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沪01民终12920号
郁婷与金响应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婷,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季明,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响应,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生机,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郁婷因与被上诉人金响应、乔生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9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郁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金响应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三笔款项,共计2,060,000元,是被上诉人金响应出借给郁婷与乔生机的借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金响应支付2,060,000元给郁婷与乔生机时未表明上述款项是借款,上述款项交付时郁婷与金响应并无借贷合意;二、金响应是为了在其儿子儿媳XX时减少金钱上的损失而提起本案诉讼,金响应提交的6份由乔生机书写的借条是其为本案诉讼事后补签;三、金响应于2018年2月3日转账给乔生机750,000元的客户回单备注“借款”,存在造假嫌疑。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金响应辩称,上诉人郁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乔生机同意金响应的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金响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郁婷、乔生机归还借款2,18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金响应与乔生机系母子关系,乔生机与郁婷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金响应原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1套,2017年7月转让给案外人,得房款为2,140,000元,事后于2017年7月24日金响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乔生机1,090,000元,2018年2月3日转账支付乔生机750,000元,2018年2月5日转账支付郁婷220,000元。乔生机出具6份借条给金响应,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含上述三笔转账金额)共计为2,183,000元。 另查明,乔生机、郁婷婚后曾在浦东临港地区购买房屋1套,向银行贷款1,100,000元,并向郁婷父母及祖父借款400,000元,未出具借条,该房屋出售后,乔生机、郁婷归还了上述借款。 再查明,郁婷于2019年1月提起与乔生机XX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XX。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金响应所主张的六笔钱款给付事实是否存在二、金响应与乔生机、郁婷之间存在的钱款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金响应主张的2017年7月19日的50,000元,其与乔生机称该笔款项系金响应出售房屋时,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乔生机的定金,借条系事后补写,郁婷予以否认,但金响应与乔生机未就交付的事实进一步举证,一审法院无法确认该钱款的交付事实。2018年1月31日的30,000元,金响应只提交其取款的银行明细,并称该钱款用于乔生机、郁婷购买惠南镇房屋时所需支付的定金,郁婷予以否认,从郁婷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可确认乔生机、郁婷支付定金的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从时间上来看一审法院无法确认钱款的交付事实及用途。2018年11月1日的43,000元,金响应只提交其取款的银行明细,且取款日期分别为2018年4月、5月及8月,金响应认可借条系事后补写,郁婷予以否认,金响应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响应与乔生机之间交付的事实。以上三笔,一审法院均不予认定,其余金响应转账支付给乔生机、郁婷的钱款共计2,060,000元,各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于该2,060,000元钱款给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金响应与乔生机认为是借贷行为,双方所形成的是借贷关系;郁婷认为是金响应对乔生机、郁婷的赠与,双方所形成的是赠与关系。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郁婷称婚后金响应曾表明将其名下原有的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赠与乔生机、郁婷,而金响应与乔生机均予以否认。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应进行相应的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但该房屋在出售前权利人始终为金响应,没有进行过相应的变更,故无证据可以证明郁婷所辩称的赠与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对郁婷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其次,一审法院认为,从我国的民风习俗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时,若其具体意见表明不清楚,在通常情况下应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子女的赠与。但本案中,金响应提交了相应的借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其中750,000元一笔转账时就已经在备注中注明“借款”。综合前述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在转账之初,金响应已经作出了争议钱款系借款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乔生机、郁婷在购买浦东临港地区房屋过程中虽然没有向郁婷亲属出具借条,但依然归还借款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金响应和乔生机陈述的出售房屋得款后转账给乔生机、郁婷用于购房、还贷等钱款系借贷更为可信。综上,一审法院采信金响应和乔生机的意见确认金响应与乔生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意思明确,确认双方系借贷关系。最后,虽然郁婷在借条上没有作为借款人共同签名,但该借款用于乔生机、郁婷购买房屋等重大家庭事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乔生机、郁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响应借款2,060,000元;驳回金响应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三笔共计2,060,000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性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涉案共计2,060,000元款项,由三笔款项组成,为证明借款关系之成立,金响应提供了三笔款项的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其中,750,000元款项的银行客户回单备注中亦载明“借款”,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金响应已经初步完成了涉案款项系借款的证明责任。关于涉案钱款系金响应赠与以及750,000元银行回单涉嫌造假的事实,郁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关于郁婷对涉案借条形成时间的异议,即使涉案借条系事后补签,仍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系金响应的赠与,根据优势证据原则,郁婷主张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赠与关系的观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郁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由上诉人郁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明艳 审判员 沙茹萍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