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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沪0112民初4612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3-17 · 配偶担责 支持

刘臻与宗杕雯(ZONGWEN-ISADORA)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
被告:梁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宗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被告宗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起算,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利息41,664.38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分别系原告的女婿、女儿。婚后两被告为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将50万元转账至被告宗某账户,该笔款项两被告用于缴纳该房屋的购置税。后原告催要还款,但两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宗某辩称,是其母亲刘某借给两被告,用于购买房产。且其母亲刘某在汇款前后,其明确的告知被告梁某,涉案钱是借款,也谈到了相应的还款计划,在2020年9月25日和被告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梁某也明确表示涉案钱款是借款。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某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本案原告与被告宗某系母女关系,其与被告宗某处于离婚诉讼阶段。第二,本案涉案款没有任何的借贷事实,是原告赠与行为。原告出资时及出资以后,两被告夫妻关系正常期间,从未告知其,涉案款为借款。被告宗某也从未告知其涉案款是借款,而是确认是原告赠与两被告的。第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催缴函,是在原告出资两年后,主张借贷关系,是在其与被告宗某关系恶化后提出的,很明显催缴函的内容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宗某系母女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7月18日登记结婚。
2020年9月20日,原告刘某向被告宗某汇款50万元,附言:购房税。
期间,两被告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购房款中首付款293万元(款项来源于陈某汇付被告梁某的资金),以被告梁某名义贷款357万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梁某给被告宗某微信:“对了,这次买房明天你妈给的50W是借的还是你妈给的税”,被告宗某答:“和你家一样”。被告梁某追问:“哦那就是借的哈”。被告宗某未再回复。
2020年10月17日,被告宗某支付购房税费合计481,241.66元。
2022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梁某、宗某发函,内载:贵方曾以购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为由,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至今贵方仍未归还。鉴于以上情况,本人特此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2日内向本人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LPR的4倍计)。如贵方未按照本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的,本人将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贵方法律责任。相关事宜,特此函告,望贵方予以重视!
嗣后,两被告未还款,遂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1年5月,被告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2021年10月19日,法院驳回了宗某要求与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还查明:2021年9月,被告梁某母亲陈某以梁某,宗某为被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其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该案中,被告宗某陈述本案原告刘某支付的50万元,与陈某交付给梁某的钱款均系赠与,用于两被告购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催缴函、被告梁某提供的证据清单、代理意见(被告宗某在(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转账50万元及系争款项用于购房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款项性质是否借款;若为借款,是否属于两被告共同债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前提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在当今房价高企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出资后,两被告就款项性质为借款有过商议,现本案原告主张系借款,本院予以认定。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该出资往往与普通民间借贷特征不同,既没有书面的借条与利息约定,也没有设立明确还款期限,甚至在子女经济困难时,父母仍会无限延长还款期限甚至转为赠与,但不能据此认定出资时款项即为赠与款。至于被告宗某在(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作陈述与本案陈述不一,两次陈述前后矛盾,必有一为虚假陈述。显然,在该案中,被告宗某为规避归还陈某借款的义务,作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干扰了诉讼,依法应予以惩戒。但事实不会因被告宗某作出虚假陈述而改变,故被告梁某以被告宗某在(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述称案涉50万元为赠与款为由,主张案涉50万元为赠与款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基于系争款项用途以及所购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及被告梁某在借款发生第一时间被告知出资款为借款的客观事实,本院认定该借款系两被告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予以偿还。对于原告主张利息部分,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也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应自原告催讨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起算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某、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梁某、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8.3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58.32元,被告梁某、宗某负担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爱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