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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川1302民初49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3-30 · 配偶担责 支持

原告段火生、刘德惠与被告段劼、白雨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火生,男,195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刘德惠,女,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林,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劼,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市顺庆区。
被告:白雨霆,女,1987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华,男,系被告白雨霆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段火生、刘德惠与被告段劼、白雨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林、被告段劼、被告白雨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在成都购买房屋。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借款借与被告,被告用该借款支付了成都购房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6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借款,但至今未予还款。二原告遂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段劼辩称,认可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雨霆辩称,本案是被告段劼与二原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出的虚假诉讼。二被告在购房时并无向二原告借款的必要和事实。原告向被告段劼转账的10万元实际是二原告主动赠与给二被告的,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被告段劼向二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其在提起离婚诉讼后伪造的,其目的是为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且欠条并不能证明借款关系。因此二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不是事实,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段火生、刘德惠系夫妻关系。被告段劼系二原告之子,被告段劼与白雨霆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二被告因夫妻关系失和,被告段劼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本院以(2016)川13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3年9月26日,原告刘德惠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段劼转账10万元。被告段劼称其将该款用于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汇晴园)2栋1单元13层1301号住房。被告白雨霆称其在购房付款时对此并不知情,在2014年才得知原告刘德惠向被告段劼转账10万元的事实。2016年5月26日,被告段劼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欠刘德惠女士/段火生先生100000.00元(拾万元),定于2017年6月1日前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刘德惠向被告段劼转账的1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被告段劼、白雨霆认可收到该笔款项并用于共同购房,但被告白雨霆主张该款系二原告作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并认为欠条系被告段劼事后书写,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对此,本院认为,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二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在二原告没有明确的表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被告白雨霆应当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而被告白雨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原告作为被告段劼的父母,在转账时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赠与。另外,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已经完成,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非其法定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故案涉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二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义务。因被告段劼出具欠条时承诺于2017年6月1日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仍未偿还,已构成违约,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二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段劼、白雨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段火生、刘德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段劼、白雨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