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赣0102民初144号
张金妮、张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妮,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张鉴,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张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妮诉被告张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张磊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金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被告张磊及其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金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 还借款20万元及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所计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为99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磊系原告的侄子。2019年6月,被告夫妻俩因买房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并承诺借期为一个月,原告遂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招商银行向被告张鉴转账20万元借款。因双方系亲属关系,且被告承诺借款一个月后就归还,遂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也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借款后未按其承诺期限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
被张鉴、张磊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不能提交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任何证据,仅根据转账凭证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属证据不足。本案事实是被告张磊向原告提供了被告张鉴的收款账户。原告转账给被告张鉴的20万元并不是出借款项,而是其早年将分给被告张磊父亲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屋变卖所得69000元占有后对被告张磊的返还。本案款项是原告与被告张磊的往来,被告张鉴并不知情,且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金妮及被告张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原告与被告张磊的短信记录截图、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量房买卖合同,对被告张磊提交的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出生证明、短信截图一份、张金妮于2020年2月13日发送给张磊的短信一份、房产证、发票、银行流水截图、购房合同各一份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张鉴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母共生育五子女,被告张磊是原告哥哥张金保的儿子。原告父亲去世后因原告父母的老屋拆迁分得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房产登记在原告母亲熊才英名下。2003年11月14日,熊才英与成军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熊才英将其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产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成军,并将卖房款交予原告。原告曾答应为被告张磊买房,被告张磊告知原告需购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2019年6月18日,被告张磊将被告张鉴的工商银行卡号发给原告,原告将20万元转账至被告张鉴账户。被告张鉴在收到原告转款20万之后将款用于支付上述公寓的购房款,现该公寓登记在被告张鉴名下。2020年2月10日,原告通过短信要求被告张磊归还20万元未果。2020年5月13日,原告以被告张鉴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2020年8月31日,本院(2020)赣01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后被告张鉴不服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25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9日以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2021年1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追加张磊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同时查明:被告张磊父亲现已去世。两被告于2014年10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离婚,从登记离婚 至今两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12月5日生育一子张柏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而被告却主张原告给付的20万元是其早年占有了被告张磊父亲房屋变卖款后对被告张磊的返还,以此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张磊之间不存在赠与法律关系;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屋产权属熊才英所有,熊才英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将卖房款交予原告。若被告张磊认为该房屋属分给其父亲所有,原告占用了该房屋的变卖款,因涉及到案外人熊才英的权利,且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故被告张磊作为其父亲的继承人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依据被告张磊提供的账号转款20万元给被告张鉴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因被告张磊抗辩原告转账20万元系偿还双方之前由于原告占用其父亲房屋变卖款引起的侵权之债尚需确认,且即使被告张磊父亲享有该债权,还需原告同意该债权与本案20万元相抵消,加之原告与被告张磊之间又不存在赠与关系,故本院根据原告按照被告张磊提供的账户将20万元转账给被告张鉴的行为,推定原告与被告张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张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就借款约定利息,视为在借期内不支付利息。双方也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在2020年2月10日向被告张磊主张了权利,扣除被告张磊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酌定被告张磊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且该借款用于购买两被告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 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关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张磊所负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就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磊、张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金妮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金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磊、张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9元(原告张金妮已预交),由原告张金妮承担160元,由被告张磊、张鉴承担42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 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勇 人民陪审员刘勤 人民陪审员付明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黄 钰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