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沪01民终794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6-28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马立超与马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超,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碧螺小区四区16幢3单元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淳光,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腾,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6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云,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玲,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立超因与被上诉人马腾、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47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立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上诉人于2016年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62号房产,房产登记在两被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梁云未出资,被上诉人马腾于2015年底、2016年向上诉人借款1,300余万元,上诉人通过名下公司将款项支付给马腾,由马腾全部出资,两被上诉人才得以购买上述房屋。马腾于2020年10月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上诉人当时没有要求被上诉人出具借据,而事后因个人财务状况紧张要求补写借据,符合常理、民间习俗。二、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能证明本案款项是赠与的证据。被上诉人梁云在一审中提供了几段偷录的与上诉人的谈话录音,及与被上诉人家族成员的沟通,所有录音中上诉人都没有承认本案系争钱款是赠与。两被上诉人在提供的微信截图记录证据中,对于上诉人提出要被上诉人偿还欠款的要求,并未否认,结合两被上诉人2016年刚参加工作并无能力购房,足以证明本案系借款法律关系。三、上诉人的诉请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应由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偿还欠款。涉案借款是婚后所借,且款项用于购买两人名下的房屋,房屋登记在两被上诉人名下,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2016年两被上诉人刚工作不久,被上诉人梁云明知马腾无购房能力,势必要向他人借款。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家庭和美将巨额钱款借给被上诉人,所购买房屋价格已大涨,而此款是上诉人一辈子的积蓄。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请,符合我国法律的公平、诚信原则。四、上诉人对于本案款项并无赠与意思表示。当前高房价、高消费的社会大背景下,虽有父母在子女购房及日常生活中给予金钱资助,但必须是明确的,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将钱赠与子女,父母的出资应该看作父母借给子女使用。这种出资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对赠与合同的认定需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应由被上诉人就出资款项系赠与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对此款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梁云辩称,上诉人马立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马腾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马立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马腾、梁云共同返还欠款人民币13,442,000元;2.马腾、梁云共同支付利息(以13,442,000元为本金,按LPR标准,从2022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立超是马腾的父亲。马腾与梁云于2012年7月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8日,梁云起诉马腾离婚。
马腾与梁云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62号房屋,于2016年6月16日登记于马腾、梁云名下。
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徐州辰腾物资有限公司向马腾银行转账6笔,共计370万元。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徐州亿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马腾银行转账10笔,共计900万元。2016年8月18日起,由徐州辰腾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沃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月或者偶尔双月向马腾银行账户每月转账13,000元。审理中,马立超、马腾均确认该每月13,000元,是用于支付系争房屋的月还贷额。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8月19日马腾向案外人管华雨银行转账7笔,共计11,280,000元。
马腾作为借款人向马立超出具借条:我和妻子梁云因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房产,向马立超借款壹仟肆佰万元,小写14,000,000元。该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30日,庭审中,马立超与马腾自认的实际形成时间是2020年10月1日期间写的,因为看了转账记录是在2016年前后,所以就落款写了2016年1月30日。
甲方(委托方):马立超、乙方(受托方):徐州亿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丙方(受托方):徐州辰腾物资有限公司、丁方(收款方):马腾签订《委托付款协议》。载明:甲方为乙方、丙方的总经理和股东,因丁方向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房产,甲方同意出借给丁方,但甲方因个人资金紧张,且甲方已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期间多次出借资金给乙方、丙方做为经营用途。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丙方向丁方支付相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丁方支付款项,乙方同意在2016年8月30日前向丁方支付共计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万元整)。二、丙方向丁方支付款项,丙方同意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丁方支付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马立超因开办和经营多家公司,马立超的资金都投在公司里,遂委托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马腾,马腾收到款项后,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及向银行归还所购房屋的银行贷款。该协议各方的落款时间均为2016年2月6日,庭审中,马立超与马腾自认的实际形成时间也是2020年10月1日期间补的。因为徐州市的反洗钱办公室打电话给这两家公司,说为了反洗黑钱,让公司补齐手续或者缴纳罚款,故马立超和相关人等补签了该《委托付款协议》。
2021年11月27日,马立超、马腾、梁云、梁建华(梁云父亲)、韩世存(梁云母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62号房屋内谈话,其中马腾:“对不对,老爸,就是我现在是靠着你的经济支持,过上了这样的生活,但是我本身能力达不到这种的生活,对不对老爸。”……马立超:“我呢支持你,为你买房子,我投资给你上学,让你们好好过且子的。”……马腾:“我知道。”……马立超:“你买房子,梁云跑了几个月,你买房子,100万不够,300万不够,500万不够,我再加钱给你买,我多幸福,我拿钱都高兴、你说老爸不够、800万不够,1000多万。”……
2021年12月18日,马腾、梁云、梁建华(梁云父亲)、韩世存(梁云母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62号房屋内谈话。其中马腾:“我爸,我爸就他,我其实和他没怎么谈过,因为每次谈呢,他就发火嘛,他上次来他就是来谈和的,不是来谈离的嘛,他也没想过这事,然后呢,他的意思就是你去美国没问题,你去美国之后,我把对你所有的资助全撤回来,你不是觉得你很牛逼吗,你自己去,你不要靠我,我说行啊,可以啊,不靠你啊。”……韩世存(梁云母亲):“当初结婚,你爸给你俩买这个房子,写你俩名字是希望你俩好好过。”……马腾:“对,他也是这么说的,他也是这么说的,是希望我俩好好过。”……马腾:“我和梁云结婚的时候,我就是考虑到了情分,然后呢,我老爸和我都同意把她加名字上,对不对,正常来讲,没人会这么干,这么大额一笔钱。”2022年1月31日,马立超、梁建华(梁云父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62号房屋内谈话:马立超:“把老婆孩子照顾好,儿子啥的都弄好,这多好的日了过的,没钱老爹支持支持你们,多好的且子,现在弄得我都没脸见人,知道伐。”……马立超:“我昨天跟他说了,我说马腾,你工作多少年,拿多少美元我没见过,你花了不少钱,花了我几百万,你拿过一张美元给我看过吗”……马立超:“贷款200万,我每个月给他汇13,000,从你们买房开始,我每个月汇给他,我这个月刚汇给他,我说马腾,我没断你的供,我没增加你们的负担,孩子说说,哥,什么断供不断供,你们弄吧,损失是你们俩。”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亲属之间的钱款往来,马立超作为父亲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马立超和其子马腾主张,马立超指示案外多家公司向马腾转账的行为的性质为借贷,并提供马腾单方出具的借条。但一审法院注意到,首先,马立超、马腾父子确认,借条系转账行为发生多年后补写,包括马立超提供的其指示案外公司向儿子马腾转账的《委托付款协议》也是事后数年补写。且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案外公司向马腾转账的当时,资金往来各方对转款性质认为是借款。且马腾的妻子梁云也否认马立超向马腾、梁云提供购房资金时表示为借款,其也未在借条上签字。其次,借条上记载的借款金额、《委托付款协议》记载的两公司的转账金额和银行流水单反映的案外公司向马腾实际转款金额以及房屋首付款及还贷金额,该几个数据均不能吻合。审理中,马立超解释是给马腾、梁云提供房屋首付款,买车以及房屋还贷的总和,估计出了一个数字写在借条上为1,400万。结合,马立超为马腾、梁云提供购房首付款后,仍然指示案外公司按月为马腾、梁云支付还贷以及马立超作为父亲对马腾、梁云小家庭购房、购车、教育子女多年一直资助的实际情况。马立超主张其存在对马腾、梁云1,400万元借款,明显不符合借贷的特征。最后,从马立超、马腾、梁云与相关亲属之间的对话中,也能看出马立超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是对子女的资助,并不是借款。综上,从借条的形成时间、金额,以及转账当时及事后马立超、马腾、梁云的意思表示综合分析,实在不能认定本案系争款项为借款,更谈不上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对马立超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马立超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15元,由马立超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中,马立超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梁云向本院递交书面声明书,不同意马立超撤回起诉。因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马立超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马立超撤回起诉。
本院另查明,徐州亿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马腾、梁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66099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马立超与马腾、梁云之间是否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以借贷合意和交付为构成要件,现马立超主张涉案款项系马腾、梁云向其借款,则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借款合意,由于马立超系马腾的父亲,考虑到借贷双方的血缘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不能仅凭借条简单认定借款合意存在,而应对债权人提出更高的证明要求。如无确实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或夫妻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视为赠与。本案中,马立超及马腾均确认借条系转账发生多年间之后补写,且系马腾一人出具。在案证据难以证明涉案款项转账发生之时双方对转账性质为借款曾达成明确的合意。同时,梁云否认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无证据证明其曾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马立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梁云、马腾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关于款项交付,本案中马立超主张交付的款项均系通过案外人支付,现案外人二审中对该部分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且已经通过另案诉讼对梁云、马腾主张权利,故本院亦难以认定马立超已经完成款项交付。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为难以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立超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15元,由上诉人马立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寻增荣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 健
书记员  闫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