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2民终3322号
岳母张新华向女婿寿广转账六万元,用于偿还寿广与女儿夫妻共同居住房屋的贷款。寿广抗辩赠与。二审写明,张新华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寿广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维持偿还。青岛中院「未明示赠与→临时出借」与北京二中、广州同向的路径。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青岛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单方借条、离婚背景上驳回对配偶请求多于济南。
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
青岛中院样本里,无书面时两条路径并存,须分案核对。一条路是未明示赠与→临时性资金出借:配偶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维持借贷((2018)鲁02民终3322号、(2019)鲁02民终6291号)。另一条在父母长期受惠居住、离婚后才追讨、调解协议未记载债务时整案按赠与收口:(2022)鲁02民终4159号写明父母子女间亲缘关系决定「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无充分借贷证据且儿媳未签字时「应推定为赠与」。同案也可按笔切割——女婿出具借条并有转账印证的二十五万元维持共还,女儿无支付凭证的几份借条则「该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行为」((2022)鲁02民终14626号)。
审查顺序是两问。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014)青金终字第285号、(2015)青民二终字第238号);B(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14)青民二终字第185号、(2014)青民二终字第187号);C(借条或交付举证瑕疵,如(2017)鲁02民终7620号、(2020)鲁02民终8196号)。共还对照见(2019)鲁02民终9211号(单方欠条但适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022)鲁02民终12119号(谈话录音中配偶表示三年还清)。与上海相比,青岛未见成文父母债权人更高标准,但离婚背景下仅有子女单方欠条的,不支持说理比济南更完整;与北京相比,共享临时出借表述,但父母受惠居住叠离婚追讨时,青岛更常在第一问即断掉。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已见主要落在A、B(如(2014)青民二终字第185号、(2014)青民二终字第187号)。子女单方或离婚前后补借条,并不当然约束配偶:(2021)鲁02民终9560号结合夫妻关系状况及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认为借条、欠条不足以证实父母与夫妻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021)鲁02民终4813号写明配偶既未参加另案诉讼,事后也未追认,无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第一问是借贷是否成立。青岛判决常写:成年子女自立后,父母继续大额资助并非法律必须负担的义务;赠与要有明确意思表示;没有明示赠与的,可按临时性资金出借把握。配偶抗辩赠与时,转账凭证已经摆上桌面的,法院会要求配偶就赠与主张举证;举不出,则采信借款方向。
第二问才轮到配偶。配偶没签字时,父母仍要求共还,通常还要说明:钱用于夫妻共同购买的住房或偿还该房贷款,或配偶知情、认过账、在谈话录音里同意还。说不清时,债务往往停在签字或收款的子女个人;说得清时,可以判配偶就全部或一部分一起还。父母自己受惠于该房长期居住、离婚背景下仅持子女单方借条追讨时,法院会把第一问和第二问一并抬高审查力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是不是借款」时,常见写法与北京二中、广州同向。(2018)鲁02民终3322号写:在张新华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寿广「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但其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同案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居住房屋的贷款,维持寿广偿还。这一步先把赠与推定挡在门外,再把用途带进第二问。
(2019)鲁02民终6291号在一审说理被维持的路径上,把临时出借与婚内共还写在一起: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认定为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张炜、胡晓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读者若只看「有没有借条」,会漏掉青岛常把「未明示赠与」和「购房共有」放在同一段说理里审查。
用途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能够认定时,未签字也可以共还。(2019)鲁02民终9211号适用夫妻债务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配偶知晓购房背景、款项用于婚内购房时,维持共同偿还。事后认账也能补上第二问。(2022)鲁02民终12119号结合谈话录音确认十二万元借款构成,写明刘典涛「在出具借条后再以款项性质作为抗辩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配偶高玉梅表示三年还清,「该款项为高玉梅、刘典涛夫妻共同债务」。
边界也要写清。单方欠条、离婚背景、举证不足时,整段请求会被拿掉。(2022)鲁02民终12217号中,刘春芳仅持女儿王雪梅单方出具的欠条主张三十二万元借款,女婿抗辩夫妻不睦、欠条事后补写。二审认为,「在刘春芳仅提交王雪梅单方出具的欠条的情况下,其主张款项系借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家庭关系,「确认争议款项系赠与并无不妥」。父母受惠居住、离婚后追讨、释(一)第二十九条叠在一起时,不支持路径更完整。(2022)鲁02民终4159号写明,董钢夫妇曾长期居住在儿子、儿媳贷款所购房屋中;儿子离婚后调解书未记载对董钢的债务;在董钢无充分借贷证据且儿媳未在借条签字时,「应推定为赠与」,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二审撤销一审,驳回全部诉请,儿媳与儿子均不负担该笔还款。父母与子女之间仅有转账、拿不出出资当时借贷意思的,第一问也会断掉。(2022)鲁02民终14626号须按笔看:女婿出具借条并有转账印证的二十五万元,一审、二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女儿另几份无支付凭证的借条,则写「该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行为」,驳回该部分共还主张。
在这家法院,未明示赠与加购房或还贷用途(或知情、认账)齐备时,配偶较常被判一起还;父母长期受惠居住、离婚后才追讨、仅子女单方欠条、或借贷合意两边都说不清时,请求会不支持。与同省济南相比,青岛在后者这类事实上的不支持判决更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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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张新华向女婿寿广转账六万元,用于偿还寿广与女儿夫妻共同居住房屋的贷款。寿广抗辩赠与。二审写明,张新华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寿广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维持偿还。青岛中院「未明示赠与→临时出借」与北京二中、广州同向的路径。
母亲王波主张婚内购房出资七十万元为借款,要求儿子与儿媳共同偿还。儿媳抗辩赠与、否认收条。一审(二审维持)写明,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认定为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张炜、胡晓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临时出借口径怎样与婚内用途叠在一起判配偶共同偿还。
父亲张学林持儿子单方欠条主张十二万元购房借款,要求儿子与儿媳共同偿还。儿媳抗辩不知情、离婚时未提及债务。二审结合借条与款项来源,适用夫妻债务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持共同偿还。青岛中院怎样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理购房出资。
母亲刘春芳持女儿单方出具的欠条主张三十二万元借款,要求女儿与女婿共同偿还。女婿抗辩夫妻不睦、欠条事后补写。二审认为,在仅提交女儿单方欠条的情况下,「其主张款项系借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家庭关系,「确认争议款项系赠与并无不妥」。不支持边界:单方欠条、离婚背景、举证不足时整段按赠与处理。
父亲董钢按月向儿子转账三十一万余元,主张用于偿还儿子、儿媳婚内购房贷款,持儿子单方借条起诉两人。儿媳抗辩父母曾长期居住该房、转款是对价或赠与。二审结合父母居住、离婚调解书未记载债务、释(一)第二十九条,写明「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在无充分借贷证据且儿媳未签字时「应推定为赠与」,撤销一审、驳回全部诉请。用途审查上的不支持:父母受惠居住、离婚后追讨、单方借条叠在一起时怎样不支持。
准亲家之间,女方父亲持男方父亲事后出具的十二万元借条主张还款。男方父母上诉称部分款项非借贷。二审结合谈话录音确认借款构成,写明男方父亲「在出具借条后再以款项性质作为抗辩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配偶表示三年还清,「该款项为高玉梅、刘典涛夫妻共同债务」。录音认账与诚信原则怎样在用途齐备时仍判配偶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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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4)青金终字第285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12 | 不支持 |
| (2015)青民二终字第6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1-28 | 支持 |
| (2014)青民二终字第185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21 | 不支持 |
| (2014)青民二终字第187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21 | 不支持 |
| (2015)青民二终字第238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30 | 不支持 |
| (2016)鲁02民再17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09 | 不支持 |
| (2016)鲁02民终10160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5 | 不支持 |
| (2017)鲁02民终7620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4 | 不支持 |
| (2018)鲁02民终3323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8 | 支持 |
| (2018)鲁02民终3322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7 | 支持 |
| (2018)鲁02民终9917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 支持 |
| (2018)鲁02民终8524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30 | 支持 |
| (2019)鲁02民终4176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7 | 不支持 |
| (2019)鲁02民终6328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不支持 |
| (2019)鲁02民终6291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5 | 支持 |
| (2019)鲁02民终9211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5 | 支持 |
| (2019)鲁02民终9148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不支持 |
| (2020)鲁02民终8196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不支持 |
| (2020)鲁02民终9812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支持 |
| (2020)鲁02民终13296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支持 |
| (2021)鲁02民终1068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部分支持 |
| (2021)鲁02民终5462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支持 |
| (2021)鲁02民终4813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不支持 |
| (2021)鲁02民终8383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支持 |
| (2021)鲁02民终9538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支持 |
| (2021)鲁02民终9560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0 | 不支持 |
| (2021)鲁02民终13820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5 | 支持 |
| (2022)鲁02民终2802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8 | 不支持 |
| (2022)鲁02民终2654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4 | 不支持 |
| (2022)鲁02民终3356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30 | 支持 |
| (2022)鲁02民终4159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7 | 不支持 |
| (2022)鲁02民终7809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8 | 不支持 |
| (2022)鲁02民终12119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支持 |
| (2022)鲁02民终12217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不支持 |
| (2022)鲁02民终12310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08 | 支持 |
| (2022)鲁02民终14626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7 | 支持 |
| (2022)鲁02民终14620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8 | 不支持 |
| (2022)鲁02民申886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8 | 不支持 |
| (2023)鲁02民再136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2)鲁0283民初4622号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2022-10-28 | 不支持 |
| (2022)鲁0283民初9537号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2022-11-30 | 支持 |
| (2024)鲁0283民初3209号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2024-04-22 | 不支持 |
| (2024)鲁0283民初14947号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2024-12-06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鲁0281民初2965号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8-24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鲁0285民初1377号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2019-08-01 | 支持 |
| (2024)鲁0285民初4152号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2024-07-3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鲁0214民初5082号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不支持 |
| (2019)鲁0214民初10532号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支持 |
| (2023)鲁0214民初15300号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鲁0203民初8081号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1-30 | 支持 |
| (2017)鲁0203民初5693号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5-25 | 支持 |
| (2018)鲁0203民初7004号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4-10 | 支持 |
| (2021)鲁0203民初8511号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1-10-06 | 支持 |
| (2022)鲁0203民初7684号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不支持 |
| (2022)鲁0203民初11201号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支持 |
| (2023)鲁0203民初618号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不支持 |
| (2023)鲁0203民初2631号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6)鲁0202民初883号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16-12-19 | 不支持 |
| (2021)鲁0202民初1792号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2-10 | 支持 |
| (2022)鲁0202民初9092号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2 | 支持 |
| (2023)鲁0202民初93号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鲁0213民初1051号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17-05-17 | 不支持 |
| (2021)鲁0213民初3164号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支持 |
| (2023)鲁0213民初10442号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3-11-13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2)鲁0211民初2209号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2-04-18 | 支持 |
| (2023)鲁0211民初1921号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