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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苏0106民初4949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9-07-09 · 配偶担责 支持

原告杨成林、原告贾桂芳与被告杨卫星、被告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成林,男,193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原告:贾桂芳,女,194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卫星,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告:张婷,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驰宇,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成林、贾桂芳与被告杨卫星、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林、贾桂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红,被告杨卫星,被告张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陈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成林、贾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976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其中15万元,自2017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9.6%为标准;其中10万元,自2017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9.6%为标准;剩余547600元,自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同时也是被告杨卫星父母。被告杨卫星与被告张婷于200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后,由于**人没有固定住所以及稳定收入,出于生活及生意需要,二人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购房、房屋装修、购车、生意经营、生活等,甚至二人因无能力支付房屋按揭、小贷公司利息以及信用卡等,要求二原告出借款项代为支付。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归还借款,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并按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杨卫星辩称:情况属实,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卫星与张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1月结婚。2009年双方生一女。**年**月份**被告购买南京市,该房屋是2008年至2009年期间装修的,2010年年初入住。2013年2月,杨卫星与人合伙开南京江岸汽车服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杨卫星出资20多万元,出资都是现金借款的,公司实际经营至2015年10月份。2008年、2009年,张婷都没有工作。2012年,张婷在苏宁开店,但是这个店在2013年就没有通过年审,她也一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家庭财政状况就是只要张婷需要钱,杨卫星就给。2018年9月起,杨卫星和张婷的矛盾就比较大了。杨卫星收入情况:2009年至2016年总共收入28万元左右,2016年以后当业务员,一个月4700元,年收入5、6万元。
被告张婷辩称:婚后杨卫星没有什么收入,家庭生活开支都是张婷负责的,从生完孩子以后二被告就是各过各的。小孩出生以后,夫妻矛盾激化,因为生了女孩,他们家人的态度就不好。今年3月17日,杨卫星打了张婷,第二天张婷搬出去居住至今。张婷做生意,收入不是很稳定,2009年因生孩子,收入只有店铺的租金1.5万元。除了2015年收入是2、3万元,2010年以后每年收入约4、5万元。此案系两被告在离婚诉讼期间由杨卫星父母提起的诉讼,有必要对本案借款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针对原告举证的九组证据,被告对证据一、二所涉借款没有异议。对证据三,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杨卫星个人签字,证据上载明借款是用于偿还信用卡和其他债务,对此张婷并不知情,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对证据四,虽然对抵押合同张婷认可真实性,但是张婷没有借得该25万元,该笔借款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对证据五的意见同证据三,属于杨卫星个人借款,借款用途是偿还杨卫星个人信用卡。对于证据六,虽然证据项下相应合同是杨卫星、张婷共同出具、签字,但实际是杨卫星个人向原告借款,应当是杨卫星个人债务。对证据七,杨卫星和张婷正在离婚,杨卫星现在并未到养老金的领取年纪,杨卫星获得该项利益是以后的事情,是杨卫星后来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款项也应当是杨卫星个人债务。对于证据八所涉房屋按揭贷款,张婷听说由杨成林偿还房贷,目前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据九是原告的汇款凭证,不能证明借款关系。

本院查明

审理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了九组证据,证明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均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本金7976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杨卫星提交其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消费记录,证明钱款用于家庭消费、企业经营和个人社保。原告对以上账户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金额大部分用于零星支出,符合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具有家庭支出合理性。被告张婷对证据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
被告张婷提交了江浦东门邮政储蓄所存折、保险单、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杨卫星2012年10月的工资条、家庭水电费及支出消费发票、杨卫星在QQ群内的聊天记录、2019年2月28日及3月17日接处警证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9年5月11日出警证明、南京市浦口区工商管理局公司设立通知书、借款协议书、收条、保证金扣款约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证明以下事实:被告张婷有足够的收入用于家庭支出且实际支付;杨卫星收入低,无法承担家庭支出;杨卫星在QQ群里说要买房车陪父母出去玩,这和杨卫星称欠款有矛盾;张婷和杨卫星在2009年9月以后就已经财务独立;原告和杨卫星之间、张婷和杨卫星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本案存在杨卫星和原告串通损害张婷利益的行为;杨卫星开公司有收入。原告对杨卫星2012年10月的工资条予以认可,认为正是由于杨卫星长期收入低,才会向原告借款。对其他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杨卫星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如下:原告杨成林、贾桂芳与被告杨卫星系父母、子女关系,被告杨卫星与张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1月结婚。2009年,双方生一女。2007年7月,二被告购买南京市。2019年3月,被告张婷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杨卫星提出管辖异议,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现案件正在审理中。2019年4月10日,原告杨成林、贾桂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卫星、张婷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97600元及利息。
原告提交了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八共三组证据,主张被告向原告借8万元用于购房预付款、欠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的房屋按揭款100800元、2008年11月24日借1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合计1908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卫星、张婷对以上债务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了证据七(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2018年12月25日杨卫星书写的金额为6400元的借条、建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4张),主张出借8400元给被告杨卫星用于交纳社会保险,系夫妻共同债务。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针对原告提交的其余五组证据和被告杨卫星提交的证据所对应的债权债务,能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存在,前述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间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定如下:
1.证据三,即原告提交的2013年1月19日、2013年2月28日、2014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31日出具的借条四张(金额分别为4.5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合计17.5万元),以及相应的平安银行、上海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均由杨卫星个人签字出具,其中2016年10月31日出具的借条证据上载明借款是用于经营汽车服务店及偿还信用卡等债务。审理中,原告承认2013年1月19日、2013年2月28日、2014年10月14日三张借条系2017年补打。原告、杨卫星均未提供2013年1月19日、2013年2月28日汇入杨卫星平安银行账户相应流水及借款用途。被告杨卫星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该17.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婷称不知情,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证据三所涉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以上四张借条均为被告杨卫星书写借条(有三张借条为补打),并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杨卫星,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张婷知悉借款以及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2008年就发生过借贷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打借条并共同签字。2017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有大量债务时,对此前借给被告的购房预付款、及垫付的按揭款等债权债务都要求二被告以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对该四张借条为何不要求被告张婷共签,原告无合理解释;经审查证据三所涉银行流水,原告主张借款是因为被告杨卫星要偿还信用卡债务。从信用卡消费记录看,主要是取现、偿还违约金、支付信用卡利息等,这些部分原告无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虽然也有少量超市消费等,但同时伴随相应还款记录以及提取现金记录。考虑杨卫星有经营收入,不能排除已偿还相应生活消费;以上杨卫星的债务形成复杂,其债务和原告主张的借款之间并无一一对应关系。据此,本院对原告提出以上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2.证据四,即《房产抵押合同》、贾桂芳的南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7年5月16日向杨卫星转账5万元)、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2017年5月17日向杨卫星转账5万元),上海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被告杨卫星对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抵押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张婷在第一次开庭时对其在合同上的签名、手印予以否认,同意委托鉴定真伪,庭后表示确系自己在合同上签名、按手印。审理中,原告陈述签订合同后给付现金5万元,该款来源中有4万元是借给贾桂芳妹妹的,贾桂芳妹妹大约在2017年的4月份归还了借款,然后原告从银行卡里再取款1万元,加起来5万元,就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大概2至3个月的时间交付给杨卫星的;贾桂芳于2017年5月16日、5月17日分两笔向杨卫星汇款总计10万元,另外10万元,原告委托其女儿于2017年9月6日代为汇款给杨卫星。被告杨卫星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同意还款。被告张婷认为没有实际借得该25万元,该笔借款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审理中,原告称曾与贾桂芳的妹妹联系过,她现在住淮安,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出门不方便,对于5万元现金交付情况没有进一步的举证。本院认为,被告杨卫星、张婷均在《房产抵押合同》签字,可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杨卫星已实际收到20万元汇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称另有5万元系交付现金,一是未进一步举证交付情况;二是原告陈述贾桂芳妹妹在2017年4月已归还4万元,原告既未将该款存入银行,也未在次月签订合同时将现金交付被告,而是在签订合同后二、三个月后才交付,不符常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5万元现金已实际交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本院对原告已交付5万元现金的事实不予认定。如原告今后有已交付5万元的证据,可另行主张。
3.证据五,即借条(2018年12月25日杨卫星书写,金额为13.37万元、银行转账凭证6张(2018年12月14日汇入杨卫星的广发银行5.5万元、2018年12月21日汇入杨卫星的中信银行11900元、2018年12月12日汇入杨卫星的招商银行4万元、2018年12月19日汇入杨卫星的浦发银行26800元)。被告杨卫星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主张该13.37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婷抗辩其不知情,该借款属于杨卫星个人借款,借款用途是偿还杨卫星个人信用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以上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借条均由被告杨卫星签字,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3.37万元借款基于夫妻合意。据被告杨卫星陈述,2018年9月以后,其与张婷之间矛盾较大,甚至其10月份生病住院双方都无联系,该陈述也证明二被告之间并无借款的合意;从被告杨卫星提供的银行流水看,其资金大部分用于取现、偿还违约金、支付信用卡利息等,不能确认用于家庭生活或企业经营;此外,杨卫星的债务形成过程中伴有相应现金和汇款入帐,其债务与向原告借款之间并无一一对应关系。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以上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4.证据六,即原告提交的借条(2018年12月25日杨卫星书写,金额为9000元)、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计划。被告杨卫星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认可,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婷抗辩,虽然证据项下相应合同是杨卫星和张婷共同出具、签字,但是实际是杨卫星个人向原告借款,应当是杨卫星个人债务,其在合同上签字系受被告杨卫星胁迫。经本院向案外人刘海燕了解情况,刘海燕出具了说明,确认2018年12月27日借款人通过ATM机归还了4500元。本院认为,该笔债务由被告杨卫星、张婷共同签字,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婷抗辩在合同上签字系受被告杨卫星胁迫,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2018年12月25日,原告转款给被告9000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告杨卫星向刘海燕打款4500元,时间吻合,可以证明被告杨卫星借款用于偿债4500元,本院对原告主张该45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支持。2019年7月8日,原告撤回对剩余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5.证据九,即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原告主张2011年10月11日原告贾桂芳取款3万元,将此取现的3万元交付被告杨卫星用于买车,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卫星认可收到该3万元借款并用于购车,应作为夫妻共同借款向原告偿还。被告张婷抗辩被告杨卫星曾告知原告贾桂芳给了3万元,但不是借款,是赠与。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取现的3万元已交付杨卫星用于买车,且是借款性质;原告的主张与原、被告之间借贷习惯(打借条或补打借条)也不相符合。2017年,原告对此前借给被告的购房预付款、及垫付的按揭款等都要求二被告以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并对2013年1月19日、2013年2月28日、2014年10月14日的相应汇款要求被告杨卫星补打借条,却从未对该3万元提出补打借条。综上,原告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均提出了具体的调解意见。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被告杨卫星、张婷应对认可的共同债务1908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虽然被告张婷不认可,但有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2045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杨卫星对夫妻共同借款之外的债务予以认可,构成其个人与原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自认,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杨卫星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杨卫星应向原告杨成林、贾桂芳偿还借款本金338700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卫星、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成林、贾桂芳借款本金395300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9.6%计算至清偿时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9.6%计算至清偿时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9.6%计算至清偿时止;以19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时止);
二、被告杨卫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成林、贾桂芳借款本金338700元及利息(以33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时止);
三、驳回原告杨成林、贾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78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48元,由杨卫星负担4665元,由被告杨卫星、张婷共同负担6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