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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利配偶

读完本页,可把握南京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样本偏紧,边界案须对照。

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

结论

南京中院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较常把未明示赠与的购房出资写成临时性资金出借。(2018)苏01民终8457号一审写:「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出资「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其渡过经济困难时期」;二审并明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并非用来解决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配偶抗辩赠与的,同案适用民借第十七条:「冯青抗辩此款系赠与……应对其存在赠与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有转账、父母持凭证起诉、配偶未能证明赠与的,可径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与此相对,子女在离婚诉讼中曾陈述款项为父母赠与、事后又改口借款的,(2015)宁民终字第5307号不予支持夫妻共同债务主张。

南京中院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贷能否成立,再问能否扩到配偶。款项用于夫妻购房、部分直接汇入配偶账户的,(2018)苏01民终9940号写明「本案系母子之间的借贷关系,而非赠予关系」,借款「全部用于王利民和汪娟购买房屋」,判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证明其对购房款作出借贷意思表示的,(2020)苏01民终10724号对五十万元购房款、二十五万元购车款「确认为曹世明的个人债务」。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配偶未签名、对债务不知情,如(2017)苏01民终8830号「赵婷辩称其未在债权凭证上签名,对案涉债务不知情」);C(借条形成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015)宁民终字第5307号、(2018)苏01民终7212号)。对照(2016)苏01民终9976号、(2019)苏01民终9920号等支持案,差别在用途能否逐项对应到夫妻购房。与上海相比,南京未见成文「父母债权人更高证明要求」,房款用于婚后购房较常能支撑第二问;与北京相比,共享「未明示赠与→临时出借→购房用途」的链条,但南京更常把赠与抗辩的举证压在配偶一侧。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17)苏01民终8830号在配偶未签名、主张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未支持共还;(2020)苏01民终10724号对配偶未作出借贷意思表示的购房款、购车款只判子女偿还。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法院要回答的,可以拆成先后两问。第一问:父母和收款的子女之间,这笔钱按不按借款算。南京判决里常区分两层:婚姻法解释关于父母为夫妻购房出资的条款,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儿女成年后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予的情况下,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其渡过经济困难时期」。

配偶抗辩赠与的,南京会把举证责任放在配偶一侧。(2018)苏01民终8457号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父母持转账凭证主张借款、配偶抗辩赠与的,「应适用上述条文规定,认定……成立借款关系」;「冯青抗辩此款系赠与……应对其存在赠与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借条、子女认账、款项流入婚内购房的,第一问较易成立。

第二问才轮到配偶。即便第一问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够成立,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时,父母若仍要求共还,还要说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购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或配偶从房屋中受益。说不清时,债务往往停在签字或收款的子女个人;说得清时,可以判配偶就全部或一部分一起还。南京未见上海那样把「债权人是父母」单独列为抬高整案证明力的通则,但配偶持续否认借贷、转款时双方均未出具借条、事后子女单方补写欠条的,第二问仍可能断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明示赠与时按出借再看用途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处理这类案件时,常见说理链条有三段:出资时意思不明,先问借还是赠;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贷成立后,再问能否扩到配偶;扩到配偶时,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是高频依据。

未明示赠与→临时性出借。(2018)苏01民终8457号一审写:「儿女一甫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的法定义务」;「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出资「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二审维持,并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非用来解决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这一步与北京二中、广州同向。

赠与抗辩→配偶举证。同案二审写:「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规定,基于亲情关系,长辈提供资金给晚辈当然应认定为赠与」;配偶「应对其存在赠与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仅有转账、配偶完成赠与举证前,法院可径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这与北京一中「初步举证完成后,赠与抗辩负担在配偶」的结构接近。

购房用途→夫妻共同债务。(2018)苏01民终9940号中,儿子出具借条、部分款项直接汇入儿媳账户用于支付婚内购房首付款。二审写明「本案系母子之间的借贷关系,而非赠予关系,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解释(三)第七条;借款「全部用于王利民和汪娟购买房屋」,「应当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儿媳对借条形成时间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用途加直接收款,可以认定未签字配偶也应来。

子女单方借条加离婚背景→仍可能共还。(2020)苏01民终919号中,母亲持儿子单方补写借条起诉,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二审纠正一审对夫妻内部分割的超诉处理,但仍判「丁奕、陈壬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学玉借款59万元」。离婚协议对债务范围的约定,挡不住已用于婚内购房的共债认定;单方借条在本院可采,关键看款项是否实际流入夫妻共同购房。

配偶持续否认、转款时无合意→对配偶请求不成立。(2020)苏01民终10724号中,母亲分笔汇款七十五万元,转款当时双方均未出具借条;事后儿子单方补写欠条,儿媳「始终明确否认借贷关系,且均拒绝补充出具借条」。二审维持:50 万元按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5 万元按对儿子个人赠与把握;儿子单方借条不能约束儿媳,75 万元由儿子个人偿还,未判儿媳共还。清单标签现为「部分支持」,读案须以主文义务人为准——本案终审未判配偶偿还。这与上海「离婚后才催讨、配偶始终不认」的不支持路径有交叉,切口是转款时即无借贷合意、配偶事后拒绝确认。

产权受益→共同生活认定较宽。(2024)苏01民终1877号中,儿子单方借条、前妻抗辩对借款不知情、保障房购买后未共同居住。二审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包括「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有前妻份额,「殷某从该房屋中有受益」——后期收取租金亦算受益,「故杨某乙向杨某甲的借款应认为用于杨某乙、殷某夫妻共同生活」,维持前妻共还。读南京须注意:未实际入住,产权份额与租金收益仍可能满足第二问。

仅有转账、借贷合意说不清→驳回。(2014)宁民终字第4667号中,岳父诉前女婿返还婚前汇款十万元,主张借款;女婿抗辩系为将婚前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而代还房贷。二审认为「金正坚仅凭汇款凭证无法证明其与翟连飞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岳父在女儿离婚调解现场未提及该借款,陈述前后不一,「足以令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维持驳回。早期案件多因事实特殊,不宜直接推演为近年口径,但说明第一问过不去时,配偶侧不会被纳入来。

在这家法院,出资用于夫妻购房、赠与意思说不清、父母与子女之间能认定借贷时,未签字配偶被判一起还的机会较大;转款时无借贷合意、配偶始终否认、子女事后单方补借条又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仅有汇款而借贷合意形不成的,请求会只判子女偿还或驳回对配偶的请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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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8)苏01民终8457号

公婆主张两笔汇入儿媳账户六十四万余元系购房借款,儿媳抗辩赠与,子女单方借条系离婚后补写。二审适用民间借贷解释:转账凭证已提交后,抗辩赠与的一方应举证;举证不能则按借贷并判配偶共还。对照南京把举证分配写进「未签字仍共还」的典型结构。

(2018)苏01民终9940号

母亲主张儿子借条及部分直汇儿媳账户的四十万元系购房借款,儿媳抗辩赠与、质疑借条时间。二审采信借条与交付,写明本案系母子借贷而非赠与,不能简单套用婚后父母出资赠与推定,判配偶侧承担责任。对照「钱进配偶账户」对南京共还判断的权重。

(2020)苏01民终919号

母亲持儿子单方补写借条,要求儿子与前儿媳共还婚内购房出资五十九万元。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一审在认定共债后又做夫妻内部分割。二审以不告不理等为由调整处理范围,但共债认定与配偶责任仍须对照终审主文。对照离婚协议能否挡掉对外的共还请求。

(2020)苏01民终10724号

母亲分笔汇款七十五万元,转款时无借条;事后儿子单方补写欠条,儿媳始终否认。二审维持:五十万元按对夫妻赠与、二十五万元按对儿子个人赠与,七十五万元由儿子个人偿还,未判儿媳共还。对照南京「部分支持」标签下,赠与分割与个人偿还如何写进主文。

(2016)苏01民终9976号

母亲刷卡支付购房首付款一百零八万余元,配偶抗辩赠与、质疑女儿单方借条伪造。二审认为付款事实清楚,争议在借还是赠;配偶未能举证赠与意思,维持借款认定并判共还。对照大额刷卡首付场景下,否认签字是否仍挡得住用途与举证。

(2024)苏01民终1877号

父亲持儿子单方借条,要求儿子与前妻共还购房借款十三万元;前妻抗辩不知情、未共同居住。二审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共同消费或积累共同财产,购房用于家庭居住的,仍可能构成共债。对照保障房、居住事实与共还之间的南京近例。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39)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17)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5)宁民终字第5307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11-13不支持
(2017)苏01民终883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08不支持
(2016)苏01民终9976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2-16支持
(2018)苏01民终7212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2-11不支持
(2018)苏01民终994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30支持
(2018)苏01民终8457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5-09支持
(2019)苏01民终992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6-30支持
(2020)苏01民终2359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7-09支持
(2020)苏01民终233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7-10支持
(2020)苏01民终919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0-20支持
(2020)苏01民终2124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1-30支持
(2020)苏01民终11191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1-28部分支持
(2020)苏01民终10724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2-04部分支持
(2020)苏01民终11131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3-22不支持
(2023)苏01民终8816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9-18支持
(2024)苏01民终1877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4-27支持
(2024)苏01民终8876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8-29不支持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0)苏0113民初3141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11-11支持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3)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453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11-05不支持
(2016)苏0115民初2052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09-09支持
(2018)苏0115民初3265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11-06支持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7)苏0111民初7054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03-22支持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3)玄民初字第563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02-27支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4)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7)苏0104民初1102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05-05不支持
(2017)苏0104民初8992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06-08不支持
(2016)苏0104民初10170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06-29支持
(2020)苏0104民初5179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09-15支持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6)苏0114民初721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07-17支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0)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1)鼓民初字第1941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10-28支持
(2015)鼓民初字第3387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12-28不支持
(2018)苏0106民初5598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08-21支持
(2019)苏0106民初1924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04-28支持
(2018)苏0106民初12802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04-30支持
(2019)苏0106民初4938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07-09不支持
(2019)苏0106民初4949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07-09支持
(2019)苏0106民初9089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10-15支持
(2019)苏0106民初9091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10-16支持
(2023)苏0106民初226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3-04-06不支持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0)苏0192民初851号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11-10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