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浙06民终974号
孙林花、金航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航晖,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林花,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青,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航晖因与被上诉人孙林花及原审被告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金航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林花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案涉款项系赠与,孙林花未能举证证明款项性质系借款。第一,孙林花并非完全没有风险意识,双方曾就此前的1000万借款出具《借条》,且孙林花有备注款项性质的习惯,如2021年8月3日的640万元,备注性质为“家庭转账”,足以证实该笔款项不是借款。第二,从中国的国情和传统观念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低概率事件,孙林花每个月给孙青的零花钱都有5-10万,双方之间不可能在款项交付之时就存在借贷合意。金航晖一审举证的证据1中的第21.22页足以证明案涉纠纷系因金航晖与孙青离婚所引发,足以说明案涉款项交付时并非借款。2.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性质。第一,微信聊天记录系各方当事人关系恶化后形成,不能据此反推系款项交付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双方构成借款关系的证据。且孙林花并未提供款项交付时间节点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第二,微信聊天中,金航晖愿意还款的意思表示系基于能够与孙青协议离婚为前提进行的协商性沟通,不应作为认定借款关系的证据。第三,即便金航晖承诺还款,也是在一年内支付,双方未对借款期间作出约定,一审判决要求金航晖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与事实不相符。3.一审裁判的借款利息100万元以及2020年9月8日的100万元,与事实不符。第一,利息有无约定应以借条载明的内容为准,即使事后达成补充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时间节点不应晚于全部本金偿还之前。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金还完之前也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书面协议。当时作为准女婿的借款,双方不约定利息也不难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的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孙林花在起诉状中陈述“上述所有借款,原被告达成一致,借款利息按100万元支付”,在2021年11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孙林花陈述“1000万去年5月21日借钱,你今年7月15日还的,一共时间借了14个月,大牛借你200万也有8个月了,去年借你一次一次共250万了,我总的要你100万利息多吗”,故孙林花均指2200万元的借款要求支付100万元利息,双方没有就1000万元的借款达成支付100万元利息的约定。在借款本金已经偿还后,一审法院仅凭一份协商性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各方达成了新的合意,与事实不符。第三,2020年9月8日的100万元系改口费,一审中金航晖提交的证据的第11页孙林花的微信语音内容可以证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金航晖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孙林花辩称,1.关于款项用途。金航晖与孙青于202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前,孙林花分两次转账给金航晖100万、80万元,合计180万元。婚后,孙林花分别转账给金航晖70万元、10万元、200万元,合计280万元,转账给孙青640万元。一审中,除对第一笔转账100万元款项用途有争议外,各方当事人对其他款项性质没有争议,均是用于购买汽车。2.关于款项性质。金航晖在与孙林花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认可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的事实。金航晖提出的关于款项性质为赠与或者改口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部分款项在发生时,孙林花已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另一方面,即便部分款项在发生时没有备注款项性质,但金航晖也没有证据证明系赠与或者改口费,在孙林花多次向金航晖催款后,金航晖在微信中均承诺还款,一审法院认定款项性质为借款正确。3.关于100万元利息。如前所述,金航晖单方认可该100万元借款利息,而孙青并未认可,故该100万元借款利息应当由金航晖个人承担,与孙青无关。退一步而言,债权人亦有权选择仅向金航晖主张该100万元的利息。4.关于还款期限。双方并没有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孙林花向法院起诉本身就是催告的一种方式,故金航晖所称还款期限未届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孙青述称,案涉款项中的10万元系房租,其他款项都是用于购车,当时都有承诺要还钱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孙林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1.判令金航晖归还孙林花借款180万元;2.判令金航晖与孙青归还孙林花借款920万元;3.判令金航晖支付孙林花借款利息100万元;4.判令金航晖支付孙林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5.判令金航晖与孙青支付孙林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林花与孙青系母女关系。孙青与金航晖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孙林花与金航晖、孙青存在以下银行转账情况,孙林花于2020年9月8日转账给金航晖100万元;于2020年9月11日转账给金航晖80万元;于2020年10月22日转账给金航晖70万元,附言备注“借款”;于2020年12月14日转账给金航晖10万元;于2021年3月26日转账给金航晖200万元,附言备注“借款”;孙林花于2021年8月3日转账给孙青640万元,附言备注“家庭转账”。关于上述款项的用途,金航晖庭审陈述2020年9月8日的100万元系改口费,用于金航晖与孙青两人的日常开销,其中40万元用于给孙青购买戒指;2020年9月11日的80万元用于购买登记在金航晖名下的车辆;2020年10月22日的7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2020年12月14日的10万元用于支付金航晖与孙青两人共同租房费用;2021年3月26日的200万元用于购买兰博基尼车辆(即微信聊天记录中说的“大牛”),车辆原先由其使用,后被孙青开走;2021年8月3日转账给孙青的640万元用于购买劳斯莱斯车辆(即微信聊天记录中说的“库里南”),车辆由其使用。 另查明,孙林花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5月22日转账给金航晖920万元、80万元。金航晖于2020年5月21日向孙林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孙林花人民币壹仟万元正,¥10000000元,2021年7月13号还”。金航晖认可该借款事实,孙林花与金航晖均认可借款本金1000万元已于2021年7月13日归还。 还查明,孙林花与金航晖存在以下微信聊天对话:2021年10月9日,孙林花向金航晖催讨款项并问库里南和大牛车辆情况,金航晖说库里南车辆一个月的租金给了孙青,孙林花说“你们分手了,把车子卖掉钱还我吧”,金航晖答“还钱没问题啊,车子9.20号到期,就是10.20到期,一个月租出去,大牛还有200W”,孙林花又说“尽快给上吧”,金航晖说“640和大牛的200车子卖掉能给,那就还有250W,我去凑凑吧”,孙林花又谈到东阳房款,催其尽快将车子卖掉并称钱要凑齐给孙青在杭州买房,金航晖又说“那要把房子卖掉,房子让我叔叔卖,你打个电话也可以,车子时间一到我就去卖”,孙林花又问“大牛什么时间到”,金航晖说“大牛我现在就在催她打钱了已经”,孙林花又问“借1000万的利息13个月100”,金航晖回“利息这个钱,只能我以后做别的工作赚到钱了才能给了,我现在肯定没有”,孙林花让其“打个欠条吧”,金航晖说“利息一开始借的时候也没说啊,这个欠条怎么打,有钱会给”,后金航晖又说“1000万的利息100万我也认可,我不管再怎么不好但起码还是个男子汉,不会赖掉你们借我的任何一分钱,也不会赖掉任何一分钱利息,另外我有一年多没直播了,再加上现在这个事情导致我大号出不来,短时间内没办法挣钱,我需要时间过渡,我给你们打上欠条,分期来偿还,最后再次感谢叔叔阿姨对我的帮助”,同时建议“库里南的车还是卖了吧,里面也有我的钱,把钱算清楚我给你或者直接扣了也行”,孙林花回答“恩,亲兄弟明算账”;2021年10月13日,金航晖说“车子就说买给乔妹的就行,反正车子是乔妹的,来问我的时候我就这么说,车子乔妹的,钱是借给我的一分的利息”,孙林花说“恩,我要怎么做人都不知道了,要是这个结局当初一分钱都不借”;2021年11月14日,孙林花又向金航晖进行催讨,孙林花说“1000万去年5月21日借钱,你今年7月15日还的,一共时间借了14个月,大牛借你200万也有8个月了,去年借你一次一次共250万了,我总的要你100万利息多吗”“你六月一号搞活动给你10万,房租10万,过年10万乔妹生产我给10万,月嫂的工资我付了10万多了,去年5月开始我每月给乔妹5至10万她还不肯花吗”“你家里用的一切一切都是我买过来的,被子、被套哪样是你买的,我每次过来都大包小包,连大米都买来”,金航晖说“不是说了吗,一年内我给完,怎么就一分不肯还了”“840车子卖掉不就有了吗”,孙林花又问“去年250万呢”,金航晖说“一年给?”孙林花说“这个是去年借的呀,到现在一年多了”,金航晖说“为什么是借的,这不是给的钱呢,你说改口费什么的,不是给的么,你转账记录有的,借的钱你打了借款,我也没说不给你,打官司也要半年以上时间”,孙林花说“反正到你的手里钱都不肯还了,也不想和你说了”,金航晖说“不肯还?说了好多遍了一年给你们”。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林花转账给金航晖、孙青的款项性质如何认定,系借款还是赠与。孙青自认发生在其婚后的四笔转账(即2020年10月22日的70万元、2020年12月14日的10万元、2021年3月26日的200万元、2021年8月3日的640万元)系向孙林花的借款,用于金航晖购买车辆,其中10万元用于支付其与金航晖租房费用,为其与金航晖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其余款项不予认可。而金航晖主张孙林花向其或孙青的上述所有转账均系赠与,孙林花与金航晖、孙青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述款项无须返还。该院对上述款项逐一进行分析。一、关于孙林花于2021年3月26日转账给金航晖的200万元及孙林花于2021年8月3日转账给孙青的640万元,根据金航晖及孙青对款项用途的一致陈述,该840万元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买了兰博基尼(大牛)车辆和劳斯莱斯(库里南)车辆,车辆由金航晖或孙青占有使用;且其中200万元在转账时孙林花就在备注中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另,在孙林花与金航晖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孙林花要求金航晖还款时,金航晖多次表示840万元以车辆卖掉的形式给,并且作出“一年内给完”的还款意思表示,应视为金航晖对于该840万元已作出还款承诺;故对于上述840万元,该院认定为借款性质,且因孙青对于该840万元系其与金航晖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异议,因此,对于孙林花要求金航晖、孙青共同归还借款84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金航晖抗辩该款项系赠与无须返还,与其此前作出的允诺相矛盾,该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孙林花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22日转账给金航晖的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合计250万元,在孙林花与金航晖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孙林花向其催讨还款时,金航晖亦承认“还有250万”,表示“去凑凑”来还款,对于孙林花再次提到“去年的250万”作出“一年给”的还款意思表示,结合上下文及双方的转账记录,该聊天内容中陈述的250万元,即为上述合计转账的250万元,应视为金航晖对于该250万元已作出还款承诺,并且其中100万元及80万元转账发生在孙青与金航晖结婚之前,金航晖自认80万元用于其购买车辆,另关于其主张10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依据不足,故该院认定该100万元及80万元为金航晖向孙林花的个人借款,系金航晖婚前个人债务,故对于孙林花要求金航晖归还借款18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另70万元转账发生在孙青与金航晖结婚之后,金航晖自认该款项用于其购买车辆,根据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金航晖关于归还250万元的陈述,该院认定该70万元为金航晖向孙林花的借款,且因孙青对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异议,故该院对孙林花要求金航晖、孙青共同归还70万元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金航晖抗辩无须还款,依据不足,该院亦不予采纳。三、关于孙林花于2020年12月14日转账给金航晖的10万元,孙青与金航晖均陈述该10万元用于支付两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租金,从孙林花与金航晖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孙林花多次要求金航晖还款,均未就该10万元进行催讨,双方也未就该10万元是否需还款进行协商,孙林花在陈述该“房租10万”时,与其他款项如“乔妹生产我给10万”,“月嫂的工资我付了10万多”,“每个月给乔妹5至10万”一并陈述,上述表达中的“给”更接近“赠与”的文义,且从“去年一次一次借的共250万元”的表述来看,亦未将该笔发生在“去年”的房租计算在借款内,在孙林花不能就该10万元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结合双方经济状况,该院认为该款项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故对孙林花要求金航晖、孙青共同归还该1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孙林花主张的2020年5月21日借条所借的1000万元利息100万元,因金航晖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且该借款形成于金航晖与孙青结婚之前,为金航晖婚前个人债务,虽双方借条并未约定利息,但结合孙林花与金航晖微信聊天内容,双方已于事后对支付该借款利息达成了新的补充合意,金航晖对于支付借款利息100万元予以认可,结合款项出借的时间,孙林花主张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孙林花要求金航晖支付借款利息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金航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孙林花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金航晖、孙青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孙林花借款本金9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金航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孙林花借款利息100万元;四、驳回孙林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案涉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二是如果款项系借款,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息数额是否准确,主要涉及两笔款项,分别是2020年9月8日的100万元以及100万元利息。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证明借贷合意不仅有借据、收据等书证,尚有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手机短信、录音录像等。本案中,案涉款项未有书面借款凭证,但依据孙林花与金航晖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针对孙林花的催讨行为,金航晖未否认借款事实,多次承诺还款,表示不会赖账,请求孙林花给予一定的时间分期偿还。故金航晖承诺还款之行为,可视为其认可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至于各笔款项性质以及金航晖、孙青各自的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已做详细分析,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关于2020年9月8日的100万元,金航晖上诉主张系改口费。根据2021年10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林花的语音中确曾提及“还有一次改口费100万”,但后续的聊天记录中,金航晖陈述“尽快给上吧”“640和大牛的200车子卖掉能给”“那就还有250W”“我去凑凑吧”等。结合转账记录,250万系2021年9月8日100万、2020年9月11日80万和2020年10月22日70万合计形成,故即便孙林花在交付100万元时系改口费,现金航晖表示愿意还款,仍应按约履行。且按照民间婚俗,改口费应是两方父母互相给予新人,二审中,金航晖亦自述孙青未曾收到其父母给予的改口费,从公平角度,亦可佐证金航晖自愿作为借款归还。其次,关于100万元的利息问题。2021年10月9日微信聊天记录,孙林花陈述:“借1000万的利息13个月100”,金航晖陈述“1000万的利息100万我也认可。我不管再怎么不好,但起码还是个男子汉……”,11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林花陈述“1000万去年5月21日借钱,你今年7月15日还的,一共时间借了14个月,大牛借你200万也有8个月了,去年借你200万也有8个月了,去年借你一次一次共250万了。我总的要你100万利息多吗,你去算算吧。我收你一分利息了吗。”本院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前后文内容,孙林花应是对女婿金航晖极度失望的情况下发出前述内容,故不能作缩限理解,孙林花所表达的真实意思仅是向金航晖收取100万元利息并不多,并非该100万元利息指向系全部借款的利息。一审庭审中,孙林花也已明确该100万元的款项性质,故一审法院确认该100万元系此前金航晖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并由其负责偿还,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金航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00元,由金航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卫东 审判员孙世光 审判员王晗莉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