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浙02民终1022号
邱安波、邱鲱帆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安波,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曙,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璐,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嘉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思,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鲱帆,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安波、王璐因与被上诉人邱鲱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邱安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邱安波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邱安波与邱鲱帆、王璐微信聊天中多次使用“借”“调”“周转”等词语,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案涉借款均用于邱鲱帆、王璐婚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和共同经营投资,故案涉借款构成邱鲱帆、王璐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不利于家庭关系及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邱安波通过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向他人借款等方式向邱鲱帆、王璐提供借款,倘若法院将上述款项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帮助,将会助长年轻子女为满足自身安逸生活而透支父母毕生积蓄的不良风气。 王璐答辩并上诉称:邱安波与邱鲱帆、王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邱安波未能提供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案涉款项均用于邱鲱帆的个人消费、投资、诉讼、第三者等,王璐对大部分款项用途是不知情的,对于知情的部分款项王璐亦未予以追认。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邱安波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6笔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款项用途是否建立在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基础事实未予查明,王璐对此予以说明:1.款项16,200000元系邱鲱帆转账给宁波太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璐未参与该公司经营,未享受经营利润。49370元系邱鲱帆转账给王璐用于信用卡还款,该信用卡的实际持有人及消费人均为邱鲱帆;2.款项17,该笔款项系邱安波通过个人房产贷款抵押取得,其贷款行为及款项用途王璐并未参与。其中306505.88元系归还王璐父亲王能良银行贷款,该银行贷款系用于邱鲱帆个人消费。200000元用于邱鲱帆的银行贷款及个人消费。950000元系用于邱鲱帆个人消费及向案外人转账;3.款项19,邱鲱帆将其中100000元汇入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该公司系邱鲱帆个人经营;4.款项20,邱安波于2021年7月20日向邱鲱帆转账的300000元,该笔款项与2021年6月12日王璐所称“还差350000万缺口”并无关联;5.款项22,邱安波向王璐转账的101000元系用于邱鲱帆与案外人经营的宁波星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6.款项23,该笔款项系用于归还邱鲱帆向王璐表姐唐可亚的个人借款。
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王璐的上诉请求,邱安波答辩称:邱鲱帆、王璐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经营健身房和日料店,其中部分投资资金系向邱安波借取。故向邱安波的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邱鲱帆、王璐应当共同承担。 邱鲱帆答辩称:邱安波在一审中主张的款项均系其出借给邱鲱帆、王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原告诉称
邱安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邱鲱帆、王璐归还邱安波借款本金5082605.90元,支付以5082605.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邱鲱帆和王璐于2015年3月16日结婚,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未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处理。邱安波系邱鲱帆之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邱安波和邱鲱帆、王璐之间有多笔款项往来。邱安波起诉的款项为: 1.2017年4月18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650000元,各方均认可该笔款项作为投资款入股案外人公司,入股金额共计1500000元(另一部分为王璐父母出资),股份登记在邱鲱帆名下。后于2020年6月退股,退股款抵作入股期间向公司的借款,并未实际返还。 2.2017年5月25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60000元。 3.2017年7月4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60000元。 4.2018年2月7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100000元。 5.2018年2月22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100000元。 6.2018年2月25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80000元。 7.2018年5月27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100000元。 8.2019年1月2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100000元。 9.2019年1月30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400000元。 10.2019年3月29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200000元。 11.2019年9月30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60000元。 12.2019年12月15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80000元。 13.2020年2月19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100000元。 14.2020年3月10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80000元。 15.2020年3月29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90000元。 16.2020年5月19日、5月20日,邱安波分别向邱鲱帆银行转账200000元、170000元、200000元,共计570000元。上述款项中200000元打入宁波太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49370元转账给王璐账户,余款邱鲱帆分转至自己或其他案外人账户。相关微信聊天记录:5月14日,邱鲱帆:“律师让我准备60万打到管理人账户,后面通过法律手段拿回来,案子一次性了掉。”邱安波:“什么意思,怎么又要钱”邱鲱帆:“先弄吧,60万有地方调吗” 17.邱鲱帆、王璐询问邱安波是否能以邱安波夫妻共同财产黄金海岸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后银行放款1900000元,款项由邱鲱帆父亲邱宏良账户转至王璐账户。2020年11月18日,邱安波和王璐沟通款项处置情况,其中306505.88元用于归还王璐父亲王能良银行贷款,204501.53元(邱安波主张200000元)用于归还邱鲱帆银行贷款,950000元邱安波和王璐商量后转邱鲱帆用于其作流动资金使用,款项共计1456505.88元。 18.2021年2月19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60000元。 19.2021年3月16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150000元。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邱鲱帆:“你这边有多少可以调动我把东阳的案子先去弄弄掉。”邱安波:“要多少”邱鲱帆:“你这边大概有多少”邱安波:“我有将近十八九万。”邱鲱帆:“要么先给我15。我到月底全部给他接回来。”王璐:“他(指邱鲱帆)这个月打官司钱是不是问你拿的”邱安波:“我前一段给了他15万。”王璐:“东阳那个案子要付30万。”上述150000元合并其他款项转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 20.2021年7月20日,邱安波向邱鲱帆银行转账300000元。相关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6月11日,邱鲱帆需要资金周转,希望邱安波向朋友处借款:“东拼西凑凑了25万,还差35万有办法吗”邱安波:“明天我问问。”7月20日,邱安波:“一会儿打给你,哪张卡,刚刚借来凑好。”2021年6月12日,王璐:“他现在挺烦的,还差35万的缺口。” 21.2021年1月31日、3月31日,邱安波转案外人丁开福150000元、150000元,共计300000元。 22.2021年3月29日,邱安波向王璐银行转账45000元、56000元,合计101000元,用于归还王璐朋友金胜男的借款。 23.2021年9月18日,邱安波向王璐银行转账110000元,王璐当天退回5000元,用于归还王璐表姐唐可亚的借款。相关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9月2日王璐:“妈妈,我本来不想来找你的,没办法了。鲱帆6月初的时候问可亚借了20万,跟她说一个礼拜就还。结果到了今天只还了10万,还是上个月底还的。现在连本带息还要还11万。可亚这个钱是问朋友借来的,所以一直在催我们。她也被搞得很烦。鲱帆说想办法但一直还不出,你这边有吗我想先还了,但是不告诉他,等他有钱还了我把那个钱还给你。”邱安波:“要到20号,现在手上没有。跟可亚说一下可不可以。”王璐:“我去问问。她说可以,有明确的时间就好交代一点,不然一直拖着。”邱安波:“20号我发工资,绝对确实。”王璐:“鲱帆要是20号之前有钱还了那最好,反正我不跟他讲。” 上述款项共计5302505.88元。 另查明:1.邱鲱帆向邱安波的回款总计为282400元,邱安波和邱鲱帆认可其中219900元为还款,最后一笔还款时间为2019年5月5日。 2.邱安波和王璐聊天记录:2020年6月:邱安波:“有压力说出来,毕竟还有父母啊,老婆啊,老丈人丈母娘这么好,大家一起来承担一些责任,下星期跟你叔叔那边如果事情处理好,实在不行,我哪怕房子卖掉我都无所谓,先把事情大家一起扛过去嘛。”2020年11月20日:邱安波:“我说如果外面欠的钱,欠谁的账户报给我我来转账,或者我一起去还掉,他不愿意让我出面,他觉得没面子。现在就是说跟我怄气在那里死撑面子,所以我本来想让你跟他说,然后要不我把钱转你,你转给他。” 3.邱鲱帆于2017年入股宁波太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成为股东,后两公司分别于2019年、2020年进入破产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中,父母子女之间往往存在较强的人身及经济联结性。父母基于各方面考虑,给予已婚子女一定经济扶持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百姓日常生活认知的。考虑到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如果双方之间仅有款项交付,即认定为借贷,则会出现日后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一方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情况,不利于家庭及社会经济关系的长期稳定。因此对特定身份关系中借贷关系的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邱安波对款项交付当时双方的借贷合意承担举证义务,若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现邱鲱帆对邱安波主张的所有款项均无异议,且同意归还,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该院予以准许。王璐对于所有款项均不同意归还,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结合邱安波对于每笔款项的举证情况,该院认为,邱安波与邱鲱帆、王璐几年间几十笔款项的交付,包括王璐的父母亦多次向这个小家庭施以经济援手,能够体会双方父母对子女无私的支持和付出。此举若解释为系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照顾和无私帮助,为减轻子女负担所做的牺牲与付出尚可理解,若解释为借贷,旧债未还的情况下持续出借新债,与常理不符。且在此期间,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邱安波从未向邱鲱帆、王璐催讨或主张归还,邱鲱帆、王璐无论是私下谈及后续款项安排或是法院调解离婚,亦从未提及和邱安波之间存在借款。相反,邱安波在沟通中数次主动作出希望帮助邱鲱帆、王璐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现邱安波突然起诉,且最初起诉时将一千多元小金额的保费支付款亦视为借款一并主张,显然不符合双方本意。综合考虑每笔款项的金额,款项交付前后邱安波与邱鲱帆、王璐的沟通情况、款项的用途,结合借贷合意、款项发生的时间及父母子女的经济能力,秉承公平、合理、诚信的基本原则,该院对于邱安波主张的款项16、17、19、20、22、23认定为需邱鲱帆、王璐归还的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款项16:邱鲱帆在微信沟通中要求邱安波调款,后续款项中200000元转入邱鲱帆经营的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49370元转账给王璐,因此,该院认定其中的24937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款项17:该笔款项的发生系邱鲱帆、王璐询问并建议邱安波以其自有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邱安波贷得款项后同王璐商量款项安排情况,除了部分款项邱安波自行归还案外人债务,余款分别用于归还王璐父亲、邱鲱帆银行贷款及在王璐建议下作为邱鲱帆流动资金。目前该笔银行贷款仍未归还,由邱安波自行支付利息。考虑该笔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后续走向,结合邱安波的诉请要求,该院确认其中1456505.88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款项19:该笔150000元款项邱鲱帆在向邱安波请款时表达了调动之意,并承诺到月底将款项结回,且该笔款项后转入邱鲱帆经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账户,也已告知王璐。款项20:王璐前期告知邱安波,邱鲱帆尚有350000元的资金缺口。邱鲱帆要求邱安波帮忙向朋友借款,并确保之后自己资金能到位,后邱安波向邱鲱帆转账300000元。款项22:邱安波转王璐101000元用于归还王璐向其朋友金胜男的借款。款项23:该笔款项系王璐向邱安波借款105000元归还己方亲人唐可亚的借款,并明确会归还。除上述款项外,余款邱安波无法证明具有借贷合意,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对其要求邱鲱帆、王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该院均不予支持。但是对于邱安波作为一名母亲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关于还款,因王璐未举证证明有还款事实,该院以邱安波和邱鲱帆认可的金额219900元作为还款金额,因还款事实均发生在该院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之前,因此用于扣减邱鲱帆向邱安波的个人债务。综上,对于邱安波的诉讼请求,该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邱鲱帆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邱安波借款5082605.88元,并支付以5082605.8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利息;二、王璐对上述借款中的2361875.88元及以2361875.88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开始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邱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378元,由邱鲱帆负担(王璐对其中的22016元承担共同支付义务)。保全费5000元,由邱鲱帆、王璐共同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邱安波向本院提交聊天记录及行驶证一组,拟证明邱鲱帆、王璐的家庭收入来自于健身房,雷克萨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为王璐的事实。经质证,王璐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王璐对邱鲱帆的债务并不知情,健身房的相关情况系王璐健身时从店员处得知,其本人未参与健身房的经营管理。雷克萨斯车辆已被邱鲱帆售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邱鲱帆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邱安波提出的待证事项,故本院不予采信。邱鲱帆向本院提交多组聊天记录、交易明细、股权转让协议、照片等证据,拟证明案涉款项1、2、3、4、7、9、10、12、13、14、15、18系用于邱鲱帆、王璐的日常生活、共同经营,邱鲱帆将多笔借款转账给王璐,王璐参与健身房经营等事实。经质证,邱安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王璐对邱鲱帆与案外人之间的转账均不认可,对邱鲱帆与王璐之间转账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邱鲱帆转账给王璐的款项均用于归还信用卡贷款,而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为邱鲱帆,信用卡贷款皆用于邱鲱帆个人消费。王璐未参与健身房经营,亦不清楚邱安波汇给邱鲱帆的款项是否用于投资健身房。经审查,邱鲱帆自认王璐名下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为邱鲱帆本人。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邱安波转账给邱鲱帆的款项用于邱鲱帆、王璐的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邱鲱帆与案外人之间的转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相关聊天记录亦不足以直接证明王璐参与健身房的经营管理,故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审理中,邱安波放弃对款项20(即邱安波于2021年7月20日向邱鲱帆转账300000元)的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23笔款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邱安波主张案涉款项属于邱鲱帆与王璐的借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王璐主张案涉款项均用于邱鲱帆的个人消费及投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其无需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在中国特有的传统家庭文化中,子女结婚后,父母给予子女一定经济帮扶本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稳定,故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意明确出资性质和出资对象,但即便如此,亦不能直接认定父母出资款项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根据中国社会传统习俗,父母出资时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符合当时的情景和情理。当然,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还直接关涉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在夫妻一方对外投资经营的情况下,基于婚后法定共同财产制,另一方受益的情况是常态,而由于生产经营的风险巨大,如果只有较少的受益而负担巨额债务的,亦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可能性。本案中,大部分款项往来系邱鲱帆向邱安波请求调款后发生,款项交付亦是由邱安波直接汇付给邱鲱帆,邱鲱帆虽主张案涉款项用于投资经营健身房等项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款项用途,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王璐而言则有失公允。但根据王璐与邱鲱帆、邱安波的微信聊天记录,王璐对健身房的经营状况并非不知情,对邱鲱帆的债务情况亦有所掌握,其还就健身房经营情况向邱安波多次建议和沟通款项安排,应当视为王璐就案涉部分款项有共同借款的需求和意思表示。经本院综合考量三方当事人特定身份关系、款项金额、款项交付、款项用途等因素,认定案涉款项16、17、19、22、23系邱鲱帆、王璐的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分析如下:款项16,其中200000元转入宁波太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邱鲱帆已告知王璐该公司经营情况。邱鲱帆将49370元转账给王璐用于信用卡还款,王璐虽辩称该卡实际由邱鲱帆使用,但即使信用卡的实际使用者是邱鲱帆,王璐将信用卡借于邱鲱帆使用的行为应视为王璐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该24937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合理依据。款项17,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璐向邱安波提议以黄金海岸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该笔1900000元银行贷款由邱鲱帆父亲邱宏良账户转至王璐账户,后邱安波与王璐沟通款项处置情况。虽然王璐在扣除其父亲王能良银行贷款306505.88元后,将余款转回至邱安波账户,但邱安波将其中204501.53元款项用于归还邱鲱帆银行贷款,950000元款项用于邱鲱帆流动资金。故一审法院综合该笔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后续走向认定其中1456505.88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款项19,邱鲱帆因诉讼需要向邱安波请求调款,该笔150000元款项转入邱鲱帆经营的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结合王璐与邱安波的微信聊天记录,王璐对该健身房经营情况及该笔款项用途知情。款项22,该笔款项系王璐作为借款人向金胜男借取,邱安波向王璐转账共计101000元,用于归还金胜男的借款,故该笔款项理应视为夫妻共同借款。款项23,王璐主张邱鲱帆向唐可亚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但邱安波根据王璐的请求向其转账110000元(后王璐退回5000元),用于归还唐可亚的借款,应视为王璐作出自愿代邱鲱帆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其中105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确认。上述借款合计2061875.88元。二审中,邱安波自愿放弃对款项20的主张,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邱安波主张的其他款项,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邱安波与王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或该部分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邱安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邱安波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王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结果应部分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邱鲱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上诉人邱安波借款5082605.88元,并支付以5082605.8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利息; 二、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王璐对上述借款中的2061875.88元及以2061875.8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开始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邱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47378元,由被上诉人邱鲱帆负担(上诉人王璐对其中的19220元承担共同支付义务),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邱鲱帆负担(上诉人王璐对其中的2030元承担共同支付义务);二审案件受理费47378元,由上诉人邱安波负担28158元,上诉人王璐负担19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京波 审判员徐梦梦 审判员何传兵 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侃 代书记员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