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粤05民终1412号
姚广安、吴文华、高文燕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广安,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华,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燕,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大万,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广安、吴文华与上诉人高文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广安、吴文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上诉人高文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大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姚广安、吴文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高文燕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179426.6元。3.判令高文燕支付逾期利息,以1179426.6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6%计,从2018年3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4.判决高文燕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姚广安与吴文华是夫妻,高文燕与吴锦文是夫妻。吴锦文与吴文华是兄妹关系,本案是亲属之间的两个家庭的民间借贷纠纷。因高文燕夫妻向姚广安夫妻借钱用于家庭各种用途,后因未能偿还债务,高文燕夫妻提出用以房抵债的方式偿还各种欠下姚广安夫妻的借款。因吴文华有私心,当初袒护着娘家人未与丈夫姚广安协商就在微信中擅自免除了其哥嫂以房抵债后尚未偿还的大额债务。当姚广安事后得知吴文华擅自免除了高文燕夫妻的大额债务后,表示不同意,吴文华无权擅自代表姚广安处分夫妻共同大额财产,吴文华擅自免除高文燕夫妻的大额债务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丈夫姚广安的合法利益。得知此事后姚广安及时与高文燕通过微信文字和视频通话以及亲自到汕头家中等各种方式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务。姚广安单独一人在汕头向高文燕追认债务过程中,遭到了汕头多人的暴力威胁、死亡威胁、胁迫姚广安同意吴文华免除高文燕的大额债务,阻止姚广安出售涉案房产,并敲诈勒索5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高文燕向吴文华出具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姚广安夫妻没有支付分文购房款,称房子是受到胁迫过户,要求解除已经生效的购房合同。于是姚广安向汕头法院提出法律诉讼:依法要求高文燕偿还被吴文华擅自免除的大额债务,及要求高文燕腾空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案的焦点是:吴文华是否可以代表姚广安免除高文燕大额债务。 一、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内容遗漏。一审判决书中遗漏了所有关于姚广安与高文燕的微信证据内容和姚广安在汕头家中向高文燕追认债务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的录音证据事实内容,导致案件中最关键、最重要、最核心的人物姚广安的一切追认债务行为缺失,导致案件焦点转移,导致判决错误。 1、一审判决书中人物关系认定遗漏:在一审判决书中遗漏重要人物之一姚广安。判决书第8页上数第4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吴锦文已于2018年2月25日死亡,其生前与高文燕系夫妻关系。吴文华与吴锦文在微信聊天中互称兄妹,吴文华与高文燕在微信聊天中互称姑嫂。”实际的事实是:姚广安与吴文华系夫妻关系。吴锦文已于2018年2月25日死亡,其生前与高文燕系夫妻关系。吴文华与吴锦文在微信聊天中互称兄妹,吴文华与高文燕在微信聊天中互称姑嫂。姚广安与高文燕在微信聊天和录音中互称嫂子、广安。 2、一审判决书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认定遗漏:遗漏姚广安与高文燕全部的微信聊天内容,导致判决错误。姚广安与高文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下内容:2018年3月24日,高文燕称:“广安:听小叔说你这几天要一对一找我谈,我等了将近五天了,请问是什么情况房子的过名我是签了大概20天的了。如果这五十万是我拿来过生活的,我确实没有必要急,问题是我拿来还贷款的。”2018年4月17日,姚广安称:“锦文哥和文燕嫂子欠款清单:1)吴奕瀚心脏手术费6万2)嫂子购买汽车10万3)哥跟嫂子公司做生意需要垫付资金10万4)买汕头第一城房子的首付款50万5)那哥叔叔店房产证被哥拿去贷款30万6)哥手术费6万7)哥手术初愈休养费10万8)哥癌症转移到淋巴,小叔打电话让我们帮忙还哥信用卡欠款15万(哥跟小叔说信用卡套现总欠款是30万,小叔敏玲帮忙出了15万,但是这笔款我们已经在2017年8月份暑假回国当面还了小叔和敏玲,就是下面提到的人情债20万9)爸哥两人的风水费用10万(计147万)10)2017年8月份替哥嫂还人情债60万(玲姐20万,那哥叔叔20万,小叔和敏玲共20万)8月份给了4万元11)2017年9月21号广安去广州帮忙还掉哥两张信用贷款卡共95万。当天下午广安和哥一起去广州皮具城附近的招商银行又取出2万现金交给了哥去看病12)文华向陈英在2017年11月份借了5万看病。2017年12月份陈英自己单独给哥汇了3万买口服化疗药13)2018年2月10号还掉房子贷款100万(向敏玲借,3个月内还)14)2018年2月15号广安帮哥还信用卡50万15)两张信用卡广安和文华名下信用卡9万2千元(都是哥借去透支所用,文华在2月份查出来的欠款只有6万多,我们于3月23日查证后才知道未出账单太多了,都是设置了分期还款,总的欠款达到9万2千多)(计322万2千)以上所列所有款项一共合计475万2千元,因汕头房子属于哥嫂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哥嫂共同签字同意后才能完成抵债过户委托公证,同样道理哥嫂夫妻共同所欠我们的债务也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我们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单独一方也无权擅自决定处理任何一笔外债(文华擅自主张免掉前面9项外债共147万的事情是未经过我协商同意的,是无效的。),现我们夫妻共同决定如下:因房子已经按照约定的:单价14000元X面积252.83平方=3539620元抵扣于所欠部分债务完成过户。现剩余债款为:总欠款4752000元-3539620元房款=1212380元尾款。这债务嫂子要写下欠条和归还日期,尽快归还。”高文燕回复一张微信截屏,微信截屏内容如下:吴文华称:“你的意思是不更名是吗”高文燕称:“不是,我是说房子抵后还欠的话”。吴文华称:“那些不会让你再还了”。高文燕称:“你能做主”吴文华称:“可以的。亲兄弟哪能算那么清楚。”姚广安称:“你去当地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夫妻单独一方擅自减免他人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高文燕称:“不需要去,明天我问过锦文爸妈,如果他们认可,我就给你答复,因为里边有大把有我不知道的”。“钱可以慢慢赚,一旦他们认可,我跟小孩都会还的。”“很多事情比钱重要,放心,我会给你答复的”。“明天给你答复,安心去睡觉吧”。2018年4月23日,姚广安称:“你去冷静一下”。2018年5月4日,姚广安称:首先:请你30天内搬离出去…其次:我再一次把下面的事实罗列出来,事实欠款清单如下:…总欠款4752000元-3539620元房款=1212380元尾款。这债务嫂子要写下欠条和归还日期,尽快归还……广安携文华写于2018年5月4日”。 3、一审判决书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认定遗漏:遗漏吴文华与高文燕的部分重要微信聊天内容。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4-26页,第9页第1-14页,认定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的聊天记录,遗漏一些重要可以帮助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件的事实,这些聊天证据正好印证高文燕虚假陈述的事实,也能印证高文燕知情以房抵债欠的欠款金额。吴文华与高文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下内容:2017年8月23日吴文华称:“小叔和敏玲的二十万早上姚广安打给小叔他们了”。高文燕称:“好,谢谢广安跟小姑!”(当时总欠款为204万)。2017年9月15日高文燕称:“他下午也说因为这个病他欠了你跟广安很多人情债。”(当时累积总欠款为204万)。2017年10月27日高文燕称:“我刚才中跟她聊天,有暗示他先把一些事情处理掉”。吴文华称:“他怎么说”。高文燕称:“例如把我们的房子转给你们,实在是欠你们太多的钱。”“他说好”(当时累积总欠款为301万)。2018年1月21日高文燕称:“这个合理的,我也从来没有说过他什么。哪怕他留给我大把债务。倒是你确实帮了我们很多。我跟他是合理的,你就不一样了。这两年要不是你,估计我们早就把房子卖了。因为锦文一病我就提议卖房子的。”2018年2月8日:高文燕称:“这样的话我有一个要求,按照市场价估这套房子有多少钱。看看能不能还清你的欠款。”.....吴文华称:“按照一万四来算258平的话是360万。”高文燕称:“那锦文现在欠你多少钱”、“里边还有100万欠款,还有银行几十万”。吴文华称:“暑假人情债60万,姚广安九月份还了95万,房子里的贷款100万,信用卡暑假的时候80万左右,不知道现在多少,其他的不算基本就要这个数”。高文燕称:“现在已经就是房子的价值了”“其他的我来问他”“我也知道你很为难的”“我同意还你们钱”“但是我们目前确实需要帮助,所以我才硬着头皮”.....吴文华称:“要更名就需要先拿一百万贷款,所以我去跟二妹借,他说现在手上没有现金”。高文燕称:“反正我现在的重点是锦文的病情进展,债务说清楚的话,我都认”“我还不起的话,我的孩子还你,你跟广安说放心”“我不会赖账的,让他不要因为这事跟你有矛盾”“欠债还钱合理的,不是有钱没钱的问题。这点道理我懂的”“就是需要时间慢慢还”“就当帮嫂子一个忙,让我慢慢还”。吴文华称:“你的意思是不更名是吗”高文燕称:“不是,我是说房子抵后还欠的话”。吴文华称:“那些不会让你再还了”。高文燕称:“你能做主”吴文华称:“可以的。亲兄弟哪能算那么清楚”。高文燕称:“感谢你让我没有了债务”。2018年2月9日,高文燕称:“我一直就打算过户的”“因为嫂子我也是有志气人”“锦文万一的话,我就带小孩去租房住,房子你随时可以套现”“爸妈要跟我的话,也一起”“我早上问了锦文,他说你说的数字对的,但是信用卡加上微粒贷大概是百万”“360-60-95-100(房贷)-100(信用套支),刚好抵债”。“麻烦你去处理,到时我签名就好”.....吴文华称:“所以要处理这是首先要把这一百万贷款还了取消银行抵押才可以去交易中心”。高文燕称:“等以下我打电话给老叔,让他帮忙”“他昨天跟我说过一句话,只要能减少锦文的压力,他一定想办法”。高文燕称:“我无所谓,反正你哥病情是我的中心,其他的只要他欠的我都认,我还不了就铭悦跟奕翰还”。 4、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姚广安、吴文华提供的招行账户汇款分类明细遗漏。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8-13行:一审判决书称姚广安、吴文华夫妻从2008年11月23日至2018年5月5日的总转账是错误的。正确的是2007年11月至2018年5月5日的总转账。第一笔2007年11月是现金汇款到吴锦文名下,高文燕儿子先天心脏有问题需要动手术的手术费。这笔款高文燕已经认可金额和用途,只是抗辩的是姚广安、吴文华赠与,但是给不出证据证明。一审判决书认定姚广安、吴文华总转账500多万,即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总汇款流水清单往来明细》里已明确列出各个总款明细。计算公式:总转账560多万-姚广安、吴文华汇给高文燕的人情往来款24410元-高文燕丈夫吴锦文还款805940元-高文燕汇给姚广安、吴文华的人情往来随礼款代购款等51137元-以房抵债房款3539620元=诉讼请求的总欠款1179416.6元。认定书中遗漏姚广安、吴文华已经提交了高文燕已经有清偿部分借款的事实。这些数据对审理本案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5、一审判决书遗漏显示关于吴文华与高文燕双方以房抵债约定实际房款的计算方式为:单价14000元/平方米X房产证面积252.83平方米=总房款3539620元。一审判决书中称:“2018年3月1日,吴文华与高文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抵债房产转让给吴文华,转让价款为1470000元。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吴文华核发了上述房产的权利证书,号码列粤(2018)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16397号。”该处实际的事实是:2018年3月1日,吴文华与高文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抵债房产转让给吴文华,房产结算实际转让价格为:单价14000元/平方米X房产证实际面积252.83平方米=3539620元,姚广安、吴文华已经将房款提前按照高文燕夫妻的授意,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以不同的汇款交付方式预付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签订的房子价格为1470000元。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吴文华核发了上述房产的权利证书,号码列粤(2018)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16397号。 6、一审法院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中不能引用双方有重大争议的证据内容作为判决依据。《解除合同通知书》由姚广安、吴文华录音证据23中已经得到佐证是高文燕与官大万故意恶意捏造的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2019年6月6日,高文燕向吴文华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其与吴文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解除。”该处实际的事实是: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是虚假的,该内容是高文燕在官大万律师的教唆下写出的。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吴文华是通亲情,趁人之危,强迫高文燕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实际该房产市场价值是360万以上,吴文华确以147万结算过户,显失公平,且至今房款分文未付。”高文燕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濠江区人民法院和汕头市仲裁委员会做出虚假诉讼。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3中,2019年5月5日的录音证据中吴锦文爸爸称:“高文燕现在找的这个律师的意思就是当时这套房子是强迫过户的。”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0中,2018年10月14日的录音证据中高文燕称:“我们以房抵债是一种公平交易”。高文燕在一审中的陈述违背事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包括拘留,罚款。请求二审法院:对吴文华与高文燕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定合同有效。请求二审法院对吴文华、姚广安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单价14000元/平方米X房产证面积252.83平方米=3539620元的结算方式,按照以房抵债的方式提前预支交付高文燕,完成以房抵债协议的事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二、一审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和转移案件争议焦点。 第一、一审法庭在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遗漏归纳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焦点:1、遗漏了姚广安拒绝吴文华免除高文燕债务的行为并向高文燕进行追认吴文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事实。2、遗漏了吴文华是否可以代表姚广安免除高文燕大额债务法律适用争议焦点。一审法庭在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向双方当事人归纳案件任何争议焦点,更没有就本应该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两次庭审笔录中均未归纳记录案件任何争议焦点。判决书中遗漏案件争议焦点事实,存在重大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严重损害姚广安、吴文华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一审判决书中遗漏了姚广安拒绝并向高文燕追认吴文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事实,姚广安系吴文华的丈夫,吴文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姚广安拒绝并追认后,吴文华的处分行为无效。一审中,姚广安、吴文华通过提交证据、在庭审中陈述发言以及代理词中,以及庭前、庭后与主审法官通电话多次说明该案件事实和焦点。但是在判决书所有关于姚广安不同意吴文华擅自免除高文燕大额债务,并多次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务欠款的事实痕迹全部隐匿屏蔽。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清单目录和高文燕提交的证据清单目录里所要证明的重要内容被一审法院篡改、隐匿、变造。一审法院遗漏该事实,隐匿该案件关键事实真相,导致判决错误,严重损害了姚广安、吴文华的合法权益。 第三、一审法院因隐匿了争议焦点案件事实,导致争议焦点被转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事实推定错误。1)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吴文华与高文燕对以房产抵偿全部债务达成一致意见,这也就表明法院认为吴文华对超出抵债房款数额部分属于吴文华与高文燕协商放弃主张权利。另外一方面一审法院又认为不存在吴文华免除债务的情形,其论述自相矛盾。2)一审法院用了隐讳的方式,用事实推定来认定事实:吴文华可以代表姚广安给高文燕免除夫妻共同债权的行为。所以才有一审判决书称“在高文燕于2018年3月16日将房产过户登记到吴文华名下后,高文燕对两原告的全部债务已结清”这一说法。这是一个严重认定事实错误,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转移案件焦点:把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转移成吴文华单独一人与高文燕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对金额事实推定错误:“姚广安、吴文华总借款4719046.6元-高文燕以房抵债房款3539620元=0元。”才有高文燕就不欠姚广安、吴文华钱了,也不存在吴文华免除高文燕债务的情形。一审法院对事实推定错误,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中认定了姚广安、吴文华转账总额500多万的事实自相矛盾。以此作为借口称姚广安、吴文华证据不足,驳回姚广安、吴文华起诉请求。一审法庭是通过隐匿案件焦点真相,结合一审法院遗漏认定事实,事实推定错误,才导致此错误的判决。 第四,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夫与妻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吴文华未经其丈夫姚广安的同意,擅自处分了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价值较大的财产,本身就是对家庭生活重大事项的决定,超越了夫妻的家事代理权范畴,严重侵害了姚广安的合法权利,吴文华擅自免除高文燕债务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姚广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对吴文华处分行为拒绝并向高文燕追认,吴文华免除高文燕债务的行为无效。更重要的是,一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该微信聊天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认定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判决书中自相矛盾。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重要案件焦点事实,严重损害了姚广安、吴文华的合法权益。 第五、一审法院篡改、隐匿、变造姚广安、吴文华和高文燕证明目录里所要证明内容,是为了隐匿案件焦点人物姚广安事后做出拒绝和向高文燕追认债务的事实。一审判决书引用当事人证据目录证明内容时,隐匿并遗漏了所有关于姚广安拒绝并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务事实的所有姚广安与高文燕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判决书中遗漏了姚广安、吴文华所列举的姚广安、吴文华证据目录中所有关于姚广安回汕头家中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务时,高文燕教唆他人阻止姚广安与买家签订涉案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姚广安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发出死亡威胁、要求必须把高文燕一百多万债务予以免除、敲诈勒索再给高文燕50万元等证据和重要案件事实。 第六、以下内容是一审庭审笔录中记载关于姚广安不同意吴文华擅自免除高文燕大额债务,并多次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务欠款的事实陈述。一审法庭第二次开庭法庭调查阶段,庭审笔录第8页上数第3行真实记载内容如下:审:2018年2月9日上午7点半发过微信给吴文华,该信息内容是不是你发的?被告:是我发的。审:2018年2月8日下午11点34分发的信息......该信息是不是你发的?被告:是的。审:原告有没有与被告聊过以上信息?原代:有。审:“债务清了”是什么意思?原代:吴文华单方面免除了兄妹债务,但是姚广安不同意。依据一审法庭第二次开庭庭审视频回放记录还原文字版真实内容如下:审:她说债务清了,是不是你们是可以的?原代:这个也就是后来起冲突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这个是原告吴文华单方面免除了她娘家的债务,这也是后来起冲突,姚广安两次来追债,也就是本案起冲突的一个根本的原因,后面诉讼的原因。就是因为她单方面免除了被告后面的债务。免除了债务,然后姚广安在2018年4月份,就是已经取得房产证之后,2018年4月17日开始到2018年5月4日,姚广安一直在微信上向被告来主张不同意吴文华擅自处分夫妻之间的共同债权。这个处分已经超越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且发了对账单给她,这是微信的对账,包括后来两次2018年10月份国庆节前后,包括2019年五一节前后,两次回来就是跟对方要对账。主要起冲突就是她单方面免除了娘家的一百多万的债务而产生的。这个原话是吴文华说的。吴文华也有这个意思,本案的原告之一。她想免除,就是说房子抵债之后,亲兄弟不用算得那么清楚。这确实是她说过。但是姚广安一直不同意。就是这个原因。以下是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关于姚广安不同意吴文华擅自免除高文燕大额债务,并多次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务欠款的事实陈述的庭审笔录。高文燕的辩论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庭第二次开庭法庭辩论阶段,姚广安、吴文华发表辩论意见,庭审笔录第11页下数第4行真实记载内容如下:原代:原告二于2018年2月8日在微信中免除被告大额债务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且被告不属于善意取得,免除大额债务行为超越了夫妻家事代理的范畴,原告一于2018年4月17日得知后在微信中向被告做出拒绝并进行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二免除债务的行为无效。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一审法庭第二次开庭法庭辩论阶段,高文燕发表辩论意见,庭审笔录第15页上数第12行真实记载内容如下:被代:如果按原告所说,单方面免除债务无效,当然房产过户也是无效的。 三、一审判决书关于欠款金额依据事实法律推定错误。首先,一审法院在“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处,一审法院认定了姚广安、吴文华转账总额500多万的事实。相当于认定了姚广安、吴文华提交证据12:《总汇款流水清单往来明细》里已明确列出各个总款明细。计算公式:总转账560多万-姚广安、吴文华汇给高文燕的人情往来款24410元-高文燕丈夫吴锦文还款805940元-高文燕汇给上诉的人情往来随礼款代购款等51137元-以房抵债房款3539620元=诉讼请求的总欠款1179416.6元(未抵掉房款,总借款就是4719046.6元)。其次,在“本院认为”处一审判决书认定:“本院认定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应属有效”。就是一审法院认定姚广安、吴文华的诉讼请求1179416.6元成立,或者是未抵掉房款,总借款就是4719046.6元应受法律保护。最后,一审法院依据上面的事实进行法律推定结果又变成:“在高文燕于2018年3月16日将房产过户登记到吴文华名下后,高文燕对姚广安、吴文华的全部债务已结清”。一审法院对事实的法律推定的公式是:总借款4719046.6元-以房抵债房款3539620元(单价14000元每平方米X房产证实际面积252.83平方米)=零元。最后一审法院又认定“亦不存在吴文华免除高文燕债务的情形”。如果:总借款4719046.6元-房款3539620元=0元的话,那一审法院依据事实法律推定是正确的。但是谁都知道他们两者相减是不等于零的。 四、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对事实认定错误,对事实推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一审判决书引用驳回姚广安、吴文华的第二条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对于该案件最基本的债权本金的基本案件事实,庭审中,姚广安与高文燕核对部分借款汇款金额与用途,其中一笔6万元的汇款用途系高文燕儿子吴奕翰出生时生病做心脏手术的手术费,高文燕称金额正确,用途正确,但高文燕主张是姚广安赠与,但高文燕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其中一笔6万元的汇款用途系高文燕购买汽车款,高文燕称金额正确,汽车系丈夫为其购买,但不知情丈夫购车款的来源;其中一笔50万元的汇款用途系高文燕夫妻购涉案房的首付款,高文燕称金额正确,但不知情丈夫购房款的来源,称其丈夫不会虚荣到借钱买汽车买豪宅的地步。姚广安与高文燕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核对部分借款汇款金额与用途的内容被书记员当庭遗漏,双方核对借款汇款金额内容未能体现在庭审笔录中。庭后姚广安、吴文华向一审法庭依法提交了《第一次开庭依据视频回放整理完整版开庭笔录》和《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法将庭审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审理案件。2)一审庭审中高文燕抗辩称此汇款金额系双方生意往来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款项,庭审中姚广安、吴文华要求高文燕提供证据,但高文燕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反而庭后姚广安、吴文华又提交了证据第25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高文燕丈夫与他人有合伙购买比特币的生意往来,造成高文燕丈夫欠他人款项的事实,高文燕丈夫与他人分别通过微信向吴文华陈述该事实,吴文华通过微信转告他人应该直接向高文燕追要与其丈夫比特币合伙生意的欠款。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不存在任何生意往来的关系。3)庭后姚广安、吴文华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姚广安与主审法官电话沟通案情时请求法庭申请调查取证高文燕丈夫名下银行卡收取的其中部分借款四笔大额汇款共计101万元的实际资金流向和用途,这四笔欠款属于房产以房抵债前的欠款部分。主审法官在与姚广安、吴文华电话中明确回复姚广安、吴文华:“法庭不予以批准申请调查吴锦文名下4笔大额借款汇款的原因是:高文燕在庭审中已经明确承认所有借款汇款金额都已经全部收到,姚广安、吴文华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不需要再向法庭举证了,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高文燕。”4)姚广安、吴文华收到一审判决书时还没有收到《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在姚广安打电话向一审法院催要之后,一审法院才补寄出了一份书面《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这是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该《通知书》中却以姚广安、吴文华错过举证期和该调查取证跟本案并无法律关联性为由而拒绝了姚广安、吴文华调查取证的申请。5)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已对姚广安、吴文华的银行流水证据,欠款汇款单里的债权人资格都予以事实认定(详细请见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8-13行)。并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该借贷关系有效且受法律保护。综上,姚广安、吴文华在一审中实际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姚广安、吴文华已经充分完成举证责任,高文燕举证不利并做出虚假抗辩,姚广安、吴文华又提交新证据证明高文燕抗辩是虚假陈述。姚广安、吴文华已经超出法律要求,做多一步程序对高文燕当庭空口抗辩的理由进行举证并质证。姚广安已经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和录音证据,证明了姚广安拒绝并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务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一审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多处错误,一审判决中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错误,导致错误判决。 五、一审对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录音18-23和高文燕提交的与吴炳农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判决不予采信,此认定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对已经经过高文燕确认质证的录音证据,和经过姚广安、吴文华质证过的微信证据列入判决书中不予采信系错误认定,无法律依据。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微信和录音中的对话人物的身份真实性均表示认可,真实性无异议。高文燕称录音中都是汕头的亲戚朋友们为了帮助调解双方的问题而进行的对话内容。庭审笔录中真实记载了全部质证内容。姚广安、吴文华对高文燕提交的与吴炳农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姚广安、吴文华不认可是高文燕把所有房产更名后的微信截屏拼凑到房产更名前的微信截屏时间归类里,恶意捏造事实,不认可高文燕把真实的微信聊天截屏进行裁切的行为。两次庭审的庭审笔录中也记载了双方对微信和录音证据的真实性的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高文燕与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姚广安、吴文华在2020年5月27日向一审法庭提交了对高文燕当庭证据突袭的共19项证据做了一份《原告当事人庭后质证意见》,同时也提交了《原被告同一微信证据比对》,该比对里边有完整的吴文华与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高文燕提交的与吴炳农的微信记录不完整,断章取义,将房产更名后发生的事嫁接到房产更名前,黑白颠倒、歪曲事实,辩称是姚广安、吴文华在房产更名前对高文燕的承诺,该组证据真实性有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原被告同一微信证据比对》作为印证,法庭应予以采信。只是内容正好可以印证姚广安、吴文华的证据和陈述的真实性。可以印证高文燕的虚假陈述。高文燕提交与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正好可以印证姚广安、吴文华的民间借贷诉讼请求的事实真相。印证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录音19-21里的内容真实性。印证高文燕辩称姚广安、吴文华承诺给高文燕买套小房子和给50万是在姚广安受到死亡威胁、恐吓胁迫、敲诈勒索后为了保命做出的被迫妥协,是房产更名后发生的事,高文燕故意嫁接到房产更名前,说姚广安、吴文华在房产更名前给予的承诺。印证了姚广安第一次回汕头拒绝并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务事实。印证姚广安回汕头要卖掉涉案房产时遭受高文燕教唆其家属一起阻止姚广安与约定好的买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事实。印证了吴炳农是幕后策划者,在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录音证据21《2018年10月15日姚广安拿户口薄离开汕头家最后十分钟录音里》,高文燕称:“老叔(吴炳农)说这本户口簿不能给他(姚广安)拿走……他(吴炳农)说他要来做这个坏人……谁要主持就听谁的,要不然又被他(吴炳农)埋冤说我们又不听他的……”。吴炳贵接过电话称:”炳农啊…”吴炳农明确下达命令给户主吴炳贵称:“这本户口薄不要给他(姚广安)。不要拿给他……不要拿给他,不要拿给他……就说是我(吴炳农)说的”。高文燕提交的与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正好印证高文燕提交的19项证据大多被删除,篡改时间顺序,胡乱拼凑,达到歪曲事实、黑白颠倒的目的,印证高文燕虚假陈述的事实。印证了高文燕的债务担保人黄辉强多次当着姚广安、高文燕,吴锦文父母,及林燕玲夫妻和众多亲朋好友的面前亲口承诺会对高文燕所有欠款债务会负责到底,高文燕还不起的话黄辉强承诺会负责偿还。 第二、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录音证据18-23。首先,在2020年8月14日第二次庭审中,高文燕第二次证据突袭,提交证据20:录音证据和文字同步。且一审法院对高文燕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录音与高文燕提交的录音23是同一份录音内容。只是高文燕提交的录音20是不完整的,总长时间4分44秒。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3的三段录音总长是4个多小时。姚广安、吴文华还提交了《原被告同一录音证据比对》。所以双方提交的同一录音证据,正好可以互相印证录音里的身份。录音中对话人物:姚广安、吴文华(通过微信视频)、高文燕、高文燕债务担保人黄辉强、朋友林燕玲与海兄夫妻、吴锦文父母二人、姚广安爸爸、吴展鹏(吴锦文表哥)。其次,该录音是发生在姚广安第二次回汕头2019年4月30日,是房产更名后的事,姚广安又一次回去跟高文燕追认债务的事实。高文燕提交的证据20想要证明的内容却是说“姚广安、吴文华在房产更名前承诺买套小房子给父母住及支付高文燕50万元,后来拒不履行的事实”。足以证明高文燕又是通过篡改时间、移花接木将房产更名后发生的事嫁接成房产更名前姚广安、吴文华对其承诺,完全是恶意捏造事实虚假陈述。高文燕在汕头仲裁庭《仲裁答辩状》里称:“房产更名后姚广安、吴文华不履行承诺购买一套小房子给父母住和支付高文燕50万”。在《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称:“房产更名时承诺支付房款及置换一套房产供高文燕居住,也拒不履行”。高文燕在不同的地方陈述是不一样的。一会说房产更名前,一会说房产更名时,一会说房产更名后,一会说姚广安、吴文华承诺给父母买一套小房子,一会说承诺给高文燕买一套小房子,一会又说承诺涉案房子留给高文燕住…只有是虚假的才会在不同的地方陈述不一致。最后,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完整版三段录音可以完整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高文燕录音中称:“欠款都是丈夫吴锦文借的,应该去找吴锦文偿还,谁借的钱应该找谁还。录音中吴锦文父母确认全部欠款金额,但是强迫要求姚广安、吴文华予以免除。 第三、该些录音证据与本案基本案件事实具有紧密的联系作用,便于法庭查清楚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其目的是为了隐匿本案焦点人物姚广安得知此事后拒绝吴文华免除高文燕债务的高文燕追认债务的事实真相。一审庭审中,高文燕不承认是她自己教唆高升亮等人对姚广安进行的威胁恐吓和敲诈勒索,高文燕认为是高升亮等人的个人主动自愿行为,与高文燕本人无关。高文燕认为录音中的人物是为了解决家庭矛盾愿意参与调解而进行的个人主动自愿行为。参见一审法庭第二次开庭庭审笔录中第4页,第5页内容,高文燕对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录音证据18-23的质证意见文字版。 六、一审法庭认定事实错误,采信高文燕的虚假陈述50万元列入判决书中作为对事实法律推定的依据。 第一、在一审判决书中称“两原告认为抵债后高文燕尚欠两原告1179426.6元,高文燕则认为抵债后原告反而应向高文燕支付房款50万元。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房产以物抵债前的欠款金额”。一审法庭以此为理由,认定即便已确认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法前提下,也不能单独依据姚广安、吴文华的陈述单纯对上述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进行结算来确认欠款金额系程序认定错误,此认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庭采信高文燕未经举证的口头虚假陈述诉求,并在判决书中引用作为事实判决的依据,做出错误的认定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高文燕提出的50万元第一次出现的时间是在一审法庭遗漏的姚广安与高文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姚广安提交的姚广安与高文燕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下内容:2018年3月24日,高文燕称:“广安:听小叔说你这几天要一对一找我谈,我等了将近五天了,请问是什么情况房子的过名我是签了大概20天的了。如果这五十万是我拿来过生活的,我确实没有必要急,问题是我拿来还贷款的。”2018年4月17日,姚广安称:“锦文哥和文燕嫂子欠款清单:1)吴奕瀚心脏手术费6万2)嫂子购买汽车10万3)哥跟嫂子公司做生意需要垫付资金10万4)买汕头第一城房子的首付款50万5)那哥叔叔店房产证被哥拿去贷款30万6)哥手术费6万7)哥手术初愈休养费10万8)哥癌症转移到淋巴,小叔打电话让我们帮忙还哥信用卡欠款15万(哥跟小叔说信用卡套现总欠款是30万,小叔敏玲帮忙出了15万,但是这笔款我们已经在2017年8月份暑假回国当面还了小叔和敏玲,就是下面提到的人情债20万9)爸哥两人的风水费用10万(计147万)10)2017年8月份替哥嫂还人情债60万(玲姐20万,那哥叔叔20万,小叔和敏玲共20万)8月份给了4万元11)2017年9月21号广安去广州帮忙还掉哥两张信用贷款卡共95万。当天下午广安和哥一起去广州皮具城附近的招商银行又取出2万现金交给了哥去看病12)文华向陈英在2017年11月份借了5万看病。2017年12月份陈英自己单独给哥汇了3万买口服化疗药13)2018年2月10号还掉房子贷款100万(向敏玲借,3个月内还)14)2018年2月15号广安帮哥还信用卡50万15)两张信用卡广安和文华名下信用卡9万2千元(都是哥借去透支所用,文华在2月份查出来的欠款只有6万多,我们于3月23日查证后才知道未出账单太多了,都是设置了分期还款,总的欠款达到9万2千多)(计322万2千)。以上所列所有款项一共合计475万2千元,因汕头房子属于哥嫂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哥嫂共同签字同意后才能完成抵债过户委托公证,同样道理哥嫂夫妻共同所欠我们的债务也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我们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单独一方也无权擅自决定处理任何一笔外债(文华擅自主张免掉前面9项外债共147万的事情是未经过我协商同意的,是无效的。),现我们夫妻共同决定如下:因房子已经按照约定的:单价14000元X面积252.83平方=3539620元抵扣于所欠部分债务完成过户。现剩余债款为:总欠款4752000元-3539620元房款=1212380元尾款。这债务嫂子要写下欠条和归还日期,尽快归还。”高文燕回复一张微信截屏,微信截屏内容如下:吴文华称:“你的意思是不更名是吗”高文燕称:“不是,我是说房子抵后还欠的话”。吴文华称:“那些不会让你再还了”。高文燕称:“你能做主”吴文华称:“可以的。亲兄弟哪能算那么清楚。”姚广安称:“你去当地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夫妻单独一方擅自减免他人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高文燕称:“不需要去,明天我问过锦文爸妈,如果他们认可,我就给你答复,因为里边有大把有我不知道的”。“钱可以慢慢赚,一旦他们认可,我跟小孩都会还的。”以下内容是一审第一次开庭庭审笔录中记载关于高文燕提出的50万元房款的内容。一审法庭第一次开庭法庭调查阶段,庭审笔录第9页上数第12行真实记载内容如下:原代:法庭,我有问题询问高文燕本人。你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有问吴锦文。被告:当时抵完债后,原告还欠我50万元。原代:你是否承认与原告有债务关系?被告:不承认。原代:你是否承认原告与吴锦文的债务?被告:我不知情。原代:你是否承认抵债事实?被告:抵债是你们说的,不是我说的。原代:解除合同函中向原告索要房款是怎么回事?被告:如果抵债的话,原告欠我房款50万。原代:50万是怎么算的?被告:50万是对方提出的。以下法官总结是庭审笔录遗漏的内容,依据庭审录像视频回放整理如下:审:好,刚才原告对被告的这个问题。被告的回答就是说,50万是对方提的。然后这就是被告回答你的问题。然后对与否,法庭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进行判断。依据姚广安提交法庭的微信证据,高文燕第一次提出50万的时间的是在2018年3月24日,是在微信里向姚广安提出要这笔钱是用于还银行贷款。姚广安在微信已经告知高文燕以下内容:“因房子已经按照约定的:单价14000元X面积252.83平方=3539620元抵扣于所欠部分债务完成过户。现剩余债款为:总欠款4752000元-3539620元房款=1212380元尾款。”高文燕没有向姚广安解释说明50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高文燕也没有向法庭解释说明50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高文燕在一审法庭上陈述50万是由吴文华提出的,高文燕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一审法庭采信高文燕未经举证的口头虚假陈述诉求,并在判决书中引用作为事实法律推定的依据,做出错误的认定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第二、高文燕抗辩的是50万房款,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属于合同纠纷。如果此事属实,证据确凿,高文燕应当提供真实证据通过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对欠款金额没有任何争议,高文燕在一审法庭第一次庭审中称欠款都是姚广安、吴文华赠与的,在第二次庭审中称欠款是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高文燕关于欠款的抗辩理由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该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是姚广安和吴文华作为原告人起诉被告人高文燕偿还欠款1179426.6元,而不是高文燕起诉姚广安和吴文华偿还房款50万元。一审法院即有当事人未诉即审判之嫌。一审法庭此认定属于审判程序错误。2020年6月1日,高文燕向汕头市仲裁委员会对吴文华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裁决确认反请求申请人与反请求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2.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将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南区42幢1203、1303房产(粤(2018)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16397号)更名登记在反请求被申请人名下。但是这个反仲裁的反请求是: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其内容与2019年6月6日寄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里的内容完全一致。也跟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3,在2019年5月5日录音里吴锦文父母跟吴炳农和高文燕的债务担保人黄辉强的电话通话中,描述的内容完全一致。即高文燕与其潮州的代理律师官大万恶意捏造一个虚假案子,称其只要说涉案房产是被吴文华强迫过户的,就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将其房子拿回。 第三、结合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录音证据18-23,高文燕提出的50万房款的抗辩是属于对姚广安、吴文华对敲诈勒索。完全在录音中予以互相印证。 七、一审判决书虽然列明了双方提交的证据目录和证据所要证明内容,但是一审法庭做了部分篡改,隐匿、变造,导致与双方当事人原本表达的意思完全不同,且隐匿了重要案件焦点事实,顺理成章的忽视并遗漏了姚广安拒绝并向高文燕追认吴文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案件事实,从而转移并隐匿本案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法官无权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目录和所要证明内容被篡改的部分有:1)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0-23(重大变造),一审判决书遗漏了姚广安、吴文华庭后在2020年8月26日还补交了证据25(关于高文燕当庭抗辩这一百多万的欠款是帮姚广安、吴文华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2)高文燕提交的证据6-12,14-17,19(重大变造的有证据6,8,11,14-17,19)。详细见以下的:《姚广安、吴文华、高文燕与一审判决书的证据目录和所要证明内容的比对》。 1.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0:手机录屏,姚广安与高升亮等人、黄辉强、高文燕录音(2018-10-14)。证明高文燕教唆其两个弟弟高升亮等人来到家中阻止姚广安出售房子,对姚广安辱骂、发出死亡威胁、暴力恐吓、密谋要非法拘禁姚广安,胁迫姚广安免除高文燕所欠申请人的大额债务,胁迫姚广安必须拿出五十万元给高文燕。担保人黄辉强知道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所有的借款内容,承诺为高文燕偿还未清偿的债务。高文燕陈述以房抵债是公平交易行为。一审判决书第5页/证据20:黄辉强、高文燕录音,拟证明黄辉强知道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所有的债务借款内容,愿意替高文燕承担偿还未清偿的债务,而且要负责到底;高文燕清楚的知道以房抵债是公平交易行为。(备注:遗漏高升亮发出死亡威胁、敲诈勒索录音) 2.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1:姚广安拿户口簿离开汕头家最后十分钟录音(2018-10-15):吴文华的叔叔吴炳农阻止吴文华迁户口至姚广安处,以此作为要挟条件,要求吴文华给付50万给高文燕。一审判决书第5页/证据21:拿户口薄离开汕头家最后十分钟录音,拟证明高文燕的叔叔吴炳农要扣下户主借给姚广安、吴文华办理准迁函的户口薄,企图用阻止姚广安、吴文华迁户口作为要挟条件,敲诈勒索姚广安、吴文华。(备注:一审法院简写后表达的意思完全不同) 3.姚广安、吴文华提及的证据22: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对账录音(2019-4-30);等玲姐来跟高文燕对账录音(2019-4-30);玲姐夫妻跟高文燕对账录音,其中包含高文燕陈述原告不欠她钱录音内容(2019-4-30)。证明林燕玲夫妻出借高文燕夫妻的二十万的借款是用于治病,吴文华代替高文燕夫妻先偿还林燕玲夫妻,证明20万元是借款性质。证明原告夫妻不欠高文燕50万。高文燕向申请人要钱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一审判决书第5页/证据22: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对账录音、等玲姐来跟高文燕对账录音、玲姐夫妻和高文燕对账录音,拟证明林燕玲夫妻出借给被告夫妻的二十万的借款是吴锦文去林燕玲家中,向林燕玲借款用于治病的,不是无偿资助,是需要被告偿还的。(备注:一审法院简写后的意思完全不同,隐匿了高文燕跟姚广安、吴文华要50万是无中生有的事实。隐匿了姚广安、吴文华代清偿高文燕夫妻欠的第三人20万欠款的重要案件事实。) 4.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3:被告要把两位老人告上法庭-1(2019-5-5);被告要把两位老人告上法庭-2(2019-5-5);律师要求两位老人配合撒谎做假证-1(2019-5-5);律师要求两位老人配合撒谎做假证-2(2019-5-5)。证明律师教唆高文燕说明房子是被强迫过户至吴文华名下、并教唆高文燕删除微信重要对话内容,要求吴锦文的父母配合律师出庭做伪证。一审判决书第5页/证据23:高文燕要把两位老人告上法庭、律师要求两位老人配合撒谎做假证的录音,拟证明律师教唆高文燕撒谎、作伪证、删除微信重要对话内容。(备注:一审法庭简写后的意思,隐匿了高文燕及其代理律师官大万是如何教唆吴锦文父母做假证的:“就是出庭作证关于涉案房产是被吴文华强迫过户的虚假事实”。律师要跟高文燕一起捏造一个假案子,帮高文燕把涉案房产通过虚假诉讼抢夺回来。录音里吴锦文爸爸明确称:“她现在找的这个律师的意思就是:当时这套房子是强迫过户......她非常有野心啊”。“她的意思是说,律师叫我们说什么,我们就回答什么。我怎么可能去做这些亏天事”。录音是2019年5月5日。吴文华在2019年6月11日就收到高文燕寄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跟录音描述的内容完全一致。足以证明高文燕与其代理律师官大万一起捏造虚假案件的恶劣行径,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5.一审法庭遗漏姚广安、吴文华在庭后提交的证据25:莱珊与吴文华的微信记录、吴锦文与吴文华的微信记录。证明吴文华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比特币矿机挖比特币、交易比特币。吴文华与吴锦文之间没有比特币交易的关系,不存在共同的生意往来。(备注:在高文燕空口无凭的抗辩的情况下,姚广安、吴文华还递交证据25证明高文燕的抗辩是无中生有抗辩。姚广安、吴文华已经超出法律要求做多一步程序。一审法院举证责任认定不当,错误认定姚广安、吴文华举证不利。) 6.高文燕提交的证据6:证据名称:微信聊天、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在其兄吴锦文将去世前10多天,欺骗其兄长房产变成遗产,以后很难处理,要求过户到其名下,并承诺今后给嫂子及侄子,不会动用这套房产;同时又向原告声称其兄吴锦文因治病用了她好多钱致其夫妻闹矛盾,也声称今后房产变成遗产后,处理很麻烦,要求过户至其名下。吴锦文去世后第4天,原告就要求沉浸在悲痛之中且精神崩溃的被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6页/证据6:微信聊天、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拟证明吴文华要求吴锦文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并承诺今后给高文燕及侄子,不会动用这套房产;在吴锦文去世的第4天,要求高文燕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备注:高文燕虚假陈述,歪曲事实。提交证据的内容跟高文燕所要证明的内容正好自相矛盾,且证明的内容描述颠三倒四,不符合常理。) 7.高文燕提交的证据7:证据名称:高文燕与姚广安、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欠被告50万拒不付还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6页/证据7:高文燕与姚广安、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吴文华拒不付还欠高文燕50万元的事实。(备注:证据里姚广安通过三次微信聊天记录向高文燕追认大额债权的事实,高文燕提交的证据不完整,隐匿事实真相,篡改时间。虚假陈述。) 8.高文燕提交的证据8:证据名称:吴文华与高文燕的聊天。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在其哥患癌期间,主动承担家庭义务给予帮助,不是民间借贷,挖苦其叔叔没有进行帮助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6页/证据8:吴文华与高文燕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吴文华在吴锦文患病期间,主动给予帮助,不存在民间借贷,还挖苦其叔叔吴炳农没有进行帮助的事实。(备注:一审法庭简写之后,表达的意思完全不一样。且高文燕提交的这份微信聊天记录是发生在2018年10月17日。就是姚广安第一次回汕头卖掉涉案房产遭受阻止,还遭受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背后策划者是吴炳农“姚广安拿户口簿离开汕头最后十分钟的录音足以印证”。高文燕篡改时间,将房产更名后发生的事嫁接到房产更名前。高文燕虚假陈述。) 9.高文燕提交的证据9:证据名称:视频资料(光盘)。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与父母、被告因房产更名登记,出售房产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上门闹事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6页/证据9:视频资料,拟证明吴文华与父母、高文燕因房产变更登记,出售房产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上门闹事的事实。(备注:该证据视频是发生在2019年4月29日晚,涉案房产早在2018年3月1日签订完《房产买卖合同》,高文燕用篡改时间,移花接木的虚假手段将房产更名后发生的事变造成房产更名前。歪曲事实真相。吴文华当时在美国,不在汕头。高文燕虚假陈述。) 10.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0:证据名称:账目清单。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自行制作账单,胁迫被告前面确认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6页/证据10。账目清单。拟证明吴文华自制账单,胁迫高文燕签名确认的事实。(备注:该账单同姚广安与高文燕微信聊天记录,在2018年4月17日,4月23日,5月4日里的欠款清单一致。高文燕在2018年4月17日称:“明天我问过锦文爸妈,如果他们认可,我就给你答复,因为里边有大把有我不知道的”“钱可以慢慢赚,一旦他们认可,我跟小孩都会还的”。且跟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的《银行流水说明清单》一致。高文燕是在污蔑毁谤姚广安、吴文华。) 11.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1:证明名称:通过微信发送信函。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实系吴锦文去世后,关于处理被告夫妻之间的房产及为父母购买房子等原因闹出矛盾后,原告夫妇将其2007年开始对家庭照顾、资助、主动对其兄吴锦文的治病的资助解释成为所谓的“民间借贷”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6页/证据11:通过微信发送的信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备注:该微信内容是姚广安在2018年5月4日通过微信向高文燕发出的,已经是第三次通过微信跟高文燕追认债务的事实。高文燕歪曲事实,虚假陈述。) 12.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2:证据名称:吴文华与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余额查询报告。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为了某些目的,伪造《银行卡余额查询报告》,并以此指责其叔叔吴炳农参与家庭矛盾调解的不公平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6页/证据12:吴文华与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余额查询报告,拟证明吴文华伪造银行卡余额查询报告,并以此指责吴炳农不公正处理调解家庭矛盾的事实。(备注:高文燕一直称其老公去世后还欠外面几十万债务,但是一审法院财产保全了高文燕名下股票账户,金额就是50多万元,高文燕利用为丈夫吴锦文治病的借口向吴文华借钱,实际是贪污到自己股票账户炒股票。) 13.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4:证据名称:解除合同通知书、EMS快递单、EMS投递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到的趁人之危、显示公平且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已经解除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7页/证据14:解除合同通知书、EMS快递单、EMS快递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已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的事实。(备注:如果是趁人之危的话,解除合同追溯期是一年,一审法院把签订合同的日期给隐藏掉。而且将解除合同的理由也隐藏了。有姚广安、吴文华的证据22,可以印证这是高文燕与官大万一起恶意捏造出来的假案。) 14.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5:证据名称: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吴锦文、吴炳农、高文燕)。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与其兄吴锦文感情很深,在吴锦文患癌症期间,原告主动资助帮助承担家庭困难,目的是要治好期兄的病,始终没有民间借贷的事实,更没有被告夫妻合意共同举债的事实,只是因要为父母购买房子等原因闹出矛盾且未能妥善处理后,原告才闹出主张基本就不存在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7页/证据15:吴文华与吴锦文、吴炳农、高文燕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吴文华与吴锦文兄妹感情深厚,在吴锦文患病期间主动给予资助,吴文华是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才主张不存在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备注:一审法院变造之后,意思完全不一样。吴文华与高文燕和吴文华与吴炳农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发生在房产更名之后,姚广安第一次回汕头遭受高文燕教唆多人对姚广安进行各种威胁恐吓、敲诈勒索、死亡威胁、暴力胁迫。正好可以跟姚广安、吴文华的录音证据19-21印证。高文燕只能通过这种篡改的恶劣行径来打官司。虚假陈述。) 15.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6:证据名称:个人账户对账单、历史明细清单。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两原告与吴锦文仅民生银行、工商银行2个账户之间有频繁的转账记录,他们之间有复杂的经济往来,原告将自2007年以来的所有转入吴锦文的款项全部以出借款主张,而转回的款项不提及,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特征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7页/证据16:个人账户对账单、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两原告与吴锦文自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开立的2个银行账户有频繁转账记录。(备注:一审法院省略的部分,也是一审判决书在“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遗漏的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总转账为500多万。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总汇款银行流水清单》里已经罗列出来各种款项。例如吴锦文还款金额,双方人情往来金额,以房抵债房产,最后是减掉这些之后就是高文燕的欠款。另,姚广安、吴文华已经在《庭后质证意见》中将大多数款项核对清楚,就与姚广安、吴文华所主张的一致。) 16.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7:证据名称:吴文华与吴锦文的微信聊天记录、光盘。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与其兄感情很深,在吴锦文患癌症期间,原告主动资助帮忙承担家庭困难,经济主动出资为其兄治病,目的是要治好期兄的病,从始至终都没有民间借贷的事实和举债合意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7页/证据17:吴文华与吴锦文的微信聊天记录、光盘,拟证明吴文华与吴锦文兄妹感情深厚,在吴锦文患病期间主动给予资助,从始至终均没有民间借贷和举债合意的事实。(备注:一审法院变造之后隐匿了高文燕是因为家庭困难才向姚广安、吴文华借钱的。且姚广安、吴文华已经在2020年8月26日递交了《原被告同一微信证据比对》指出高文燕删除了重要聊天记录。高文燕在第二次庭审中,指出是吴锦文去世前自己删除的。 17.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9:证据名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因房屋过户、出售等纠纷,于2020年2月13日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诉讼,法院作出本案不是“返还原物纠纷”而是“房屋买卖纠纷”,且有仲裁条款不属于法院管辖,驳回起诉后,其不上诉也不依法进行仲裁,而是编造“民间借贷的故事”,向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7页/证据19: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吴文华因与高文燕房屋过户、出售产生纠纷,向龙湖法院提起诉讼,龙湖法庭驳回起诉。 八、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后补充材料详细如下: 1)2020年5月4日第一次开庭后,因庭审笔录出错比较多,姚广安、吴文华提交《庭审笔录》以开庭视频为准的《申请书》。 2)2020年5月27日,因高文燕当庭证据突袭,庭后姚广安、吴文华提交了《原告当事人庭后质证意见》。又发现高文燕当庭证据突袭提交的证据有篡改微信聊天证据的时间,把房产更名后的微信聊天篡改到房产更名前,做了移花接木的障眼法手段。对微信证据做了重要聊天内容的删除,裁切等,歪曲事实,黑白颠倒,做虚假陈述。姚广安、吴文华提交了《原被告同一微信证据比对》。姚广安、吴文华还原第一次开庭视频的《第一次庭审笔录》完整版。 3)2020年8月4日,因一审法官通知在高文燕的要求下,需要将简易程序法庭改为普通程序,所以需要第二次开庭。更新了案件完整时间线的《庭后质证意见》,为了让一审法庭更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因为高文燕针对姚广安、吴文华在仲裁提交的“返还原物的腾房纠纷”诉讼提出反仲裁并提交的证据。证据基本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致,只多了一项新证据:2019年4月30日的微信录音录屏和文字同步。高文燕提交的是不完整的录音总长只有4分44秒。正好姚广安、吴文华也有同一录音总长4个多小时,即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2的三段录音。姚广安、吴文华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同一录音证据对比》。高文燕在2020年8月14日当庭又证据突袭,补充了证据20,此与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2完全互相印证。 4)2020年8月26日,因高文燕代理人在第二次庭审中指出,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3:高文燕律师教唆高文燕说明房子是被强迫过户到吴文华名下,并教唆高文燕删除重要对话内容,要求吴锦文父母配合律师出庭作伪证”只有录音和总结的文字,没有文字同步。姚广安、吴文华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提交了《官大万作伪证-录音文字同步版》,《官大万律师教唆高文燕作伪证-证据导图》。提交了调查吴锦文名下4笔大额借款流向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5)2020年9月16日,姚广安、吴文华与主审法官电话沟通案情,并催促判决书寄出时间。姚广安、吴文华给一审法庭寄出了《补充代理意见》:阐述了本案焦点是吴文华是否可以代表姚广安免除高文燕大额债务的问题,并指出高文燕当庭提交的微信证据是经过裁切删除的,与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同一微信证据比对后,认定高文燕存在明显证据删除,篡改的事实。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高文燕做虚假陈述予以认定。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录音证据已经证明高文燕代理人涉嫌教唆高文燕及其家属作伪证。高文燕在庭审中陈述的抗辩的内容没有一项是向法庭提交真实可信的事实证据,都是在编织故事,歪曲事实,虚假陈述。在与主审法官的通话中,法庭不予以支持姚广安、吴文华要求调查吴锦文名下4笔大额借款流向的申请,故姚广安、吴文华寄出《补充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要求一审法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为了维护姚广安、吴文华的合法权益,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吴锦文的银行流水,查明本案以房抵债以后还剩余欠款的真实去向,查明本案未清偿款项的真实性质,法院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法院综合全案决定不准许姚广安、吴文华调查取证的申请,那么法院应当向姚广安、吴文华送达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一审已结案,在姚广安、吴文华打电话催要之后,才收到《通知书》。 6)2020年9月23日,向一审法庭提交了高文燕代理人官大万教唆高文燕及其家属作伪证的《举报信》。 九、高文燕在一审法庭中的虚假陈述详细如下: 1.第一次庭审中高文燕回复审称:“微信载体都在”。第二次庭审中,审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完整性是否确认?”高文燕称:“我手机丢了,第一开庭的时候我就说我手机丢了”。高文燕蔑视法庭,虚假陈述,当庭说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关于涉案房产的房款结算,双方达成14000元每平方米,房产证上实际面积是252.83平方米结算是3539620元,微信里提的房款360万,结算的面积错了(以258平方米结算)。高文燕在2019年6月6日给吴文华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吴文华是通亲情,趁人之危,强迫高文燕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实际该房产市场价值是360万以上,吴文华确以147万结算过户,显失公平。且至今房款分文未付”。与真相事实相违背,高文燕违反了基本信用原则,对自己予以认可的抵债事宜,在其后予以否认,并恶意捏造事实与律师一起制造出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合同纠纷》诉讼。违背了公理天理,公然挑战良知与道德。想通过与其代理律师制造出一个假案来抢夺姚广安、吴文华的财产。 3.高文燕在第二次庭审中辩称姚广安、吴文华所提出来的117多万欠款,是吴锦文帮忙购买的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以2017年的大概价格9万/个比特币计算,总额为2.5亿人民币以上。完全不符合常理,如果吴锦文、高文燕有2.5亿人民币,就不用从2007年开始就因家庭困难向姚广安、吴文华借钱,用途:高文燕儿子动心脏手术费、购车款、买房首付款、代清偿高文燕欠第三人的人情债、代清偿高文燕的房贷、高文燕的信用卡欠款等,更不用将高文燕夫妻名下的房产以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所欠姚广安、吴文华的部分欠款。高文燕的抗辩完全不符合常理。高文燕辩称购买2800个比特币就在吴文华与吴锦文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就有。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5,足以证明吴锦文是跟其他人有合营比特币,但不是与姚广安、吴文华。高文燕虚假陈述。 4.高文燕在其提交的证据和两次庭审中,做出多种虚假陈述抗辩:“一会儿辩称姚广安、吴文华欠高文燕50万房款,一会儿辩称欠其147万,一会儿辩称欠其360万,一会儿辩称购房合同需要解除、涉案房子需要过户给高文燕,一会儿辩称姚广安、吴文华承诺把涉案房产给高文燕住,一会儿辩称姚广安、吴文华要买套小房子给高文燕,一会儿辩称要给吴锦文父母买一套小房子,一会儿是房产更名前的承诺,一会儿是房产更名时,一会儿时房产更名后……”俗话:“假的真不了”。 5.高文燕提交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不完整,都是经过高文燕删减,篡改时间,胡乱拼凑而成,将房产更名后发生的事拼凑到房产更名前。把房产更名后姚广安回汕头签订涉案房产遭到高文燕及其家属阻止,且威胁恐吓姚广安必须把高文燕的一百多万的欠款给予免除,敲诈勒索姚广安还需要给高文燕50万,说成是房产更名前对父母和高文燕的承诺。高文燕在一审中的陈述违背事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包括拘留,罚款。 十、高文燕的代理律师官大万教唆高文燕一起捏造出根本就不存在的合同纠纷案。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录音证据23:2018年5月5日,吴锦文爸爸在跟其弟弟吴炳农和高文燕债务担保人黄辉强通话时,明确描述高文燕的代理律师的身份:找的律师是潮州人,其老婆是潮州的一位妇产科医生,该律师以前是老师,现在是律师。与高文燕代理律师身份一致。律师要帮高文燕捏造一个假案子,帮高文燕把涉案房产通过虚假诉讼要回来。录音里吴锦文爸爸明确称:“她现在找的这个律师的意思就是:当时这套房子是强迫过户...那么房子就可以拿回来。到时候涉案房产拍卖的话,高文燕能得到一半的房款,譬如拍卖价是300万,里边有150万是吴文华的,高文燕可以拿到150万,然后高文燕可以拿一部分钱去还债,剩下的去买套小房子,没有我们两个老人的份”“她非常有野心啊”“她的意思是说,律师叫我们说什么,我们就回答什么。我怎么可能去做这些亏天事”要求吴锦文父母出庭为其做假证。更恶劣的是高文燕还去其债务担保人黄辉强家里对其老婆杨娟妹称:“高文燕还要把吴锦文父母告上法庭”。吴锦文妈妈跟吴锦文爸爸转达:“高文燕说要去告我们,她说她告输也要去告。我有什么东西给她告”录音是发生在2019年5月5日。吴文华在2019年6月11日就收到高文燕寄来《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跟录音描述的内容完全一致。足以证明高文燕与其代理律师一起捏造虚假案件虚假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包括拘留,罚款。 综上,一审判决在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本金,足以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真相,足以证明高文燕对微信证据的删除、裁切、歪曲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一审法院遗漏了姚广安拒绝追认吴文华单方免债的事实。一审法庭篡改、隐匿、变造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清单目录里所要证明的重要内容,一审法庭错误认定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的证据不予采信,忽视 姚广安、吴文华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却作出姚广安、吴文华举证不利的错误判决。一审法院依据事实错误推定,错误推定欠款金额。一审法院明知高文燕是虚假陈述,却采信了高文燕的虚假陈述。一审判决严重损害姚广安、吴文华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冤假错案,直接造成姚广安、吴文华经济损失高达一百多万元的事实。为维护姚广安、吴文华合法权利,请求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依法支持姚广安、吴文华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诉称
当庭补充请求:1、请求对高文燕的微信内容裁切、删减、篡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2、请求对高文燕在法庭虚假陈述依法进行处罚。3、对官大万教唆高文燕家属做伪证和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4、对官大万逾期出示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当庭补充事实与理由:银行流水显示,(1)2009年12月11日,姚广安借款6万元给吴锦文、高文燕买汽车,吴锦文的账户在2009年12月14日收到这笔6万元借款,同一天吴锦文、高文燕就取现,在2009年12月15日去购买汽车。吴锦文、高文燕借了吴文华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2009年12月15日去汕头佳浩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东风日产红色骐达汽车,价格11万左右,信用卡消费5万元。加上跟姚广安、吴文华出借的6万元现金,总共11万元。5万元信用卡消费吴锦文、高文燕设定了分期还款,他们自行清偿信用卡透支的5万元购车款,足以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吴锦文、高文燕夫妻的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2010年10月21日、11月29日,吴锦文的民生银行尾号2112的卡收到姚广安、吴文华的50万购房款首付款。吴锦文和高文燕就是在2011年1月6日与肖再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吴锦文、高文燕给肖再雄汇款总共4笔,分别是在2010年10月23日汇款两笔款共10万元,2011年1月6日汇款48万元,2011年4月30日汇款3万元,4笔共计61万元整。借款用于夫妻买房的首付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2014年4月25日,吴锦文民生银行尾号9546账户收到向姚广安借款30万元去赎回黄辉强房产证。在次日4月26日,吴锦文向吴锦文名下的民生信用卡汇款29万。(4)吴锦文在2016年10月19日收到姚广安、吴文华借款15万中的10万元,清偿吴锦文、高文燕的信用卡透支款。吴锦文在2016年10月19日收到姚广安、吴文华借款15万中的5万元,清偿吴锦文、高文燕的信用卡透支款。吴锦文在2016年10月21日清偿了吴锦文和高文燕的信用卡欠款,各5万。综上,吴锦文向姚广安、吴文华借款15万是属于吴锦文、高文燕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姚广安、吴文华的上诉,高文燕当庭口头答辩称,1、一审认定高文燕与姚广安、吴文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所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以房抵债的事实主张是一种乘人之危并非高文燕真实意思表示。从微信记录中足以证明高文燕是不清楚吴锦文与姚广安、吴文华之间的经济往来,姚广安、吴文华所有数据都是吴文华在微信里面向高文燕告知,高文燕表示债务说得清楚的话都认。2、对于姚广安拒绝追认吴文华所谓的免债行为并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本案审理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其主张的内容为撤销之诉,如果其认为其主张合法合理并想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应当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上诉人诉称
高文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姚广安、吴文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应属有效,系认定事实错误。1.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由姚广安、吴文华举证而不是由高文燕举证。姚广安、吴文华作为一审的原告,其主张高文燕夫妻与其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姚广安、吴文华仅是凭自己列表的说明主张民间借贷,其提交的与高文燕丈夫吴锦文的银行流水明细有频繁款项出入且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首先,其应当证明这些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其次,其应该证明这些款项系夫妻用于家庭开销属夫妻共同债务。姚广安、吴文华均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仅主张“高文燕知情”“你是他的妻子,这些债务应由你来承担”(见微信聊天记录)。退一万步说,假设高文燕丈夫与姚广安、吴文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知情并不等于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姚广安、吴文华在诉讼中对于借贷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属举证不能,其所主张的事实不应认定。一审法院以高文燕认为收取的全部款项均不是借款,其对借款不知情,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故认定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草率认定事实。2.高文燕在微信的聊天,表示同意房产抵债,并不是对债务的自认或夫妻共同举债合意。从高文燕与吴文华的聊天记录内容:高文燕“那锦文现在欠你多少钱?”“反正我现在重点是锦文的病情进展,债务说清楚的话,我都认”从这些内容足以得出,高文燕的丈夫吴锦文与姚广安、吴文华有多少债务不知情,更不要说夫妻共同举债合意了。吴文华:“这些账目你一直都不知道吗”“所有债务我来还掉,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你们继续住在这里,这样我对姚广安也有所交代”。吴文华与高文燕的丈夫吴锦文系兄妹关系,感情较好,吴锦文生病期间,吴文华确实对其治病进行了资助,因为对娘家的资助引起姚广安、吴文华夫妻出现矛盾,吴文华向高文燕倾诉苦衷,高文燕也在微信中说,早就看出他们夫妻之间因照顾娘家而发生矛盾,吴文华又提出将房产更名到其名下给姚广安一个交代。高文燕将要失去自己的丈夫,又不忍心看着自己的姑姑夫妻感情破裂,出于一个通俗的道德观念,“丈夫欠债,妻子还钱”,愿意将房产过户给吴文华,让其可以给姚广安一个交待,但这并不是对债务的自认或夫妻共同举债合意。 二、退一步说,假设姚广安、吴文华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吴锦文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是吴锦文个人债务,且起诉遗漏了必要的被告。一审的证据足以认定系家庭矛盾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如果姚广安、吴文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锦文与其存在巨额的民间借贷事实,高文燕也确不知情(从微信聊天的内容足以证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也无需如此巨额的款项,举债并没有夫妻的共同合意,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姚广安、吴文华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应该举证该款用于家庭开销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一审在姚广安、吴文华无法证明该事实情况下,作出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认定为姚广安、吴文华与吴锦文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吴锦文已经逝世,姚广安、吴文华要以其继承人为被告主张清偿,其起诉遗漏了其他必要的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足以影响到高文燕与姚广安、吴文华另案处理的法律后果,必将损害高文燕的合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判准所请。 针对高文燕的上诉,姚广安、吴文华当庭口头答辩称,一、关于高文燕在上诉状中重点提到的:法庭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会影响到双方“另案处理”的法律后果。现姚广安、吴文华就另案的情况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姚广安、吴文华通过法律程序起诉高文燕的两个诉讼案子(一个是民间借贷纠纷,一个返还原物纠纷)是因为高文燕在2019年6月6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姚广安、吴文华出具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引起的。而这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完全是虚构,凭空捏造出来的。高文燕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首先,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高文燕没有找潮州律师官大万之前,高文燕与吴文华在房产更名前2017-2018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次对所有欠债予以承认,并实际履行了部分债务清偿,就是以房抵债,对以房抵债之后还欠的,请让她慢慢还,她还不起,她的两个孩子会继续还。高文燕在2018年4月17日姚广安得知吴文华擅自给高文燕免除一百多万大额夫妻共同债权时,姚广安在微信里找高文燕做出拒绝追认时,高文燕跟姚广安说:“明天我问过锦文爸妈,如果他们认可,我就给你答复,因为里边有大把我不知道的。钱可以慢慢赚,一旦他们认可,我跟小孩都会还的。很多事情比钱重要,放心,我会给你答复的。”在2018年10月左右姚广安亲自回汕头跟高文燕追要债务时,高文燕称以房抵债是跟姚广安、吴文华的一种公平交易。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高文燕找了潮州律师官大万之后,就变成以房抵债是受吴文华胁迫过户的,官大万教唆当事人歪曲事实,虚假陈述。2019年5月5日吴锦文爸爸在给亲戚朋友打电话时,即姚广安、吴文华在一审提交的证据23的录音证据“律师要求高文燕及家属作伪证-1、2”,录音内容明确证明高文燕去找了一位潮州律师,他的老婆是妇产科医生,律师的意思就是让高文燕说当时房子过户的时候是被强迫过户的,律师会引导两位老人说房子是受吴文华胁迫的。吴锦文爸爸说他们两位老人绝对不会去出庭做假证,做这种亏天事的。这两份录音证据正好与2019年6月6日高文燕写给吴文华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里的内容完全吻合。由此证明高文燕与官大万律师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制造虚假案件,向姚广安、吴文华提起虚假诉讼,欺骗法庭和仲裁庭,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企图通过虚假法律诉讼侵占姚广安、吴文华的房产。官大万的行为已经构成律师伪证罪、妨害作证罪。高文燕在接触律师前和接触律师后,出现两种完全相反的巨大反差,足以证明高文燕在两个案子的纠纷中的陈述完全是受到官大万律师的教唆指使授意所为,官大万律师是知法犯法,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其次,通过吴文华与高文燕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完整还原了案情真实经过,高文燕提交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1.《解除合同通知书》里提到,涉案房子的市场价格是360万以上,而吴文华却以147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涉案房子,该房的转让显失公平。而吴文华与高文燕在2018年2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以14000元/平方米结算的,房子产权证实际面积为252.83平方米(不是微信里提到的258平方米),总实际房款是3539620元,而不是高文燕提到以147万买下涉案房产的。而且在一审的庭审中,高文燕也明确确认了以14000元/平方米结算。由此可见,另案和《解除合同通知书》是高文燕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2.《解除合同通知书》里写道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手续之后,至今姚广安、吴文华没有支付分文购房款。该内容是隐瞒真相,捏造事实。而吴文华与高文燕的微信聊天记录里2017年10月27日,高文燕在微信上称“例如把我们的房子转给你们,实在欠你们太多的钱”,2018年2月8日,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在微信上对账,“暑假人情债60万,九月份还了95万,房子贷款100万,信用卡80万左右,其他的不算就是这个数”,高文燕称“现在已经就是房子的价值了。其他的我来问他”。2018年2月9日,高文燕在微信里称:“我一直就打算过户的。我早上问了锦文,她说你说的数字对的,但是信用卡加上微粒贷大概是百万。360-60-95-100(房贷)-100(信用套支),刚好抵债。麻烦你去处理,到时我签名就好”。从这个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姚广安、吴文华夫妻已经按照高文燕夫妻的授意以不同方式提前预支完成全部房款的事实。由此可见,另案和《解除合同通知书》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3.高文燕在另案和本案中称,姚广安、吴文华在2019年6月11日收到高文燕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已经被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对于当事人陷入重大误解、或存在显失公平、抑或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而导致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赋予了当事人行使撤销该合同的权利,该法第五十五条又对前述撤销权给予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本案的事实是高文燕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1年3个月后才寄出的。据此,高文燕以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而否定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抗辩不能成立。高文燕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该是与高文燕有债权关系的第三人才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高文燕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4.高文燕在另案的仲裁庭中提出的请求自相矛盾。(1)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是高文燕处在姚广安、吴文华对其的欺诈和胁迫下签订的,所以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即合同是无效的。(2)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姚广安、吴文华的违约行为,该合同已自行解除,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高文燕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综上,另案和《解除合同通知书》是虚假陈述,歪曲事实,捏造事实。请求二审法庭对官大万和高文燕的虚假陈述做出依法处罚。 二、姚广安、吴文华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充分的微信聊天证据、录音证据,证明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姚广安、吴文华也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吴锦文的银行流水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用于其治病、购买汽车、房产等家庭生活的目的,银行出具了具体的流水明细,借款的实际用途均已完全证明姚广安出借的款项就是用于购买汽车,购房首付款,治病、偿还高文燕夫妻名下信用卡欠款,赎回房产证贷款等实际家庭生活所需的共同所用。均与姚广安、吴文华在法庭的陈述和所提交的微信和录音证据完全一致。按照银行流水明细可以看出吴锦文和高文燕利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消费,利用信用卡有50天免利息的时间差,两人申请多张信用卡频繁的互相周转资金用于电脑商城生意和家庭开支,拆东墙补西墙。姚广安、吴文华已经证明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高文燕否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承担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一审判决认定,姚广安、吴文华通过银行转账到高文燕夫妻名下的本案1179426.6元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该事实认定清楚,此认定并无不当。根据本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是高文燕针对上述款项的性质是系属于赠与和系属于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的问题。赠与需要赠与人的明确表示,并不能根据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就推定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性质为赠与。首先,姚广安、吴文华否认本案款项性质是赠与,更否认属于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项;其次,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微信证据、录音证据足以证明所有款项均为借款;最后,高文燕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对其关于本案款项系赠与和主张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的诉讼主张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高文燕是虚假陈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所以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姚广安、吴文华已将款项交付予高文燕,由于双方间属于亲属的特殊身份关系,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出具借条借据等凭证也并不违反常理。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双方的诉辩主张,认定本案银行转账的1179426.6元是民间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应属有效且受法律保护合理合法,应予以维持。高文燕关于本案1179426.6元款项性质系赠与和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项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采纳。高文燕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辩称姚广安、吴文华所提出来的117多万欠款,是其丈夫帮忙购买的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高文燕在一审法庭的陈述充满着脱离证据和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臆断。以2017年一个比特币大约价格9万元人民币计算,2800个比特币的总金额为2.5亿人民币以上,完全不符合常理,如果高文燕家庭有2.5亿元人民币存款,就不需要从2007年开始就因家庭困难向姚广安、吴文华借钱,用途:高文燕儿子吴奕翰做心脏治疗手术费、购车款、买房首付款、代清偿高文燕欠第三人的人情债、代清偿高文燕的房贷、高文燕夫妻的信用卡欠款等,更不用将高文燕夫妻名下的房产按照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所欠姚广安、吴文华的部分欠款。高文燕的抗辩完全不符合常理。高文燕辩称购买2800个比特币在吴文华与吴锦文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就有。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25,足以证明吴锦文是跟其他人有合营比特币,而不是与姚广安、吴文华合营。高文燕在一审法庭上做虚假陈述,欺骗法庭,应依法受到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姚广安、吴文华向高文燕主张债权的主要依据是姚广安、吴文华出具的招商银行汇款流水明细和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关于欠款金额和用途的详细文字说明:高文燕儿子吴奕翰支付心脏手术费,高文燕丈夫癌症手术治疗费,购买汽车款,购买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及赎回向他人借取抵押银行的房产证所需偿还贷款,以及偿还高文燕夫妻信用卡债务的用途等等,详细欠款对账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高文燕在微信里向吴文华提到的以房抵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姚广安在汕头向高文燕追要欠款期间的所有对话谈话录音内容。在姚广安、吴文华已经提供招商银行汇款流水明细和关于欠款金额和用途微信聊天记录和追要欠款的录音对话内容主张借贷关系的情形下,高文燕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应作出合理说明。但高文燕未能合理解释如其未向姚广安、吴文华实际借款,抗辩借贷行为是赠与和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高文燕也无法提供证据对其关于本案款项系赠与和购买2800个比特币的生意款的诉讼主张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姚广安、吴文华、高文燕一审两次的庭审陈述,可认定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高文燕夫妻向姚广安、吴文华借款的事实。高文燕未能就其上述出具汇付款项等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姚广安、吴文华的举证已具高度可能性,可以证明其与高文燕之间存在案涉借款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自2007年至2018年期间,高文燕及其丈夫因治病、购买汽车、购买房产、资金周转等生活需要向姚广安、吴文华借款。姚广安、吴文华基于对高文燕及其丈夫的信任,多年间的50笔借款都未要求出具借条。2017年至2018年间,吴文华与高文燕对偿还借款的事宜进行协商,高文燕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与吴文华的微信聊天中表示高文燕及其丈夫欠姚广安、吴文华太多钱,主动提出将登记在高文燕及其丈夫名下的房子转让给吴文华以清偿向姚广安、吴文华的借款;2018年1月、2月,高文燕在与吴文华的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愿意偿还姚广安、吴文华的借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是需要时间慢慢还。因此,从吴文华与高文燕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合意。再者,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已经完成了抵债的行为,高文燕将房产过户给吴文华的行为就是抵债的表现,抵债的前提就是存在现实的债权债务,高文燕在一审中及上诉状中多次说明过户给姚广安、吴文华是基于道德因素,不希望姚广安、吴文华夫妻关系破裂,根据日常经验,基于道德也不会将价值三百多万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他人,那么就说明了高文燕实际上是知悉并承认了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且过户行为根本因为就是高文燕夫妻欠姚广安、吴文华夫妻太多的债务。2017年9月15日高文燕在微信上对吴文华称:“他下午也说因为这个病他欠了你跟广安很多人情债”,2017年10月27日,高文燕在微信上对吴文华称:“我刚才在跟他(吴锦文)聊天,有暗示他先把一些事情处理掉,例如把我们的房子转给你们,实在欠你们太多的钱,他说好。”。2018年2月8日高文燕在微信上对吴文华称:“我一直打算过户的”。过户的抵债行为就证明了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使如高文燕在上诉状中陈述是因为“不忍心看着姑姑的婚姻破裂,出于道德观念,将房屋过户给吴文华”。根据民法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高文燕过户房产给姚广安、吴文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原因是动机,动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高文燕应当承担其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所涉的借款与高文燕完全有关,高文燕既有参与也有得益,就连高文燕自己以及吴锦文的父母和高文燕的债务担保人黄辉强均都承认本案所涉的借款用于高文燕夫妻家庭共同所用。高文燕作为一个应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从事民事行为包括其在条款约定不明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是法治社会和法律规则所要求的,不能有其他任何借口来否定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高文燕通过对微信证据进行篡改时间顺序,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抗辩和理由逻辑成立的话,任何已经写明的合同或约定都可以用各种虚假借口推翻,企图达到逃避债务,达到侵占他人房产的目的,那法律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高文燕的行为是在挑战国家司法权威,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应该受到法律严肃的制裁。3、姚广安、吴文华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银行流水,并对每笔银行流水的性质、用途进行了细致的说明,提交了详细的微信记录,微信记录的内容很明显的证明了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且高文燕以房抵债清偿部分债务,抵债的房产已经过户至吴文华名下,且姚广安、吴文华向法院提交了众多的、充分的证明材料,均是为了证明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姚广安、吴文华向二审法庭申请了证据调查令,申请调查吴锦文名下多张银行卡的流水明细,银行出具了具体的流水明细,借款的实际用途均已完全证明姚广安出借的款项就是用于购买汽车,购房首付款,偿还高文燕夫妻名下信用卡欠款,赎回房产证贷款等实际家庭生活所需的共同所用。均与姚广安、吴文华的在法庭的陈述和所提交的微信和录音证据完全一致。且在吴锦文的民生银行尾号2112在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31日的银行流水里,可以看到吴锦文给高文燕名下汇款了“劳务费,工资,信用卡还款,租房费,煤气费等”均可证明高文燕与吴锦文在生意上是合营,进一步证明高文燕夫妻跟姚广安、吴文华夫妻的所有借款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借款都是用于高文燕夫妻的家庭生活所需。高文燕提交的证据18,第101-119页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明:吴锦文去世后所欠银行的债务由高文燕偿还。进一步证明高文燕夫妻之间所有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文燕负有清偿义务。高文燕因为害怕上银行黑名单而去偿还银行债务,而对亲人的债务就可以以虚假陈述的方式赖账否认借款的事实。姚广安、吴文华已尽到充分的举证义务,证明已向高文燕出借借款共计4719046.60元的事实,其中高文燕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了3539620元借款,剩余1179426.6元未清偿,即借贷双方均确认上述款项已实际按照不同的方式途径交付给高文燕,这是非常重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姚广安、吴文华虽然没有借条等直接的债权凭证,但是通过微信记录,银行转账,房产过户等行为,均可以证明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姚广安、吴文华已经完成了证明责任,证明了姚广安、吴文华的主张。高文燕如果可以提交证据也应该是清晰、有效、充分的,而不是在任意说出不符合常理的抗辩,否则在姚广安、吴文华已尽到举证责任的前提下,是不能推翻其关于借贷事实的主张。若高文燕抗辩本案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本案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高文燕在微信和面对面对账过程中,也多次承认向姚广安、吴文华的借款,姚广安、吴文华向高文燕及其丈夫出借的借款用于治病、购房、购车等生活用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文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高文燕为购买房子向亲戚借款,该借款属于高文燕夫妻的共同债务,姚广安、吴文华代为清偿了高文燕夫妻的共同债务,即姚广安、吴文华对高文燕享有债权;高文燕对其丈夫和儿子负有扶养和抚养义务,为其丈夫和儿子治病向姚广安、吴文华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高文燕丈夫治病期间,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向姚广安、吴文华的借款,也属于高文燕及其丈夫的共同债务。再者,在2017至2018年间,高文燕多次在与姚广安、吴文华的微信聊天中,对姚广安、吴文华出借的借款表示认可,其行为视为对债务的追认,比如2017年10月27日,高文燕在微信上说“例如把我们的房子转给你们,实在欠你们太多的钱”,2018年2月8日,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在微信上对账,“暑假人情债60万,九月份还了95万,房子贷款100万,信用卡80万左右,其他的不算就是这个数”,高文燕回答:“现在已经就是房子的价值了”,2018年2月8日下午9点,姚广安、吴文华表明自己的手上也没有现金,高文燕承诺“我同意还你们钱,但是我们目前确实需要帮助,所以我才硬着头皮,我还不起,我的孩子还你,就当帮嫂子一个忙,让我慢慢还”。2018年1月21日,高文燕在微信上对吴文华称:“哪怕他留给我大把债务,我跟他是合理的,你就不一样了,倒是你确实帮了我们很多。这两年要不是你,估计我们早就把房子卖了,因为锦文一生病我就提议卖房子的。”在一审的庭审中,法庭多次询问高文燕,关于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高文燕确认了其中的对话是真实存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高文燕与吴锦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锦文向姚广安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高文燕与吴锦文也没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因此,本案借款依法应认定为高文燕与吴锦文的夫妻共同债务,高文燕应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认为:“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举债人的配偶高文燕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锦文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高文燕本人具有独立的大额收入来源用于支付家庭生活,为其儿子吴奕翰支付心脏手术费,支付购买汽车款,支付购房房产的首付款,赎回向他人抵押银行的房产证贷款,以及偿还高文燕夫妻信用卡债务的用途等等。高文燕提供的证据4,第8页中,高文燕的工资单显示:工作单位:汕特东京元件有限公司,发放的2010年8月份工作收入为2662元,2014年5月份工作收入为3535元。虽然有固定职业和收入,但是收入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需要,这样的收入不足以维持连最基本的吴铭悦、吴奕翰上幼儿园的学费和家庭买菜的钱都不够。更不用说支付其儿子吴奕翰心脏手术费6万元,购买汽车,购买涉案房产首付款50万元,支付丈夫吴锦文医疗费等大额家庭支出款项。高文燕上诉关于其不知道吴锦文向姚广安借款、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张,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行为是逃避债务,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已经构成犯罪。综上,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存在借贷合意与借款行为。为高文燕丈夫治病、购买汽车、购买房产、日常生活周转而向姚广安、吴文华的借款,属于高文燕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用于抚养、扶养目的,高文燕就应当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高文燕以其不知具体借款拒不承担清偿责任,不仅严重侵害了姚广安、吴文华的债权,还否定了姚广安、吴文华对高文燕及其丈夫多年来的付出与贡献。四、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应当归为是吴文华是否可以代表姚广安免除高文燕大额债务的问题,也即吴文华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吴文华未取得丈夫姚广安的同意处分了大额财产,侵害了姚广安的权利,吴文华的行为超出夫妻家事代理的范畴,并且姚广安在知悉吴文华处分行为后,立即向受益人高文燕做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吴文华的行为应当为无权处分,并且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对非日常生活之需的重要财产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作出一致意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高文燕在微信中明确知道这不是姚广安、吴文华夫妻的共同意思。2018年2月8日高文燕对吴文华说:“房子抵后还欠的话,我不会赖账的,我同意还你们钱,但是我们目前确实需要帮助,所以才硬着头皮,我还不起的话,我的孩子还你,欠债还钱合理的,不是有钱没钱的问题,就是需要时间慢慢还,就当帮嫂子一个忙,让我慢慢还。”吴文华对高文燕说:‘那些不会让你再还了。”高文燕对吴文华说:“你能做主?只要房子更名我所有债务就清了是不是?”吴文华对高文燕说:“可以的,亲兄弟哪能算那么清楚。”高文燕对吴文华说:“感谢你让我没有了债务。”当姚广安在知悉吴文华处分行为后,立即向受益人高文燕做出拒绝追认的意思。姚广安与高文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下内容:2018年3月24日,高文燕称:“广安:听小叔说你这几天要一对一找我谈,我等了将近五天了,请问是什么情况?房子的过名我是签了大概20天的了。如果这五十万是我拿来过生活的,我确实没有必要急,问题是我拿来还贷款的。”2018年4月17日,姚广安称:“锦文哥和文燕嫂子欠款清单:1)吴奕瀚心脏手术费6万2)嫂子购买汽车10万3)哥跟嫂子公司做生意需要垫付资金10万4)买汕头第一城房子的首付款50万5)那哥叔叔店房产证被哥拿去贷款30万6)哥手术费6万7)哥手术初愈休养费10万8)哥癌症转移到淋巴,小叔打电话让我们帮忙还哥信用卡欠款15万(哥跟小叔说信用卡套现总欠款是30万,小叔/敏玲帮忙出了15万,但是这笔款我们已经在2017年8月份暑假回国当面还了小叔和敏玲,就是下面提到的人情债20万。)9)爸/哥两人的风水费用10万(计147万)10)2017年8月份替哥嫂还人情债60万(玲姐20万,那哥叔叔20万,小叔和敏玲共20万)8月份给了4万元11)2017年9月21号广安去广州帮忙还掉哥两张信用贷款卡共95万。当天下午广安和哥一起去广州皮具城附近的招商银行又取出2万现金交给了哥去看病。12)文华向陈英在2017年11月份借了5万看病。2017年12月份陈英自己单独给哥汇了3万买口服化疗药。13)2018年2月10号还掉房子贷款100万(向敏玲借,3个月内还)14)2018年2月15号广安帮哥还信用卡50万15)两张信用卡广安和文华名下信用卡9万2千元(都是哥借去透支所用,文华在2月份查出来的欠款只有6万多,我们于3月23日查证后才知道未出账单太多了,都是设置了分期还款,总的欠款达到9万2千多)(计322万2千)以上所列所有款项一共合计475万2千元,因汕头房子属于哥嫂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哥嫂共同签字同意后才能完成抵债过户委托公证,同样道理哥嫂夫妻共同所欠我们的债务也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我们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单独一方也无权擅自决定处理任何一笔外债(文华擅自主张免掉前面9项外债共147万的事情是未经过我协商同意的,是无效的。),现我们夫妻共同决定如下:因房子已经按照约定的:单价14000元X面积252.83平方=3539620元抵扣于所欠部分债务完成过户。现剩余债款为:总欠款4752000元-3539620元房款=1212380元尾款。这债务嫂子要写下欠条和归还日期,尽快归还。”高文燕回复一张微信截屏,微信截屏内容如下:“吴文华称:“你的意思是不更名是吗?”高文燕称:“不是,我是说房子抵后还欠的话”。吴文华称:“那些不会让你再还了”。高文燕称:“你能做主?”吴文华称:“可以的。亲兄弟哪能算那么清楚。”姚广安称:“你去当地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夫妻单独一方擅自减免他人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高文燕称:“不需要去,明天我问过锦文爸妈,如果他们认可,我就给你答复,因为里边有大把有我不知道的。钱可以慢慢赚,一旦他们认可,我跟小孩都会还的。很多事情比钱重要,放心,我会给你答复的”。姚广安称:“法律上:孩子无权承担父母的债务,父母也无权承担子女的债务。夫妻双方之间共同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不能因为单独一方一句不知道就可以抹掉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在法律面前是苍白无力的。”高文燕称:“这个不需要你担心,我自有安排!是不是苍白无力不是你我说了算的。明天给你答复,安心去睡觉吧”。2018年4月23日,姚广安再次通过微信把欠款清单明细发给高文燕,未得到回复。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夫妻共同财产是夫与妻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因此,吴文华擅自处分了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价值较大的财产,本身就是对家庭生活重大事项的决定,超越了夫妻的家事代理权范畴,侵害了姚广安的权利,吴文华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姚广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对吴文华的无权处分行为拒绝追认,吴文华擅自免除高文燕债务的行为无效,故高文燕应当向姚广安、吴文华清偿债务。在出借账户中,只有第26、31、32项是从吴文华账户转出,其他均是姚广安账户转出,是姚广安的财产,吴文华也不能免除姚广安出借的款项。五、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且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继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与继承权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姚广安、吴文华作为一审的原告,有权选择具体的法律关系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继承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其他继承人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参加人,而姚广安、吴文华即一审的原告并非继承人身份,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其他继承人也并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高文燕对吴锦文向姚广安、吴文华的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在吴锦文去世后,姚广安、吴文华有权请求高文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也有权请求吴锦文的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再者,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中,姚广安、吴文华也并非继承人身份,也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民间借贷纠纷责任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范畴,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完全不同,姚广安、吴文华有权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起诉。因此,姚广安、吴文华选择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请求高文燕承担借款清偿责任,吴锦文的继承人就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并无不当,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姚广安、吴文华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了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高文燕否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且姚广安、吴文华向高文燕及其丈夫出借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文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未追加被告未违反法定程序,高文燕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高文燕全部上诉请求。补充1、高文燕对借款不仅知情而且对抵债后仍有欠款是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高文燕说这些款我还不起的话我的孩子来还。2、高文燕在微信里知道,吴锦文有50万元的对外债权也归吴文华来收,证明其明知抵债后仍有欠款。3、房子抵债后姚广安追债的时候高文燕表示只要有欠款,经过父母确认后她都会还,因此高文燕对抵债后仍有欠款是知情的而且予以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原告诉称
姚广安、吴文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文燕向姚广安、吴文华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179426.6元;2.判令高文燕向姚广安、吴文华共同支付逾期利息10000元(暂计),(以本金1179426.6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从2018年3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3.判令高文燕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广安、吴文华系夫妻关系。吴锦文已于2018年2月25日死亡,其生前与高文燕系夫妻关系。吴文华与吴锦文在微信聊天中互称兄妹,吴文华与高文燕在微信聊天中互称姑嫂。 姚广安、吴文华提供的招商银行银行账户显示,姚广安、吴文华自2008年11月23日至2018年5月5日期间,通过招商银行银行账户向吴锦文、高文燕、吴炳农、杨娟妹、林燕玲、吴敏华等转账500多万元。根据姚广安、吴文华的陈述,上述转账款包括姚广安、吴文华向吴锦文夫妻的出借款、代偿吴锦文结欠吴炳农、杨娟妹、林燕玲的人情债、代偿归还抵债房产的按揭贷款等。 吴文华与高文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下内容:2017年10月27日,吴文华称:“他怎么说”。高文燕称:“例如把我们的房子转给你们,实在欠你们太多的钱”、“他说好”、“还有把银行的所有债务告诉我们”。2018年2月8日,高文燕称:“这样的话我有一个要求,按市场价估这套房子有多少钱,看看能不能还清你的欠款”。吴文华称:“按照一万四来算258平的话是360万”。高文燕称:“那锦文现在欠你多少钱”、“里面还有100万欠款,还有银行几十万”。吴文华称:“暑假人情债60万,姚广安九月份还了95万,房子里的贷款100万,信用卡暑假的时候80万元左右、不知道现在多少,其他的不算基本就要这个数”。高文燕称:“现在已经就是房子的价值了”、“我同意还你们钱”。吴文华称:“要更名就需要先拿出一百万贷款,所以我去跟二妹借,她说现在手上没有现金”。高文燕称:“反正我现在重点是锦文的病情进展,债务说清楚的话,我都认”、“就当帮嫂子一个忙,让我慢慢还”。吴文华称:“你的意思是不更名是吗”高文燕称:“不是,我是说房子抵后还欠的话”。吴文华称:“那些不会让你再还了”。高文燕称:“你能做主”、“只要房子更名我所有债务就清了是不是”吴文华称:“可以的。亲兄弟哪能算那么清楚”。高文燕称:“感谢你让我没有了债务”。2018年2月9日,高文燕称:“我早上问了锦文,他说你说的数字对的,但是信用卡加上微粒贷大概是百万”、“360-60-95-100(房贷)-100(信用卡套支),刚好抵债”、“麻烦你去处理,到时我签名就好”。吴文华称:“不是你签名,还需要哥签名”。高文燕称:“我无所谓,反正你哥病情是我的中心,其他的只要他欠的我都认,我还不来就铭悦跟奕翰还”。 2018年3月1日,吴文华与高文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抵债房产转让给吴文华,转让价款为1470000元。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吴文华核发了上述房产的权利证书,号码列粤(2018)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16397号。2019年6月6日,高文燕向吴文华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其与吴文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解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1.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房产抵偿后的欠款数额。 关于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姚广安、吴文华主张转给高文燕夫妻的款项是借款,而高文燕主张转账的款项系是姚广安、吴文华对家庭的资助、赠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高文燕认为划转款项为赠与,应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从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现有证据看,虽然没有借条来证明款项的性质,但通过高文燕与吴文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文燕多次作出承诺归还吴文华借款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因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的亲属关系而把所有的转账款均推定为家庭资助、赠与。高文燕认为收取的全部款项均不是借款、其对借款不知情,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认定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夫妻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应属有效。 关于房产抵偿后的欠款数额问题。姚广安、吴文华认为房产抵债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4000元、总额3539620元,高文燕认为房产抵债的价格为360万元,两者相近。但姚广安、吴文华认为抵债后高文燕尚欠姚广安、吴文华1179426.6元,高文燕则认为抵债后姚广安、吴文华反而应向高文燕支付房款50万元。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房产以物抵债前的欠款金额。虽然姚广安、吴文华举证证明其招商银行账户与吴锦文名下银行账户有大量、频繁资金往来情况,但在无法确定每笔资金往来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即便已确认姚广安、吴文华与吴锦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能单独依据姚广安、吴文华的陈述单纯对上述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进行结算来确认欠款金额。但从高文燕与吴文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高文燕称:“这样的话我有一个要求,按市场价估这套房子有多少钱,看看能不能还清你的欠款”,吴文华称:“按照一万四来算258平的话是360万”,高文燕称:“那锦文现在欠你多少钱”、“里面还有100万欠款,还有银行几十万”,吴文华称:“暑假人情债60万,姚广安九月份还了95万,房子里的贷款100万,信用卡暑假的时候80万元左右、不知道现在多少,其他的不算基本就要这个数”,高文燕称:“现在已经就是房子的价值了”、“360-60-95-100(房贷)-100(信用卡套支),刚好抵债”,吴文华与高文燕在办理以物抵债之前有对欠款金额进行结算,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虽然从聊天记录中无法确认准确的欠款金额,但可以推断出在办理以物抵债之前双方确认的欠款总额(包括抵债房产的房贷以及信用卡透支款)为360万元左右,与房产的估值是接近的。高文燕又询问吴文华:“只要房子更名我所有债务就清了是不是”吴文华回答:“可以的。亲兄弟哪能算那么清楚”,证明双方就以房产抵偿全部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在高文燕于2018年3月16日将房产过户登记到吴文华名下后,高文燕对姚广安、吴文华的全部债务已结清,亦不存在吴文华免除高文燕债务的情形。故对姚广安、吴文华在确认房产已抵偿相应的债务后,再要求高文燕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79426.6元的诉讼请求,因所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姚广安、吴文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4.84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0504.84元,由姚广安、吴文华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姚广安、吴文华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吴锦文交通银行尾号5606账户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3月15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09年12月11日借款6万元于2009年12月15日在汕头市佳浩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日产骐达红色汽车,这笔借款是高文燕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 证据2:吴锦文民生银行尾号2112账户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吴锦文、高文燕跟姚广安、吴文华在2010年10月20日借款30万元和2010年11月29日借款20万元,共计50万元借款是支付房产的首付款。吴锦文的交易明细在2010年10月23日至2011年4月30日汇款4笔共计61万元支付肖再雄的购房款。证明这笔借款是吴锦文、高文燕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 证据3:吴锦文民生银行尾号9546账户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吴锦文、高文燕夫妻向姚广安、吴文华夫妻借款30万元,用途是向民生银行赎回黄辉强夫妻借用房产证的抵押贷款,这笔借款是属于吴锦文、高文燕夫妻的共同债务的事实。 证据4:吴锦文工商银行尾号3715账户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交易明细,证明吴锦文、高文燕夫妻跟姚广安、吴文华夫妻借款15万元清偿高文燕夫妻的信用卡欠款,证明是高文燕夫妻的共同债务的事实。 证据5:《汕头房地产权转移证明》。 证据6:《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证据7:《广东省税收通用发票》。 证据8:《汕头市房产买卖合同》,证据5-8共同证明吴锦文、高文燕在2011年购买汕头第一城房产的原业权人是肖再雄,跟姚广安、吴文华在2010年10月20日借款30万元和2010年11月29日借款20万元,共计50万元借款是支付房产的首付款,证明借款是吴锦文、高文燕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 证据9:吴文华招商银行信用卡2010年1月份《对账单》,证明2009年11月15日吴锦文、高文燕购车款的另外一笔是借用吴文华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了5万元购车款。2009年日产骐达汽车的总车款在11-14万元之间。证明2009年12月11日借款6万元购买汽车是属于高文燕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 证据10:高文燕在仲裁庭的《反仲裁申请书》,高文燕勾结官大万律师对吴文华提起虚假诉讼,高文燕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隐瞒以房抵债公平交易的事实,虚构捏造房产是受到吴文华胁迫过户的虚假事实,捏造未收到分文购房款的虚假事实,篡改微信证据部分内容,向仲裁庭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认借贷关系,要求姚广安、吴文华返还房产,企图逃避巨额未清偿债务,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依法以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证据11:汕头仲裁委员会决定书,高文燕仲裁庭作虚假陈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隐瞒以房抵债公平交易的事实,虚构捏造房产是受到吴文华胁迫过户的虚假事实、捏造未收到分文购房款的虚假事实,篡改微信证据部分内容,向仲裁庭提起诉讼,否认借贷关系,要求姚广安、吴文华返还房产,企图逃避巨额未清偿债务,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依法以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证据12:官大万翻译的《律师要求高文燕及家属配合撒谎做伪证录音《文字同步-1》。 证据13:姚广安、吴文华翻译的证据23的两段《律师要求高文燕及家属配合撒谎做伪证录音《文字同步-1、2》。 证据12、13证明官大万律师教唆高文燕及家属作伪证。官大万律师与高文燕及家属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制造虚假案件,向姚广安、吴文华提起虚假诉讼,欺骗法庭,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企图通过虚假法律诉讼逃避债务侵占姚广安、吴文华的房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律师伪证罪、妨害作证罪。 证据14:高文燕手机录屏截屏,证明姚广安在2019年4月30日在汕头家中向高文燕追讨欠款时,高文燕在微信里与官大万律师合谋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官大万教唆高文燕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撒谎不知情所有的债务,为了日后通过虚假陈述欺骗法庭来躲避大额债务的事实。 证据15:莱珊与吴文华的微信记录,吴锦文与吴文华的微信记录,证明吴锦文与他人经营比特币矿机挖比特币,交易比特币,吴文华和吴锦文之间没有比特币交易,不存在共同生意往来。 针对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上述证据,高文燕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4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对真实性、关联性和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流水体现的是吴锦文和姚广安、吴文华的资金流水记录,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性质是借贷或是还款或是其他经济往来,这些款项高文燕都不知情,姚广安、吴文华主张其转账款项用于购买汽车支付购房首付款、支付黄辉强夫妻的借款以及还信用卡,这些主张与其款项汇入的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吴锦文的支出行为与姚广安、吴文华的汇入款项具有关联性。货币属于通用物,无法证明其所有权,谁占有货币就具有支配权,这些行为如果证据足以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也是吴锦文个人行为,与高文燕不具有关联性,不可能存在举债的共同合意,其说高文燕通过追认方式承认债务,该主张和事实完全不符,举债的共同合意在举债时就必须具备。姚广安、吴文华说的事后追认也足以可见其举债时没有共同合意,证据1-4无法起到要证明内容的目的。对证据5-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姚广安、吴文华无法证明吴锦文的购房款是姚广安、吴文华的款项,与其所说的转账记录不具有关联性。证据9是Word文件,是姚广安、吴文华制作的,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10、11是另外仲裁案件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内容和所陈述的主张严重与事实不符,其主张应在仲裁法庭给予审理。证据12-14与事实严重不符。证据15在一审中高文燕主张姚广安、吴文华与吴锦文之间的银行流水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不排除有其他经济往来,代购比特币的款项据说有代购2000多个比特币,并不是说100多万是卖比特币,是姚广安、吴文华理解错误,对是否有代购比特币是在一审的时候高文燕的代理人向姚广安、吴文华询问是否有代购行为,并不是咬定是代购比特币的款项,证据15的三性都有异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二审期间,高文燕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摘录表、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陈述该证据是开庭前几天吴锦文的朋友林亦敏要搬公司,让高文燕取回寄存在他那里的文件,发现这份对账单,是2014年10月28日到2015年5月28日尾号为9546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经过查询半年期间就有14笔转入姚广安、吴文华的账户,金额是209668元,姚广安、吴文华从始至终都隐瞒吴锦文转账到他们账户上的款项,这份证据是偶然获得的,足以证明吴锦文和姚广安、吴文华有频繁经济往来,不足以认定为民间借贷。 针对高文燕提交的上述证据,姚广安、吴文华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高文燕主张吴锦文在此段期间向姚广安、吴文华转款20多万元,吴锦文向姚广安、吴文华转款80万元,都是用来还款的,但是吴文华、姚广安转账给吴锦文的总转账款是560万元,扣除吴锦文还款80多万元,和其他的人情往来和代购款之后仍然欠117万余元。高文燕提交的第一笔款项备注了还款1.2万元,显然在此之前吴锦文和姚广安形成了借贷关系而且是要清偿这些债务的,姚广安、吴文华已经提交自己名下与高文燕之间的全部银行流水,因此高文燕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证据1、2、3、4银行流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5、6、7、8只能证明房产交易的事实,无法证明其出借50万元借款支付房产首付款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9对账单为电子文档,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0、11、12、13、14、15与本案借款不存在关联,本院不予采信。高文燕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摘抄表、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审第二次庭审中,姚广安、吴文华问:“房子以多少钱结算?”高文燕回答:“360万元”。 再查明,根据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姚广安、吴文华与吴锦文之间存在多笔数额不等的相互转账记录。在此期间,吴锦文账户与高文燕账户存在多次数额不等的转账,部分备注“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高文燕的上诉请求应当驳回。首先,高文燕作为一审被告,一审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其不具有上诉利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一审法院驳回姚广安、吴文华的全部诉讼请求,而高文燕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从其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可知,其本意并非反对驳回姚广安、吴文华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是对一审法院认定吴锦文、高文燕与姚广安、吴文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和以房抵债的事实不服。但从高文燕上诉状陈述的内容及二审举证来看,其并不足以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也与其微信聊天记录陈述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事实不符。综上,高文燕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合姚广安、吴文华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姚广安、吴文华与吴锦文、高文燕之间借贷的具体金额问题;二、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债务处理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关于姚广安、吴文华与吴锦文、高文燕之间借贷的具体金额问题。首先,本案借贷发生在亲人亲戚之间,吴文华与吴锦文属兄妹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书面借款文件。从姚广安、吴文华提交的银行流水来看,姚广安、吴文华与吴锦文之间存在多笔相互转账记录,姚广安、吴文华的每次转账汇款也未明确备注“借款”,姚广安、吴文华主张向吴锦文转账的560多万元全部应认定为吴锦文、高文燕的借款,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在吴锦文存在多个账户且转账汇款未明确备注“还款”的情况下,也不能仅凭姚广安、吴文华提供的吴锦文部分转账记录80多万元就认定吴锦文向姚广安还款金额是80多万元。其次,从姚广安、吴文华与吴锦文、高文燕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作为款项主要经手人的吴锦文在生前通过高文燕与吴文华就双方之间的欠款金额进行过核对和结算,且经过高文燕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借贷金额应结合转账记录及核对和结算的金额综合认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姚广安、吴文华关于在核对和结算的360万元之外尚存在1179426.6元借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双方之间关于欠款金额的核对和结算经过高文燕的确认,且从吴锦文银行流水来看,其多次向高文燕转账,根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吴锦文、高文燕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债务处理协议的效力问题。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关于案涉房产作价360万元抵债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姚广安、吴文华上诉主张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关于债务处理协议未经姚广安同意,吴文华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该协议无效。本院认为,首先,姚广安、吴文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各自所有、协商处理等约定,且明确将该约定告知高文燕。其次,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高文燕与吴文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与吴文华协议以房抵债前,高文燕问吴文华:“你能作主?”“只要房子更名我所有债务就清了是不是?”吴文华答:“可以的,亲兄弟哪能算那么清楚”。因此,应当认定高文燕属善意第三人,姚广安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姚广安、吴文华关于吴文华与高文燕之间债务处理协议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姚广安、吴文华与高文燕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4.84元,由上诉人姚广安、吴文华负担7752.42元,上诉人高文燕负担7752.42元。姚广安、吴文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4.84元中7752.42元予以退还。高文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4.84元中7752.42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介志 审判员 陈晓珣 审判员 庄晓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炜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