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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沪0110民初916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7-23 · 配偶担责 支持

魏伟与邱静、周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伟,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静,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靓蔚,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敏健,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伟与被告邱静、周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被告邱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靓蔚,被告周敏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周敏健系母子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被告邱静发现怀孕并怀有双胎,考虑到房屋居住面积较小及照顾孩子,两被告欲购买新房,于是向原告借款。原告遂决定将自己的房屋出售后,从将售房款出借给两被告,用于支付新房的首付款。原告房屋出售后,大部分房款陆续交付给了两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因原告夫妻及被告周敏健无法办理贷款,中介建议新房只写邱静一人名字,以邱静的名义进行贷款。2019年1月30日,原告按要求将90万元直接打给被告邱静,由于邱静的银行卡有转账限额被退回,次日原告又将95万元打给邱静母亲陈爱萍账户,并备注首付款。被告邱静收到95万元后,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邱静一人名下。邱静生产后,原告搬去虹梅路房屋照顾两被告及孩子。因当时急于购房,孩子出生后又忙于照顾孩子及生活琐事,原告一直未要求两被告出具借条。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邱静将虹梅路房屋出租,不让原告居住,并拒绝归还原告上述借款。原告认为,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两被告为改善住房条件共同向原告借款,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达成借款意向。原告向被告邱静支付款项时,不知道两被告为购房办理了离婚手续。购房后,两被告又办理了复婚,并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故本案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归还。至于两被告为购房而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不能改变借款的性质。

被告辩称

被告邱静辩称,原告卖房主要是为了帮被告周敏健还债。2019年两被告离婚前,周敏健曾给邱静18万元用于生孩子,邱静认为是周敏健工作所得,且之后又返还给周敏健5万元。本案的95万元系由于当时周敏健婚内出轨并提出离婚,原告替周敏健支付给邱静的离婚补偿款。被告邱静取得上述款项后,自行决定购买了虹梅路房屋。原、被告之间既没有借贷合意,也不存在借款事实。原告之所以提起本次诉讼,系由于2021年2月14日周敏健向邱静提出离婚,并欲抢夺财产,于情于法不应得到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周敏健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周敏健不存在出轨事实,也不存在需要向邱静支付补偿的情况。即便离婚,也不可能要求父母出售唯一住房来支付补偿。因为两被告需要购房,原告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房款都给了两被告,除了购买新房的95万,其余的钱周敏健给了邱静18万,剩下的都用于还债了。原本商量购房写原告夫妻的名字,两被告的名字不写。由于原告夫妻已经退休,被告周敏健的征信存在问题,均无法办理贷款,新房只能写邱静一人名字。2019年两被告离婚也是为了购房,本来不想告诉父母,原告也是房子买好后才知道两被告离婚的。当时没有写借条是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被告现在要离婚,周敏健后来之所以出具借款说明,是为了给予原告一个保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魏伟系被告周敏健母亲。两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29日,两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女方未怀孕,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2019年1月30日,被告邱静与案外人滕丽娟等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总价255万元。同日,原告分两笔将90万元转账给被告邱静,后因故被退回。2019年1月31日,原告向案外人陈爱萍转账95万元,转账附言为付首付款。陈爱萍之后又将上述款项转账给被告邱静,邱静表示其中85万元其用于支付购买虹梅路房屋的首付款,其余10万元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2019年2月25日,被告邱静向工商银行黄浦支行商业贷款160万元。2019年3月8日,虹梅路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邱静名下。2019年4月4日,两被告复婚。2019年4月23日,被告邱静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女,男孩名周语轩,女孩名周语衿。2020年3月,被告周敏健单独向原告出具借款说明一份,内容为:“2018.12因双胞胎孩子即将出生且父母身体不太好,为了相互照顾方便,希望在女方家附近购买房屋。跟父母商量后向父母借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后来决定出售父母原有的老房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虽然原告将95万元交付给被告邱静用于购房,但被告邱静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仅凭被告周敏健之后单方面自认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形成了借贷合意。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缺乏构成民间借贷请求权基础的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但被告邱静主张本案系争款项为原告替周敏健向其支付的离婚补偿款,亦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原告认为款项的性质系其对购买虹梅路房屋的出资,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伟要求被告邱静、周敏健共同向其归还借款95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原告魏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海峰
法官助理 包宇峰
书记员 丁心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