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苏0106民初226号
陆某、杨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青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某1,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青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2,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杨某2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智仙,江苏联盛(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3,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杨某1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芯、倪青华,被告杨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雷智仙,被告杨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某、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53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被告杨某3的父母,原是被告杨某2的公公和婆婆。两被告在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原是夫妻关系。2019年7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3万元,用于偿还他们向案外人俞某的借款和陈某的中介费。两原告询问得知,2019年5月30日,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拿房子抵押,向案外人俞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偿还利息数额为45000元等。两原告为了两被告稳定长久的生活,在2019年7月11日向案外人俞某转账250万元,并向陈某支付了中介费3万元,共计253万元。两原告认为,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两原告为了补贴家用,在外辛苦打工多年。为了两被告能幸福长久生活,两原告将自己的所有积蓄借给他们用于偿还债务。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2辩称,1.原、被告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形成借贷合意。2019年7月9日,两原告、杨某3、杨某2母亲、杨某2舅舅、杨某2二叔在商谈偿还俞某借款事宜。商谈中,杨某3父亲多次陈述让大家凑钱借给他们,他们两人以后来还这个钱,并称随便多少钱也要拿,儿子这个事情要处理掉等等。商谈最后,陆某提出向杨某2的二叔借款30万元,杨某2母亲让陆某给杨某2二叔出具30万的借条,但是当时杨某3母亲不愿意300万元都由他们家承担,最终陆某向杨某2二叔出具了借条,说明两原告自愿拿出300万元来代其儿子偿还债务。如果该款项是出借给被告的,那么在商谈时,原告就不会称全款300万元由其承担,就不会出现由原告向杨某2二叔出具借条的情形,而应当是杨某3向杨某2二叔出具借条。这是因为原告在偿还该借款之初就已经用其行为和言语表示该偿还借款是无偿的。案涉借款300万元中有50万元是杨某2母亲代为偿还的,杨某3在2019年9月份出具的140万元借条和离婚协议均明确借款系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而该50万元借款和原告偿还的253万元是一个债务整体。杨某2母亲代杨某3偿还50万元,杨某3出具相应借条能明确存在借贷合意。而杨某3父母代杨某3偿还253万元并未出具借条,表明双方未形成任何借贷合意;2.原、被告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的原因在于,原告明知其代杨某3偿还的债务系杨某3个人债务,不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代为偿还可向杨某3主张,而无权向杨某2主张。杨某2提供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系列证据证明,所借的300万都是转到杨某3的账户及偿还杨某3的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之所以自愿代杨某3偿还该债务,是其知道杨某3将所借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2019年7月9日下午,双方家人及杨某3本人商谈偿还债务时,原告明确称杨某3所借款项都败光了,被骗了,并称如果当时杨某2能拦着点就好了。如果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肯定提出一家承担一半债务,也不会向杨某2二叔出具借条借款来偿还债务。杨某3用杨某2名下的婚前财产作为抵押借款300万元,该款项受杨某3的指示全部转给了杨某3及杨某3指定的第三人。杨某3父母知道这个情况后才会拿出253万元代杨某3偿还债务并解押杨某2房产。杨某3与杨某2在2018年4月份结婚,但是杨某3在登记结婚前从2016年4月份开始就不断向杨某2借钱。杨某3自称是投资,但实际是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杨某2是在双方离婚后才知道该事实。杨某2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杨某3曾于2017年1月23日去过澳门赌博。杨某3婚后借钱主要是为了不法消费和偿还婚前所欠债务等。原告明知代杨某3偿还的债务系杨某3的个人债务,那么该债务就不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自愿偿还后,无权向杨某2主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3辩称,杨某3和杨某2是共同借款,借款后的钱也应当共同承担。当时还这个钱的时候,杨某3父母拿不出这么多钱,想办法借钱还这个钱。他们也想把这个钱借给两被告,被告还款后可以继续生活。后来杨某2提出要离婚。杨某3认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陆某与杨某1系被告杨某3父母。被告杨某3与杨某2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4月21日结婚,后于2019年9月10日离婚。 2019年5月30日,被告杨某2(乙方,借款人)与案外人俞某(甲方,出借人)及南某咨询有限公司(丙方,账户管理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或与乙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将足额借款本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每期应还本金、利息及可能产生的罚息及违约金,乙方必须接受丙方对乙方还款账户的管理。《借款合同》落款处,杨某3与杨某2均在乙方处签名。同日,三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乙方还款期为12个月,每月归还利息4.5万元,甲乙双方均同意委托账户管理人代为收取还款利息,乙方应每月按时将应还款利息全额付至户名为陈某账户。杨某3与杨某2均在该《还款计划书》落款的乙方处签名。上述《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签订后,俞某分四次将300万元支付到杨某2的银行账户。杨某2主张,其收到300万元后,按照杨某3要求分别转给中介人员袁鑫6万元及陈某4.5万元。 关于300万元借款的用途。杨某2主张,借款时需要用杨某2名下位于南京市的某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作抵押,所以杨某3要求以杨某2的名义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案涉房产第一次抵押后向人借了260万元,第二次抵押前,杨某3找林某垫资将第一次抵押解除了,30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归还林某的垫资款260万元。杨某3主张,杨某2对签订《借款合同》是知情而且是自愿的,其自愿拿房产作抵押。300万元借款的确用于偿还林某的垫资款。 2019年7月11日,原告杨某1用其在某银行的账户向俞某转账250万元。同日,陆某向《还款计划书》约定的陈某账户支付3万元。 关于253万元款项的性质。两原告主张,该253万元是两原告出借给两被告的借款,用于偿还《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被告杨某3对于款项性质不持异议,被告杨某2主张,该253万元用于偿还了杨某3的个人债务,是两原告赠与给杨某3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253万元款项的协商过程。原告陆某陈述,杨某2是其儿媳,王某是亲家母。当时其在东北打工,王某有次打电话,说杨某3和杨某2拿家里房子抵押借款,其听了之后就从东北回来了。当时两被告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两个孩子,两原告找了很多亲戚朋友凑了253万元借给两被告,这样才将抵押的房子拿回来。出借款项时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为了能让两被告和解并好好过日子,就没有让两被告出具借条。被告杨某2母亲王某陈述,两原告归还250万元是事实,3万元的事项其并不知晓。2019年7月9日下午,王某、杨某2的舅舅王**、杨某2的二叔杨某4、杨某3、杨某3父母共六人在杨某3的家中商量房子解押问题。开始商谈的时候,杨某3的父母很激动,说房子被抵押出去了,他们一定想办法把房子赎回来,会想办法把钱还掉。最后杨某3父母说他们目前凑不到这么多钱,杨某2二叔问他们能弄到多少钱,杨某3爸爸说他们现在只能凑到250万,剩余50万想让杨某2的叔叔舅舅帮帮忙借一下,杨某3父母说以后会归还。杨某2的二叔杨某4就同意出借50万,杨某3的妈妈不同意,说为什么300万都让她们家承担。之后又说跟杨某4借一下,所以出具了30万的借条,是以陆某的名义向杨某4出具的30万元借条。杨某3联系说300万元赎房子,7月11日那天,杨某4打给王某50万,王某就和陆某一起去房产局还钱。双方在房产汇合后见到了俞某,款项还清当天,房子就解除抵押了。 被告杨某2提交录音材料一组,该录音系两原告、王某、王**(杨某2的舅舅)、杨某4(杨某2的二叔)和杨某3在2019年7月9日的协商还款及案涉房产解押等事宜时的录音。被告杨某2主张,该录音证明两原告自愿代杨某3偿还借款,与两被告并未形成借贷合意。两原告及被告杨某3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及杨某2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杨某3与杨某2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债务处理事项中约定: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名义贷款余款未还部分共140万元,该借款用于男方个人投资理财,系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偿还,与女方无关。该借款已由女方父母代还,男方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该借款全部还清给女方父母;2.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向女方借款40万元,该笔借款为结婚礼金和婚礼所收份子钱,以现金形式借给男方,男方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该借款全部还清给女方;3.以上两笔借款(140万+40万),男方若不按照借条约定期限还款,女方有权利追究男方给女方造成的损失;4.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经手的所有债务,均由男方个人承担与女方无关。其余债务按照《婚内部分债务协议》中约定执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5.双方共同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偿还。2019年8月16日,杨某3与杨某2另签订有《婚内部分债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男方曾向孔某借款10万元,该款是先打入女方银行账户,后打入男方银行账户,女方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2.男方曾将自己婚前某房屋进行抵押向外借款60万元,该款已汇入男方银行账户,女方亦在借条上签了字;3.男方曾向朱某借款20万元,已入男方银行账户,女方亦在借条上签了字。双方都认可上述三项借款都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男方个人债务。除上述债务外,以男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都为男方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等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向案外人俞某借款300万元,该笔借款债务应当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原告向俞某转账250万元,并向案外人陈某转账3万元。该253万元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原告与被告杨某2各持一词,原告应当就253万元款项与被告形成借贷合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杨某3系两原告的儿子,原告转账时,被告杨某2系两原告的儿媳,原、被告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与一般的民间交往不同,父母为子女购房、买车等事项出资往往是赠与行为。原告主张253万元系借款,其未能提交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从被告杨某2提交的录音材料看,两原告与杨某2亲属在2019年7月9日协商还款及房产解押事宜时,杨某2开始并不在现场,而原告转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两被告偿还债务并解除房产抵押。两原告并未作出借款给被告的意思表示,原、被告也未就253万元如何归还、何时归还等事项进行协商。考虑到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与两被告形成借贷合意。两原告的转账时间是2019年7月11日,两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婚内部分债务协议》,后于同年9月10日离婚。原告主张《离婚协议书》及《婚内部分债务协议》是杨某3在胁迫下签订,其就该主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转账时间与两被告签订债务协议及离婚时间相隔不超过两个月。如果杨某3在离婚时认为253万元系其父母的借款,其与杨某2签订债务协议及离婚协议时,应当就该笔巨额债务承担问题作出约定。从《离婚协议书》及《婚内部分债务协议》约定内容看,两被告对婚内的多笔债务承担问题作出约定,且约定的债务金额均小于本案原告主张的债务,而本案原告主张的债务金额巨大,两被告在两份协议中却未作出约定,且双方在《婚内部分债务协议》中约定“除上述债务外,以男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都为男方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因此,被告杨某3当庭认可253万元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该主张显然与双方离婚时约定的事实相悖,故仅凭被告杨某3当庭的自认事实,亦不足以证明原告、被告形成借贷合意。 综上,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两被告就253万元的款项形成借贷合意。原告要求被告杨某2偿还253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3当庭认可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系自愿处分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某、杨某1253万元及利息(以253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0日起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陆某、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20元,由两原告负担9260元,被告杨某3负担9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彭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郑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