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鲁0202民初93号
徐勃、刘萌萌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刚,青岛崂山八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鹏,青岛崂山八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萌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萌晨,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勃与被告刘萌萌、王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刚,被告刘萌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祥、郑萌晨以及被告王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顺、刘萌萌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无效。2.本案受理费、评估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起,王顺陆续向徐勃借款,截至2019年10月14日,向徐勃借款本金719,067元。2019年2月20日,王顺、刘萌萌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中约定王顺无偿转让共有财产(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9号B座3102户房屋)中50%给刘萌萌,使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归刘萌萌个人所有,是规避法律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利益,二被告恶意赖账,逃避债务行为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萌萌辩称,被答辩人徐勃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案涉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9号B座3102户房屋是刘萌萌父母与原房屋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刘萌萌父母二人出资购买后登记在刘萌萌名下,且登记为个人单独所有,并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2.案涉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亦由刘萌萌及其父母三人共同签署,该房屋实际由刘萌萌及其父母共同还贷,与王顺无关。案涉房屋实际为刘萌萌个人单独所有财产。3.刘萌萌与王顺就案涉房屋签署的是婚内财产协议,并非赠与协议,双方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了案涉房屋为刘萌萌个人财产,与王顺无关,本案中不存在王顺赠与刘萌萌房产的事实。4.刘萌萌曾在贵院审结的(2020)鲁0202民初7560号案件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支付凭证、户籍等用以证明案涉房屋与王顺无关,也在另案当中多次强调刘萌萌对王顺与徐勃之间的借贷不知情,一、二审法院也做出了生效判决认定王顺与徐勃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刘萌萌无关,生效判决中也进一步认定了王顺未偿还案涉房屋的房贷,王顺在案涉房屋中并未做任何贡献,徐勃对此也是明知的。5.王顺与徐勃之间的关系超越了正常朋友的界限,二人之间长时间往来转账或发送红包52元、5.21、52.1、520元等具备特殊含义的款项,且无论在先已结案件的证据还是本案中的证据均系王顺向徐勃提供。本案并非刘萌萌与王顺涉嫌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是徐勃与王顺涉嫌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拟侵占刘萌萌的合法财产并损害刘萌萌的合法权益。6.一事不再理,青岛中院(2021)鲁02民申1254号民事裁定书已就本案徐勃请求作出过处理,并驳回了徐勃的申请。综上,徐勃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顺认可徐勃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并称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自己的征信有问题,所以才由刘萌萌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一直偿还房贷。因为自己欠了网贷,刘萌萌和她的父母也知道了,刘萌萌的母亲就提出要做一个公证,保住房子,所以双方才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王顺、刘萌萌于2016年4月15日登记结婚。 二、2016年10月5日,刘萌萌母亲丛培华与案外人邢树伟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丛培华购买邢树伟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房屋,购房款为121万元。2016年11月6日,丛培华通过工商银行尾号为3045的账户向刑树伟尾号为5510账户支付购房款330000元。2016年11月2日,刘萌萌作为债务人及抵押人与兴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5万元,借款期限为264个月。刘萌萌的父母刘忠健、丛培华作为共同债务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2016年11月22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房屋权利人为刘萌萌,“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三、2019年2月20日,刘萌萌(甲方)与王顺(乙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载明:“一、上述房屋(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房屋)所有权归甲方个人所有,不再作为双方夫妻共有财产;二、购买上述房屋的剩余贷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出具(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1169号公证书,对前述《夫妻财产协议》进行了公证。 四、2020年5月29日,刘萌萌与王顺签署《离婚协议书》,载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为:1.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2.房屋,双方确认无共同房屋;3.其它财产,双方各自的衣物及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债务处理为: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发生的共同债务。同日,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离婚。 五、2020年,徐勃以王顺为被告在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在诉状中主张的借款时间为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10月止。2020年1月14日,徐勃与王顺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共同签署《调解笔录》,笔录载明:王顺向徐勃借款本金719,067元,利息80,933元,共计800,000元。王顺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徐勃表示其与王顺系朋友关系,因王顺借了网贷生活困难故向其借款。王顺承认其向徐勃借款系因借了网贷,涉嫌高息,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顺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向徐勃偿还借款本金719,067元,利息80,933元,共计800,000元;王顺于2020年2月1日前向徐勃支付案件受理费5900元。2020年1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20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就上述《调解笔录》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因王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勃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王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鲁0202执192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0年8月21日,徐勃以刘萌萌为被告、王顺为第三人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刘萌萌共同偿还徐勃(2020)鲁020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中欠款805,9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该案的庭审笔录中,王顺陈述其向徐勃借款,刘萌萌并不知情。本院作出(2020)鲁0202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驳回徐勃的诉讼请求。徐勃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终48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徐勃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顺所借款项用于王顺与刘萌萌的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勃要求刘萌萌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并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徐勃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请再审,徐勃称,“《夫妻财产协议》及《公证书》能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签署时间即公证时间均晚于借款时间,且该协议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无效。……刘萌萌与王顺以假离婚、公证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意逃避还款义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1)鲁02民申125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徐勃主张刘萌萌与王顺以假离婚、公证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意逃避还款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并裁定驳回徐勃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徐勃在庭审中的陈述,其主张《夫妻财产协议》无效的理由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首先,本案《夫妻财产协议》的形成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即形成在徐勃所主张的债务发生期间的前期,徐勃亦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刘萌萌在签署该份《夫妻财产协议》时,对王顺向徐勃借款一事系知情的。其次,徐勃主张刘萌萌系在知晓王顺存在大量网贷欠款的情形下,为保住房产而签订该协议,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除王顺在庭审中的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刘萌萌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对王顺欠网贷一事知情,另一方面,即使刘萌萌对此知情,也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夫妻财产协议》损害了相关网贷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三,从涉案房产首付款由刘萌萌母亲支付以及房屋一直登记在刘萌萌个人名下的事实来看,该份《夫妻财产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系刘萌萌个人所有的约定具有合理性,不能仅以协议中约定了“上述房屋所有权归甲方(刘萌萌)个人所有”的内容而推定刘萌萌存在恶意,系与王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综上,徐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勃的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