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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豫1121民初1182号

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7-29 · 配偶是否要还 配偶要还

田国安与田婉茹、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国安,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付涛,漯河市舞阳县正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婉茹,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牛小强,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牛小强委托代理人:李丹、谢有志,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田国安与被告田婉茹、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国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被告田婉茹,被告牛小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丹、谢有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国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690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田婉茹之父亲、牛小强之岳父。二被告于2018年7月9日在舞阳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位置:舞阳县辛安镇海南路与重庆路交叉口东南角12幢1单元15层1502号,见购房款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由于二被告刚结婚不久,资金紧张,二被告分两笔向原告借款付了房屋首款:1、2018年6月17日由原告持银行卡直接转帐给了舞阳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20000元(见转帐凭证),当日被告田婉茹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见借条);2018年6月30日,原告又持银行卡直接转帐给了舞阳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286908元(见转帐凭证),借款当日被告田婉茹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见借条)。原告共出借给二被告借款共计306908元。现原告因儿子上学,家中准备翻建房屋,手里资金紧张,多次向二被告追要,但二被告不予偿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田婉茹辩称:答辩人与丈夫牛小强结婚后,答辩人想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在舞阳县开发的商品房其地理位置及楼房户型的设计答辩人认为是非常满意的。但资金紧张,无力购买。答辩人买房的想法告诉被答辩人,答辩人买与不买被答辩人没有明确的态度。近年来房价居高不下,答辩人恐怕房价继续上涨,答辩人就明确告诉被答辩人要买房子,并明确因自己无钱,需要向被答辩人借钱。被答辩人看答辩人买房心切,心疼答辩人,答应答辩人买房的首付房款可以借给答辩人,银行贷款答辩人自己偿还,所借首付款待被答辩人用钱时答辩人必需偿还。2018年6月17日答辩人持银行卡直接转账给舞阳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20000元,2018年6月30日被答辩人持银行卡直接转账给舞阳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286908元。答辩人于2018年7月9日与舞阳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411121201806300026。被答辩人用钱,多次向答辩人及其丈夫牛小强催要借款,因答辩人和丈夫牛小强无力偿还,被答辩人诉至法院。答辩人请求依法判决。
牛小强辩称:1、被告牛小强对夫妻二人购房时原告向舞阳碧桂园公司共存306908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该款项是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并不是借款。当时被告田婉茹并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2、原告替二被告支付购房款是因为二被告当时准备的购房款不够,原告才赠与二被告本案款项。原告将款项存入舞阳碧桂园公司后,二被告心里过意不去,当日就将被告牛小强准备的127000元的购房款存入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原告实际赠与二被告款项179908元。3、原告诉称翻建房屋资金紧张为由起诉二被告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起诉的原因是因为二被告夫妻闹矛盾,要诉讼离婚,原告才将赠与二被告的款项以借贷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即使本案借款成立,下余款项也应当任命为夫妻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5、原告实际赠与二被告的款项是135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田国安与被告田婉茹系父女关系,被告田婉茹与被告牛小强系夫妻关系。被告田婉茹、牛小强于2018年7月9日在舞阳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位置:舞阳县辛安镇海南路与重庆路交叉口东南角12幢1单元15层1502号)。该套房屋的付款方式为按揭方式,首付306908元是被告田婉茹持其父原告田国安的银行卡分二次直接转账给舞阳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其中,被告田婉茹于2018年6月17日转账给舞阳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20000元;2018年6月29日,被告田婉茹、牛小强在北舞渡镇邮政储蓄所向原告田国安的邮政储蓄卡内存入现金127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转账给舞阳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286908元。后原告田国安向被告田婉茹、牛小强讨要借款,但是被告田婉茹、牛小强一直不予偿还。该款是被告田婉茹向其父原告田国安借的,被告田婉茹在电话里怎么和原告田国安协商借款之事,被告牛小强不知道。庭审中,被告牛小强称原告田国安为其支付首付款是赠与行为,原告田国安和被告田婉茹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牛小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牛小强称其父在修车店里给他们127000元,然后开车去北舞渡镇被告田婉茹娘家拿原告田国安的储蓄卡后存入了原告的储蓄卡里。被告田婉茹予以否认,称被告田婉茹和被告牛小强开车回到北舞渡镇娘家拿了127000元现金后当时到北舞渡邮政储蓄所存入了原告田国安的储蓄卡上的。对此双方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田婉茹从原告的储蓄卡中分两次支付购房首付款306908元的事实清楚,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款,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及时向原告予以返还,不返还此款,应当承担返还该款的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牛小强称该款是原告的赠与行为,被告田婉茹称是借原告的,原告否认是赠与行为,被告牛小强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原告的赠与行为,本院对被告牛小强的该项主张无法予以采信。被告牛小强提供了其父亲的银行流水账,称自己的父母拿出127000元的现金用于购买房屋。该银行流水账单只能证明被告牛小强父亲当天有支出,但是不能证明该支出的去向就是交给二被告用于购买此房屋,况且被告田婉茹称被告牛小强父亲没有给他们购房款,该127000元是从娘家拿的现金存入邮政储蓄所原告的卡内的。因此,本院无法认定该127000元是被告牛小强的父亲给二被告的购房款。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认定该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田婉茹、牛小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田国安返还借款3069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被告田婉茹、牛小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帅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