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鲁02民终4813号
徐勃、刘萌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勃,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萌萌,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语,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顺,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勃因与被上诉人刘萌萌及原审第三人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勃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刘萌萌共同偿还徐勃(2020)鲁0202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欠款8059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2.本案一审、二审的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刘萌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顺向徐勃的借款明显用于王顺与刘萌萌的共同生活,故该借款应当认定为王顺与刘萌萌的夫妻共同债务,刘萌萌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一审庭审中,王顺即承认将涉案借款用于其与刘萌萌的家庭日常生活,包括偿还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的贷款、刘萌萌生育花费等日常生活支出。王顺与刘萌萌共同生活,而当时刘萌萌没有正常的工作收入,无法负担房子贷款,因此王顺只能网贷以及向徐勃借款用于偿还房贷等家庭生活支出,最终王顺网贷无法偿还,故其向徐勃借款用于偿还房贷以及其他债务,结合王顺与刘萌萌多次汇款记录,王顺向徐勃的借款实质上就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王顺与刘萌萌恶意串通,以虚假离婚方式恶意规避债务。王顺与刘萌萌于2016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16年11月22日购买了涉案房产,徐勃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14日通过几十笔汇款向王顺出借了70多万元用于其夫妻二人的生活支出。后徐勃与王顺在2020年1月21日达成调解书,徐勃在2020年4月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为了规避债务,王顺与刘萌萌在2020年5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以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三、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涉案房产是王顺与刘萌萌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刘萌萌虽称是其母亲交纳的首付,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将房产明确赠与刘萌萌,且王顺也一直在偿还涉案房产的贷款,故涉案房产属于王顺与刘萌萌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萌萌辩称,一、刘萌萌对王顺与徐勃间的借贷关系毫不知情,不存在与王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刘萌萌对案涉债务既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王顺在一审时也明确表示刘萌萌及其母亲对此借贷款项并不知情。二、王顺的涉案借款并未用于与刘萌萌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根据(2020)鲁020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的原告起诉金额及法院最终调解金额可以看出,王顺的借款本金为719067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民事调解书的调解笔录中载明王顺借款系用于偿还网贷而非偿还房贷,王顺在本案一审中再次确认了这一事实,其在一审笔录第7页中回答网贷的用途时称“当时钱并没有多少,但是以贷养贷,利滚利最后到这么高的钱”;在一审笔录第10页又称“资金去向确实是还网贷”,故涉案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而纯粹是偿还利滚利的高额网贷。三、青岛市市南区户系刘萌萌单独所有,与王顺无关,且案涉房屋与案涉债权没有任何关联。该房屋为刘萌萌的个人财产,并由刘萌萌及其母亲偿还贷款。房屋购买时间为2016年,徐勃与王顺发生借贷的时间为2019年,显然购买房屋与案涉借贷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且案涉房屋的归属与本案诉请无关。四、刘萌萌与王顺系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并未以虚假离婚方式恶意规避债务。徐勃在(2020)鲁0202民初628号案件中,仅起诉了王顺作为偿还其借款的被告,并未一并起诉本案刘萌萌,显然,徐勃明知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借款。然而,在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徐勃却另行起诉,要求刘萌萌一起承担该债务,且谎称刘萌萌以虚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系为了使其对王顺的债权早日得以偿清而欲恶意侵占刘萌萌之财产。综上,徐勃上诉并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依法驳回徐勃的上诉请求。 第三人王顺述称:我从网络借了网贷,因利息高,去偿还每个月房贷,后来网贷偿还不上,只能拆东补西,只能从另一家网贷贷出钱偿还另一家网贷。因为网贷还不上,就跟徐勃借款,我借徐勃的钱,是归还了网贷及利息和房贷,我每月把钱转给刘萌萌,刘萌萌去还房贷。
一审法院查明
徐勃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刘萌萌共同偿还徐勃(2020)鲁020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中欠款人民币805900元及延迟履行金;2.本案受理费由刘萌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14日,徐勃与王顺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共同签署《调解笔录》,笔录载明:王顺向徐勃借款本金719067元,利息80933元,共计800000元。王顺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徐勃表示其与王顺系朋友关系,因王顺借了网贷生活困难故向其借款。王顺承认其向徐勃借款系因借了网贷,涉嫌高息,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顺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向徐勃偿还借款本金719067元,利息80933元,共计800000元;王顺于2020年2月1日前向徐勃支付案件受理费5900元。2020年1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20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就上述《调解笔录》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同时该案查明借款时间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王顺多次向徐勃借款。2020年4月21日,徐勃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顺财产,执行标的为805900元。2016年4月15日,刘萌萌与王顺登记结婚。2020年5月29日,刘萌萌与王顺签署《离婚协议书》,载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为:1、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2、房屋,双方确认无共同房屋;3、其它财产,双方各自的衣物及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债务处理为: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发生的共同债务。同日,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离婚。2016年10月5日,刘萌萌母亲丛培华与案外人邢树伟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从培华购买邢树伟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屋,购房款为121万元。2016年11月6日,丛培华通过工商银行尾号为3045的账户向刑树伟尾号为5510账户支付购房款330000元。2016年11月22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屋权利人为刘萌萌。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虽徐勃与王顺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该调解协议中仅载明王顺为借款人,并未约定刘萌萌需承担还款责任,刘萌萌也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刘萌萌对借款事实知情。且本案中徐勃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刘萌萌就借款事宜与王顺达成共同举债的合意。另,徐勃与王顺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笔录》中对借款原因予以说明,王顺表示其因借网贷生活困难才向徐勃借款,徐勃当庭对此予以认可。本案中徐勃虽主张王顺借钱是为了偿还青岛市市南区户房屋的房贷,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案涉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若徐勃认为案涉借款系王顺与刘萌萌夫妻共同借款,其应承担举证证明涉案财产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责任。但针对涉案借款徐勃未举证证明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针对徐勃要求确认刘萌萌共同偿还徐勃(2020)鲁020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中欠款人民币805900元及延迟履行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59元,保全费4770元,由徐勃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徐勃提交王顺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一组。拟证明:王顺在2016年至2020年,通过微信向刘萌萌及其母亲直接转账162297元。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通过支付宝向刘萌萌转账18190元,上述共计180487元。上述转账记录证明王顺作为其与刘萌萌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直持续的向刘萌萌转账,并且王顺在其与刘萌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了刘萌萌部分现金,而刘萌萌将这些款项均用于偿还了涉案房屋的贷款以及其他生活。 刘萌萌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来源及合法性提出置疑。该证据系王顺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确由徐勃提供,无法排除系王顺与徐勃恶意侵占刘萌萌财产。王顺多次向徐勃转账520元、52.1元、5.20元等具有情侣间示爱、表白意义的数额,王顺与徐勃之间是否系借款关系是存疑的,但二人系恶意串通以达到侵占刘萌萌个人财产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该份证据中所载明的大额转款记录实际并未发生,该转账记录中2017年4月15日的45000元,实际转账4500元,2016年10月20日的8000元,实际为521元。对该证据的证明事项不认可,该证据不能体现王顺向刘萌萌的转款系来源于徐勃向王顺的借款,徐勃未能就其向王顺的借款用于了王顺与刘萌萌的夫妻共同生活尽到举证责任;王顺之所以向徐勃借款,在于其收入无法满足其在济南的个人生活支出时,且多次向他人转账及进行网络赌博,错误地选择了借网贷,高额利息致其只能以贷养贷,向徐勃借款以偿还网贷,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刘萌萌与刘萌萌的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夫妻间有小额的款项往来是正常的。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顺向徐勃借款是否用于王顺与刘萌萌的共同生活,该借款是否为王顺与刘萌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徐勃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借贷发生时,王顺与刘萌萌没有向徐勃出具共同签字确认的借条,而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202民初628号案件诉讼中,徐勃也仅以王顺为被告并确认王顺为借款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萌萌既未参加诉讼,事后也未追认,无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其次,徐勃主张王顺所借款项用于偿还王顺与刘萌萌房贷及双方日常生活,并提交了王顺自2016年至2020年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从转账记录看,王顺在这期间向他人、公司转款庞杂,虽单笔数额不大,但笔数极多,累计支出款项达数百万元。而给刘萌萌转账亦仅为8万多元,且大部分均为小额日常转账,无每月固定数额的转账,反映不出转款系偿还房贷的事实,不能证明王顺所借款项与偿还房贷具有关联性和对应性。再者,王顺向刘萌萌转账金额远小于王顺向徐勃借款71万余元,该借款数额已超出家庭生活所需,不具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徐勃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顺所借款项用于王顺与刘萌萌的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勃要求刘萌萌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徐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9元,由上诉人徐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 涛 审判员汪青松 审判员王立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庞树青 书记员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