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5)沪0113民初7492号
曹某1与曹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1,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曹某2,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林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某律师事务所3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建泉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曹某2、林某归还曹某1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曹某1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事实与理由:曹某1与曹某2系父子关系,曹某2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4年10月26日协议离婚。2024年4月,两被告因购买新房需缴纳认筹金向原告借款。2024年4月15日,曹某1通过其名下某某银行1账户向曹某2名下某某银行2账户转账出借4,000,000元,该款项为曹某1出售其名下的无锡房产所得。后两被告放弃购买新房,但并未将4,000,000元借款归还给曹某1。2024年8月25日,因案外人购房资金需求,向曹某1提出借款,曹某1便指示曹某2将4,000,000元中的2,000,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账户,然两被告仍欠曹某12,000,000元借款未归还。后虽经曹某1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涉诉。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2庭前书面辩称,对于曹某1所述的身份关系没有异议,对于曹某1所述的两被告向曹某1借款4,000,000元买房的事实及尚有2,000,000元借款未归还也无异议。曹某1将款项转入到曹某2账户后,曹某2便将大部分款项都转入林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后林某也没有将该笔借款转回给曹某2。曹某2与林某已经于2024年10月离婚,故该笔借款应当由林某归还,不应当由曹某2归还。综上,不同意曹某1针对曹某2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某辩称,对于曹某1所述的身份关系没有异议。曹某2与林某原准备购买房产,曹某1赠与曹某24,000,000元作为认筹金,该笔款项的性质系赠与而非借款。即使法院认定该笔款项是借款,根据曹某2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故也应当由曹某2个人归还。此外,根据曹某1与曹某2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确认的借款金额也仅有500,000元。其后曹某2与林某并未购买新房,曹某2根据曹某1的指示向案外人转账支付了2,000,000元。另,两被告在出国留学期间林某的母亲为两被告支出了100余万元。综上,不同意曹某1针对林某的诉讼请求。如法院认为林某应当向曹某1归还款项,对于曹某1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应当从法院判决之日起计算利息。 原告曹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离婚证等。被告曹某2围绕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银行明细单等。被告林某围绕辩称意见依法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明细单、财产分配协议、录音资料及文字稿、微信聊天记录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曹某1与曹某2系父子关系。 曹某2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10月26日,曹某2与林某签订离婚协议,载明:曹某2与林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配如下:1、房产(一)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788弄39号901室】的房产,由男方出资全款购买,并于2024年过户给女方母亲龚某,经双方同意,离婚后女方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利、主张;(二)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房产,经双方同意,离婚后归女方个人单独所有,现有房贷继续由双方共同承担,男方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利、主张,男方后续须配合女方完成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变更;2、车辆(1)双方共有的玛莎拉蒂吉博力(含车牌,车牌号为:沪EXXX**),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双方共有的保时捷718SPYDER(含车牌,车牌号为:沪AXXX**),离婚后归男方所有,车辆贷款由男方个人独自承担,上述车辆待车贷还清后,须配合对方进行过户;三、债权债务:除上述房贷、车贷外,双方无共同其他债权债务。同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24年10月26日,曹某2(甲方)与案外人龚某(乙方)签订财产分配协议,载明:甲方于2012年出资全款购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788弄39号901室】的房产,甲方与乙方女儿林某结婚后,甲方于2024年将该房产过户赠予乙方;现甲方与乙方女儿林某协议离婚,经甲乙双方协商,离婚后该房产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利;乙方后续须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缴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完成过户过程中依照适用法律本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确保、保障乙方不因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进行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否则,应该由甲方全额补偿等。 二、根据曹某1与曹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4月5日,曹某2表示:“爸呀,你那个无锡的房款能不能先给我作为一下摇号新盘的认筹金呀,就是一个压在新盘里作为摇号资格的依据。还有就是我和林某现在不是已经有两套房了么我就需要把我武威路先做过户给到你们名下去也才能有这个资格……”曹某1表示:“你先审视一下是否有能力买得起2000-3,000万的房子……”曹某2表示:“我和林某分别按照61%:39%比例出资首付部分2,150万。我的首付来源于你真金路和无锡的房款,总计1,250万(其中50万是我暂时问你借来的周转),她的首付900万来源于她武威路19号楼这套500万(去除了现有房贷150万的净额)和他父母的曹杨路老房动迁房款400万……如果摇号未入围或者入围后未选中,认筹金将在单月30天内返还你的账户,同时再考虑下一个批次放盘新房里是否有我们看中的新房时会需要再次使用。”曹某1表示:“......简单地问你一句:武威路的39号房子过户到我这里,然后我将真金路的房子交由你出售,出售后房款作为你的新房投入,再给你认筹金300万”曹某2表示:“差不多是你说的这个意思......然后总计的从你这边拿到的真金路+部分无锡房款我们预计在1,250万(其中50万是我借用的你的养老金部分,这个我们也是作为最优先还款,一旦买房用款未来租房等留用有结余无贷款情况下就直接还给你50-100万),如果有房贷的情况下第一年先还你这50万,后续延后1年开始陆续还超过230万房贷的高额房贷部分。等于大约从你们这次无锡卖房490万和本身准备卖我武威路680万+30万车位,得到总计1,200万。调整为无锡卖房及真金路卖房的总计1440卖房款中我还是拿取1,200万房款(同时额外借用你卖了房后留用的养老金部分50万),总计我拿到1,250万作为买新房的本金(买房方案在最终确认后,50万要优先还你)……如果涨幅遇到高位了,我们也会考虑是否直接出售还清您这边所有养老金部分和银行贷款部分......”曹某1表示:“可以,我先划给你300万,然后真 金路挂牌,房子出售后房款归你们。武威路房子必须过户的话,去问一问过户税费多少”2024年4月8日,曹某2表示:去办理过户,然后大约需要26万的过户税和中“爸,明天我们介服务费,这部分我能先从你300万的认筹金里借用一下吗”曹某1表示:“300万你不是需要认筹的吗你现在借用,到时候认筹金怎么弄”2024年4月13日,曹某2表示:“最终我们放弃了上次跟你提到的第二个保利滨江的新盘,准备专心先去做第一个目标在静安大悦城对面的静安龙盛湾上的新盘......新房款的1,862万X现金部分我们总共计划出资1,600万首付,剩余262万还是通过房屋贷款,这部分会先把我们武威路19号150万的贷款提前还款掉,这样未来总计就只贷款262万,按照现在年度优惠的利率4.15%,月度还款1.38万,除去每月的1.08万公积金还掉剩余的3000/月房贷先用我们两人公积金余额来抵御8年。总计要出资的1750(1,600万首付+150万提前还贷)里我计划出资现金1,100万,林某出资现金650万,这1,100万中我真金路房款和你无锡房款支持的大约合计能有1,050万,可能就还需要问你借50万......那个打新的认筹金你先借给我可以吗……”2024年4月14日,曹某2向曹某1发送银行账号,曹某1表示:“.…..明天去划款给你400……”2024年4月15日,曹某1表示:“.…..那我转款了……查一下,收到款没有……” 三、2024年4月15日,曹某1向曹某2转账支付4,000,000元。 2024年4月18日,曹某2向林某转账支付100,000元;4月25日,曹某2向林某转账支付200,000元;4月26日,曹某2向林某转账支付50,000元;5月18日,曹某2向林某转账支付2,500,000元;5月20日,曹某2向林某转账支付200,000元;6月30日,曹某2向林某转账支付200,000元;7月1日,曹某2向林某转账支付150,000元;7月24日,曹某2向林某转账支付30,000元;8月22日,林某向曹某2转账支付1,000,000元;8月24日,林某向曹某2转账支付780,000元。 2024年8月25日,曹某2向案外人赵某转账支付2,000,000元,附言为“借款”。曹某1自认该笔2,000,000元系曹某2根据其指示向案外人转账支付,并同意在借款总额4,000,000元中予以扣除。 四、根据曹某2与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话录音显示,林某代理人表示:“因为我们现在不是有一个你父亲起诉你和林某两个人的案子嘛……我们两方立场是一致的,那看看有没有什么我们可以互相配合,能够去更好地去解决这个问题的……当时离婚的时候,你们也说好了,就是剩下一些现金在林某那里……”曹某2表示:“没有你所谓的说好。”林某代理人表示:“没有说好吗林某还跟我讲说,当时说好房子还给你,现金就留给林某。”曹某2表示:“这是两件事情。房子不叫还给我,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当时是因为我们有一个购买另一套新房子的一个需求,所以当时做了这个房子的过户,过到她母亲那边去啊。但是和所谓的现在现金在她那部分的情况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林某代理人表示:“那你们当时有没有说好就是现金给她,现金就归她了”曹某2表示:“没有。当时是现金留在她那边,是因为她当时还有我们在20年买了一套房子的一个房贷没有还掉,那个房贷还有将近一百四五十万。所以当时我是希望她用那现金去进行房贷的冲还的,但没有说这个现金是完全给到她的。”林某代理人表示:“还贷不是说好了,后来包括你自己好像跟她也说,那还贷不是你还在还吗”曹某2表示:“对,我在还没错啊……”林某代理人表示:“所以就是那个剩下的100多万现金,就是你意思就是说这个现金还是要还给你父亲。”曹某2表示:“呃,首先这个现金的话,当时我父亲是给到我们,就是刚才说的第一套房产变更到他母亲名下之后,其实我们当时就只有一套房产,就夫妻共同只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去购买新的房产,那么父亲也是为了支持我们把那个房产的一些认筹金给到我,我再转移给我前妻,然后她去进行认筹金缴纳,后来因为我们没有摇成功嘛,或者说中间摇的过程中没有得到我们想要的那个房子,然后最后我们是把这个认筹金又退回到了林某那边,当然她其中有一部分是已经给了我,就178万,那么剩下的话还有165万是没有回到我这边的。当然没有回到我这边不要紧,因为这一部分的钱款,其实对于我父亲来说,他是认为我们当时是在一起,还是一个婚姻存续状态,然后我们要合在一起去拥有或者说一起去背新的贷款,去住的一个新房子,那么他是把这笔资金取出来的,但是对于我父亲来说,他并不认为我们离婚之后这笔钱还是应该在我前妻这边……”林某代理人表示:“但是就是你父亲其实从来也没有跟她说过,或者说你也没有跟林某说过,之前是借的呀。”曹某2表示:“那这个钱怎么叫借的呢这个钱的用途是我们当时想买房子的认筹金,跟借或者不借没有任何关系啊,这个跟借有什么关系我们后来没有购买房子,这个钱就没有借或者不借这的意思呢。”林某代理人表示:“就是说当时父亲,包括你啊,你跟他说的之前是给你的”曹某2表示:“也没有,这个钱不叫给我们,这个钱是我们购买房子转移到我们这边,让我们去做认筹这件事情的,从来没有说是给我啊。从来不买房子的情况下,他怎么可能给我这些钱做什么用呢”林某代理人表示:“就是从来没有说过是送给你们”曹某2表示:“对。”林某代理人表示:“那以前有没有说过是借有没有说过是借给你们的”曹某2表示:“这个也没有说,这个没有说。我反正没有得到任何的明白资料来说是借或者是送,所以我觉得这里面第一也没有借或者送这两个选项嘛,但是他的初衷是他认为我们当时是婚姻状态,要去购买房子。他不能说当时给我们拿来去购买房子,这个行为他肯定是认可的,但是后来没买成,这个钱不还给他,他肯定是不认可的……” 五、本院于2025年4月4日向曹某2、林某送达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各方银行明细单显示,曹某1曾向曹某2转账支付4,000,000元,后曹某2将大部分款项转账至林某名下银行账户,林某亦曾向曹某2名下银行账户转回1,780,000元。原、被告一致确认曹某1向曹某2转账4,000,000元原系用于曹某2、林某购置房产的认筹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曹某1向曹某2转账的性质系借款还是赠与。曹某1主张该4,000,000元系曹某2、林某向其借款,曹某2亦对此予以确认,林某则辩称该笔款项系曹某1赠与两被告。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曹某2与曹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曹某2曾明确表示“如果摇号未入围或者入围后未选中,认筹金将在当月30天内返还你的账户”“打新的认筹金你先借给我”,另根据曹某2与林某代理人的通话记录显示,曹某2亦曾表示“这个钱不叫给我们”“从来没有说是给我”;第二,从款项的用途来说,曹某1向曹某2转账的用途系用于曹某2和林某共同购置房产,然其后曹某2、林某并未购置房产,在曹某1并未明确表示将款项赠与曹某2、曹某1的情况下,根据曹某2与曹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应当予以返还;第三,在曹某1向曹某2转账支付4,000,000元之后,曹某2根据曹某1的指示向案外人出借了2,000,000元并备注“借款”,在曹某2向案外人转账支付2,000,000元之前,林某向曹某2转账支付了共计1,780,000元,两被告的行为亦与林某所辩称的赠与关系不符。综上所述,本院对于林某关于该4,000,000元系曹某1赠与曹某2、林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该4,000,000元系曹某1出借的款项。 关于借款返还的问题。曹某1向曹某2转账支付4,000,000元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亦确认该笔4,000,000元原系用于两被告共同购置房产,且曹某2收到款项之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入林某名下银行账户,故本院认为该4,000,000元借款系曹某2、林某的共同债务,应当由曹某2、林某共同清偿。现曹某1自认其中2,000,000元已经曹某2账户出借给案外人并同意扣除,该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与法无悖,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曹某2辩称剩余款项现在林某处,故应由林某清偿,林某辩称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债务,故应由曹某2清偿。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及约定不足以对抗第三人,故本院对于两被告的辩称意见均不予采信。林某另辩称即使曹某1向曹某2的转账系借款,借款金额也仅有500,000元。本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曹某2单方的陈述,且微信聊天记录中500,000元对应的系“你卖了房后留用的养老金部分50万”而非本案中涉诉的4,000,000元,故本院对林某该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 关于曹某1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曹某1向曹某2、林某出借款项,后曹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曹某2、林某亦未予归还,确给曹某1造成利息损失,现曹某1主张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酌情确定曹某2、林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曹某1自2025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 关于林某要求在本案中一并曹某2、林某共同债务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处理曹某1与曹某2、林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且曹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于曹某2与林某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均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某2、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某1借款2,0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原告曹某1自2025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某2、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建泉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宇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