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3号
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智娟,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卉、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智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米某某于2000年自行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关系尚可。陈某某、米某某于200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11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米天、米天昕。婚后初期,双方夫妻关系尚可。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缺少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有时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近年来,双方在孩子教育上产生分歧,但未能充分沟通、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受到影响。2011年5月15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之后,双方曾为离婚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某某曾于2011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米某某离婚,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437号,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12日依法判决驳回陈某某要求与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某仍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仍分居至今,并在孩子教育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夫妻关系未有缓和。陈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3年4月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儿米天、米天昕由陈某某抚养,米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陈某某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显示,2013年9月5日21时03分许,陈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9月5日20时许,米某某来到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家中,向其索要双方双胞胎女儿在XXX学校住宿期间的生活用品,米某某用身体撞门,把门都撞坏了,陈某某感觉到人身受到威胁,遂来派出所备案。徐泾派出所在接报回执单上注明:在窗口接报过程中,米某某扇了陈某某耳光,现场民警均看到了,并对米某某进行口头警告。 原审法院又查明,双方所生双胞胎女儿现就读于XXX学校二年级三班寄宿班,于2012年8月底开始寄宿,周一至周四住校,现由双方一人一周,依次轮流周五下午放学接回,周一上午送回学校,谁接就和谁一起生活。目前,双方对孩子是否寄宿也存在分歧。 原审法院再查明,陈某某收入情况为;2005年至2011年税前年收入为39.60万元,2012年2月至12月税前收入为48万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为:一、房屋三套,具体为:1、2006年以190万元购买并于2006年10月19日核准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号C11幢的花园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78.70平方米,权利人为陈某某、米某某两人,房地产权证号为青XXXXXXXXXX。原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现值为550万元。目前该房屋由米某某在居住使用。2、2009年以270多万元购买并于2009年5月4日核准预告登记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预购房屋权利人为陈某某、米某某两人。原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现值为450万元。目前该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登记证明号为(文件)徐XXXXXXXXXXXX,产证尚未办理,2009年,陈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为购买该房屋向该行借款136万元,并以该房屋作抵押物,借款期限为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39年4月1日止。截至2013年7月20日,尚有银行贷款本金1,259,157.65元未偿还,贷款目前由陈某某在偿还,另该房屋现处于出租中,租金由米某某在收取。3、2009年10月以854,572元购买并于2010年1月25日核准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号XXX室办公房一套,建筑面积55.60平方米,权利人为陈某某、米某某两人,房地产权证号为青XXXXXXXXXX。原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现值为100万元。目前该办公房空关。二、股票情况,2011年10月米某某名下股票市值约536,390.70元,米某某在双方分居期间予以抛售。三、股权情况,陈某某提供的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共两名,即陈某某、米某某,其中陈某某货币出资15万元,米某某货币出资35万元。另该公司未实际经营过。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还查明,案外人顾振诉陈某某、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2674号,顾振诉称,其与米某某相识多年,陈某某、米某某系夫妻,2007年至2012年期间,米某某以购房及家庭生活需要为由数次向其借款,截至2012年6月30日,米某某结欠其借款2,973,131.66元。以上数笔借款发生在陈某某、米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陈某某、米某某购房及家庭生活,陈某某亦应承担共同还款之义务,故诉请要求陈某某、米某某归还其借款2,973,131.66元,支付利息1,071,87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不成立,并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判决驳回顾振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债权,并一致同意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原审审理中,双方存在以下争议: 一、关于夫妻关系、婚姻态度、子女情况以及抚养问题,陈某某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反而恶化。陈某某在外面租房住,米某某还到公司来找,说要杀了陈某某。在陈某某出差期间,米某某将陈某某的车偷走,但当时买车时米某某说是为了避税,所以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但车子一直由陈某某开的,牌照也是陈某某的,米某某至今未将车还给陈某某。为了孩子的接送问题,双方的确争吵过,当天米某某拎陈某某脖子将陈某某扔出去,所以陈某某报了警,之后,陈某某就一直避免和米某某见面,害怕米某某对陈某某再实施暴力。米某某曾经对陈某某实施过暴力,还掐陈某某脖子。2011年5月11日,米某某又和陈某某争吵,还砸了灯,陈某某就搬出去租房居住。米某某还带着发烧的孩子到陈某某公司闹,陈某某为了孩子就不去出差了,好好地照顾孩子。之后米某某还制造了400万元的假债务。陈某某觉得和米某某已经没有感情了,无法和米某某共同生活。孩子对陈某某说:“你们离婚太好了,你们怎么还不离婚。”对此米某某则称,陈某某所述不是事实,也不想反驳,因为不想离婚。 陈某某另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分居后双方感情丝毫没有进展,反而恶化了,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且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已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米某某也没有采取措施挽回陈某某,故陈某某坚持要求离婚。两个孩子是女儿,也是双胞胎,孩子自小都是陈某某在照顾和教育,孩子即将进入青春期,妈妈抚养女儿更为有利,两个女儿和陈某某更加亲近,陈某某目前收入情况完全有能力负担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米某某没有经过陈某某同意就将孩子送去全托学校,米某某的这一行为表示其没有能力带好孩子,陈某某主张应当亲力亲为带孩子。对此米某某则称,不同意离婚,米某某很爱两个女儿,不希望给女儿造成阴影,米某某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米某某收入不高,现每月工资收入几千元,但有办法照顾好两个孩子。米某某认为照顾孩子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如果米某某经济能力不够的话,家里会支援的,家里有足够的资金能力。自孩子上幼儿园至今一直是米某某在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米某某为孩子开了个帐户,都是米某某在往里面打钱。 陈某某在第二次庭审中称,2013年9月5日,米某某到陈某某住处撞击房门,且当着警察的面殴打陈某某,米某某的行为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米某某也没有挽回这段婚姻的意思。为此,陈某某提供了接报回执单和照片一组。对此,米某某则称,陈某某单方面决定孩子不住校,并在9月2日叫人到宿舍把孩子的住校用品拿走,学校看到孩子情绪很不稳定,故9月5日晚,米某某去找陈某某,想和陈某某说孩子住校比较好,也希望就孩子的事情和陈某某谈一谈,并想把陈某某从学校拿走的住校用品拿回来,由米某某送到学校去,陈某某不肯开门,所以米某某开始撞门踢门,要求陈某某将孩子的住校用品拿出来,之后警察就过来了,双方到了派出所,米某某只是撸了陈某某的脸,没有殴打陈某某,也不是扇耳光。另米某某称,孩子在学校说如果陈某某、米某某离婚就要去死,学校老师也知道这个情况。对此陈某某则称,关于孩子要去死是米某某自己捏造出来的,陈某某也去学校向老师调查过,老师说孩子从未在学校这么说过。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陈某某在第二次庭审中称,孩子多次和陈某某说不想要住宿,想和陈某某生活在一起,希望两个孩子都由陈某某抚养,随陈某某共同生活有利于女儿的成长,且不要求米某某支付抚养费,陈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米某某陈述月收入只有2,000元,无法抚养孩子。结婚以来,米某某每晚都是深更半夜回来,不适合带孩子,所以米某某从幼儿园开始就想让孩子寄宿。米某某有暴力倾向,不仅打陈某某,还打孩子。米某某虚构400万元的假债务,不诚信喜欢撒谎,孩子不能和不诚信的人一起生活。米某某多次恶意诽谤陈某某,说陈某某是靠搞关系才有高工资的,这种阴暗的心理不适合带孩子。对此米某某则称,陈某某一直在孩子面前说米某某的坏话,在孩子三岁的时候因为孩子没礼貌,所以米某某打孩子屁股,陈某某就不止一次在孩子面前描绘这件事情,让孩子记住恨。陈某某还跟孩子说住校的孩子都是坏孩子,并说米某某是世界上最坏的人,米某某周围的人包括孩子爷爷奶奶都是坏人,为了离婚的事情,陈某某可以当着孩子的面说任何的话,甚至还跟孩子说如果有一天你们到法庭,要说要跟妈妈一起生活。孩子在学校有用铅笔把人家脸划破的行为,孩子有这样的举动是因为不想陈某某、米某某离婚,因为孩子是爱爸爸也是爱妈妈的,但陈某某在孩子面前说米某某的坏话,孩子的心理有一种冲突,他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孩子现在有危险的想法和行为。如果离婚了,米某某觉得由其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为陈某某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孩子如果由米某某抚养,不要求陈某某支付抚养费。米某某是正面疏导孩子,能全方面教育孩子,米某某的教育方式比较好,孩子在身心方面能健康成长,而且米某某和孩子的老师沟通也比较好。米某某现在收入是比较少,但家里会在经济上予以支援。米某某晚回家是因为陈某某的软暴力。对此陈某某则称,关于陈某某和孩子的事情都是米某某编造的,对于米某某的陈述不予认可,陈某某和孩子有心理的沟通,效果也比较好。 二、关于婚前财产,陈某某在庭审中确认双方均无婚前财产,米某某则在第一次庭审称不想离婚,所以不想陈述,在第二次庭审中陈述有婚前财产,但逾期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三、关于债务情况,陈某某称双方无共同债务,米某某称有共同债务,向案外人顾振借款400万元。 另审理中,陈某某还表示,对米某某抛售的其名下股票金额、米某某已收取的徐汇区房屋之租金以及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均予以放弃,现要求分得徐汇区的房屋和青浦城区的房屋,且徐汇区房屋剩余未还贷款亦同意由陈某某一人继续归还,不要求米某某归还。米某某对房屋分割意见表示由法院判决决定。关于子女抚养,陈某某表示也愿意妥协,由双方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暴力。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陈某某、米某某虽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交流,以及在孩子教育方面存在分歧等原因而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深受影响。2011年5月15日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搬出去租房居住至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两年多。米某某虽称期间陈某某回来过几次,不认为是分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陈某某亦予以否认,故对米某某的该主张法院难以采信。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米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在徐泾派出所窗口接报过程中扇陈某某耳光,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陈某某对米某某的感情彻底破裂。现陈某某坚决要求离婚,米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经调解无效,故对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综合考虑,本案确定原则上陈某某、米某某所生之女米天昕由陈某某抚养,米天由米某某抚养。双方亦可在实际抚养过程中,另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所承受的后果并非完全由离婚本身所引起,父母离婚所形成的家庭环境只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福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因素产生何种作用、导致何种结果则取决于父母能否在离婚后仍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照顾和支持,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否有良好的互动关系。希望陈某某、米某某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抚养教育义务,使双方所生未成年子女能够在身体和心理方面共同健康成长和发展。原审审理中,陈某某、米某某均表示如果孩子由自己抚养,则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故法院确定米天昕的抚养费由陈某某全额负担,米天的抚养费由米某某全额负担。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居住的稳定性、房屋结构、生活的便利性等方面确定分割方式。现陈某某要求分得徐汇区的房屋和青浦城区的房屋,且徐汇区房屋剩余未还贷款亦同意由陈某某一人继续偿还,不要求米某某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徐汇区房屋贷款虽以陈某某名义进行贷款,但该贷款系双方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故相对于贷款银行而言,米某某与陈某某仍应共同承担借款还款义务,银行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原审审理中,陈某某表示对米某某抛售的其名下股票金额、米某某已收取的徐汇区房屋之租金以及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均予以放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另双方一致同意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亦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法院亦予以准许。米某某虽主张有婚前财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不予处理。另米某某主张有共同债务,即向案外人顾振借款400万元,因另案已作出处理,故本案亦不再处理。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准许陈某某与米某某离婚;二、陈某某、米某某所生之女米天昕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随陈某某共同生活,米天昕的抚养费由陈某某全额负担,至米天昕年满18周岁止;三、陈某某、米某某所生之女米天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随米某某共同生活,米天的抚养费由米某某全额负担,至米天年满18周岁止;四、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益归陈某某享有,为购买该房屋所欠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剩余贷款本息由陈某某负责偿还;五、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号XXX室的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六、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号C11幢的房屋归米某某所有;七、陈某某对上海玛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归米某某所有;八、陈某某、米某某各自处的现金及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归陈某某、米某某各自所有。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陈某某为达到离婚目的,很自私地将孩子全部抛给米某某后不管不问,现已对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故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并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孩子应由米某某来抚养;其次,陈某某2005年至2012年的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未予以分割;涉案的三套房屋由米某某借款购买,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亦未予处理,且涉案的三套房屋原审处理也欠公平。故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陈某某、米某某的夫妻感情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情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关于米某某要求分割陈某某2005年至2012年的工资收入问题,因在原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故原审尊重双方意思表示而未予处理,并无不妥。米某某虽主张为购房欠下债务,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米某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0元,由上诉人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 周 州 代理审判员 任培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