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沪0115民初35941号
徐岭卉与王兰英、徐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岭卉,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华,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兰英,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大海,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岭卉与被告王兰英、徐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岭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华、被告王兰英、徐大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岭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购房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原告的父母。2016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草高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草高支路202室房屋),口头约定原告需要用钱时被告应偿还。2016年1月8日被告与房屋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借给被告61万元,被告指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给房屋卖家徐晓晨。后草高支路202室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16万元,还剩45万元未偿还给原告。原告因身体原因急需用钱,与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兰英辩称,确认原告所述身份关系。两被告于2021年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两被告确实一起购买了草高支路202室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购买的合同价是16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是220万,全款支付没有贷款。购房款来源是两被告的共同钱款,并未向原告借款。被告不知道原告将钱转账给徐晓晨的事。两被告和原告原共有一套房屋,出售后获得售房款450万元,三人每人分得145万元,两被告获得的售房款共290万元,足够支付草高支路202室房屋的购房款。购房款都是由被告徐大海转给卖家徐晓晨的,被告王兰英并未经手。被告未向原告借款,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徐大海辩称,确认原告所述身份关系。两被告确实于2021年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草高支路202室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最后成交价是222万元,一开始谈好的价格是220万元,后房屋涨价,被告就多转了卖家徐晓晨2万元。购房资金来源确实是原、被告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该售房款为450万元,每人分得145万元,房屋买家支付的第一期房款145万元左右,先分给原告。后两被告欲购买草高支路202室房屋,需要付首付61万元,正好原告手里有钱,就向原告借款,由原告直接转账支付给卖家徐晓晨。两被告应得的售房款直到3月份才拿到,后先归还原告16万元左右,确实还剩45万元借款没有归还原告。被告愿意归还原告45万元中的一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原告一个女儿。2018年12月,被告王兰英曾起诉要求与被告徐大海离婚,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92584号,该案2019年1月9日的谈话笔录中,被告徐大海陈述“购买房屋时候,原、被告的女儿徐岭卉出资过45万元,故该房屋卖掉之后,要还给女儿一定数额的钱款”,被告王兰英陈述“是的,购买房屋时候,原、被告的女儿徐岭卉出资过45万元左右,故该房屋卖掉之后,同意还给女儿一定数额的钱款”,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2020年9月,被告王兰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徐大海离婚,案号为(2020)沪0115民初71506号,2021年2月2日,法院判决准予两被告离婚,草高支路202室房屋产权归被告王兰英所有,被告王兰英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徐大海房屋折价款1,873,500元。该案已生效。 2016年1月8日,为购买草高支路202室房屋,两被告作为买受人,案外人徐晓晨、徐刘根、徐萍华作为卖售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60万元。当日,原告将61万元转账至徐晓晨名下银行卡账户。2016年3月29日,草高支路202室房屋登记至两被告名下。2016年3月11日,被告徐大海转账支付18万元给原告。审理中,被告徐大海陈述,该18万元中,2万元系赠与给原告,因为买房时原告和被告徐大海一起跑,挺辛苦的,16万系归还向原告的借款。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2018)沪0115民初92584号案件谈话笔录、(2020)沪0115民初7150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与案外人徐晓晨等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当日将61万转账支付至徐晓晨名下,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转账61万与两被告购买草高支路202室房屋有关。至于该转账的性质,原告与被告徐大海均认为系借贷关系,对此被告王兰英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结合其在(2018)沪0115民初92584号案件谈话笔录中的陈述,其亦认可原告出资过45万元左右,同意归还原告一定数额的钱款,而草高支路202室房屋后登记至两被告名下,且在两被告离婚案件中依法予以分割,故原告转账给售卖方徐晓晨的61万元,用于支付两被告共同购买房屋的款项,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原告。后被告徐大海转账给原告的18万元中,其自认2万元系赠与、16万元系还款,剩余45万元未付,该金额与两被告在(2018)沪0115民初92584号案件谈话笔录中陈述的金额一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法不悖,但应按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2020年12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兰英、徐大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岭卉借款45万元; 二、被告王兰英、徐大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徐岭卉逾期还款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被告王兰英、徐大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思琪 书记员庄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