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苏05民终5998号
5998黄耀岐与王美琴、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耀岐,男,195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琴,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昌,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东,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耀岐因与被上诉人王美琴、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耀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黄晓东于2016年向上诉人出具了书面借条,认可借款的过程、事实。尽管王美琴没有签字,对此也不予认可,但是其没有提供该借条是事后伪造的证据。王美琴对于借款事实的不予认可是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事实。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之间具有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为夫妻双方共享,那该债务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负债。王美琴未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款项是赠与,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支持黄耀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美琴辩称,其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借过款,也从来没有经手过任何一笔款项、写借条或者欠条的任何情形。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向王美琴催讨过款项,借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被上诉人黄晓东称,其与王美琴共同商量向上诉人借钱,主要由其出面,王美琴知道购房款的来源。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黄耀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原审被告归还借款161万元;3.要求原审被告支付以上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为31759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经审理查明:黄耀岐提供黄晓东于2016年12月3日出具的借条一张:“本人因改善住房需要,今向黄耀岐借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元整。借款人:黄晓东”。 关于160万借款的组成,黄耀岐陈述:2012年卖掉第一套拆迁房50万元,该款被两原审被告拿走了。2012年10月1日黄耀岐交通银行卡向房产公司转账支付了2万元定金,卡在原审被告夫妻手里,他们自己进行了转账,10月3日、4日、5日原审被告夫妻陆续把卡上的钱全部转掉,都转到了黄晓东的交通银行卡上,黄晓东的银行卡上可以看出,从黄耀岐的卡上获得资金后,大部分支付到了房产公司账上(2012年10月8日33万元房款、10月16日5万元车贷、10月23日31695元房产公司代办费用);2016年5月-9月黄耀岐又卖掉了两套拆迁房,金额共计105万元左右,该两笔款项分四笔转到了黄晓东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根据银行的还款记录,在2016年10月22日提前还贷了523905.77元;6万多元的房屋维修补偿款是黄晓东直接去政府部门领取的,上述三笔款项加起来合计161万元。实际总共原审被告夫妻拿走了190万元,当时黄耀岐要求原审被告夫妻写借条,大概算了一下三套房子的钱,其他就不算了。上述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坐落于房屋,该房屋2012年12月10日登记在黄晓东、王美琴名下,登记为共同共有。 王美琴辩称:第一套房子卖了50万元是事实,钱不是我去拿的,钱是不是转到黄晓东账户上我不知道,但是该笔款项一部分用于支付了房屋首付和车贷4.9万元是事实,其他的钱用在哪里我不清楚,这个卡是黄晓东在支配。第二套、第三套房子卖了105万元,钱转到黄晓东卡上我不清楚,对于提前归还房贷部分我没有异议,其他我不清楚。黄耀岐陈述的帮我们归还的4年房贷不是事实,房贷是我们自己还的,用黄晓东的工资卡还的。6万元的房屋维修补偿款我不知道,这些我都不经手的。王美琴陈述登记在她与黄晓东名下的位于房屋购买总价是95万,首付款33万元是黄耀岐支付了,提前还贷50多万元也是黄耀岐支付的。房子上还获得18万元违约金被黄晓东拿走了。 一审另查明,王美琴与黄晓东于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王美琴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7月23日、2019年5月8日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11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在多次离婚诉讼庭审笔录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黄晓东陈述:“欠其父亲161万元,如果离婚,父亲要求归还,还要断绝父子关系”。 关于借条的形成黄耀岐陈述他打电话给王美琴,她不过来,后来黄晓东过来写了借条。黄晓东陈述:当时黄耀岐打电话让他们过去,因为借了这么多钱,一直没有归还,所以他去签了借条。借款是夫妻商量好后向黄耀岐借款,钱是打到其账户的。王美琴对此不予认可,王美琴陈述:“从来没有听说过,也没有跟我商量过要借钱,房子的首付、车贷、提前还款是给了,但没有跟我说是借的,也没有商量。” 关于本次诉讼的原因,黄耀岐陈述因为黄晓东是他儿子,他不起诉他儿子,他只要求王美琴归还。如果法院要求,同意追加黄晓东为共同原审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耀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两原审被告对于黄耀岐为其购房支付首付款、支付车贷、提前归还贷款等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黄耀岐出资行为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判断父母参与子女购房等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关键要看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和有效凭证。由于两原审被告系黄耀岐儿子、儿媳,黄耀岐在提供资金给两原审被告支付购房款、车贷时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动机、目的,会有视儿子黄晓东、儿媳王美琴的情况及自身的经济状态等作不同处理、不同主张的想法。本案中,原审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黄耀岐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也无从探究黄耀岐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黄晓东给黄耀岐出具了借条,在一审庭审中承认黄耀岐出资为借贷,但是由于黄耀岐与黄晓东系父子关系,且该借条是黄晓东2016年单方出具,王美琴对此没有签字,亦不予认可。黄耀岐提起本次诉讼是在两原审被告第三次离婚诉讼过程中,黄耀岐起诉之初仅起诉王美琴,不起诉黄晓东,并表示只要求王美琴归还。不能排除双方基于亲情关系存在串通之虞,因此该借条不足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庭审调查难予判断黄耀岐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黄耀岐未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黄耀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王美琴向本院申请对黄晓东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日的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向本院书面回复,因上述材料保存条件差,不具备形成时间鉴定条件。 关于该借条的形成过程,黄耀岐向本院陈述,刚开始王美琴与黄晓东买房子的时候,没有让他们马上写借条,后来又买了两套房子,借的钱越来越多,而且老太婆退休的工资卡都在他们那里,他们小孩要上学。这是老祖宗传下来的钱,我是不会给的,所以让他们写的借条。当时打电话给王美琴,她不来。事后因为不好意思,所以没有让王美琴补签。 黄晓东向本院陈述,当时卖掉第一套房子,其跟王美琴商量回去借的,当时是没有写这个借条的。后来没办法,欠了很多贷款还不清,正好有人要买其房子,但一定要先还掉贷款,那么其和王美琴就想办法要求其父亲那边商量借过来钱。当时其父亲也打电话叫我去,因为钱越借越多不放心,就让其和王美琴签了这个借条。王美琴当时对其说你去签好了,反正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其就一个人去签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黄晓东以个人名义向黄耀岐出具了金额为161万元的借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黄耀岐主张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有2012年10月1日向房产公司转账支付2万元定金、2012年10月8日33万元房款、10月16日5万元车贷、10月23日31695元房产公司代办费用及2016年10月22日提前还贷523905.77元,合计金额955600.77元,系明确用于为黄晓东、王美琴购置不动产及归还房贷、车贷等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 二、黄晓东、王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955600.7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955600.77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76元,由黄耀岐负担8500元,由黄晓东、王美琴负担110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76元,由黄耀岐负担8500元,由黄晓东、王美琴负担110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蔚珏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水天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