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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浙08民终769号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8-10 · 配偶担责 支持

程伟、程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力维,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伟,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审被告:程飞,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力维因与被上诉人程伟、原审被告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朱力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程伟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一审法院错误地将朱力维、程飞夫妇和程伟之间真实的赠与合意认定为借贷合意,从而将他们之间的赠与关系审定为借贷关系。程伟转账时具有明显的赠与、资助儿子儿媳一家买学区房的意思表示,本案是在程飞和朱力维婚姻面临解体的背景下产生的,程伟出资时并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程伟与程飞系父子关系,双方伪造的借条存在不合常理之处,现有借条是按其所需、后事看前事的结算型补签,不符合当时的行事逻辑。一审法院凭借程飞在2021年5月22日归还被上诉人308000元的行为认定借贷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2021年买房筹款时,程伟与程飞父子达成的合意是,程伟交予程飞夫妇70万元,其中40万元系赠与,30万元系暂借,由程飞提取公积金后归还程伟这30万元。在程飞的聊天记录中,程飞亲口称“老爸能帮忙40万”“加我老爸的40万和公积金32万左右”。只是在程飞与朱力维婚姻面临解体危机后,被上诉人欲讨回当初赠与的40万元,与程飞伪造借条,将赠与的40万元捏造成借款。而70万元中的30万元系借款,一审法院凭借程飞归还被上诉人308000元的行为就认定被上诉人与程飞、上诉人夫妇间有借贷关系,混淆了40万元与30万元资金不同的性质。因此,被上诉人出资时并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与程飞一起伪造借条、扭曲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第二,一审法院忽视上诉人没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事实,从而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借贷的合意。上诉人从未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意思,且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上诉人对其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从2021年4月7日至本案诉讼提起之日,被上诉人也从未向上诉人催讨过本案所涉的借款40万元,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本案《借条》仅有程飞一人签字,没有上诉人签字确认,事后也从未得到过上诉人的追认,该《借条》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从程飞与上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在购买房屋过程中,程飞一直都是告诉上诉人,其父亲是在帮助他们,是“倾囊相助”,其仅向堂哥借款十多万元,其余都来源于父母帮助,后面在2021年9月3日的聊天记录又提及,其父母的40万元是还给他们的。因此,程飞从未向上诉人表达过其有向父亲被上诉人借款的意思表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释义中明确提到:“【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的处理。.。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第一,。.。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且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该条文释义明确阐释了,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并且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被上诉人先是将资金赠与儿子程飞与上诉人,后在夫妻俩婚姻产生裂痕后谎称出资系借款、并与儿子程飞伪造欠条,是非常严重的违反诚信原则、联合侵害上诉人经济权益的行为,而原审法院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释义,错误地适用了旧有的观点,认为“原告并没有主动表示要赠与儿子购房款”即是借款的表示,将被上诉人事后反悔、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认定为借贷。另外被上诉人也无法举证证明其出资系借贷,其唯一能提供的证据“借条”还系事后伪造,一审法院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了上诉人与程飞、被上诉人夫妇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被上诉人辩称

程伟辩称,诉争借款是其借给程飞和朱力维夫妇买房用的,他们应该归还,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程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程飞、朱力维偿还借款本金392000元和12个月利息11760元,合计40376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伟系程飞父亲,程飞与朱力维系夫妻。2021年3月,程飞与朱力维想要购买杭州市拱墅区三塘樱园3栋3单元401室的房屋,但资金缺口较大,夫妻二人协商需多方筹款。程飞遂请程伟筹款。程伟于2021年4月7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共汇给程飞60万元。2021年4月12日,程飞将154万元房屋首付款支付给了房产经纪公司,成功购入三塘樱园的房屋。2021年5月22日,程飞提取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归还程伟308000元。2022年9月5日,朱力维以婚姻关系破裂为由,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程飞离婚,后朱力维于同年9月26日申请撤诉。程伟随后要求程飞、朱力维共同还款40万元,程飞、朱力维未予还款。为此,程伟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程伟汇款给程飞60万元以及程飞归还308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程伟给予程飞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从程飞、朱力维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程飞、朱力维为了凑齐购房款,也是想尽了办法筹钱,程伟并没有主动表示要赠与儿子购房款,程飞在办好相关购房手续,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提出后,也是首先归还了程伟308000元。因此,不宜将父母“倾囊相助”的出资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资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给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朱力维虽未出具借条,但程伟在2021年4月7日的60万元的汇款,程飞在同年4月12日即支付三塘樱园3栋3单元401室房屋的首付款154万元,显然该款项系用于程飞、朱力维共同购买的房产,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3年5月31日,一审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程飞、朱力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程伟借款本金292000元;二、驳回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8元,由原告负担900元,由朱力维、程飞负担2778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是程伟给予程飞的案涉款项系借款还是赠与款。从相关事实来看,程伟于2021年4月7日分数次汇给程飞60万元用于购房;同年5月22日,程飞购房后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归还程伟308000元。朱力维上诉主张程伟与程飞父子达成的合意是程伟交予程飞夫妇70万元,其中40万元系赠与,30万元系暂借,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程飞与朱力维的聊天记录中称“老爸能帮忙40万”“倾囊相助”等,并不能推定出程伟给予案涉款项即属于赠与性质,该款项亦存在临时性出借资金的可能性。综合本案事实,程伟在支付案涉款项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向,即为程飞夫妇购买房屋支付部分出资的意思表示;程飞在购房后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立即归还程伟部分案涉款项,进一步证明程伟与程飞夫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等事实。
综上,朱力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上诉人朱力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揭其勇
审判员祝惠忠
审判员吴昱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