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76号
孙dd与孙j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dd,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 原告季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j,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现住上海市闸北区临汾路。 被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和二村。 委托代理人郭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和二村。
审理经过
原告孙dd、原告季xx与被告孙j、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dd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孙j、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dd、原告季xx共同诉称,两原告系被告孙j的父母,被告孙j和被告陈xx系夫妻关系。2012年被告孙j找其父母商量投资房地产,因手头缺少资金希望父母能给予帮助。原告夫妻二人正好有积蓄,便答应帮助被告孙j。2012年6月2日,两被告及两被告之子孙t共同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园路xx弄xx号xx室复式房屋一套(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233.44平方米。原告孙dd先后为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交易税费、中介费等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00000元,被告孙j为此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全部借款未还清之前,此套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抵押在两原告处,待借款全部还清,房地产权证再归还两被告。两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尚未归还,被告陈xx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和被告孙j共有的房屋。两原告认为被告孙j购买该房屋所欠下的债务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在两被告分割其夫妻共有房产之前,应归还所欠两原告的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两原告借款2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j辩称,借条是其所出具,借款是事实,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xx辩称,系争房屋是两原告对两被告及两被告之子的赠与,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被告孙j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而伪造的。其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j系两原告的儿子。两被告亦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26日育有一子名为孙t。2012年6月2日,两被告与案外人韩某、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15350)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购买系争房屋,价格为1930000元,所需缴纳税费均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孙dd于2012年5月26日、6月2日、7月15日分三次支付了购房定金及房款共计1930000元,并于同年6月17日支付了购买系争房屋的税费和房产中介公司的佣金,共计181411.28元。2012年7月26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两被告及两被告之子孙t名下。 另查明,被告孙j于2012年7月22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我父母孙dd、季xx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用于购买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园路xx弄xx号xx室住房和支付购买此套住房的税金、中介佣金。在全部借款未还清之前,此套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抵押在我父母孙dd、季xx处。一旦借款全部还清,此套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立即归还我们。此据。”该份借条内容系打印,被告孙j在该借条上签名。 审理中,两原告称,被告孙j曾多次口头提起向两原告借款,最终两原告表示同意,因被告孙j借款目的是为了买房,借款金额无法确定,故在购房完成以后,被告孙j才补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所有购房事宜都是由原告孙dd办理,两原告直接将款项用于买房,没有交付给被告孙j。被告陈xx仅在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时到场签字,对购买系争房屋的所有细节均不知情。被告孙j称,两原告同意借款后,即与被告陈xx商量借款买房事宜,因被告陈xx为此发脾气,故未再提起,其出具借条的事未告知被告陈xx。被告陈xx则称,其不知道被告孙j借款买房的事,只知道两原告准备买房,并将产权写在两被告及两被告之子孙t名下,作为对被告家庭的赠与,但两原告也未对其明确表示过系争房屋是赠与。其没有询问购房款来源,也不知晓借条存在,直到本案进入诉讼调解阶段时才第一次看到。两原告与被告孙j都表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都没有告诉被告陈xx购房款系向两原告的借款。 以上事实,除了两原告与两被告的当庭陈述外,有两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定金收据、房款收据、佣金收据、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刷卡签购单,被告陈xx提供的孙t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的借款系两被告用于买房,且数额达2100000元之巨,如该笔巨额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要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纵观本案,借款买房的意图是被告孙j向两原告提起,所有购房细节、付款事宜都是由被告孙j和两原告沟通,并由原告孙dd代为办理。被告陈xx对购房事宜及购房资金来源均不知情。两原告提供的2012年7月22日的借条为事后出具,且仅由被告孙j一人签字。两原告及被告孙j明确表示没有向被告陈xx说过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系借款,购房完成后也没有要求被告陈xx对该笔借款予以确认。故结合本案案情,难以认定两被告有共同举债购买系争房屋的合意。现被告孙j认为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系向两原告的借款,并同意归还,根据其自认,可确认由其个人偿还。两原告要求被告陈xx共同归还借款2100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j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dd、原告季xx借款人民币2100000元; 二、原告孙dd、原告季xx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800元,由被告孙j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宋东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顾玮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