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8)冀0181民初3726号
段现存与李沙沙、段海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现存,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锦帅,河北一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沙沙,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王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海适,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审理经过
原告段现存与被告李沙沙、段海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现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锦帅、被告李沙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被告段海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现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4.6万元及利息;2.立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段海适的父亲,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段海适这些年一直向原告借钱,到现在一直未还。现在惊闻被告段海适和李沙沙离婚时,段海适竞然把所有财产无偿给了李沙沙,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为此特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段海适辩称,是事实,离婚时李沙沙骗了我,我为了我们一起过跟她离婚了。后来我爹知道了不干,要去找她,我说别去找了,我给你打欠条。 被告李沙沙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该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 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一、被告段海适与原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段海适尚欠原告借款具体数额是多少二、被告段海适所欠原告借款是否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围绕着第一个焦点,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欠账单一张,该单载明:“我和李沙沙系假离婚,虽然经法院离了婚,但是还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我所有的财产都给了李沙沙,只是为了让李沙沙骗其母亲。虽然我和李沙沙现在没有钱,但这些年借我父亲的钱在努力偿还,借钱详单如下:1、买二轻家属楼时借我父亲55000元;2、买金苑小区房子时借我父亲130000元;3、还金苑小区房贷时借我父亲30000元;4、投资乳酸菌时借我父亲20000元;5、两个孩子出生时借我父亲11000元。其他小额借款我父亲不在追究,以上这些借款我和李沙沙保证好好过日子,挣钱还账。欠账人段海适,2018年9月3日”。原告称该欠账单是在原告知道二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且离婚时段海适将所有财产无偿给了李沙沙后,原告与被告段海适发生激烈争吵,段海适为平息无偿赠与李沙沙财产的事实,才为原告写下欠条。证据2、被告段海适打印的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流水。该明细流水中显示,2013年2月25日段海适存入卡内130000元,在同一天又转出350000元,该350000元是转给原金苑小区上一任房主。证据3、原告在辛集市农商银行打印的客户对账单三页。显示在2013年2月24日原告共销户了8张存单,合计人民币87500元;原告女儿段丽欢名下一张存单金额为10000元,原告女婿王策名下两张存单7140元,以上共计104640元。原告称将这些现金支取后,加上家中现金20000多元,共130000元交给段海适,用于购买金苑小区房屋。证据4、原告申请调取的本院(2018)冀0181民初2230号二被告离婚时的民事案卷中开庭笔录。笔录中二被告认可购买金苑小区房产时交首付360000元,又一次还了140000元,从被告李沙沙父母处借了230000元,剩余部分是被告段海适父母出的。被告段海适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没有意见,是事实。被告李沙沙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属于被告段海适与原告串通,欠款不存在;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虽然在2月24日支款,并不能证明将款项给了被告段海适;证据3中段丽欢、王策支款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本案是原告段现存诉二被告,他人的支款记录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据里面不能证明现在二被告欠原告钱。 另,原、被告均认可购买金苑小区房屋后,每月还房贷2850元,现在每月还房贷1650元,已还至2018年11月2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均认可购买辛集市金苑小区房屋时首付360000元,其中借被告李沙沙父母230000元,剩余部分是被告段海适父母出的,且与原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二被告购买辛集市金苑小区房屋时借原告13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购房后,随即大女儿出生,被告李沙沙需在家休养,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增大。被告一人打工做衣服,每月收入3000至4000元,难以满足家庭开销和每月偿还房贷2850元,向其父亲借款30000元用以偿还房贷合情合理,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刚刚举债购房,需还房贷,被告李沙沙即住院生孩子,其行动不仅不方便,且二被告手中无大额现金,被告李沙沙主张住院费是自己以共同财产交纳,有悖常理,被告段海适主张向父亲借款11000元用于被告李沙沙住院生孩子合乎常理,应予认定。二被告购房后一年时间,一次性偿还房贷140000元,又偿还被告李沙沙父母150000元,还要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二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有如此高的经济收入,故被告段海适主张的上述款项来源系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无论是时间上,还是数额上,都能相互印证,本院应予认定。被告婚前购买房产时,借其父亲55000元,用于了婚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购买辛集市金苑小区房产后,生育两个女儿,二被告不仅仅要负担家庭日常开支,还要偿还房贷及被告李沙沙父母的借款,难以节余大额款项,在此情形下,被告段海适借其父20000元投资乳酸菌生意,尚在清理之中。被告段海适虽在二被告离婚后才为原告出具借据,但与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和二被告的支出情况、以及二被告的收入状况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段海适借其父款项的事实,故原告提供的被告段海适所写借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段海适向原告所借款项,均用于婚后购置房产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投资生意以及生活开支,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沙沙辩称原告与被告段海适系父子,二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被告李沙沙的权利,因无任何证据证实,该辩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沙沙称自2011年开始做皮衣,直到2018年5月,每月收入10000元,因此期间被告李沙沙生育两个女儿,不可能不休养一直打工,该说法有悖常理,且无证据证明每月收入10000元,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段海适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期内的利率,故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起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段海适、李沙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段现存借款本金246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段现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被告段海适、李沙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499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也不提出书面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振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