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7)冀0302民初12166号
孟兆文与宋子娜、孟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兆文,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峰,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子娜,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军伟,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孟兆文与被告宋子娜、孟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兆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6.9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孟军伟系父子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离婚。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计向原告借款16.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宋子娜辩称,其在与被告孟军伟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向原告借过款,但其只认可2011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0.4万元,原告主张的其他借款其均不予认可。依据2015年7月22日其与孟军伟的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姻期间的债务由男方承担,故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0.4元借款也应由被告孟军伟承担。原告所主张的16.9万元借款,其中3万元借款仅为被告孟军伟书写签字,而其对该3万元款项并不知情,款项也未用于二被告的家庭生活,相关款项是原告与被告孟军伟编造的,故其对该3万元款项不认可。对原告所主张的剩余13.5万元款项,虽二被告出具了字条,但该字条上未写明借或欠的字样,原告也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方式、款项用途等,故其不认可向原告借过相关款项。综上所述,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被告孟军伟辩称,其对被告宋子娜主张不认可。被告宋子娜知道除了4000元借款外,其他都是从原告处借的款。二被告离婚协议上关于债务由其承担情况是被告宋子娜事先写好协议,让其在协议上签字,如果不签,被告宋子娜就不会与其办理离婚手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孟军伟系父子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于2015年7月22日协议离婚。原告当庭出具字据三张。第一张字据载明,"婚前房款从父母处共拿¥135000元正,拾叁万伍。以此条为证。儿:孟军伟儿媳:宋子娜",该份字据下方还载明"2010年7月6日借壹万元正,借款人孟军伟2010年7月6日"。第二张字据载明,"2011年12月14日,从父母处拿肆仟元正¥4000元。孟军伟宋子娜"。第三份字据载明,"借条2014年11月18日在父母家中借款(20000元正)贰万元正。借款人:孟军伟2014年11月18日"。二被告对原告所提交借条上各自的签名均无异议。庭审过程中,被告宋子娜被问及由被告孟军伟单独签名3万元字据形成时间时,其回答称与字据载明的时间差不多,并称该3万元是被告孟军伟用于吃喝嫖赌了;被告孟军伟不知道把一个女的怎么了,那女的上家里要钱,其没给。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字条4份共3页,证明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6.9万元。证据二、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新开里17栋1单元2号房屋出售后将售房款7万元借给二被告。 被告宋子娜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对2011年12月14日欠条认可;对2010年7月6日及2014年11月18日被告孟军伟出具的借条不认可,字据上没有被告宋子娜的签字,款项也未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对该部分款项被告宋子娜不知情,不知道相关款项是否真实存在;对13.5万元字条认可上面的签字为宋子娜本人所签,但该款项不是借款,仅写明为拿。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孟军伟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2010年7月6日的字条所载1万元款项是其为被告宋子娜妹妹办工作买东西花的钱,2014年的2万元钱是其为被告宋子娜亲属来本市租房花的钱。 被告宋子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7月22日二被告所签的离婚协议(复印件),证明二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即便有债务也应由被告孟军伟独立偿还。 原告对被告宋子娜所提交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协议不能对抗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原告的债务。 被告孟军伟对被告宋子娜所提交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在二被告离婚时,在民政局门口有个男的让其照这个写,否则被告宋子娜就不离婚。 被告孟军伟无证据提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字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宋子娜主张,其所签字的13.5万元字据并未载明涉及款项为借或欠的字样,但该字据同样未载明赠与的意思表示。以常理分析,该字据的表述方式应认定为二被告向父母的借款,并且被告宋子娜认可的0.4万元借款,所书写的字条上的表述方式同样为"拿"。被告宋子娜对孟军伟单独出具的两张借款1万元及2万元的借条,虽主张其并不知情,相关款项也未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但其认可该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并未对该两份字据的真伪或形成时间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被告宋子娜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6.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宋子娜主张,在其与被告孟军伟的离婚协议中已载明二人并无本案债务,且即便有债务也应由被告孟军伟偿还。本院认为,二被告之间关于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约定,对第三人不能产生约束力,故被告宋子娜的相关主张应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子娜、孟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孟兆文借款16.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由被告宋子娜、孟军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宝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