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鲁02民终12119号
刘典涛、高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典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金,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梅,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金,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秀德,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典涛、高玉梅因与被上诉人姜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高玉梅、刘典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玉梅向被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上诉标的4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儿子刘元高和被上诉人的女儿姜妮恋爱并涉及婚嫁,女方要求男方在即墨区城区内置房,因男方家经济条件不允许而只能按揭,故男方无法将房产加女方名字,也无奈向女方家长借款8万元交首付,女方家长在装修期间也跟踪了房屋装修完成。后分手之后,女方家长安抚男方不能告知其父母已分手之事,并在男方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邀请男方父亲喝酒,诱之以结婚后填嫁妆的名义,写下12万借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借条中的4万元,非民间借贷,2.2万元为代垫装修款法律关系,1.8万元为赠与关系。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上诉人明确不同意向被上诉人支付1.8万元,应视为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上诉人虽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12万的借条,但被上诉人实际仅向转账出借了8万元。高玉梅曾明确表示如果事先知道打借条的话她是明确不同意的,且其本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该笔借款高玉梅、刘典涛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姜秀德未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姜秀德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典涛、高玉梅共同偿还姜秀德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刘典涛、姜秀德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典涛、高玉梅系夫妻关系,刘元高系二人之子。姜秀德之女姜妮与刘元高曾系情侣关系。刘典涛为刘元高购买婚房向姜秀德借款。2020年1月8日,姜秀德向刘典涛银行转账80000元。后姜秀德负责装修新房,刘典涛、刘元高陆续向姜秀德转账用于装修费用合计68500元。2020年11月30日,刘典涛向姜秀德出具借款为120000元的借条,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用于儿子购买新房,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9日。2020年12月份左右,刘元高、姜妮分手 庭审中,姜秀德提交2020年12月20日其与赵秀玲(姜秀德之妻)、刘典涛、高玉梅之间的现场录音。录音中,姜秀德:…你今年春节前给我2万,过年春节前给我6万,在转过年春节前给我清了12万,给我清了行不行?2万加6万8万,再给我4万。高玉梅:你快放心吧!俺过年没有营生了,俺不可能有钱买吃买喝。姜秀德:你给我写个东西?刘典涛:我已经给你打欠条了,俺借了嫩8万块钱,装修花了9万4,我给你7万2,还差2万2,8万加2万2,还差10万2,我说着2万2我凑凑给你吧,你说不行,一下子给我打欠条,我说写11万,你说不行,写12万。……高玉梅:你也知道我这种情况,又装修房子又买房子,确实真没有,我尽量行不行?三年我能给你清了,三年我怎么地也给你清了嫩!……姜秀德:俺这一年的工俺没跟你算,你找装饰公司管理费得挣万块钱吧!刘典涛:我跟嫩弟妹说了,他让我写12万俺我写,他让我写13万、14万我也写,因为什么呢?光咱哥在这干这一年活吧!高玉梅:我跟他说这条你就这么签了?你也不跟我说说?他说就凭咱哥在这里出这一年力,写了行了,差这一万两万,咱哥忙这一年,忙的那个样,我就给他能怎么地,我就签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刘典涛向姜秀德出具借款为120000元的借条,刘典涛仅认可收到姜秀德银行转账的借款80000元。对此,姜秀德主张该120000元包含用于银行转账购买新房的80000元和装修垫款22000元及刘典涛、高玉梅自愿支付其装修的劳务费,提交了其与刘典涛、高玉梅之间的录音。录音中可以看出,刘典涛认可姜秀德为房屋装修垫款22000元并多次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装修劳务费,应系自愿转化为借款,故原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刘典涛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姜秀德主张刘典涛应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2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涉案借款发生在刘典涛、高玉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为其子购买新房,且在录音中高玉梅明确表示知晓借款一事并承诺还款,故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高玉梅对该笔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刘典涛、高玉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姜秀德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姜秀德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刘典涛、高玉梅负担,刘典涛、高玉梅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姜秀德。
本院查明
二审中,高玉梅、刘典涛提交。证明:借条中的房屋装修劳务费,被上诉人对于跟踪装修进度,是对于女儿姜妮的赠与。高玉梅、刘典涛提交被上诉人之女照片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上诉人之女姜妮在与上诉人之子刘元高谈论嫁期间双方分手的原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玉梅、刘典涛应否向姜秀德返还款项12万元。民间借贷应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基本要素。本案中,姜秀德持刘典涛出具借款的借条,向刘典涛主张返还12万元借款。刘典涛对于借条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仅收到8万元。对此,本院认为,2020年12月20日姜秀德夫妇与刘典涛、高玉梅之间谈话录音中,双方对于12万元借款的构成以及还款进行沟通,故原审据此确认双方之间借款数额为1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刘典涛在出具借条后再以款项性质作为抗辩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姜秀德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高玉梅表示三年还清,且借款发生在刘典涛、高玉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款项为高玉梅、刘典涛夫妻共同债务,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高玉梅、刘典涛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高玉梅、刘典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