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4)皖0523民初3617号
尹卫东与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卫东,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三祥(实习),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毅,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炜,南京市鼓楼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尹晓玲,女,汉族,1993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
审理经过
原告尹卫东与被告杨毅及第三人尹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14日及2025年3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卫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汪三祥,被告杨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炜和第三人尹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女婿,被告因在网上金融平台借高利贷无力归还本息,2022年6月份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原告分四次将40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被申请人指定账户中,被告于2022年6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上述借款,被告始终拖延归还,无奈原告只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毅辩称:原告主张的还款事实在于原告为了缓解被告家庭的经济压力,主动将40万元的款项交付给被告,用于家庭还款,在家庭还款过程中,被告母亲也出资20多万元,双方父母主要目的是减轻被告夫妻双方及被告与第三人的小孩经济压力,该出资是原告主动出资,带有一定的赠与性质,因此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在被告家庭尚未摆脱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还款,对于被告感情是一种极大伤害。 第三人尹晓玲述称:我不认可被告的意见,原告借给被告时,并不是为了缓解被告的经济压力,是被告借了网贷还不上,需要卖我们住的房子情形下,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是属于借贷关系,不是赠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 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于2022年6月19日、6月20日、6月22日、6月23日分四次向被告转账共计40万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质证认为: 1.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 2.对证据2借条的真实性认可,该借条清晰写明借原告40万元用于家庭还债,因此被告借原告的款项是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3.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质证认为: 1.对证据1和证据3无异议。 2.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认可原告的举证意见。 被告围绕自己的抗辩及反驳事由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被告向第三人转账的明细。证明自2019年11月至2023年12月被告向第三人转款合计113251.8元,无论被告当时在网络平台贷款用于家庭生活还是第三人自2022年没有工作收入的情况下,家庭的所有开支均来源于杨毅的劳动收入和网贷平台的借款,包括给第三人的零花钱。 2.被告家庭所有的支出交易流水628701元(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30日),证明被告均用于家庭生活消费。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质证认为: 1.对证据1的转款事实,原告不清楚,根据原告的陈述,第三人也向被告多次转款,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2.证据2只能证明被告的消费情况,不能证明该消费是用于家庭生活,同样该份证据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证据及证明内容质证认为: 1.原被告之间借款发生的事实是2022年6月,而被告转账是自2019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这其中一部分转账是2022年6月之后;虽然被告向我转了十一万多元,但是当时被告网贷,我担心他继续网贷,就让被告将其工资全部转给我,也包括其中,这些钱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该证据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与本案不存在关系。 2.证据2的转账记录中除了转账给我的,其他我不清楚。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相关事实,对原被告及第三人存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和法庭调查情况综合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与第三人于201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现仍为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岳父、第三人父亲。为解决被告偿还网贷,维护被告及第三人的家庭关系,被告遂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先后于2022年6月19日、6月20日、6月22日及同年6月23日四次每次向被告转账10万元,共计40万元,被告于同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爸(尹卫东)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用于家庭还债”。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被告欠网贷,遂向其借款,2024年7月份,被告突然找其女儿要求离婚,小孩也不管,原告遂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后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电话不接,无奈只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毅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皖0523民初361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杨毅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房屋予以查封。原告为此负担保全申请费2520元。 再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其妻子尹晓玲(原告的女儿)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尹晓玲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原告只要求被告归还案涉借款,能否支持。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在答辩中辩称,案涉借款带有赠与性质。对此,原告及第三人均不予认可,认为系借款性质。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全案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的转款系赠与行为,同时,案涉的借条也是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被告在法庭的质证和辩论中也陈述认为案涉款项系被告及第三人的家庭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偿还,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借条,因此,在被告已经收到原告转款40万元时,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主张的案涉款项带有赠与性质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二)原告只要求被告归还案涉借款,能否支持。庭审中,被告认为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债务。但原告在法庭释明下认为案涉借款不属于被告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坚持不要求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担还款义务,只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因此,即使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被告与第三人现仍是夫妻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亦可单独起诉被告,并要求被告清偿债务,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询2024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为年利率3.35%。另,原告负担的保全申请费2520元,系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尹卫东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付; 二、被告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尹卫东负担的保全申请费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杨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爱平 人民陪审员 倪光秀 人民陪审员 夏寿珍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