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沪01民终6691号
梁骅与刘臻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骅,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臻,女,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宗杕雯(ZONGWEN-ISADORA),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国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骅因与被上诉人刘臻、原审被告宗杕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骅、被上诉人刘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原审被告宗杕雯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梁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刘臻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刘臻转给宗杕雯的钱款系赠给梁骅和宗杕雯婚内购房所用,不是借贷款。宗杕雯在另一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讲到讼争钱款和梁骅母亲转给梁骅用于购房的钱款均为赠与款,可见,原审法院最终认定本案讼争钱款为民间借贷款错误。且梁骅不认可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确认宗杕雯在另案审理过程中就讼争钱款性质的表态。此外,另有诸多细节直接或间接反映本案讼争钱款不是借贷款,而是刘臻向宗杕雯和梁骅的赠与。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梁骅现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刘臻辩称,不同意梁骅的上诉请求。讼争钱款为借款有充足证据证明,梁骅与宗杕雯微信聊天过程中对于该笔钱款性质进行了确认。梁骅提出讼争钱款为赠与款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刘臻对于梁骅所提相关主张不认可。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梁骅所提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刘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宗杕雯述称,不同意梁骅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梁骅所提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宗杕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刘臻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依法判令宗杕雯、梁骅向刘臻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宗杕雯、梁骅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起算,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利息41,664.38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刘臻与宗杕雯系母女关系,宗杕雯、梁骅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9月20日,刘臻向宗杕雯汇款50万元,附言:购房税。期间,宗杕雯、梁骅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购房款中首付款293万元(款项来源于陈某汇付梁骅的资金),以梁骅名义贷款357万元。2020年9月25日,梁骅给宗杕雯微信:“对了,这次买房明天你妈给的50W是借的还是你妈给的税”,宗杕雯答:“和你家一样”。梁骅追问:“哦那就是借的哈”。宗杕雯未再回复。2020年10月17日,宗杕雯支付购房税费合计481,241.66元。2022年7月16日,刘臻向梁骅、宗杕雯发函,内载:贵方曾以购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为由,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至今贵方仍未归还。鉴于以上情况,本人特此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2日内向本人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LPR的4倍计)。如贵方未按照本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的,本人将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贵方法律责任。相关事宜,特此函告,望贵方予以重视!嗣后,宗杕雯、梁骅未还款,遂刘臻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另查明:2021年5月,宗杕雯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骅离婚。2021年10月19日,法院驳回了宗杕雯要求与梁骅离婚的诉讼请求。还查明:2021年9月,梁骅母亲陈某以梁骅,宗杕雯(ZONGWEN-ISADORA)为被告,起诉要求宗杕雯、梁骅向其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受理案号为(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该案中,宗杕雯陈述本案刘臻支付的50万元,与陈某交付给梁骅的钱款均系赠与,用于宗杕雯、梁骅购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转账50万元及系争款项用于购房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款项性质是否借款;若为借款,是否属于宗杕雯、梁骅共同债务。关于争议焦点一,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前提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在当今房价高企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本案中刘臻出资后,宗杕雯、梁骅就款项性质为借款有过商议,现本案原告主张系借款,予以认定。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该出资往往与普通民间借贷特征不同,既没有书面的借条与利息约定,也没有设立明确还款期限,甚至在子女经济困难时,父母仍会无限延长还款期限甚至转为赠与,但不能据此认定出资时款项即为赠与款。至于宗杕雯(ZONGWEN-ISADORA)在(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作陈述与本案陈述不一,两次陈述前后矛盾,必有一为虚假陈述。显然,在该案中,宗杕雯为规避归还陈某借款的义务,作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干扰了诉讼,依法应予以惩戒。但事实不会因宗杕雯作出虚假陈述而改变,故梁骅以宗杕雯在(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述称案涉50万元为赠与款为由,主张案涉50万元为赠与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基于系争款项用途以及所购房屋登记在宗杕雯、梁骅名下及梁骅在借款发生第一时间被告知出资款为借款的客观事实,现认定该借款系宗杕雯、梁骅共同债务,应共同予以偿还。对于刘臻主张利息部分,因各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也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应自刘臻催讨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起算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梁骅、宗杕雯(ZONGWEN-ISADOR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臻借款500,000元;二、梁骅、宗杕雯(ZONGWEN-ISADOR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臻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8.32元,由刘臻负担158.32元,梁骅、宗杕雯(ZONGWEN-ISADORA)负担4,450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刘臻向宗杕雯转账支付5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税的钱款后,梁骅在与宗杕雯微信聊天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该笔钱款的性质为借款。故无论宗杕雯在另一相关联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陈述,均无法改变讼争钱款的性质,除非另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笔钱款的性质。因此,原审法院针对刘臻主张讼争钱款为出借款,结合梁骅与宗杕雯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该笔钱款为民间借贷款正确,本院应予确认。梁骅上诉提出讼争钱款为赠与款与现已查明的本案事实相悖,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梁骅所提相关上诉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梁骅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由上诉人梁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寻增荣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刘劭阳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刘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