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5民终1609号
父母为子女合肥购房出资81万元,子女事后出具借条,配偶以赠与抗辩但未提交足够反证;配偶对出资事实无异议且为房屋共有人。二审维持判夫妻共同偿还本金。精读这份,是为了看「事后借条 + 房产共有」怎样落到配偶一起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4/6(67%) · 有个别相反判决
读完本页,可对照六安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六安相关判决 6 件(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2 件另列。
六安相关判决 6 件,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6 件案均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能否成立,再问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购房或共同生活,最后落到配偶是否共担。分歧落在借贷合意与举证:有转款凭证、子女事后出具借条、配偶又不能举证证明赠与时,按借款处理并判配偶一起还;出资发生在婚前、借条系儿子在出资后单方补写且未证明交付时,或借款与赠与两种意思表示都无法认定时,驳回父母对配偶的请求。中院二审相关判决只有 1 件,其余 5 件为基层一审。
做法不完全一致相关判决 6 件,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主方向 4/6(66.7%),落在 60–80%,记为做法不完全一致。六安只有一家中院,中院二审相关判决 1 件(配偶要还),基层一审 5 件(配偶要还 3、配偶不用还 2)。分歧点:子女事后出具借条、配偶抗辩赠与又不能举证时判配偶一起还;出资发生在婚前且未证明交付、借条系儿子单方补写时按赠与,借款与赠与都无法认定时驳回。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六安下辖的全部判决共 8 件,其中相关判决 6 件、与本题无关 2 件。相关判决内部:配偶要还 4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六安只有一家中院,下辖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相关判决 1 件(配偶要还),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5 件(配偶要还 3、配偶不用还 2)。
判配偶一起还的 4 件:父母出资购房、有转账凭证、子女出具借条、配偶抗辩赠与又不能举证的,按临时性资金出借或借贷处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共同居住即判夫妻共同偿还,判还金额分别为 619000 元、482000 元、282519 元、810000 元;四件中三件借条由子女事后单方出具、无配偶签名。
不判配偶一起还的 2 件:一件中父母在儿子婚前出资购房、房屋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法院依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儿子事后补写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驳回父母全部请求;另一件中儿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单方补写借条,配偶主张赠与,法院认定借款主张与赠与主张都没有相应意思表示,两者均不采纳,驳回全部请求。两件都以驳回父母请求收尾,理由都是借贷未获认定。
第一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是否成立。法院不满足于只有转账。有子女出具的借条、双方均认可借款意思的,认定借贷;借条系事后补写,但配偶不能证明赠与的,仍按借款处理。
第二步处理赠与抗辩与举证责任。配偶主张出资是赠与的,举证责任在配偶一方,且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配偶无法举证的,出资按借款认定。借条与赠与两种意思表示都无法认定时,法院不替任何一方补足,驳回请求。
第三步落到配偶责任。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双方共同居住,或购房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就购房出资本金一起还。借贷未成立时,配偶不用还。
六安全市下辖一家中院。
婚后购房出资、借条无配偶签名,判配偶一起还。(2020)皖15民终1609号:父亲为儿子、儿媳购买婚房出资 810000 元,借条由儿子出具、无配偶张依纯签名。二审认为赠与需排除合理怀疑,配偶举证不足;款项用于共同购房,依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二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维持一审判决配偶与儿子共同偿还 810000 元。
中院另有 2 件与本题无关的判决,不作一起还结论。一件是执行异议审查,只处理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离婚协议能否对抗执行,不审查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另一件出资虽来自父母,但款项用于与案外人合伙购买经营用货船,属生产经营投入,两件均不进入相关判决计入的出资额。
中院二审相关判决只有 1 件,不足以单独归纳该院做法。该院是否有相反的二审判决,未见。
基层一审 5 件分属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人民法院,其中 4 件与中院方向一致(配偶要还),1 件不支持。基层与中院的差别主要在赠与的认定:中院强调赠与需排除合理怀疑、不轻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金安区一件则直接依该条把婚前出资、婚后登记共有的情形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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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合肥购房出资81万元,子女事后出具借条,配偶以赠与抗辩但未提交足够反证;配偶对出资事实无异议且为房屋共有人。二审维持判夫妻共同偿还本金。精读这份,是为了看「事后借条 + 房产共有」怎样落到配偶一起还。
父母将53万元转给儿媳,本意用于帮儿子购置货船;儿媳主张赠与,法院认为农村家庭短期内大额赠与不合常理,款项进入夫妻经营用途,判夫妻一起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款项经儿媳转手、用于经营资产时配偶怎样担责。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5)六执异字第00011号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26 | 不涉配偶 |
| (2020)皖15民终1609号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配偶要还 |
| (2024)皖15民终218号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7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0)皖1503民初4089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6)皖1502民初95号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6-30 | 配偶不用还 |
| (2021)皖1502民初261号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皖1523民初1863号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4-30 | 配偶要还 |
| (2021)皖1523民初4569号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