宏、慕洁之间转款为了购买、装潢房屋,因此,原告主张借款、慕洁主张赠与,均无相应的意思表示,不予采纳。以慕洁名义购买的房屋应属杨继宏父母、杨继宏、慕洁共有财产,可另行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匡光琴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匡光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学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