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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8)云0302民初2586号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8-07-30 · 配偶是否要还 不涉配偶

蒋粉莲与张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道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杨发昌,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冯某1,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道某诉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玉昆独任审判。2018年6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发昌,被告冯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道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8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冯某2,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对原告未尽忠诚义务,与异性有暧昧关系,有好赌恶习,并对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2017年9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多以来关系没有得到丝毫改善,婚姻仍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冯某3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教育费10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新农村住宅第三层、第四层(约160㎡)归原告使用,第五层至第六层半归被告使用;夫妻建房所负债务110000元(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借款40000元)由原告、被告均等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1辩称,原告所诉我们的婚姻是父母包办以及我对家庭不负责任有赌博恶习等都不是事实,家中的房子一至四层是老人建盖,五至六层是我们夫妻2015年盖的。我们双方结婚已经有十八年,双方肯定是有感情的,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道春燕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情况;
三、提交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两张、门诊病历一本及照片3张,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致右肩部及大腿受伤情况;
四、提交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办事处金牛社区4组出具的证明一张,证明住宅第三层至第六层半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五、提交本院(2017)云0302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7年9月13日起诉离婚,2017年10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质证,被告冯某1对原告道某提交的第一、二、五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打过原告,双方只发生过撕扯;对第四组证据认为,房子是其父母1996年盖的,三层四层房屋是我们婚后与老人共同建盖加层,加层手续是以其父亲名义批的,五至六层是我们夫妻共同建盖的。
被告冯某1对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五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后果,本院予以采信。第四组证据只能证明第三至六层半房屋加层建盖的时间,不能证明加层房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结合原、被告对本案加层建盖房屋所确认的事实予以部分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道某与被告冯某1于2000年11月28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冯某2。婚后双方因教育子女、家庭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间发生争吵。2017年9月双方发生吵打后,原告离开家外出居住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道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以来,双方仍无联系往来,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
原、被告婚后于2004年与被告父母共同出资在被告父母所有的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两层房屋基础上加盖了第三、四层房屋,2015年原、被告双方出资加盖了第五层至六层半房屋,除第一、二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父母名下外,其余加层建盖的第三至六层半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婚后拥有52寸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布沙发一套。婚后无共同存款及债权。2015年双方为建房欠原告母亲曹彩召借款5万元,欠被告姐姐冯丽仙借款4万元。
原告主张为建房还欠梁德利借款2万元未还,因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交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存在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该笔借款不予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因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冯某2。休庭后经本院征询冯某2意见,冯某2要求跟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道某坚持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冯某2,由被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放弃婚后加层建盖的第五至六层半房屋的所有权,并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儿子冯某2,欠原告母亲曹彩召借款5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欠被告姐姐冯丽仙借款4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冯某1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冯某2,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放弃婚后加层建盖的第五至六层半房屋的所有权,并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儿子冯某2,欠原告母亲曹彩召借款5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欠被告姐姐冯丽仙借款4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因双方均坚持要求抚养婚生子冯某2,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自愿放弃对婚后共同加层建盖的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第五层至六层半房屋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并自愿将双方对该房屋第五至六层半房屋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给婚生子冯某2所有,并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已对婚后共同财产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第五至六层半房屋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做了处理,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至于第三至四层房屋因属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出资建盖,属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当事人如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可另案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鉴于婚生自冯某2已满十六周岁,且其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本院尊重子女意见,婚生子房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道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
二、婚生子冯某2由原告道某抚养,由被告冯某1自2018年8月1日起每年支付给原告道某子女抚养费10000元,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按年支付,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婚后共同财产:52寸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布沙发一套等财产归被告冯某1所有(已在被告处)。
四、婚后共同债务:欠原告道某母亲曹彩召借款5万元由原告道某负责偿还,欠被告冯某1姐姐冯丽仙借款4万元由被告冯某1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玉昆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