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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辽01民终19802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06-22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倪志刚、高书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志刚,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丽,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书红,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丽,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鸽,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终保,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志刚、高书红因与被上诉人韩金鸽、倪终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曾作出(2019)辽0103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倪志刚、高书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20)辽01民终860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宣判后,倪志刚、高书红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13民初9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倪志刚、高书红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赠与的法律关系。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条规定的前提是父母对夫妻双方购房的出资本身就是以赠与为前提,在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即在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没有表明是赠与哪一方的前提下,视为赠与双方的财产,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是借贷并不认可赠与,故此条也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三、二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相反,本案中上诉人不但提供了银行取款存款记录还出具了被上诉人倪终保的出具《借条》以证明涉案款项系借款,因此,根据举证分配的原则及上述法条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上诉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四、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为宜,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并无干涉。

被上诉人辩称

韩金鸽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倪终保辩称,同上诉人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倪志刚、高书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韩金鸽、倪终保偿还倪志刚、高书红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由韩金鸽、倪终保承担。事实与理由:韩金鸽、倪终保系夫妻关系,倪终保系倪志刚、高书红的儿子,韩金鸽、倪终保系夫妻关系,2017年三月份韩金鸽、倪终保购买房屋首付款资金不足,向倪志刚、高书红借款20万元,倪志刚、高书红同意借款。在韩金鸽、倪终保交付首付款的当日即2017年3月15日,倪志刚、高书红在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02)取出20万元现金存到倪终保名下的银行卡(62×××14)内,当晚倪终保为倪志刚、高书红出具了欠条。韩金鸽、倪终保购买房屋后一直未归还上述款项,在此期间韩金鸽、倪终保夫妻关系恶化,2019年4月5日,倪志刚、高书红向倪终保主张归还借款,倪终保称暂时不能归还欠款只能为倪志刚、高书红换签欠条,倪志刚、高书红无奈诉至贵院,以维护倪志刚、高书红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倪志刚与高书红系夫妻关系,倪终保系倪志刚、高书红之子,倪终保与韩金鸽于2014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15日,倪志刚从银行账户中支取20万元,当日将该20万元存入倪终保银行账户中。2017年4月12日,韩金鸽、倪终保取得位于沈河区,建筑面积132.61㎡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该证书记载该房屋为韩金鸽、倪终保共同共有。2019年4月5日,倪终保为倪志刚、高书红出具欠条,内容为:“倪终保2017年3月15日向父母(父亲倪志刚,母亲高书红)借款2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用于购买房屋,一直未归还。原欠条撕毁。”
现倪志刚、高书红,韩金鸽、倪终保对该20万元的款项性质产生纠纷,倪志刚、高书红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韩金鸽以离婚纠纷为由于2019年5月7日诉至一审法院,倪终保以离婚纠纷为由于2019年5月20日诉至一审法院。2020年4月22日,韩金鸽、倪终保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案涉房屋归倪终保所有,该房屋尚欠的贷款由倪终保自行偿还,倪终保支付韩金鸽住房补贴款3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20万元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本案中倪志刚、高书红,韩金鸽、倪终保均认可案涉20万元系购买房屋,而购买房屋的价值较高,并非是家庭日常消费,此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接受赠与所取得的财产,除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外,都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为借贷关系,否则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名下这一事实时可知,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释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不是父母借款给夫妻双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应当由倪志刚、高书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案涉20万元的性质为借款。现倪志刚、高书红提供的欠条形成于韩金鸽、倪终保夫妻关系紧张、韩金鸽起诉倪终保离婚前约一个月之时,欠条内容仅为倪终保一人所书,且本案诉讼发生之日,倪终保亦以离婚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倪志刚、高书红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倪终保买房时便出具欠条、款项给付时倪志刚、高书红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韩金鸽知晓案涉20万元为借款并作出了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在款项给付倪终保后,倪志刚、高书红作出了向韩金鸽、倪终保索要借款的行为,倪志刚、高书红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案涉房屋登记于韩金鸽、倪终保名下的事实,以及倪志刚、高书红,韩金鸽、倪终保之间曾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案涉2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倪志刚、高书红对韩金鸽、倪终保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倪志刚、高书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倪志刚、高书红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父母作为原告,主张其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系借贷的诉讼案件中,考察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应当以出资当时的意思表示为准,而不能以子女婚姻情况发生变化后的意思表示为准。而且,应当由父母承担款项系借贷的举证责任。当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导致出资性质真伪不明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应由二上诉人举证证明其为二被上诉人出资买房时,双方同时具有借贷的合意。综合本案事实来看,第一,二上诉人于2017年3月份为二被上诉人出资买房,但被上诉人倪终宝却于2019年4月份以个人名义向二上诉人出具借条,双方并不同时具有借贷合意;第二,被上诉人韩金鸽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亦未追认该款项为借款,被上诉人韩金鸽并不知晓该笔款项以及该笔款项的性质;第三,案涉款项该借条形成于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紧张、被上诉人韩金鸽起诉被上诉人倪终宝离婚前约一个月之时,借条签订的动机存疑。综上所述,二上诉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不充分,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倪志刚、高书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倪志刚、高书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那 卓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任 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芷如
书记员  李冰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