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7)吉0302民初139号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7-06-27 · 配偶担责 支持

姜云萍、钱世中与钱根、徐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世中,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四平市火车站铁路工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陈光,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云萍,女,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钱根,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工人,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徐晨辉,女,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代理人孙熙棋,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世中、姜云萍与被告钱根、徐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世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原告姜云萍,被告钱根,被告徐晨辉委托代理人孙熙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世中、姜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钱世中与姜云萍系夫妻关系,2012年结婚,均系再婚。被告钱根系原告钱世中长子,被告徐晨辉与被告钱根是夫妻关系。2014年4月5日和7月8日,被告夫妻为偿还海口的房屋按揭贷款,向原告夫妻借款人民币合计50万元。原告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全部借款转账给被告钱根,被告钱根在四平市铁西区原告的家中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的款项其中有20万元在四平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一年,后被告违约,未按时还款,因原告再婚,还有子女,而且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出借,急需被告还款,解决生活问题,被告夫妻一直未予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借款系为家庭公共生活所用,应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原告夫妇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夫妻还款。
 被告钱根承认原告钱世中、姜云萍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徐晨辉辩称,原告钱世中、姜云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时原告实施的是赠与行为,并不是借款行为,此事实已经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钱世中于2014年4月5日现金存入被告钱根账户人民币20万元及2014年7月8日转账给被告钱根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已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原告钱世中对被告钱根、徐晨辉的赠与,且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24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12页中载明:“被告父亲钱世忠向被告账户现金存入的20万元及向被告账户转账的30万元共计50万元,被告提交《借条》证明该50万元系共同债务,但该《借条》系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未在该《借条》上签名,且被告与钱世忠系父子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50万元应认定为钱世忠对原、被告的赠与,故被告主张上述5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债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16年7月13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10页中载明:“关于50万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在钱根、徐晨辉婚后,钱根父亲钱世中给钱根50万元用于双方偿还澳洲园104房的按揭贷款。因钱根父亲未明确表示该款系赠与钱根一方的,故一审判决认定50万元系对钱根、徐晨辉双方的赠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钱根提交其向父亲出具的两张借条,主张50万元系向父亲借的款,应为其与徐晨辉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对此,因借条系钱根单方出具,徐晨辉并未签名,且徐晨辉否认该款为借款,表示系钱根父亲赠与双方的。而钱根除提交借条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在徐晨辉不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钱根关于50万元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徐晨辉应承担25万元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钱世中、姜云萍未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故对原告钱世中、姜云萍请求被告钱根、徐晨辉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世中、姜云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00元,由原告钱世中、姜云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莉
人民陪审员张军秋
人民陪审员刘福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