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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8)沪0115民初8900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9-06-03 · 配偶担责 支持

金响应与乔生机、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响应,女,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生机,男,1992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郁婷,女,199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金响应与被告乔生机、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响应及委托代理人康慧军、被告乔生机、被告郁婷及委托代理人吴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倪水芳、人民陪审员梅天红、人民陪审员朱龙芳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响应及委托代理人康慧军、被告乔生机、被告郁婷及委托代理人施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响应诉称,其与被告乔生机系母子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为购房及房屋装修等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183,000元,但时至今日未归还,原告催讨无果,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乔生机辩称,对原告所称双方之间的关系及借款经过及金额均无异议,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郁婷辩称,对原告所称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无异议。两被告因感情不和,其已起诉要求离婚,原告与被告乔生机利用母子关系声称借贷,其不予认可。两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有了孩子,婚后没有立即购房,一直居住其父母家,原告作为婆婆为改善其小夫妻居住条件主动赠送自己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的房屋。2017年两被告曾在浦东临港地区购买房屋1套,并以被告乔生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因房价上涨欲出售浦东临港房屋,因尚有银行贷款无法出售,故原告将惠南镇听悦路房屋出售,2017年7月原告转账给付被告乔生机1,090,000元,由被告乔生机归还浦东临港房屋的贷款,后两被告将浦东临港的房屋出售,出售款由两被告支配。之后两被告欲在惠南镇购房,原告于2018年2月先后转账给付被告乔生机750,000元,转账支付被告郁婷220,000元,原告为了兑现赠送惠南镇听悦路房屋的承诺,将该房屋的出售款转账给两被告。后两被告在惠南镇拱海路购买房屋,房屋权利人登记为两被告,故上述原告给付的钱款均系对两被告的赠与,并非借款。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条形成时间有异议,且系被告乔生机一人出具,原告与被告乔生机系母子利益一致,现被告乔生机基于两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情况下向原告出具借条不符合事实,原、被告之间并无借款的合意,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其余原告主张的金额均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乔生机系母子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原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1套,2017年7月转让给案外人,得房款为2,140,000元,事后于2017年7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乔生机1,090,000元,2018年2月3日转账支付被告乔生机750,000元,2018年2月5日转账支付被告郁婷220,000元。被告乔生机出具6份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含上述三笔转账金额)共计为2,183,000元。
另查明,两被告婚后曾在浦东临港地区购买房屋1套,向银行贷款1,100,000元,并向被告郁婷父母及祖父借款400,000元,未出具借条,该房屋出售后,两被告归还了上述借款。
再查明,被告郁婷于2019年1月提起与被告乔生机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客户回单,被告郁婷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原告所主张的六笔钱款给付事实是否存在二、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的钱款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2017年7月19日的50,000元,原告与被告乔生机称该笔款项系原告出售房屋时,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被告乔生机的定金,借条系事后补写,被告郁婷予以否认,但原告与被告乔生机未就交付的事实进一步举证,本院无法确认该钱款的交付事实。2018年1月31日的30,000元,原告只提交其取款的银行明细,并称该钱款用于两被告购买惠南镇房屋时所需支付的定金,被告郁婷予以否认,从被告郁婷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可确认两被告支付定金的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从时间上来看本院无法确认钱款的交付事实及用途。2018年11月1日的43,000元,原告只提交其取款的银行明细,且取款日期分别为2018年4月、5月及8月,原告认可借条系事后补写,被告郁婷予以否认,原告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乔生机之间交付的事实。以上三笔,本院均不予认定,其余原告转账支付给两被告的钱款共计2,060,0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于该2,060,000元钱款给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乔生机认为是借贷行为,双方所形成的是借贷关系;被告郁婷认为是原告对两被告的赠与,双方所形成的是赠与关系。本院认为,首先,被告郁婷称婚后原告曾表明将其名下原有的惠南镇听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赠与两被告,而原告与被告乔生机均予以否认。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应进行相应的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但该房屋在出售前权利人始终为原告,没有进行过相应的变更,故无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郁婷所辩称的赠与事实存在,本院对被告郁婷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其次,本院认为,从我国的民风习俗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时,若其具体意见表明不清楚,在通常情况下应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子女的赠与。但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借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其中750,000元一笔转账时就已经在备注中注明“借款”。综合前述证据,本院认为在转账之初,原告已经作出了争议钱款系借款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两被告在购买浦东临港地区房屋过程中虽然没有向被告郁婷亲属出具借条,但依然归还借款的行为,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乔生机陈述的出售房屋得款后转账给两被告用于购房、还贷等钱款系借贷更为可信。综上,本院采信原告和被告乔生机的意见确认原告与被告乔生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意思明确,确认双方系借贷关系。最后,虽然被告郁婷在借条上没有作为借款人共同签名,但该借款用于两被告购买房屋等重大家庭事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生机、郁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响应借款2,06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金响应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4元(原告金响应已预交),由原告金响应负担984元,被告乔生机、郁婷共同负担23,280元,两被告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倪水芳
人民陪审员  朱龙芳
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