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粤03民申966号
郭成军、孙姜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成军,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子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姜姜,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莲,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鑫,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成军因与被申请人孙姜姜、郭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3民终8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成军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孙姜姜、郭鑫的购房款属于申请人的赠予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撒销。应当判决孙姜姜、郭鑫向申请人连带偿还156万元的购房借款。孙姜姜、郭鑫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申请人借款投资购房,其房产收益中的租金及后续房产变卖后的增值部分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之间的财产未约定按份共有,应当对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三方均对申请人支付156万元购买南山区蔚蓝海岸房产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二审法院偏离事实,错误认定申请人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属于赠予而非借贷。赠予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予人同意在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负担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因此,赠予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予的意思表示,交付财产后的默示也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存在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赠予的意思表示,申请人也无义务无偿为已经结婚的孙姜姜、郭鑫的投资行为买单。 关于财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粤财司(2017)文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138号鉴定意见),其鉴定结论违背事实,存在诸多程序与实体上的错误,对其鉴定意见应当不予。 综上,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孙姜姜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1.郭成军为其子郭鑫结婚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赠与其子的个人财产,孙姜姜与郭成军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十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脊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先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取决于出资当时的意思表示,而非事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郭成军出资购买房产将100%产权登记在其子郭鑫名下,就是以该行为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给儿子的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权利人有权自行处理,郭成军事后无权再主张任何权利。其次主张该出资为借贷而非赠与的举证责任在于出资一方,也就是郭成军主张该房产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在先,且借贷的法律性质与赠与的法律性质相比较,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更为重要,因为赠与行为是单务行为,只要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受赠人接受赠与物,赠与关系即行成立。而借贷是双务行为,不仅要出借人交付出借物同时借贷人出具借条,而且借贷人要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从证据角度看,借贷就应该立字为据,应该打借条;没有借据,不能认定是借贷,应推定为赠与。 本案中,郭成军即没有当时将房款转账给其子郭鑫或孙姜姜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由孙姜姜与郭鑫共同出具的借据,孙姜姜也从未向郭成军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对于即没有转账凭证也没有相应借条证明借贷关系的本案,认定郭成军的出资属于赠与更符合常理,也于法有据。反而郭成军与其子在本案中存在诸多违背常理的行为: (1)本案证据借条均是在孙姜姜与郭鑫离婚后本案诉讼前郭成军为了本案的诉讼需要而要求其子郭鑫单方面出具的。 (2)郭成军连区区4万房屋装修款都知道要其子郭鑫出具借条,可竟然150万的巨额款项(经查实际购房款只有683720元)却没有要求孙姜姜和郭鑫共同出具借条; (3)蔚蓝海岸房产2009年就已被郭鑫出售,当时郭成军未索要房款,2011年郭鑫与孙姜姜离婚时对双方债权债务都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也未提及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郭成军也未向双方主张债权,郭成军主张债权的时间却是在房产出售后的8年后,也是儿了与儿媳离婚后的4年,显然与常理不符。 2.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财司(2017)文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是在一审法院经过摇珠程序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后确定下来的,鉴定所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送检样本充分,送检程序合法,鉴定过程翔实、全面,并经放大镜、体视显微镜、文检仪等仪器设各观察检验,综合分析比对后作出,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反而郭成军提交的专家质证意见书反映的只是个人的一个主观认知,并未借助任何科技设备来铺助检验,送检程序及送检样本均不合法,其结果依据不充分,结论也不确定,根本不足以采信,且郭成军对借条中的75万元的形成也无法自圆其说,因此二审法院对75万借条的分析认定是完全正确合法的。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且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孙姜姜也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成军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二审上诉理由基本相同,二审判决已对此一一作出详细回应,本院在此不再赘述,且郭成军在再审时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郭成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关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