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21270号
母亲诉子女夫妻偿还借款,儿子出具借据,配偶抗辩应按赠与处理。深圳中院写明赠与意思须明确,旧解释第二十二条不能直接当作认定赠与的依据,改判共同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对照深圳在「借据+否认赠与举证」齐备时如何改判一起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13/18(72%)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把握深圳中院思路:先问借贷能否成立,再问能否扩到配偶;离婚后单方借条更常只判子女偿还。
依据:深圳相关判决 18 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6 件另列。
深圳只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家中院,下辖福田、罗湖、龙岗、龙华、宝安等基层一审。18 件相关判决里,配偶要还 9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4 件、配偶不用还 5 件,偏向父母 13/18。第一问是转款当时是借还是赠:中院强调赠与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交付财产不能当然推定赠与,并写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只是解决赠与对象、不适于直接作为认定赠与的依据;但在离婚纠纷中父母主张借款、子女单方确认的,转款可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第二问是未签字配偶应否一起还,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有房屋首付、配偶账户收款购房,或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事后追认。分歧出现在婚后购房出资、离婚进行中子女单方补签或自认时,中院 2016 年至 2021 年出现同院相反判决。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8 件,配偶要还 9、配偶只还一部分 4、配偶不用还 5;偏向父母(要还+只还一部分)13/18(72.2%),偏向配偶(配偶不用还)5/18(27.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件相关判决:配偶要还 6、配偶只还一部分 1、配偶不用还 3。下辖基层法院 8 件相关判决:配偶要还 3、配偶只还一部分 3、配偶不用还 2。同院同类事实相反:中院一件(2017-03-30,视为对儿子个人赠与、配偶不用还)与另三件(2016-12-23 及均 2018-01-11 判配偶一起还)同属婚后购房出资、无书面或单方借条、配偶否认,结果相反;另有两件(2020-06-17 婚前转账、儿子离婚后补借条,按赠与)与(2021-08-19 购房借条附配偶签字,配偶要还)亦为相反。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深圳相关判决共 24 件(相关判决 18 件/与本题无关 6 件)。判决结果:配偶要还 9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4 件、配偶不用还 5 件,偏向父母 13/18、偏向配偶 5/1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件相关判决:配偶要还 6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3 件。该院另有与本题无关的判决 3 件,不计入担责统计。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8 件相关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 件(配偶要还 1、配偶只还一部分 1、配偶不用还 1,其中配偶要还一件的一审判决为驳回全部诉请、取值按二审生效主文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 件(配偶要还 1、配偶只还一部分 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 件(配偶要还 1、配偶只还一部分 1);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1 件不支持。另有基层与本题无关的判决 3 件。
18 件相关判决里有 2 组是同一纠纷的一审与二审,另有 1 件是针对二审的再审审查。按去重做法,18 件相关判决对应 16 起纠纷。
第一问转款当时是借还是赠。中院强调赠与须明示。一件写「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写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关于已依法认定为赠与关系的前提下……的争议,而不适于直接作为认定赠与的法律依据」,纠正一审后认定借贷。另一件在儿子单方借条、儿媳否认时,以款项数额较大且分多次支付、结婚时间短、无证据显示父母有赠与大额款项的经济能力为由,排除赠与、认定借款。还有一件把证明赠与的举证责任交给配偶,配偶未举证的认定借款「具有高度盖然性」。
反向的一路按赠与处理。一件在儿子婚后不足一个月转款 130 万元购房、儿子在离婚纠纷中自认借款时,写「张旭对两上诉人主张的确认不能反映转款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该转款应视为两上诉人对自己子女即张旭个人的赠与」,驳回全部请求。另一件在婚前转账 38 万元、儿子离婚后以配偶名义补借条时,从汇款时点、七年未主张、离婚协议未列该债务等认定赠与。另有一件再审审查维持二审对购房款按赠与的认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问未签字配偶应否一起还。一件把附配偶本人签字、载明购买的 76 万元认定为借贷,判配偶共返 793050 元;经鉴定形成时间不实的另外六份借条不予采信。另一件无借条,把主张赠与的举证责任放在配偶一侧,认定 148 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二人各 74 万元。还有一组一审按赠与驳回,二审改判借款、判配偶一起还 127 万元,是一审、二审结论相反的一例。
同院同类事实结论相反出现在中院。一件(2017-03-30,配偶不用还)与三件(2016-12-23,配偶要还;均 2018-01-11,配偶要还)同属婚后购房出资、无书面或子女单方借条、配偶否认的事实类型。另有(2020-06-17,配偶不用还)与(2021-08-19,配偶要还)方向相反。基层内部:福田区人民法院有两件不支持(一审按赠与驳回、举证不足驳回),罗湖区、龙岗区相关判决以要还、只还一部分为主。
深圳的判决把问题拆成先后两步。
第一步,转款当时有没有借贷合意。中院强调赠与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交付财产本身不能推定赠与;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不是法定义务,亲属之间未即时出具借条有时被写成符合生活常理。这一步的分界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把证明赠与的责任交给配偶的,父母凭转账凭证或单方借条即可推动借款认定;转而审查子女确认能否反映转款当时真实情况的,转款可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第二步,配偶要不要一起还。款项用于夫妻共有房屋首付、进入配偶账户购房的,可判一起还;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事后自认或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可判一起还。离婚进行中、子女单方补签或自认、借条真实性存疑的,常不被采纳。
金额处理上,同案按笔分轨:购房用途清楚的一笔一起还,其余仅有子女借条或用途不着的判子女个人(一件把经营借款 58 万元也计入共同债务、按总额各半;另一件一审只认购房首期款 75 万元中的 375000 元)。夫妻已离婚、原告不主张连带的,按份额判配偶一半(一件按房产分割份额 50% 判 263882.5 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中院做法即该院做法。该院 10 件相关判决配偶要还 6、配偶只还一部分 1、配偶不用还 3。
该院在第一问上,赠与须明示、交付不能推定赠与,并把证明赠与的责任分配给配偶。另一路在离婚纠纷背景下审查子女确认能否反映转款当时情况,按赠与处理。两路在 2016 年至 2020 年同时存在。
该院在第二问上看款项用途与配偶签字:附配偶签字的借条获支持(76 万元);另一件把购房首付 10 万元判配偶一起还,同一案中只有子女签名的 28600 元判子女个人。
该院内部有相反判决,已写在结论一节。一审、二审结论相反:一审按赠与驳回全部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配偶一起还 127 万元。另有一组为同一纠纷,一审只认购房首期款 75 万元中的 375000 元,二审把 148 万元共同债务判二人各 74 万元,两审均为部分支持。
下辖基层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 3 件方向不一,两件经二审分别改判为要还、只还一部分,一件以转账无备注、离婚诉讼期间才补注「借款」为由驳回;罗湖区人民法院 2 件、龙岗区人民法院 2 件均判配偶一起还;龙华区人民法院 1 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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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诉子女夫妻偿还借款,儿子出具借据,配偶抗辩应按赠与处理。深圳中院写明赠与意思须明确,旧解释第二十二条不能直接当作认定赠与的依据,改判共同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对照深圳在「借据+否认赠与举证」齐备时如何改判一起还。
婚后父母向儿媳账户转入一百二十七万元用于购房,仅儿子单方出具借条;配偶主张赠与。二审认为儿子借条证明力虽低,但不能单凭这一点否定借贷;配偶主张赠与又未举证,改判夫妻偿还。对照钱进配偶账户时,单方借条仍可能撑起一起还。
独子婚后收款购房,离婚诉讼进行中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主要依靠子女事后确认。二审认为子女确认不能反映转款当时的真实意思,按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把握,驳回父母诉请。对照离婚背景与事后确认为何挡不住赠与推定。
父母持多份儿子单方借条起诉子女夫妻,时值离婚诉讼。二审对能够对应购房首付款的部分判夫妻共同偿还,对其余不足以证明用于家庭生活的部分认定配偶不承担责任。对照深圳怎样按笔区分「能对应购房」与「证明不足」的金额。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借款,借条上有配偶签字;配偶上诉称部分款项并非父母出借、其余属赠与。二审维持共同偿还,并写明该款系赠与的可能性低。对照配偶已签字时,赠与抗辩还剩多少空间。
父亲持多份年度结算借条起诉子女夫妻偿还大额款项。二审因借条形成时间鉴定与「每年底结算补条」陈述相互矛盾,对相关借条不予采信,从而大幅压缩可支持的金额。对照补条、鉴定与一起还请求如何互相拆台。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32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4-18 | 配偶要还 |
|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1-26 | 不涉配偶 |
| (2016)粤03民终2093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3 | 配偶要还 |
| (2016)粤03民终1995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30 | 配偶不用还 |
| (2017)粤03民终471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9 | 不涉配偶 |
| (2017)粤03民终2127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1 | 配偶要还 |
| (2017)粤03民终2127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1 | 配偶要还 |
| (2018)粤03民终740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8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8)粤03民终1252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07 | 配偶要还 |
| (2018)粤03民终1519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3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3民终1268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7 | 配偶不用还 |
| (2020)粤03民申96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配偶不用还 |
| (2020)粤03民终2665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6)粤0306民初1103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3-02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6)粤0304民初5952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08-12 | 配偶要还 |
| (2017)粤0304民初7335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0-20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9)粤0304民初5292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304民初5845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粤0303民初1902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配偶要还 |
| (2020)粤0303民初3728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4)粤0309民初1126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粤0307民初14718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1)粤0307民初18867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307民初2309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