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5)沪0114民初4561号
王某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姚某,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2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刘某1、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00元;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偿还所有借款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25日被告刘某1与原告通电话,因父母年龄较大需要就近照顾,计划在本小区购买一套房子,但缺少首付款。基于多年友情考虑后,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划款共计300,000元至被告刘某1账号,分别是200,000元和100,000元。在此期间,双方约定2024年8月初先行归还100,000元,另200,000元于2024年9月中旬归还,但2024年10月8日被告刘某1告知原告,被告姚某于2023年10月之后就不再承担家中开销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由于被告刘某1的经济来源仅为工资,该费用全部用于家中开销和抚养儿子因此无其它余款可偿还原告。据被告刘某1所诉,被告姚某于2023年12月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判决维持婚姻。在此情况下,令被告仍无法承诺归还借款,令原告顿某,故原告涉诉。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1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姚某辩称,1、原告王某在不知道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且没有和另一被告姚某沟通的情况下,私下和刘某1达成借款沟通,属于王某和刘某3之间的个人借款。原告应该对自己的财产有保护意识,若产生损失属于个人行为失当。2、2023年9月被告刘某1提出离婚,提出离婚后被告刘某1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期间以下跪,威胁等各种手段胁迫姚某作为见证人签署王某借款合同等,并非姚某自愿签署,胁迫过程中姚某父亲全程在场,可做人证。3、案号:(2025)沪0114民初5790号,被告刘某1起诉离婚,起诉状提出2023年10月购买上海市嘉定区房产中所有首付款,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均由被告刘某1一人承担。因此本案涉及的王某民间借款纠纷中的30万元借款用于该房产的首付款中,皆由被告刘某1个人承担。4、借款协议中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此借款与配偶姚某无关联,因还款违约也由刘某1个人承担。5、借款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抵押物为上海市普陀区,价值300万元,刘某1违反还款协议,可处置抵押物。综上,本案所涉借款之债属于被告刘某1的个人债务,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影响被告姚某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23年9月23日,被告刘某1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表示同意。2023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刘某1银行转账200,000元、100,000元,合计300,000元,载明:借款给刘某1买房。同日,原告在微信中告知被告刘某1已转账,要求借条在国庆节交付;被告刘某1表示知晓,同意国庆节送借条。 2023年9月29日,原告在一份打印的借款合同甲方处签字,被告刘某1在乙方处签字,被告姚某在乙方配偶处签字,打印借条合同内容如下:甲方一(出借人):王某;甲方二(出借人):潘宇威;乙方(借款人):刘某1:乙方还款保证人:刘某2。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二、借款用途为:购买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以下简称1705室房屋)使用;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市场利息----%,按听(天)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2年3个月,从2023年9月起至2025年12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保证条款:1、借款方用上海市普陀区价值300万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持证人:刘某1、刘某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4、乙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1%的违约责任。3、乙方尚存婚姻期间内,此借款与配偶无任何关联,因此乙方违约仅个人承担。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年10月7日,被告刘某1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1705室房屋。2023年10月27日,1705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刘某1名下。 2024年10月8日,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刘某1表示:“姐妹,你说好今年8月还10万,9月底前全部还30万,今天已经10月8号了,怎么一点动静都没有什么情况”,被告刘某1回复:“嗯嗯嗯,家里发生了些事情,姚某不愿抚养孩子,我现在一个人养孩子没法存钱了”。 另查,2024年4月18日,本院受理被告姚某起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沪0114民初10597号,该案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被告姚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25年2月10日,本院受理被告刘某1起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沪0114民初5790号。鉴于两被告的婚姻状况,原告涉诉。2025年1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审理中,两被告一致确定被告刘某1名下的1705室房屋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借款300,000元用于购买1705室房屋。针对借款合同,原告认为,借款合同上原告配偶潘宇威没有签字确认,借款合同对出借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本案所涉借款系被告刘某1出面所借,所借之款用于购买的房产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借款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返还。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意发生在2023年9月23日,于2023年9月28日由原告向被告刘某1交付借款后,原告与被告刘某1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上所列合同主体没有全部签字确认,借款合同本身没有成立,然根据原告于2023年9月29日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刘某1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具体合意内容,即原告知晓在婚姻关系中被告刘某1承诺一人清偿的意思表示,并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因此,基于合同约定,不论借款之债的用途,本案所涉借款债务依据合同内容判断就是被告刘某1的个人债务,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刘某1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刘某1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责任。被告姚某抗辩,不同意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刘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刘某1负担。被告刘某1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伟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何雪梅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