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5723号
父亲在儿媳提起离婚诉讼后,持儿子单方出具的六份借条起诉,要求子女与配偶共同偿还一百一十余万元购房、装修等款项;配偶抗辩系赞助婚房、借条为防备离婚而补写。二审认为亲属间出资有别于一般民间借贷,应赋予父母更高证明责任,最终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苏州怎样用离婚时点与补写借条排除配偶责任。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苏州两条审查线并存:常见临时出借加用途,离婚单方借条时也会抬高父母证明。
依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案号前缀为苏05民终、苏中民终均属同一中院)。
苏州中院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赠说理并存,须看有没有能固定合意的材料。父母未明示赠与、又能认定借贷合意的,(2021)苏05民终7164号一审写:「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2018)苏05民终4504号一审亦同。但若仅有转账、出资后长期未催讨、配偶提出可信赠与抗辩的,4504号二审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撤销一审、驳回诉请。离婚背景下子女单方补借条、不足以证明交付当时即达成借贷合意的,(2017)苏05民终5963号写后补借条「不能证明款项交付时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女婿主张赠与「具有一定可信度,亦符合社会风序良俗」,予以采信。
苏州中院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算不算借款,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有欠条、付款凭证能印证且用于夫妻购房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58号判「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9)苏05民终7333号在配偶离婚诉讼中曾确认以借款购房时,维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起诉紧接离婚诉讼、借条系子女单方出具、父母在出资时明知用于婚房却从未要求配偶签字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5723号写明应赋予父母债权人「相较于一般民间借贷中之债权人更高证明责任」,「仅凭于龙华单方出具的六份借条及于龙华在本案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在三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驳回对配偶的共还请求。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15)苏中民终字第05723号、(2017)苏05民终5963号);C(借条形成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020)苏05民终4698号、(2020)苏05民终9040号)。对照00458号、(2020)苏05民终5998号等支持案,差别在欠条能否与付款逐项对应、配偶是否在离婚程序中确认过债务。与上海相比,05723号把亲属关系与起诉时点写进第一问,效果靠近上海二中,但苏州在「有欠条+婚内购房用途」组合上仍较常支持共还;与北京相比,未见北京三中那种按年份系统收紧的演化线。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已见主要落在B:(2015)苏中民终字第05723号、(2017)苏05民终5963号在配偶未签字、未追认或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时,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
法院要回答的,可以拆成先后两问。第一问:父母和收款的子女之间,这笔钱按不按借款算。转账只证明钱到了谁的账户。父母主张借款,需要借条、欠条、转账备注或子女认账等材料;配偶主张赠与,也要就赠与事实举证。苏州判决里常区分两层: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适用,以各方对款项系赠与并无异议为前提;父母向子女转账究竟是借还是赠,须另看借贷合意。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非法定义务,未明示赠与时,不少判决按临时性资金出借把握——但这一步只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还没有自动等于配偶必须共还。
第二问才轮到配偶。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时,父母仍要求共还,通常还要说明: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款项用于购置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或配偶曾出具借条、在离婚程序中确认过共同债务。说不清时,债务往往停在签字或收款的子女个人;说得清时,可以判配偶就全部或一部分一起还。苏州与上海的一个交叉在于:当起诉紧接离婚诉讼、借条系子女单方出具、父母在出资时明知款项直接用于婚房而从未要求配偶签字时,法院会把亲属关系、起诉时间与借条可信度一并放进审查,对父母债权人抬高证明要求;这与上海一中院、二中院的思路同向,但在苏州并非每一案都走到这一步——欠条与付款凭证能印证、配偶在离婚庭审中曾确认举债的,仍可能维持共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处理这类案件时,常见说理链条有三段:出资时意思不明,先问借还是赠;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贷成立后,再问能否扩到配偶;扩到配偶时,购房用途、家事代理与离婚程序中的陈述是高频依据。同城中同时可见北京式临时出借与上海式更高证明,读判决须看事实组合落在哪一条路径。
未明示赠与→临时性出借。(2021)苏05民终7164号一审写明: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以出资已被认定为赠与为前提;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2018)苏05民终4504号一审亦写:该解释「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支付行为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但4504号二审因祖父母拿不出借据、出资后从未催讨,配偶关于学区房的抗辩使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最终撤销一审、驳回诉请——说明临时出借不是无条件的通行证,第二问之前的第一问仍可能过不去。
用途与家事代理→夫妻共同债务。(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58号中,父亲持女儿出具的五张欠条主张还款,女婿对欠条真实性申请鉴定未果。二审认为,有欠条证明借贷合意时,不宜仅因亲属关系否定欠条效力;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女儿、女婿共同偿还。(2019)苏05民终7333号中,女儿事后出具借条,配偶在离婚诉讼中曾确认以借款和贷款方式购房;二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基于曹康、徐海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0)苏05民终5998号把父母主张的多笔款项与银行转账逐项对应到购置不动产、归还房贷,对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九十五万余元改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对其余未证明用途的部分不予支持。读苏州须注意按笔切割:用途审查能拉配偶,但不同款项上材料须各自够格。
子女认可、转账备注→借贷合意。(2020)苏05民终9040号中,母亲转账八十万元用于支付儿媳购房首付款,儿媳一审称系代管售房款、二审又改口赠与,陈述前后矛盾;儿子认可系借款。二审认为,在儿媳认可款项用于购房首付、儿子认可借款的前提下,儿媳主张赠与却未证明母亲作出过赠与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并无不当」,维持儿媳对五十万元承担还款责任。(2017)苏05民终7704号中,配偶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曾陈述四十万元系借款,后又改口赠与;二审适用禁止反言,结合转账凭证维持配偶与女儿共同偿还三十五万元。子女一方认可、配偶在离婚程序中的前后一致陈述,可以把第一问认定,再进入第二问。
离婚背景、单方或后补借条→更高证明或赠与。(2015)苏中民终字第05723号把上海式表述写得很完整:公公为儿子、儿媳购置婚房,儿子单方出具六份借条,儿媳提起离婚诉讼后公公再起诉。二审认为,应赋予父母债权人「相较于一般民间借贷中之债权人更高证明责任」;让儿子单方出具借条是防备儿媳离婚分财产,「最起码可以说明于保章与于龙华之间的借款合意并不清晰」;离婚庭审中儿子先答没有债权债务,又对借条形成时间产生合理怀疑,「仅凭于龙华单方出具的六份借条及于龙华在本案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在三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驳回对配偶的共还请求。(2017)苏05民终5963号对父亲持女儿后补借条、主张二百六十九万元别墅出资为借款一案,写本案因亲属关系「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从资金出借的背景、借条出具的过程、当事人关系情况等多方面审慎分析」;后补借条不足以证明交付当时即达成借贷合意,女婿主张赠与「具有一定可信度,亦符合社会风序良俗」,予以采信。这两份判决读在一起,可见苏州在离婚、后补单方借条叠加时,会把证明负担往父母一侧抬高,效果靠近上海,但在常见「有欠条或认账 + 婚内购房用途」组合上仍较常支持共还。
仅诉子女、配偶未列为共同被告时的边界。(2016)苏05民终6997号说理认为,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父母仅要求女婿偿还,二审改判由女婿个人归还十二万元,未判女儿(配偶)共同偿还。读苏州时须区分:说理中认可共债,与主文是否及于配偶,可能因诉请对象、调解程序等而分开;不能只看说理段落中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句就推定主文一定判配偶同还。
在这家法院,出资用于夫妻购房、父母与子女之间能认定借贷、且有欠条、子女认账或配偶在离婚程序中确认举债时,未签字配偶被判一起还的机会较大;离婚诉讼后起诉、仅有子女单方或后补借条、出资时从未明确借贷、配偶提出可信赠与抗辩时,请求会只判子女偿还或整案被驳回。临时出借与更高证明并存于同一中院,读案要看事实落在哪一侧。
新标签打开说明页,页内为整理正文;文末可核对外站发布页。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亲在儿媳提起离婚诉讼后,持儿子单方出具的六份借条起诉,要求子女与配偶共同偿还一百一十余万元购房、装修等款项;配偶抗辩系赞助婚房、借条为防备离婚而补写。二审认为亲属间出资有别于一般民间借贷,应赋予父母更高证明责任,最终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苏州怎样用离婚时点与补写借条排除配偶责任。
祖父母张阿四、徐九妹为孙子读书在吴江购房出资四十二万元,无借据,离婚后起诉儿子张华、前儿媳袁惠英偿还。一审写明: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支付行为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并结合子女认可,判两人返还。袁惠英上诉后,二审适用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七条:祖父母完成初步举证后,袁惠英抗辩系为孙子读书的学区房,并提供学籍信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出资时未明确为借款,亦无借据、催讨记录,「袁惠英的抗辩已经使张阿四、徐九妹所主张的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祖父母未进一步举证,「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苏州「临时出借」与「更高证明」怎样在同城并存:一审可走北京式临时出借,二审在缺乏借贷合意时仍会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
父亲李文祥持女儿李萍出具的五张欠条起诉,要求李萍、女婿周迟共同偿还七十六万二千元,用于婚后购置两套商品房。周迟抗辩:欠条系伪造,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二审对欠条笔迹鉴定后,认为周迟未能证明事后伪造;在未有其他充分证据否认欠条效力的情况下,「仅依据双方的身份关系无法否认欠条的效力」,且二人确实不具备购房能力。周迟援引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二审回应:该条前提是出资意思不明确,「本案中,李文祥提供了李萍的欠条,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李萍、周迟共同偿还。苏州在欠条、用途能够认定时,怎样沿婚内购房路径判配偶共同偿还。
父亲持女儿单方后补的多份借条起诉,要求女儿与女婿共同偿还二百六十九万元别墅购房、装修及还贷款;女婿抗辩系赠与。二审认为亲属借贷应审慎审查合意,后补借条不足以证实出借当初即达成借贷合意,未支持对女婿的共还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苏州对后补单方借条的证明要求。
婆婆黄义美起诉儿子李玲、前儿媳盛春宏,要求偿还购车、购房、装修出资三十七万余元。一审写明: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以出资已被认定为赠与为前提;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盛春宏以个人名义向黄义美出具借条,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李玲认可的购车款五万元、购房款十六万余元及装修款四万元认定借贷并判共同偿还;对李玲不认可的十万元装修款,因交付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维持。苏州「临时出借→配偶出具借条→用途共还」的完整审查步骤,以及同案按笔切割。
母亲朱丹华起诉前儿媳陈芳,要求归还八十万元。陈芳抗辩:款项是赠与;一审曾辩称系代管售房款,二审又改口赠与,陈述前后矛盾。配偶孔佳敏认可系借款。二审认为,在陈芳认可该款用于支付兰亭盛荟房屋首付款、孔佳敏认可借款的前提下,陈芳主张赠与却未证明朱丹华作出过赠与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并无不当」;结合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维持陈芳对五十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子女认可、购房用途与离婚财产分割背景叠加时,苏州怎样支持对配偶一方的偿还请求。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苏中民终字第05723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04 | 不支持 |
|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58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13 | 支持 |
| (2016)苏05民终6997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5 | 不支持 |
| (2017)苏05民终5963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8 | 不支持 |
| (2017)苏05民终7704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9 | 支持 |
| (2018)苏05民终4504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4 | 不支持 |
| (2019)苏05民终7333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7 | 支持 |
| (2019)苏05民终8177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2 | 部分支持 |
| (2019)苏05民终9823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支持 |
| (2020)苏05民终4698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不支持 |
| (2020)苏05民终7334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支持 |
| (2020)苏05民终8060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部分支持 |
| (2020)苏05民终5998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支持 |
| (2020)苏05民终11687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支持 |
| (2020)苏05民终9040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7 | 不支持 |
| (2020)苏05民终6667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9 | 支持 |
| (2021)苏05民终7164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1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苏0585民初6320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05-09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苏0581民初4314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8-12-06 | 支持 |
| (2018)苏0581民初9161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9-04-18 | 支持 |
| (2018)苏0581民初9162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9-04-18 | 支持 |
| (2019)苏0581民初3031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9-08-27 | 支持 |
| (2019)苏0581民初3534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9-09-23 | 不支持 |
| (2020)苏0581民初6888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09-03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苏0582民初14279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2-08 | 不支持 |
| (2020)苏0582民初10753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03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苏0583民初716号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7-05 | 不支持 |
| (2023)苏0583民初4198号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22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苏0591民初4564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12-01 | 支持 |
| (2018)苏0591民初3128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06-29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6)苏0506民初4415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7-05-22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吴江民初字第2507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4-11 | 不支持 |
| (2017)苏0509民初1284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5-30 | 不支持 |
| (2020)苏0509民初1061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36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5-07-13 | 不支持 |
| (2019)苏0508民初216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支持 |
| (2022)苏0508民初10082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相民初字第01963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3-24 | 不支持 |
| (2015)相民初字第01963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3-24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苏0505民初5772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支持 |
| (2024)苏0505民初5607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4-09-05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