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6民终143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一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在被告斯友苗收取原告借款300万元的银行账户中,有92万元交付给被告马亦仙。」,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绍兴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绍兴中院纳入件数有限,下列只就已见组合归纳:借贷合意与赠与意思都缺少直接证据时,绍兴中院借赠说理并存,须分案核对。未明示赠与时,部分案件按临时性资金出借把握,(2016)浙06民终2248号、(2021)浙06民终200号均出现临时出借表述并判配偶共还;但同院也有按赠与或举证不足处理的案件,(2024)浙06民终881号围绕有无赠与意思展开。离婚背景下子女单方补签、配偶未追认的,对配偶请求更审慎。
能认定借款之后,才看是否用于夫妻购房;大额多笔时,用途说不清的部分可能按笔切割。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16)浙06民终1812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22)浙06民终143号、(2016)浙06民终2248号、(2019)浙06民终4992号等。与上海相比,离婚补签场景下也会严格审查配偶侧合意,但依据多是签字与补签时机。与北京相比,部分案件接近北京二中写法,但样本太少,写不成年份线。
辖区内存在因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父母以借贷为由要求(含配偶在内)返还的判决。(2016)浙06民终1812号写明双方没有借贷合意,出资相应份额按赠与把握,驳回借贷请求。
在绍兴,赠与抗辩不是口头否认就能站住,往往要看有没有明确赠与意思或足以排除借款的材料;同时样本里也见临时出借表述。
以(2021)浙06民终200号为例(配偶担责:支持)。二审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第一问与第二问怎样衔接,看这类句子比看标签清楚。
证据不足时,绍兴更常因「离婚前后才补的单方借条、多笔里用途对不上的部分」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反过来,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对得上、未明示赠与时出借说理站得住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共还。本市提要可记作:赠与须主张方举证。
读绍兴只看这一家中院即可。分节标题「赠与须主张方举证」是提要,细节以案号下引文为准。
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出借把握。(2016)浙06民终2248号(配偶担责:支持)写:「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2021)浙06民终200号(配偶担责:支持)写:「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
赠与抗辩由主张方举证。(2018)浙06民终1639号(配偶担责:部分支持)写:「如胡姣英所主张,孙宇飞和被上诉人在离婚案中的法律关系,与其和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直接等同,但案已查明,胡姣英与孙宇飞系母子关系,按日常生活情理,胡姣英应当知道孙宇飞在离婚案中…」(2019)浙06民终4992号(配偶担责:支持)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购房用途可扩至配偶共还。(2022)浙06民终143号(配偶担责:支持)写:「一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在被告斯友苗收取原告借款300万元的银行账户中,有92万元交付给被告马亦仙,后被告马亦仙用收取92万元的银行账户在他行POS机上刷卡支出140万元…」
离婚背景与事后补签更常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2016)浙06民终1812号(配偶担责:不支持)写:「第三,阮齐昌承认是因为阮春锋与徐春冬存在离婚纠纷才让阮春锋补签借条,以免离婚时其利益受损,阮春锋也承认出具借条时其与徐春冬已经夫妻感情不和。」
大额多笔时常按笔切割。(2022)浙06民终143号(配偶担责:支持)写:「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马亦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92万元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故被告马亦仙仅对该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余借款虽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
读绍兴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配偶不用还。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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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一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在被告斯友苗收取原告借款300万元的银行账户中,有92万元交付给被告马亦仙。」,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共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且据前述评析,各方当事人之间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法律关系,依据举证规则,阮齐昌、徐娟珍就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够充分。」,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父母与配偶有无借贷合意时主文判谁偿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且本案被上诉人基于为促成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缔结婚姻,因胡刚实际并无能力购买车辆,而由被上诉人先提供资金购买车辆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临时出借说理与主文义务人是否一致。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审查,首先,案涉居住权合同的订立时间与王某、张某1主张的借款发生时间间隔较长,系事后订立。」,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第一问未成立时整案如何收口。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蒋华明以款项交付事实以及案涉借条为据认为汇付款项系袁佳慧与蒋冠冕向其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赠与抗辩不成时配偶是否仍被判共还。
父母主张借款,配偶一侧争议意思表示。二审维持原判(标签:部分支持),须对照主文哪些金额判共还、哪些未扩至配偶。精读这份,是为了看绍兴在赠与抗辩与离婚陈述交叉时如何切割。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2)浙06民终143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02-10 | 支持 |
| (2016)浙06民终1812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08 | 不支持 |
| (2016)浙06民终2248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05 | 支持 |
| (2018)浙06民终1639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0 | 部分支持 |
| (2019)浙06民终4992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支持 |
| (2021)浙06民终200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支持 |
| (2022)浙06民终974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3 | 支持 |
| (2024)浙06民终881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7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浙0683民初3576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10 | 支持 |
| (2025)浙0683民初2339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5-2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3)浙0624民初3808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绍虞商初字第1368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6-02-26 | 不支持 |
| (2016)浙0604民初1810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6-05-24 | 支持 |
| (2019)浙0604民初2586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9-07-20 | 支持 |
| (2019)浙0604民初5840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支持 |
| (2020)浙0604民初1581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浙0602民初809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支持 |
| (2021)浙0602民初1073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2-22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6)浙0681民初3666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6-05-19 | 支持 |
| (2018)浙0681民初20019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12-06 | 支持 |
| (2020)浙0681民初578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7-27 | 支持 |
| (2020)浙0681民初6370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8-07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