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粤0303民初37288号
李智文、邱佛香等与吴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智文,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邱佛香,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检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婧,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东,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峰,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智文、邱佛香与被告吴婧、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文、邱佛香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检峰,被告吴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东,被告李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智文、邱佛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7170元;2.两被告支付两原告资金占有利息(以本金757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是本案被告李晓峰的生父母,2018年11月16日,两被告登记结婚,在两被告婚前,因为两被告需要筹办婚礼和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和后续房贷等,向原告李智文提出借款40万元、向原告邱佛香提出借款30万元的请求。两原告基于姻亲关系和儿子儿媳结婚需要购房的原因,同意了被告吴婧提出借款的请求,并支付了全部款项,且与两原告的儿子,即本案被告李晓峰,签订了借条,约定待家庭生活改善后,逐年还清。两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了一份《婚前购房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的首付款441400元由本案被告李晓峰负担,200000元由被告吴婧负担。房产份额为两被告各占50%。后于2019年9月24日,原告邱佛香与本案被告李晓峰又签订了一份借条,约定原告邱佛香借给本案被告李晓峰59174元用于房屋月供款,待生活改善后,还清欠款,原告邱佛香也按约定支付了约定的款项。两被告就双方离婚事宜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9)粤0303民初30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并依照两被告签订的《婚前购房协议书》,认定该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将该协议书中的房产判为被告李晓峰所有,但是被告李晓峰补偿给被告吴婧房屋补偿款,为该房产市场价值减去尚欠的按揭贷款后的一半即461689.5元。两原告在催告被告吴婧返还上述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后无果,因此,两原告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其夫妻共同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吴婧辩称,原告称被告吴婧向原告借款与事实不符,被告吴婧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李晓峰转账的所有款项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所转,其转账记录中均未备注借款的字样,原告也从未与被告签订过任何借款借据,被告吴婧当时对于原告和被告李晓峰间的具体资金往来情况也完全不知情,原告向被告李晓峰转账是原告对被告李晓峰的经济帮助,属于赠与行为,而非借款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晓峰辩称,一、被告吴婧婚前誓言婚后不同被告李晓峰家人同住,但又不满意被告李晓峰父母另一小区住宅老旧又不时尚,环境条件差等。被告吴婧自称月薪八千,年终奖六万,要筑建自己的安乐小居,大龄女出嫁,要婚宴请亲朋好友,金银首饰钻戒齐全等。二、被告李晓峰工资低,年薪不足10万,平时积蓄少,本意结婚从简,由于被告吴婧要求诸多,被告李晓峰经济难于承受,经同被告吴婧商议,由被告李晓峰出面向被告李晓峰父母提出借款一事,被告李晓峰父母早年退休,年龄快到古稀之年,一生积蓄也不多,今后生活全靠积蓄和退休金过日子。现今儿子要成家,以后家庭工作繁重难于顾及老人,现今社会现象是儿子娶了媳妇忘了爹娘。微信微博常有人言:叫老人管好自己的钱,过好自己的日子的警示之言,由于借款数额较大,父母亲也很担心,但父母也很想被告李晓峰早日结婚,以慰父母之心,无奈之下同意借款76万。被告李晓峰写借条三张,立字为据。三、被告吴婧聘请律师起草协议一份,婚前共同共有,婚后共同财产,资产各占50%,经罗湖法院、市中院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被告吴婧精心策划的协议维护本身利益是本能正常反应,但是事物的存在是相对的,利益本身就存在风险的并存,风险一:按揭款是借来的,风险二:按揭房子本身就是负资产,每月都要还贷,而且要有正常稳定的收入去维持三十年的还贷款。存在诸多不确定的风险事实,被告吴婧协议书签名也就是同意承担风险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贷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归还被告李晓峰父母借款76万,各方各承担50%的借款责任。望法院依据法理支持判定归还被告李晓峰父母养老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两原告为夫妻关系,于1984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李晓峰为两原告儿子。两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吴婧于2019年8月20日提起离婚诉讼。 二、2018年10月20日,被告李晓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母亲邱佛香30万元,用于结婚费用(新房装修、房屋契税、佣金、首饰三金、彩礼、酒席等),以后家庭生活改善后,逐年还清为止。 2018年11月9日,被告李晓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父亲李智文40万元,用于房屋购房首付款,以后家庭生活改善后,逐年还清为止。 2019年9月24日,被告李晓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母亲邱佛香款项用于房屋月供款,明细如下: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每月分别为4750元、4750元、4750元、4750元、5000元、6000元、6000元、6000元、8587元、8587元,合计59174元,等生活改善后,还清款项。 三、两原告向被告李晓峰转账支付的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4日,原告邱佛香分三笔共向被告李晓峰支付149997元; 2.2018年9月26日,原告李智文向被告李晓峰支付16万元; 3.2018年10月14日,原告李智文向被告李晓峰支付24万; 4.2018年10月18日,原告邱佛香分三笔共向被告李晓峰支付147999元; 5.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5日、2019年2月10日、2019年3月5日,案外人王洁双分别向被告李晓峰支付4750元; 另,案外人王洁双向两原告承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4日,每月租金4750元。原告主张其指示承租人王洁双将应付房租支付给被告李晓峰。 6.2019年4月16日,原告邱佛香向被告李晓峰支付5000元; 7.2019年5月20日,原告李智文向被告李晓峰支付6000元; 8.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23日,原告邱佛香分别向被告李晓峰支付6000元、6000元、5000元、3587元、8587元; 以上合计757170元。 四、被告李晓峰向原告转账支付的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9日,被告李晓峰向原告李智文支付10000元; 2.2019年8月26日,被告李晓峰向原告邱佛香支付3587元; 3.2019年9月23日,被告李晓峰向原告邱佛香支付8587元; 以上合计22174元。 五、原告主张被告借款用于装修,但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无双方签字盖章,亦无支付凭证或发票等予以佐证。 原告主张被告借款用于购买家具家电,并提交了发票、商品销售单、销售货票、建材销售单、送货单等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借款用于购置结婚用品、举办婚宴,并提交了TINGHAY质保单、周大福收据、东方银座雅高美爵酒店订单等证据。 六、2018年10月17日,两被告签订《婚前购房协议书》,载明双方欲在婚前共同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一套,购买价格2138000元,首付款641400元,并约定上述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所有权为婚前双方共同共有,婚后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641400元,由被告李晓峰出资441400元,被告吴婧出资200000元;房产由双方各占50%的份额;房产属被告李晓峰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两被告领证后,房产证随时增加被告吴婧姓名,并按上述份额分配;如双方日后离婚划分财产,按上述占比分配双方房产份额。 七、涉案房产于2018年11月12日登记在被告李晓峰名下。被告李晓峰于2018年9月8日支付房屋定金5万元,于2018年10月17日支付首付款59.8万元,于2018年11月5日支付佣金21380元,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房地产交易税费21385元。 2019年2月15日,被告吴婧向被告李晓峰支付12000元,备注为2018年12月-2019年2月南溪房贷;2019年3月22日、2019年4月27日,被告吴婧分别向被告李晓峰支付4000元,均备注为南溪新苑月供。 八、吴婧诉李晓峰离婚纠纷(2019)粤0303民初30049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吴婧诉请判决离婚、分割涉案房产、李晓峰支付医药费25694元;李晓峰答辩称同意离婚,分割房产,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要求吴婧返还彩礼50000元、金银首饰款4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判归李晓峰所有,李晓峰向吴婧支付房屋补偿款461689.5元[(现价值2400000元-按揭贷款1476621元)÷2];对吴婧要求的支付医药费不予支持;对李晓峰要求的返还彩礼,因其不能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故不予支持;对李晓峰要求的返还金银首饰款,因属于李晓峰自愿赠与行为,故不予支持。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如下:1.准予吴婧与李晓峰离婚;2.涉案房产归李晓峰所有,所欠银行按揭款由李晓峰偿还;3.李晓峰向吴婧支付房屋补偿款461689.5元;4.驳回吴婧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李晓峰其他答辩请求。 李晓峰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定因彩礼与首饰属于李晓峰父母与李晓峰自愿给付,金额在一般日常生活经验理解的合理范围之内,李晓峰未举证证明造成其生活困难,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时间半年以上,吴婧经历了怀孕打胎,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吴婧返还彩礼与首饰,没有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借条、转账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收据、婚前购房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两原告与被告李晓峰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被告吴婧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针对以上两个焦点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 一、两原告主张与被告李晓峰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借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被告李晓峰亦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但两原告出借的本金应扣除被告李晓峰向两原告的转款,即734996元(757170元-22174元)。被告吴婧辩称两原告转账给被告李晓峰的款项性质属于赠与,本院认为,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款项往来,首先应尊重双方之间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涉及认定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的问题。在当前的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这不是理所当然,也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已无法定的抚养与照顾义务,父母对于子女的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被告吴婧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属于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吴婧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司法实践中,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两原告主张被告李晓峰借款的用途为:付房屋首付款等、付房屋月供款、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结婚用品、举办婚宴。首先,结合两原告向被告李晓峰转账及被告李晓峰支付首付款等款项的时间、金额,可以认定被告李晓峰向两原告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产,金额为490765元(50000元+598000元+21380元+21385元-被告吴婧出资的2000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两原告每月均向被告李晓峰支付3587元至8587元不等,结合付款时间及被告李晓峰的房屋月供款金额,可以认定被告李晓峰向两原告借款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但被告李晓峰向两原告转账的款项应予以扣除,据此计得借款金额为37000元(4750元×4+5000元+6000元+6000元+6000元+5000元+3587元+8587元-22174元),两被告在离婚纠纷中按各占50%的份额分割了涉案房产,被告吴婧分享了上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上述债务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婧应承担还款责任;其次,关于装修款,两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无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亦无支付凭证或发票等予以佐证,对两原告主张被告李晓峰借款用于涉案房屋装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家具家电,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对两原告主张被告李晓峰借款用于购置家具家电,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吴婧无需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最后,关于结婚用品,两被告的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中已认定彩礼与首饰属于两原告与被告李晓峰自愿给付给被告吴婧,被告吴婧无需对该款项承担还款责任;而关于举办婚宴的费用,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参加婚礼的人员均为亲朋好友,礼钱亦为两原告长期经营所产生,表明举办婚宴不仅是两被告的结婚仪式,亦是两原告的社会交际,两原告主张被告吴婧承担相关费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李晓峰向两原告借款490765元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借款37000元用于支付房屋按揭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婧应对此承担还款责任。考虑到两原告与被告李晓峰的父子、母子关系及两原告的出资情况,两原告应当知晓两被告对于涉案房产约定各自份额的情况,又及,两被告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为减少诉累,本院认定被告吴婧应按房产分割份额承担上述债务50%的责任,即被告吴婧应向两原告偿还借款263882.5元[(490765元+37000元)÷2]。对于两原告主张的其他借款471113.5元(734996元-263882.5元),被告李晓峰应向两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两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5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基数应以本院认定的上述金额为准,且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计算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对两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婧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智文、邱佛香借款本金263882.5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晓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智文、邱佛香借款本金471113.5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智文、邱佛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86元,保全费2413元,合计8099元,由原告李智文、邱佛香负担299元,由被告吴婧负担3000元,由被告李晓峰负担4800元。上述费用原告李智文、邱佛香已预付,被告吴婧、被告李晓峰应分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李智文、邱佛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申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