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冀0104民初167号
王耀栋、李秀梅等与王美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耀栋(亦系下列原告李秀梅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邮电园4号楼2单元401号。 原告:李秀梅,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邮电园4号楼2单元401号。 被告:王美琪,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鑫,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兵,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耀栋、李秀梅与被告王美琪、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耀栋、李秀梅、被告王美琪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兵、被告王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耀栋、李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美琪向二原告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395100元及利息(以395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以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鉴于二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的本金、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王美琪负责偿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系被告王兴的父母。二被告也系夫妻关系,在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共计3951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至今,被告并不能将钱款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1、从起因看,借款是王美琪起意,王兴被忽悠后才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2、从借款用途看,所借款项并非为被告家庭所用,而是为王美琪所在公司提供服务;3、从借款走向看,两笔借款均是通过手机转账打入王美琪账号,该账号由王美琪身份证开办,并绑定王美琪手机;4、从借款流向看,两笔借款均是由王美琪一手操作流出。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的本金、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王美琪负责偿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美琪辩称,一、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美琪从未有与二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在借条上也没有被告王美琪的签字。按照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借款要有借款的合意,夫妻非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举债时,须以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二、二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涉嫌恶意串通。借条是二原告与被告王兴恶意串通后虚构的,被告王兴是二原告的儿子,存在利害关系。二原告谎称借款时被告王美琪在场,而真实情况是被告王美琪在转账日期和借条上载明的日期均不在场,2018年9月5日被告王美琪正在保定唐县齐家佐乡。在二原告与被告王兴的借条上显示的日期是2018年9月30日,而在2018年9月30日被告王美琪正与朋友一起去重庆旅游的路上。2019年8月,被告王美琪与王兴的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在证人证言程序作证时,当庭审法官让原告王耀栋来陈述作证内容时,原告王耀栋竟然不知道自己来作证什么内容,后经过律师提示才说是来证明借款的情况。在庭上原告王耀栋谎称借款当时被告王美琪也在场。在原告李秀梅出来作证时同样法官让原告李秀梅陈述作证内容时,原告李秀梅称“就像刚才我爱人陈述的嘛”,而原告李秀梅也谎称借款时被告王美琪在场,在庭审法官发问时,原告李秀梅当庭称所谓的借款是他们自己的投资。后原告李秀梅在其律师提示下,李秀梅改说是借款。由此可见二原告与王兴系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三、转账记录不能代表是借款。1、2018年8月8日李秀梅通过银行转账95100元到被告王美琪的账户。当日是被告王美琪与王兴结婚10周年纪念日。转账款项是原告李秀梅对被告王美琪与王兴结婚纪念日的赠与祝福。2、2018年9月30日原告王耀栋通过银行转账300000元到被告王美琪的账户。该笔款项随后立刻就转入了案外人王永强的名下,此款项的真实用途是代为投资,并不是借款。李秀梅在王美琪与王兴离婚诉讼庭审中证人证言环节也当庭承认300000元是被答辩人及被答辩人二自己的投资行为。四、离婚诉讼期间虚构婚内债务。2019年2月,被告王美琪与王兴提出离婚并分居。2019年4月22日,王兴向桥西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王美琪的离婚诉讼,开庭时撤诉。2019年6月19日,被告王美琪向桥西人民法院提起与王兴的离婚诉讼。本案在被告王美琪与王兴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期间提起的诉讼,显然是虚构婚内债务提出的虚假诉讼。 被告王兴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主张借款的基本事实和借款金额均认可,即便没有王美琪所打借条根据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机构的转账记录,被告不能证明是其他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二原告的借款均由王美琪使用、投资,故应由王美琪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王兴(即本案被告)。二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结婚。2019年4月王兴曾起诉与王美琪离婚,后撤诉。2019年7月王美琪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兴离婚。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冀0104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不准予王美琪与王兴解除婚姻关系。王美琪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该院维持原判。 2018年8月8日原告李秀梅建行尾号0020账户向被告王美琪建行尾号3986账号转款95100元。对此,原告主张系“原告2018年7月份卖房产,2018年8月份卖房款到账,二被告向原告提出把卖房款交给二被告用一下,但是原告没有答应,二被告没有就此罢休,又多次提出借款要求,二原告最后答应可以把卖房款零头借给二被告,意向达成后,8月8日通过手机转账将95100元转至王美琪建行账户”;被告王美琪主张95100元是二原告提出是对二被告结婚纪念日的赠与;被告王兴认可二原告说法。 2018年9月5日原告王耀栋向被告王美琪建行尾号3986账号转款30万元。该30万元当天转至案外人王永强账户。对此,原告主张“因为前面没有借给二被告,时隔一个月后二原告有30万元存款到期,二被告再次提出借款,并承诺最多使用三个月,在这个情况下于9月5日以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30万元转入王美琪账户”;被告王美琪主张其之前对外有投资,二原告想投给这个人,为了减少名字,所以用王美琪名义,该笔30万元到王美琪账户后当天即转入王永强名下,所以不是借款;被告王兴认可二原告说法。 二原告提交2018年9月30日被告王兴给其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向父亲王耀栋借得款项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向母亲李秀梅借得款项人民币玖万伍仟壹佰元整,共计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壹佰元整(小写395100.)将于2018年12月31日予以归还。”二原告主张:“两笔借款被借出后,二原告觉得数额巨大,虽然是亲生儿子、儿媳,但是是二原告一生积蓄,要求二被告打借条,但迟迟未打,直至2018年9月30日,由二被告将借条写好后,王兴将借条交给原告。”被告王美琪质证如下:“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该借条没有王美琪的签字,即使认定为借款也是借款人王兴个人行为,与王美琪无关。”被告王兴质证如下:“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虽借款人书写是王兴一人,但是借款主要用途是王美琪,王美琪对外进行投资使用,应由王美琪承担责任,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九条法院应对支付方式、流向、经济状况综合判断,95100元属于结婚祝福的说法无任何证据。”现原被告发生纠纷,二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2月1日案外人王永强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美琪人民币现金壹佰零肆万陆仟肆佰元整(小写1046400元整)借款人:王永强,身份证号1304061978XXXXXXXX,还款日期:2019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本次借款,还款方式:银行汇款至王美琪指定银行卡号(建设银行:62XXX86王美琪)如逾期未还清借款加收借款约定利息月息百分之二(2分)一并支付借款”。对此二原告主张同王兴:主张该借条证明王永强认可向王美琪借款共计1046400元的基本事实,借条回答了是谁转给王永强,真实情况是王美琪借给王永强,也证明二原告转给王美琪转款是借款而不是投资。被告王美琪主张借条显示的1046400元有二原告用王美琪名义进行的投资,该30万元并不是王美琪自己投资。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被告王兴向二原告出具的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二原告曾向王美琪账户转款两笔95100元、300000元陈述一致,亦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该事实应予以认定。 关于95100元的性质,二原告主张是借款,王美琪认为是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但是,首先,该款是自原告之一也是王美琪所说的赠与人之一的李秀梅账户转入王美琪账户,该转款行为是否是二原告的共同赠与缺乏证据支持;其次,王美琪辩称的受赠与人之一王兴否认赠与行为,且其以后补借条的形式追认了借贷的意思表示。王美琪的赠与之说证据不足,二原告之述更接近事实,该95100元应认定为借款。 关于300000元的性质,该款是自王耀栋转入王美琪账户,又转入他人(王永强)账户,如若依王美琪所言是原告向他人(王永强)投资,没有必要通过中间账户转款的方式,因此种转账方式会导致王耀栋没有向他人(王永强)主张债权的证据,王美琪所述不合常理,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故,二原告与二被告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二原告为债权人。款项通过王美琪的账户进行的交接,王兴出具(后补)借条的行为证实二被告对债务均明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为共有制,人民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二原告没有也不可能有证据证实二被告日常花费的是此钱而非彼钱,即:无法区别二被告婚续期间的花费的来源,如依原告主张债务仅由王美琪一人承担显然不公平,况且如判决债务由王美琪一人承担必然会引发新的诉讼,为公平起见,也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债务由被告二人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为宜。 关于利息,虽然二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形成借贷关系时约定了利息,但是二被告占用资金不还势必会给二原告造成损失,现二原告主张利息,应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 综上,原、被告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二原告主张债权及利息,应予支持;二被告应共同承担清偿义务并互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美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耀栋、李秀梅借款本金3951000元及利息(以395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王兴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耀栋、李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6元,由被告王美琪、王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XXX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建英 人民陪审员 赵 芸 人民陪审员 任利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