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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11-08 · 配偶担责 支持

陈某与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才华,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奎,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东,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才华、孙奎,被告梁某,被告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东、郑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00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LPR,自2021年7月1日起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宗某、被告梁某分别为原告的儿媳、儿子,两被告在结婚后考虑购置房屋,因手头资金短缺,遂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购置房屋。原告自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27日,分15笔共计300万元转账到被告梁某账户用于两被告购买房屋。两被告收到借款后,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双方是共同共有。原告每次转账均备注了借款情况,其后原告催要还款,两被告均拒绝支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宗某辩称:原告是被告梁某的母亲,当初汇款300万与被告宗某的父母给被告宗某汇款的性质一样,是赠与给小夫妻双方的购房款,该款用途明确,是购置房子的,所以不存在借款的意思。本案为虚假诉讼,两被告正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原告是被告梁某的母亲,与被告梁某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目的就是损害被告宗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某辩称:争议钱款的确是其向原告所借,而且其是在买房前明确通知了被告宗某,其没有与原告串通,不是虚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其是完全不知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系母子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7月18日登记结婚。
原告陈某于2020年8月6日、8月21日向被告梁某汇款合计1,199,999元。原告在汇款摘要里注明为购房款。
原告陈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告梁某汇款合计1,000,000元。原告在汇款摘要里注明为借给梁某购房款。
原告陈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告梁某汇款合计800,000元。原告在汇款摘要里注明为借给梁某购房款(共借给300万元)。
嗣后,两被告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购房款中首付款293万元(款项来源于原告陈某汇付被告梁某的资金),以被告梁某名义贷款357万元。2020年9月20日,被告宗某的母亲刘某向被告宗某汇款50万元,附言:购房税。
2020年9月25日,被告梁某给被告宗某微信:“对了,这次买房明天你妈给的50W是借的还是你妈给的税”,被告宗某答:“和你家一样”。被告梁某追问:“哦那就是借的哈”。被告宗某未再回复。
2020年9月26日,两被告有对话如下:被告宗某问被告梁某:“你妈这300万是借的就是说我们跟她借的”,被告梁某答:“对啊”。两被告还谈及归还的问题,对此,被告梁某称,关于300万元款项不需要去考虑怎么还,被告宗某称未来5或20年如果要归还,还得做预算,被告梁某表示也不需要,只要被告宗某不与其离婚。
2020年10月17日,被告宗某支付购房税费合计481,241.66元。
2021年5月,被告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书、汇款凭证、微信聊天截图,被告梁某提供的录音,被告宗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税收完税证明、开庭传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转账2,999,999元及系争款项用于购房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款项性质是否借款;若为借款,是否属于两被告共同债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前提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在当今房价高企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出资时,明确出资款为借款,两被告就款项为借款及如何归还等均有过商议,故本院认定本案系争款项为借款,而非赠与款,负有偿还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该出资往往与普通民间借贷特征不同,既没有书面的借条与利息约定,也没有设立明确还款期限,甚至在子女经济困难时,父母仍会无限延长还款期限,但不能据此认定出资款即为赠与款。关于争议焦点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基于系争款项用途以及所购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及被告宗某在借款发生第一时间被告知出资款为借款的客观事实,本院认定该借款系两被告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予以偿还。对于原告主张利息部分,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也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应自起诉之日起向两被告提起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某、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2,999,999元;
二、被告梁某、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以2,999,99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被告梁某,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爱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