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鲁02民申886号
卫亚彬、程延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卫亚彬,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延平,女,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程浩,男,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卫亚斌与被申请人程延平、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76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卫亚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申请再审: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程延平向申请人转账的40万元系赠与而非借款,申请人与程延平从未达成借贷合意,程延平提供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一定款项的转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同时程延平在明知申请人与程浩离婚时也没有提及该笔借款,程浩在离婚协议中也未与申请人约定该笔转账的处理方式,显然程浩也认可该笔转账系赠与。申请人与程浩于离婚时已将夫妻存续期间有关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债权处理完毕,双方都未在离婚时提及有申请人所述的该笔债务,明确说明申请人与程浩都认可程延平所述的40万元系为赠与非借贷,否则申请人与程浩离婚这么久,作为程延平不可能不知情,而程浩也不可能不维护其母亲的利益,在离婚时不要求分割该笔债务。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三中第3页,程延平自述“程浩对你情深意重,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你,自己背负20万债务净身出户。”这句话足以证明程延平知晓申请人与程浩的离婚协议内容,也认可该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20万,已经由第三人承担,以上也足以证明那40万不是借款而是出资。申请人在一审提交两份完整的通话录音,该通话录音中申请人多次问程浩程延平转账的该笔钱是何性质,程浩从未对该笔钱是赠与进行否认。因程浩与申请人离婚且涉案房产归申请人所有,程延平心有不甘,在加上律师保证其能要回钱来,程延平才提起了本次诉讼。程浩诉讼前在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中从未否定该笔钱为借款,只不过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将该处涉案房产处分给申请人反悔而已,而在诉讼后,程浩态度完全转变,言辞凿凿认定该笔钱为借款,同时配合程延平制造虚假证据,前后态度差距甚大,这明显与常理不符,而申请人所述的该项事实,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未予以认定,申请人认为该项证据足以证明程浩在一审整个庭审过程中满口谎言。程延平当庭提交《证明》一份,试图用该虚假证据证明本案程浩认可该笔转账系借贷的事实,但在申请人提出要对该《证明》上字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时,程浩当庭认可该《证明》系虚假伪造的,这一行为足够可以说明本案系程延平提起的虚假诉讼。若真是如程延平所言,该笔转账系借款,程延平又何必大费周章的制造假证据来参加庭审呢本就没有借款一事,又何来的借条呢 二、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上述法条均为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本案考虑到申请人与程延平、程浩之间的特殊关系,本案不应按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律进行审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综上所述,申请人与程延平、程浩之间的纠纷并非是民间借贷,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卫亚斌主张收到的程延平40万元系赠与,缺乏证据支持,原审认定该款系借款,有转账记录、两人之间短信通话足以证明,卫亚斌关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卫亚斌关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亦不成立。对卫亚斌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卫亚彬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盛 建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