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利配偶」
一中院「有利配偶」二中院「有利配偶」
读完本页,可把握上海两家中院怎样审:父母债权人更高证明,用途真实不够时更常只判子女偿还;并可打开判决原文核对。
依据: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上海金融法院不辖此类案件,未纳入。
结论
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上海一中、二中较常落到按赠与或共同财产规则收口,而不是仅凭转账就按出借再追配偶。(2019)沪01民终708号、(2021)沪01民终13483号在意思不明或父母债权人举证不足时,不支持以借款追配偶;一中院2020年9月通报亦写:无确实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或共同举债合意的,婚后购房出资「应根据产权登记情况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是对一方的赠与」。同批也见以转账、临时性出借思路仍认定借贷的判决(如(2019)沪01民终5170号、(2019)沪01民终9430号),故不是「一律赠与」,要看出资当时有没有书面、催讨时点与配偶是否知情。
审查顺序是两问: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算不算借款,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上海把亲属关系写进第一问:债权人是父母时,对借贷合意、借条是否事后补写、催讨是否贴着婚姻破裂一并审查;第二问还要求说明配偶侧也有举债意思,购房用途本身推不出共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73号、(2016)沪01民终11832号、(2019)沪01民终14666号中单方借条各笔);B(交付时合意不足、感情不和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27号、(2017)沪01民终4626号、(2020)沪02民终1894号);C(借条形成时间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30号、(2020)沪01民终4864号)。有借条或微信确认、共签仍判共还的对照,见(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14号、(2023)沪01民终6691号、(2020)沪02民终1036号等。与北京相比,差在两端都更严:北京二中常见「未明示赠与→临时出借」再加购房用途;上海则要求父母先把按借款往来的事实说透,单方借条叠加离婚背景时,第二问常过不去。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已见主要落在A、B:子女认可或事后补借条,并不当然约束配偶。(2023)沪01民终9581号、(2021)沪01民终13483号、(2019)沪02民终10513号均在配偶不知情、子女单方出具借条或离婚后才催讨时,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法院要回答的,可以拆成先后两问。第一问:父母和收款的子女之间,这笔钱按不按借款算。转账只能证明钱到了谁的账户,不能单独证明当时双方按「以后要还」安排。民间借贷要站住,一般要同时摸清交付和借款意思。父母主张借款,就要拿出借条、催还或认账的聊天、转账时写明借款一类材料。配偶主张赠与,也要说明为什么一出手就是无偿给——亲属关系本身推不出赠与,但亲属关系会让法院对「事后补一张只有子女签字的借条」保持警惕。
第二问才轮到配偶。即便第一问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够成立,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时,父母若仍要求共还,还要说明配偶侧也有借款意思,或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且配偶侧知情、认账等能够把责任扩出去的事实。说不清时,子女认可父母诉请,通常只产生子女个人还款的效果,不自动扩及配偶。
上海两家中院把亲属关系写进了审查:债权人是普通外人时,子女签字加用途,有时已接近共债证明的常规路径;债权人是父母时,同一套材料往往不够。理由很具体——父母与子女补写借条方便,婚姻破裂后存在用「共同债务」影响财产分割的诱因。于是审查会多看几步:借条是不是可能事后补的;配偶当时知不知道;同一家庭向别的亲戚借钱时是不是双方都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笔看借款意思与配偶侧意思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很少用一句口号覆盖全案。它更常把父母主张的多笔款项拆开,问每一笔在「借款意思」和「配偶侧意思」上各自够不够。材料不够的那几笔,可以整段拿掉;共签或聊天确认齐备的,可以共还。
(2019)沪01民终14666号把这一步写得很清楚。母亲主张十二笔款项都是借款,用于子女婚后购房。其中两笔有子女与配偶共同出具的借条,二审维持为共同借款。其余多笔只有子女一人出具的借条,配偶否认,转账或支付时父母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二审认为父母、子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对这几笔「系作为借款系明知并同意」,结合亲属身份,维持原审不把这些款项认定为借款。读者如果只看「购房用途」或只看「有没有借条」,会对不上主文:同案里,共同签字的部分可以共还,单方借条且配偶不知情的部分可以整段拿掉。
配偶侧出现可核对的确认时,审查结论会反过来。(2023)沪01民终6691号中,父母转账支付购房相关款项后,配偶与对方在微信聊天里一致确认该笔钱款性质为借款。二审据此维持民间借贷认定,并驳回「这是赠与」的上诉主张。聊天记录在这里做的事,是确认第二问里「配偶有没有借款意思」;确认之后,共还请求才站得住。
材料贴着离婚程序、又只有子女单方借条时,法院会抬高对借贷合意的证明要求。(2023)沪01民终9581号中,子女向父亲出具借条,配偶未签,且各方陈述显示离婚涉诉前配偶不知情、父亲此前未向配偶催讨。二审写明:父亲凭借条主张返还,「应当对民间借贷关系之构成要件——款项交付及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因涉案款项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且徐某1在徐某2、陆某1离婚诉讼后才催讨涉案款项,故对于借贷合意的判断应当给予更高的证据证明力。」款项虽用于婚后共同购房,但属于大额生活消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配偶否认借款且父母、子女未进一步证明配偶知晓,「夫妻共同举债合意难以体现」,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途真实,没有自动推出共还。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在本院通报中,把上述思路写成了类案方法。通报写:判断父母对子女家庭的出资,应注意审查有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考虑到借贷双方的血缘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不能仅凭借条简单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对债权人提出更高的证明要求」;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或子女家庭存在共同举债合意的,父母婚后为购房出资,「应根据产权登记情况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是对一方的赠与」。通报与判决相互印证:一中院先抬高父母作为债权人的证明要求,再按每笔材料是否够格分别处理;仅有购房用途,过不了这一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问借贷能否成立再问能否扩到配偶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一中院共享「亲属债权人要更高证明」这一层,判决里常把步骤写得更长: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贷能不能成立,再问成立之后能不能扩到配偶;子女认可父母,不等于配偶也被带上。借据加转账、用途真实,在疑点未解掉时往往过不了第一问。
(2020)沪02民终1894号是一条完整审查步骤。父母婚后给付子女购房款,持有借据和支付凭证,子女认可借款,配偶主张赠与。二审仍认为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理由按顺序展开。第一,同一家庭为购房向姨父、姨母借款时,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名;数日后向父母出具的借条却只有子女一人签名,当时配偶人在外地,父母「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第二,借据落款时间没有证据证明就是真实形成时间,「不排除因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后补借据的可能」。第三,子女称配偶事前事后知情,证据不足。签名习惯对照、形成时间可疑、知情证据不足,三步叠在一起,借据加转账仍然过不了第一问。
(2020)沪02民终6461号走的是同一逻辑的另一组事实:金额更大的一笔借条没有配偶签名,金额较小的一笔却有双方签名;父母坚持两笔都是借款,却解释不清为何大额反而不要求配偶签名。二审进一步写:款项确被用于婚后购房,子女认可借款,「并不据此产生夫妻两人自认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后果」;父母「仍应就其与陆涌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在直系亲属关系与离婚诉讼背景之下,「仅凭借条和支付凭证,尚不足以认定」借贷成立。用途在这里被明确降级:它不能单独完成从「子女认账」到「配偶共还」的跳跃。
催讨怎么说,也会进入第一问。(2019)沪02民终10513号指出:民间借贷成立需要交付与借贷合意;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均具有向出借人借款的合意。父母系子女的父母,交付钱款「除了借款关系外还存在其他可能性」;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双方又有过多次离婚诉讼,审查应「从借条出具过程、转账背景、当事人陈述等多方面审慎分析」。转账跨越婚前、共同生活与分居之后,长期未催讨,起诉时又称「如果高翔翔、庄馨雨没有离婚,这些钱可以不要求归还」。离婚诉讼中,子女又以父母出资系对自己个人的支持为由要求多分财产,并未陈述对父母负债。长期不催讨加「不离婚可以不还」,会削弱「出资当时就是要还的债」的说服力。
当事实组合能够撑住「帮助性出借」时,二中院也会支持共还。(2020)沪02民终1036号中,子女出具借条,配偶未签且主张借条事后出具。二审认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借款合意可以确认;配偶未签字、借条晚于转款,「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已经达成的借款合意;款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用途为购房;父母为农民,出资系劳动积蓄,子女夫妇均有正当职业。综合这些因素,维持「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的认定,并驳回赠与主张。把1036号与1894、6461号放在一起读,差别在于:父母一侧有没有把亲属关系下的疑点解掉——经济能力、用途、时间与合意能否共同指向「借」。若论证只停留在「有借据、有转账、子女认账」这一层,在二中院往往过不了关。
律师网站转述的上海二中院类案说明,与上述判决同向:亲属关系下,子女认可借款不当然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应就借贷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借条无配偶签字、又无配偶知情或催讨痕迹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子女认可的,可作为其个人债务清偿。该文属转述,细节以判决原文为准;其价值在于把二中院反复出现的三步说成白话,便于对照阅读。
参考资料
新标签打开说明页,页内为整理正文;文末可核对外站发布页。
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9)沪01民终14666号
(2019)沪01民终14666号把这一步写得很清楚。母亲主张十二笔款项都是借款,用于子女婚后购房。其中两笔有子女与配偶共同出具的借条,二审维持为共同借款。其余多笔只有子女一人出具的借条,配偶否认,转账或支付时父母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二审认为父母、子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对这几笔「系作为借款系明知并同意」,结合亲属身份,维持原审不把这些款项认定为借款。读者如果只看「购房用途」或只看「有没有借条」,会对不上主文:同案里,共同签字的部分可以共还,单方借条且配偶不知情的部分可以整段拿掉。
母亲主张十二笔款项均为借款,用于子女婚后购房,要求子女与配偶共同偿还。配偶否认大部分借条,主张赠与。二审把款项拆开:有子女与配偶共同出具借条的两笔,维持为共同借款;其余多笔只有子女一人出具借条,配偶否认,转账时父母也未作出明确借款意思表示,二审认为未充分证明配偶明知并同意作为借款,结合亲属身份,不把这些款项认定为借款。一中院「按笔切割」——同案里共签可共还、单方借条且配偶不知情可不认。
打开判决全文
(2023)沪01民终6691号
配偶侧出现可核对的确认时,审查结论会反过来。(2023)沪01民终6691号中,父母转账支付购房相关款项后,配偶与对方在微信聊天里一致确认该笔钱款性质为借款。二审据此维持民间借贷认定,并驳回「这是赠与」的上诉主张。聊天记录在这里做的事,是确认第二问里「配偶有没有借款意思」;确认之后,共还请求才站得住。
父母转账支付购房相关款项后,配偶与对方在微信聊天里一致确认该笔钱款性质为借款。配偶上诉主张赠与。二审结合聊天记录维持民间借贷认定,驳回赠与主张。配偶侧可核对的确认怎样把第二问说清楚,从而使共还请求站住。
打开判决全文
(2023)沪01民终9581号
材料贴着离婚程序、又只有子女单方借条时,法院会抬高对借贷合意的证明要求。(2023)沪01民终9581号中,子女向父亲出具借条,配偶未签,且各方陈述显示离婚涉诉前配偶不知情、父亲此前未向配偶催讨。二审写明:父亲凭借条主张返还,「应当对民间借贷关系之构成要件——款项交付及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因涉案款项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且徐某1在徐某2、陆某1离婚诉讼后才催讨涉案款项,故对于借贷合意的判断应当给予更高的证据证明力。」款项虽用于婚后共同购房,但属于大额生活消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配偶否认借款且父母、子女未进一步证明配偶知晓,「夫妻共同举债合意难以体现」,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途真实,没有自动推出共还。
子女向父亲出具借条,配偶未签;离婚涉诉前配偶不知情,父亲此前未向配偶催讨,离婚诉讼后才催讨。二审写明父母对交付与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因款项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且离婚后才催讨,「对于借贷合意的判断应当给予更高的证据证明力」。款项虽用于婚后共同购房,但属大额生活消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配偶否认且未证明其知晓,「夫妻共同举债合意难以体现」,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购房」为什么仍推不出共债,以及离婚后催讨怎样抬高证明要求。
打开判决全文
(2020)沪02民终1894号
(2020)沪02民终1894号把审查步骤写全了。父母婚后给付子女购房款,持有借据和支付凭证,子女认可借款,配偶主张赠与。二审仍认为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理由按顺序展开。第一,同一家庭为购房向姨父、姨母借款时,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名;数日后向父母出具的借条却只有子女一人签名,当时配偶人在外地,父母「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第二,借据落款时间没有证据证明就是真实形成时间,「不排除因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后补借据的可能」。第三,子女称配偶事前事后知情,证据不足。签名习惯对照、形成时间可疑、知情证据不足,三步叠在一起,借据加转账仍然过不了第一问。
父母持借据和支付凭证主张借款,子女认可,配偶主张赠与。二审仍难认借贷成立:同一家庭向其他亲属借款时夫妻双方签名,向父母的借条却只有子女签名,父母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借据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就是落款时间,不排除离婚后补借据;子女称配偶知情,证据不足。二中院用签名习惯对照、形成时间、知情证据三步拆掉「借据加转账」。
打开判决全文
(2020)沪02民终6461号
(2020)沪02民终6461号走的是同一逻辑的另一组事实:金额更大的一笔借条没有配偶签名,金额较小的一笔却有双方签名;父母坚持两笔都是借款,却解释不清为何大额反而不要求配偶签名。二审进一步写:款项确被用于婚后购房,子女认可借款,「并不据此产生夫妻两人自认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后果」;父母「仍应就其与陆涌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在直系亲属关系与离婚诉讼背景之下,「仅凭借条和支付凭证,尚不足以认定」借贷成立。用途在这里被明确降级:它不能单独完成从「子女认账」到「配偶共还」的跳跃。
金额更大的一笔借条无配偶签名,金额较小的一笔却有双方签名。二审写明:款项确用于婚后购房,子女认可借款,「并不据此产生夫妻两人自认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后果」;在直系亲属关系与离婚诉讼背景下,仅凭借条和支付凭证尚不足以认定借贷成立。「子女认可」与「用途真实」为什么扩不到配偶。
打开判决全文
(2019)沪02民终10513号
催讨怎么说,也会进入第一问。(2019)沪02民终10513号指出:民间借贷成立需要交付与借贷合意;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均具有向出借人借款的合意。父母系子女的父母,交付钱款「除了借款关系外还存在其他可能性」;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双方又有过多次离婚诉讼,审查应「从借条出具过程、转账背景、当事人陈述等多方面审慎分析」。转账跨越婚前、共同生活与分居之后,长期未催讨,起诉时又称「如果高翔翔、庄馨雨没有离婚,这些钱可以不要求归还」。离婚诉讼中,子女又以父母出资系对自己个人的支持为由要求多分财产,并未陈述对父母负债。长期不催讨加「不离婚可以不还」,会削弱「出资当时就是要还的债」的说服力。
父母持子女单方借条主张共债,双方有过多次离婚诉讼。二审指出民间借贷需要交付与借贷合意,是否共债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均有借款合意;父母交付除借款外还有其他可能性,应结合借条出具过程、转账背景、当事人陈述审慎分析。转账长期未催讨,起诉时又称「如果子女没离婚这些钱可以不要求归还」;离婚诉讼中子女又以父母出资系对自己个人支持为由要求多分,未陈述对父母负债。催讨态度与离婚背景怎样进入借贷合意审查。
打开判决全文
(2020)沪02民终1036号
当事实组合能够撑住「帮助性出借」时,二中院也会支持共还。(2020)沪02民终1036号中,子女出具借条,配偶未签且主张借条事后出具。二审认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借款合意可以确认;配偶未签字、借条晚于转款,「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已经达成的借款合意;款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用途为购房;父母为农民,出资系劳动积蓄,子女夫妇均有正当职业。综合这些因素,维持「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的认定,并驳回赠与主张。把1036号与1894、6461号放在一起读,差别在于:父母一侧有没有把亲属关系下的疑点解掉——经济能力、用途、时间与合意能否共同指向「借」。若论证只停留在「有借据、有转账、子女认账」这一层,在二中院往往过不了关。
子女出具借条,配偶未签并主张借条事后出具。二审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借款合意可以确认;配偶未签字、借条晚于转款,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合意;款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购房;父母为农民,出资系劳动积蓄,子女夫妇均有正当职业。综合维持「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驳回赠与主张。二中院在疑点被经济能力、用途、时间等事实解掉时,仍会支持共还。
打开判决全文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201)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45)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1)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6)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4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7)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5)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4)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3)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