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沪0112民初29517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7-17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王建明等与王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汉族。
原告:陈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2,男,汉族。
被告:王某3,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女,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系被告王某3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陈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原告陈某、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801,964.9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的利息合计520,76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2和王某3系夫妻关系,被告提出购房购车等消费需求,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多次向被告转账,合计1,801,964.90元,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28日签订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在被告经济好转后还清。但是被告日常消费无度,不到一年信用卡消费总额达40多万元,违背了原告同意借款的本意。被告在经济能力好转后拒不偿还欠款,也没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破裂。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2辩称,对本金和利息均认可。但是其认为应该和王某3共同偿还。
被告王某3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首先其对借款毫不知情,王某2的账号和用途都没有告诉其。借款也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要,不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与王某2离婚案的笔录中说明了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这是虚假借条。婚内最大的开支是房贷,一直是其在还的。王某2的工资都没有给过其。情况说明:1.其和王某2婚后一起购买了一套房,一辆车,房屋首付其出资100万元,王某2出资110万元(他直接转给卖房人,其未参与资金的流转,款项来源其也不清楚),其是主贷人,一直以来都是其负责偿还房贷(每月1.5万元左右),王某2从未出一分钱;2.离婚案的开庭笔录显示,王某2承认其父母给他的钱系赠与,而非借贷;3.王某2与他父母之间的借款情况,其毫不知情,借条其从未见过,王某2及他父母也从未向其提起;借条上的款项的去向其也不知情。借条其从未见过,借条形成时间需要法官通过证据规则或司法鉴定等方法予以确定。4.其父母转给王某2的钱,是否都是用于购房,如果被王某2挪作他用,由被告王某2举证。此外,被告王某2是有工资收入的,且收入较高,不可能婚后所有支出全部来源父母。主要观点:1.父母对其子女的资助行为系属何种法律性质,需遵循父母转账给王某2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买房时他父亲打电话给其母亲,意表其家中也要出资的公平意思。从人情(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和当下社会现实情况来看,一般都是赠与不会是借贷,毕竟是有血缘关系和相互抚养、扶养义务的两个主体。2.本案的由起,完全是王某2及其父母伪造借条,恶意拖延离婚诉讼周期,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加重本人经济负担(其每月既要独自还房贷又要租房住),是完全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法应予以惩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1、陈某系被告王某2的父母,被告王某2、王某3于2021年5月6日登记结婚。
2022年6月28日,原告王某1、陈某作为甲方、被告王某2作为乙方签订《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和乙方系父(母)子关系,因乙方刚刚工作,没有积蓄,为了乙方购房,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甲方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和少量现金的方式在2022年六月前,分批转给乙方个人使用,其中壹佰陆拾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和后续装修,贰拾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借乙方个人使用。乙方可在经济条件好转以后,逐步偿还所有借款以备甲方养老之需。原告王某1、陈某,被告王某2在落款处签名。在该借条反面,补充协议如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利息按每笔借款到王某2帐户当天起计算利息,按年利率14.5%(百分之壹拾肆点伍)计息。原告王某1、陈某,被告王某2在落款处签名。
自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10月25日,两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共计交付被告王某2-1,801,964.90元。
另查明,2021年5月10日,被告王某2、王某3与案外人任某、朱某1、朱某2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房屋总价为470万元,其中首付款210元(其中被告王某2向卖家支付了110万元,被告王某3支付了100万元),公积金贷款50万元,商业贷款210万元,该房屋于2021年11月6日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为共同共有。
2021年7月1日,案外人缪某(被告王某3母亲)向被告王某3转账106万元。
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受理王某3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沪0112民初46595号,该案尚在审理中。该案于2023年1月4日的庭审中,审判员询问“双方有无债权债务”王某3的代理人及王某2分别回答“没有”。于2023年4月25日的庭审中,王某3的代理人称“对借款本身不认可。借条如果得到法院确认,原告需要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房屋我方比例77%。如不认可,被告属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后果对于房子可以少分或不分。”
2022年9月2日,被告王某2、王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下:王某2称“我不会坑你父母一分钱,但是你若想洗房子,坑我父母血汗钱,你自己掂量掂量结局”“你能承诺,不会坑我父母的血汗钱,就静下来好好说”“如果你还有这想法,我真劝你死了这条心”。王某3称“我不要你父母血汗钱”“你要有这想法也死了这条心”“别想坑我父母血汗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系争款项的性质。二、若为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原告诉请的款项称主要用于购房首付、房屋装修以及购车。关于购房款,被告王某2认为其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来源于其父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的原则处理。该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至于购车款及装修款,亦应按父母对其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处理。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其一,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或者双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以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的合意。本案中,《借条》落款处未有被告王某3的签名,被告王某3事后未对系争款项予以追认,并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不论是被告王某2提供的其与王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是离婚案件第二次庭审中王某3的代理人的陈述,均不能体现王某3有明确承认向两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考虑到两原告与被告王某2为亲子关系,两被告又因离婚而处于利益对立状态,现仅有被告王某2认可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两原告及被告王某2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某3亦有借款的合意,故该笔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从钱款交付以及借条签署时间来看,借条系对既往款项交付的汇总,其中部分借款交付时间为两被告登记结婚之前。现被告王某2对两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陈某借款1,801,964.90元;
二、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陈某利息520,768元;
三、驳回原告王建明、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鲁 立
书记员 何佳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