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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沪0115民初2713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7-02 · 配偶担责 支持

张某1等与张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张某2,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被告:邵某,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某律师事务所3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王某与被告张某2、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被告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被告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2、邵某偿还二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62万元;2.判令被告张某2、邵某向二原告支付以26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3.65%X4)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2、邵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为被告张某2父母,为被告邵某岳父岳某。两被告于2016年9月结婚。2019年两被告买房时缺乏资金,向两原告借款。两原告经请求后,同意借款233万元给两被告。原告张某1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建设银行卡汇款100万元至被告张某2的建设银行卡。2019年8月28日,原告张某1通过农业银行卡分三笔向被告张某2农业银行卡汇款了133万元。两被告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向出售房屋的房东支付了购房款,后买房成功,办理了产权证。因亲属关系,两原告出借上述资金时,没有要求两被告写借条。但两被告承诺会慢慢还钱的。2022年初,两被告想置换新车,缺一部分资金,又向两原告借款。鉴于两被告未偿还前述借款,且在闹离婚。原告提出要被告补写前面借款的欠条,才肯出借资金。故被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借款233万元的欠条一份。被告准备将房屋出售后还钱,故在欠条中承诺2022年底前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2022年2月26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借钱买车的欠条一份。据此借条向原告借款29万元,亦承诺于2022年底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张某1亦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9万元。现期限届满,两被告未能还款,故涉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2答辩称,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邵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诉状中主张的身份关系属实,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双方没有借款合意,基于特殊的亲属关系,购买房屋时,由两原告进行了资金赠与,其父母也有小额赠与,为了给小夫妻购买房屋。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和业务凭证、结婚证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告张某2针对答辩意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作为证据。
被告邵某针对答辩意见提交现场录音两份(2022年9月1日、2022年10月2日)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2与被告邵某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21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2转账1,000,000元,2019年8月28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2分三笔共计转账1,33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房屋。2022年2月26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2转账290,000元用于购买宝马车辆。
被告张某2提交落款为2022年2月26日的欠条两张,金额为233万元的欠条主要内容为张某2、邵某于2019年买房时,曾向父母(张某1、王某)借款233万元……现“我们”同意于2022年底前一次性偿还父母的上述借款。金额为29万元的欠条主要内容为张某2、邵某因买车资金不足,向父母(张某1、王某)借款29万元……“我们”同意于2022年底前一次性偿还父母的上述借款。张某2在借款人处签字。
2022年8月30日,被告邵某在与被告张某2的微信聊天中述:“房子都准备卖了。”张某2答:“卖还没啊,早呢。”邵某再述:“房子要卖,卖了后还妈妈钱,你忘了”。邵某又述:“结婚到现在,我问家里要过钱”。张某2答:“卖车子就是你想好的,我明白了。”邵某答:“房子是你准备卖的。”张某2答:“我想着拿钱出来,我想给你换个车。”邵某述:“写欠条也是你想出去的。”张某2答:“这是好事。欠条是我妈要。”邵某述:“不是给我,是我自食其力。”邵某后又述:“打从一开始说要换车。”。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原告的出资行为系借贷还是赠与,张某2提交的微信聊天中可见,邵某明知张某2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未提出异议,且该款项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用于邵某、张某2夫妻购房买车支出,邵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提供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中虽无借贷的字词表达,但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了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于邵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见不予支持。二原告诉请被告张某2、邵某共同归还案涉本金2,62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故本院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2、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1、王某借款本金2,620,000元;
二、被告张某2、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1、王某以2,6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0元,减半收取计13,880元,由被告张某2、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颖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顾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