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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辽0114民初13706号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11-27 · 配偶担责 支持

丁俊忠与庞妍、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俊忠,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庞妍,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于得水,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书,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俊忠诉被告庞妍、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俊忠、被告庞妍、被告于得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得水偿还借款16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庞妍系母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4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于得水因装修房屋资金短缺,婚前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了购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格林木棉花238号地下停车位资金短缺,再次向原告借款115,000元。婚后二被告因投资陆续又向原告借款305,000元,共计向借款470,000元。此后,原告因资金紧张,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庞妍辩称:车位是我父母在我和被告于得水婚前购买的,花费费用115,000元,因为房产是于得水的名字,因此车位也写上了于得水的名字。
被告于得水辩称:被告婚前于得水婚前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用于装修使用属实;二被告婚后投资从原告处借款305,000元没有异议,买车位的115,000元是庞妍父母出资的陪嫁,不是借款。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庞妍系母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4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于得水因装修房屋资金短缺,婚前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8年8月4日,原告出资115,000元购买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格林木棉花238号地下停车位一处,并以被告于得水的名义签订了车位使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婚后二被告因投资,陆续向原告借款305,000元。为此,被告于得水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二被告婚前向被告于得水提供借款50,000元,故原告与被告于得水之间形成50,000元的债务关系;原告在二被告婚后向二被告提供借款305,000元用于投资,该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关于购买车位的115,000元,该款项系原告所出资,属于其对自己子女即被告庞妍的赠与,于被告于得水无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115,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得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丁俊忠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庞妍、于得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俊忠借款30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丁俊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保全费2,945元,由原告负担862元,二被告共同负担6,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永昌318071517145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明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