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沪0115民初63593号
王某与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 被告:朱某。 被告:周某1。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8日、2023年8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分别自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3日、2022年4月10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6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为本金分别按年利率8%、8%、10%、10%、10%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朱某之母,两被告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育有两女,后被告周某1起诉离婚,2022年9月6日,(2022)沪0115民初X号案件(以下简称X号案件)判决两人离婚。2020年10月起,被告周某1独自分居生活,拒绝承担一切家庭和抚养支出,也不探望甚至拒绝探望两个孩子,被告朱某多次要求被告周某1分担贷款开支、两孩子教育与日常开支每月近2万,被告周某1一直拒绝且从未承担。被告朱某由于患病在家暂无收入且要照顾疫情在家的两孩子,在积蓄用完的情况下,向原告陆某借款20万且全部用于家庭开销,并通知被告周某1。现借款已到期,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述系事实,与被告周某1分居后,被告周某1不承担房某及子女抚养费、生活开支,在双方积蓄用尽后其无奈之下向原告借款,并在微信中通知被告周某1。两被告离婚时由于其认为借款尚未到期,故其未向法庭陈述上述借款,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为两被告现已离婚,对上述债务两被告应予以明确承担份额,且被告周某1在分居期间未尽家庭义务,故上述债务被告周某1应多承担。 被告周某1辩称,两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朱某处有存款,无需向原告借款,且在X号案件中已扣除了2021年5月至判决之日期间的家庭生活开支,并对双方共同存款进行了分割,原告与被告周某2系母子关系,借条完全可以伪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周某2之母,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9月6日经本院判决离婚。上述判决认定,被告周某2名下某某银行尾号1041号银行卡内的钱款在2021年5月账户余额97万余元,2021年5月19日被告周某2向王某转账88万元的行为认定不具有合法性,该笔钱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扣除2021年5月至作出判决期间被告周某2的家庭合理支出,酌定由被告周某2支付被告周某1共同存款折价款40万元。该案审理中,两被告均未谈及向原告借款事宜。上述案件确认案件受理费46,500元,减半收取计23,250元,评估费20,630元,共计43,880元,由被告周某1与被告朱某各半负担,被告朱某已支付评估费20,630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3日、2022年4月10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8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周某2尾号为1041号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6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合计20万元。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前共同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以下简称X路房屋)贷款每月扣款日为22号,每月房某为9,811.20元。被告周某2建设银行尾号1041号银行卡截止2021年10月22日当月贷款4,361.19元尚未归还,在原告汇给被告周某26万元后予以扣除,后被告周某2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共支付10个月房某98,112元,上述贷款均用被告周某2尾号为1041号建设银行卡支付。被告周某2在2022年6月18日用尾号为1041号建设银行卡支付繁荣路房屋评估费2万元。 又查明,被告周某2曾在微信中向被告周某1表示为贷款和小孩开销其已向母亲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2022)沪0115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五份《借条》,分别为:2021年10月22日,被告周某2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为抚养、开支、房某今收到原告转账6万元,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8%。2022年1月23日,被告周某2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为抚养、开支、房某今收到原告转账5万元,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8%。2022年4月10日,被告周某2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收到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1年,1年后还本付息,利率10%。2022年6月30日,被告周某2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收到原告借款转账2万元,约定借款1年,利率10%。2022年7月28日,被告周某2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收到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10%,到期付清。被告朱某对《借条》均无异议,被告周某1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某1对被告朱某是否向原告借款有异议。从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内容看,原告确向被告周某2转账20万元,该转账时间为两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周某2曾在微信中向被告周某1表示为贷款和小孩开销其已向母亲借款,故原告的转账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应为借款。上述借款是否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从1025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内容看,2021年5月被告周某2名下有存款97万余元,2021年5月19日被告周某2向原告王某转账88万元,2021年5月至上述判决2022年9月,期间有16个月,仅繁荣路房屋贷款接近16万元,由于两被告在贷款还款情况及向原告的借款,故上述判决仅扣除了2021年5月至作出判决期间被告周某2的家庭合理支出,并未扣除繁荣路贷款及子女教育等开支,从被告周某2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看,向原告的借款也基本用于房某、家庭生活开支、子女教育等,但其中2万元用于两被告离婚期间繁荣路房屋评估费用,而上述评估费用已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被告朱某个人出资款由两被告各半负担,故该费用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本院确认被告周某2向原告借款20万元,其中1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系被告周某2的个人债务。 对原告主张利息问题,从一般生活常理分析,子女向父母借款,父母通常情况下不会主张利息,且被告周某2向被告周某1告知向母亲借款时也未提及利息问题,更何况原告与被告周某2系母子关系,借条的内容是否在转账时一并出具也存疑,现被告周某2认可利息本院予以照准,但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某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朱某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债务份额问题,由于18万元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责任,且原告也主张两被告共同清偿,故本院不予明确两被告之间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某、周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18万元; 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2万元; 三、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分别自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3日、2022年4月10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6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为本金分别按年利率8%、8%、10%、10%、10%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王某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被告朱某、周某1共同负担1,935元,被告朱某个人负担2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宣志慧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