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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辽0114民初13278号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2-25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张彦福、秦桂荣等与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彦福,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鑫、费临泽,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桂荣,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后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鑫、费临泽,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琦,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0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张彦福、秦桂荣诉被告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鑫、费临泽、被告陈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2、请求被告偿还贷款86468.0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二原告的女婿,2009年12月9日,被告妻子张韦(已故)因购买奔驰A200车向二原告借款105000元(其中一半属于被告的债务,由被告偿还,另一半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由被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告应偿还(10500X1/2+10500X1/2X1/3=70000元)。二原告于当天从银行取出105000元现金交与被告妻子。该笔借款被告知晓并且同意。2020年1月3日被告妻子与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53860元。2020年6月29日,被告妻子因与被告喝酒应酬,意外身亡。后因被告请求二原告先偿还奔驰车贷款并作出承诺,该笔贷款以后会慢慢偿还。故于2020年7月21日二原告代替被告偿还本次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共计129702.13元(其中一半属于被告的债务由被告偿还,另一半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由被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告应偿还(129702.13元X1/2+129702.13元X1/2X1/3=86468.08元)。该两笔债务系被告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妻子身故理应由被告偿还,但二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张两笔欠款,被告均不予理会,为保护二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答辩人与二原告张彦福秦桂荣系女婿与岳父母关系,2020年6月29日晚,答辩人与妻子即二原告的女儿张韦,受朋友黄孙林之邀共同参加一个酒局,期间张韦饮酒后倒在餐桌上,因为张韦平时还是有一定的酒量,所以在场人考虑让张韦暂时歇息。20分钟之后发现张韦还没有自动清醒,在场人员迅速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十分遗憾,虽积极抢救,最终妻子张韦还是不幸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张韦属于口服乙醇导致急性中毒死亡,即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妻子张韦不幸死亡后,作为丈夫的本人心情悲痛万分,家庭也不复存在。张韦不幸死亡后,本答辩人尽最大努力料理张韦的后事。原、被告双方在充分考虑二位原告的客观情况下达成了遗产分配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赔偿金20万元全部给了二原告,此赔偿金指定受益人是答辩人,黄孙林赔偿的15万元赔偿金全部给了二原告,张韦工资3万元全部给了二原告。张韦名下奔驰A200轿车一辆给了二原告。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银亿德郡一处房产属于答辩人婚前购买,并登记在本人个人名下,所以该楼房归答辩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日产轩逸轿车一辆,以及公司所缴纳的保险金退款及丧葬费归答辩人所有。在本案中本人的妻子张韦是否向二位原告借款买车,具体金额本人并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二原告给女儿出资购买轿车,也没有证据证明二原告与张韦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答辩人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二原告诉讼涉案奔驰A200轿车已经由二原告取得。该涉案轿车已经在二原告的实际掌控之下,涉案轿车与答辩人陈琦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答辩人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在本案中不予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彦福、秦桂荣与被告陈琦系岳父母与女婿的关系。双方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内容如下:“因张韦于2020年6月29日死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协议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完成遗产分割。乙、丙(张彦福、秦桂荣)双方共同分割得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赔偿金20万元,黄孙林赔偿金15万元整,张韦工资3万元整。张韦名下奔驰A200(车牌号:辽AXXXXX)车一辆。甲方(陈琦)分割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沈阳市于洪区银亿德郡9#楼331房产一处,日产轩逸(车牌:辽AXXXXX)车一辆。公司所缴纳保险金退款及丧葬费。甲方办理保险金退款及丧葬费时,乙、丙双方须无条件配合,否则协议无效。乙丙双方取得上述财产后,对剩余未做分割的财产自愿放弃。”
原告根据协议已经取得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赔偿金20万元,黄孙林赔偿金15万元整,张韦工资3万元整。张韦名下奔驰A200(车牌号:辽AXXXXX)车一辆。(变卖所得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约定,乙、丙双方取得上述财产后,对剩余未做分割的财产自愿放弃,此处的财产应解释为即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原告已经按遗产分割协议,取得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赔偿金20万元,黄孙林赔偿金15万元,张韦工资3万元整,张韦名下奔驰A200(车牌号:辽AXXXXX)车一辆(价值20万元)。双方之间发生借款及贷款系因购买该车辆而发生,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双方利益并未失衡,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彦福、秦桂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张彦福、秦桂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慈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