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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苏0582民初10753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3-03 · 配偶担责 支持

10753陈建刚与陈戴、尹家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刚,男,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梁俪琼,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戴,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尹家彤,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刚与被告陈戴、尹家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另于2020年12月9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陈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梁俪琼、被告陈戴、被告尹家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和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建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925.55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原告的女儿、女婿。十多年以来,两被告以投资,买房为由多次问原告借款,原告都尽量满足他们的请求。至今为止,原告已经向两被告出借款项共计6329.55万元。但是,两被告只知道借钱,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也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被告于2020年3月还款404万元,之后就再无任何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陈戴辩称,借款是存在的,已经归还了404万元,现在其无经济能力,钱都在房子上,没有现金了。
被告尹家彤辩称,目前其不完全清楚借款总额及每笔款项的用途。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陈建刚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条14份及自制清单一份,证明自2016年至201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戴陆续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2.原告的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以及戴雪英的苏州银行的银行流水五份,证明2016年-2019年期间原告陆续出借给被告共计6329.55万元;
3.原告的浦发银行流水一张,证明2020年被告陈戴向原告还款共计404万元;
4.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戴雪英系夫妻关系。
被告陈戴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借条均是其出具的,基本上是在划款之前写的。借条上的金额有出入,是因为借款用于投资买房,其先预了解价格后跟其父亲联系的。对银行流水中的6329.55万元都收到的,其中打给案外人毛向阳的钱是向毛向阳买房的款项、打到北京装饰公司、丁建淮、张奇的钱都是支付的装修款,为了方便,其让其父亲直接打的。上述借款确实归还了404万元。
被告尹家彤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借条都不知情,其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些借条,借款中买海外房屋的350万元借款陈戴跟其说过,其他的都不知道,借款用途不清楚;2.原告夫妻与陈戴的银行往来远远不止这么多,上述流水不能反映全部的往来,不能对应借条上的借款。被告陈戴也有很多还款记录的,转账给毛向阳的100万元其不清楚,支付装修费用的款项是原告自愿承担的;3.其不清楚被告陈戴的还款情况,也不知道该款是哪里来的;4.对结婚证没有异议。
被告陈戴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其名下尾号为1698中国银行账户款项汇入、支出清单及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陈建刚、戴雪英共向该账户转账5612万元,其从该账户支付房屋上的款项共计46914686.59元;以及自制的房屋款项清单,证明七套房产都在其和被告尹家彤名下,房款都是从其尾号为1698中国银行账户支付,另外有4笔(100万元、39万元、4万元、35.55万元)是陈建刚直接支付给原房东和装修公司的房款、装修款,在房屋上实际支出48700186.59元;
2.自制七套房屋的费用清单,证明每套房屋的购买、支出情况:
(1)苏州熙岸花园92幢501室的房产证、土地证、购买合同、发票、贷款结清证明,证明该套房屋购买价170万余元,贷款100多万元,于2016年8月1日全部还清,还贷的钱是向其父亲借的。另外该房子上产生的六笔物业费也是用其父亲打到其1698账户里的钱支付的,也属于向其父亲的借款。所以该套房屋上的借款金额为981975.28元;
(2)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独墅岛花园187幢的不动产证、买卖合同、发票,证明该套房屋上的房款、税款、装修款、物业费共计26107985.86元;
(3)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独墅岛西岸花园51幢101室的不动产证、买卖合同、发票,证明该套房屋上的房款、税款、物业费共计14368971.03元;
(4)柳州市翠岭路18号龙光玖珑府9栋6-4房屋的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房款853361元;柳州市创达路11号森林花园10栋2单元9-1房屋的买卖合同、房款1391169元;上述两套房屋尚没有办理房产证,房款以合同为准;
(5)马来西亚桑佛州新山市的森林城市项目协议书两份,证明购买了两套房屋,房价分别为954830.96马币、970980.04马币,计人民币3166024.42元;
上述房屋购买以及支付的装修费、物业费、税费都是向其父亲的借款支付。
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其和尹家彤系夫妻关系。
4.补充提供其名下浦发银行交易流水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8年10月17日借款300万元购买了281.35万元贵金属预售的理财产品;2019年11月9日借款300万元购买了新华人寿的300万元理财产品;上述两笔理财均还没有到期,目前仍在其浦发银行账户内。
原告陈建刚对被告陈戴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被告陈戴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表明,原告借给被告的款项除了2018年10月17日和2019年11月9日的600万元以及按照被告指示直接打给交易人的款项外,其余款项都打入了尾号为1698账户,与原告提供的交易流水一致;1698账户上款项主要来源于陈建刚和戴雪英账户的转账,共计5612万元,主要用于购买房屋、投资理财和家庭日常消费,其中房产支出就高达4800万元;2.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表明在2009年至2019年间,两被告购买多套房产,而以被告的收入水平,是不足以支付那么多套房产的购买款的,被告买房产的资金都是从原告处借的;3.对证据3没有异议;4.对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2018年10月17日和2019年11月9日,被告陈戴取得借款后直接用于投资理财,借款事实与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反映的事实一致。
被告尹家彤对被告陈戴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不认可被告陈戴制作的转账用途,原告夫妻的转账都是被告陈戴操作的;2.对证据2不动产证、买卖合同没有异议,房子都是有的,但对房屋的具体金额不清楚。其中苏州三套房屋上的房款、贷款没有说过是借款,其认为是赠与,柳州、马来西亚的房子其妻子跟其说要跟原告借款购买,其是默认的。关于赠与,其将另行提供证据证明,同时认为被告陈戴出具的借条系后补,要求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3.对证据3结婚证无异议;4.对证据4,不予认可。
根据原、被告的举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被告陈戴出具,被告陈戴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证据3系银行出具的流水明细清单,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陈戴提供的证据,其中对银行流水、房屋不动产证、购买合同、发票、结婚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尹家彤对被告陈戴出具的借条及被告陈戴制作的清单中的转账用途有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应结合本案所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建刚与戴雪英系夫妻关系,陈戴与尹家彤系夫妻关系。
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陈戴共计向陈建刚出具14份借条向陈建刚借款,借条情况如下:
1.2016年6月18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200万元,用于投资;
2.2016年7月18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550万元,用于归还房贷和购房;
3.2016年8月13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200万元,用来投资;
4.2016年8月28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10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余款;
5.2016年9月7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2600万元,买房投资;
6.2016年9月12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200万元,用于投资;
7.2016年9月24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500万元,用于投资;
8.2016年11月25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42万元,投资;
9.2018年1月30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50万元;
10.2018年9月2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350万元,在海外买房;
11.2018年10月12日的借条载明向父亲借款300万元作为投资款;
12.2018年12月23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40万元,装修款;
13.2019年5月9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40万元,用于装修;
14.2019年11月4日的借条载明向陈建刚借款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针对上述借条,陈建刚提供了其妻子戴雪英及其名下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根据借条出具时间,对应的转账情况如下:
1.2016年6月22日通过戴雪英向陈戴尾转账200万元;
2.2016年7月23日、7月28日陈建刚分别向陈戴转账50万元和470万元;
3.2016年8月15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200万元;
4.2016年8月30日、8月31日陈建刚分别向陈戴转账500万元和468万元;
5.2016年9月10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2536万元、向毛向阳转账100万元;
6.2016年9月14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200万元;
7.2016年9月27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490万元;
8.2016年12月1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42万元;
9.2018年2月4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50万元;
10.2018年9月5日戴雪英向陈戴转账200万元、2018年9月29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145万元;
11.2018年10月17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300万元;
12.2018年12月25日陈建刚向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39万元(转账附言载明苏州中海独墅岛187幢工程首付款);
13.2019年5月28日、6月10日陈建刚分别向丁建淮转账4万元(转账备注信息载明中海独墅岛187幢)、向张奇转账35.55万元;
14.2019年11月9日陈建刚向陈戴转账300万元。
以上转账共计6329.55万元,其中2018年10月17日、2019年11月9日两笔各300万元共计600万元转入陈戴浦发银行账户,向案外人毛向阳、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淮、张奇共转账178.55万元,其余5551万元均转入陈戴尾号为1698的中国银行账户。
另查明,陈戴、尹家彤房屋购买及款项支付情况如下:
1.苏州熙岸花园92幢501室[产权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于2010年1月6日登记为陈戴、尹家彤共同共有;购房发票上显示房屋价款为1703685元,其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支行贷款136万元;2016年8月1日,陈戴向该行归还贷款1.24元及972602.04元,结清了贷款本息;另陈戴从其尾号为1698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该套房屋上产生的物业费6笔共计9372元;以上合计981975.28元;
2.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独墅岛花园187幢[产权证号: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第6045129号],于2016年登记为陈戴、尹家彤共同共有;购房发票上的价款显示为26256200元,实际付款情况为:陈建刚于2016年9月10日向毛向阳支付100万元、陈戴于2016年9月13日向毛向阳支付房款336万元、向苏州市吴中区房产交易中心支付房款2000万元;陈戴于2016年9月19日向苏州地方税务局支付税费1375324.76元及500118.1元;该套房屋上实际支付的房款加税金共计26235442.86元;另陈戴从其尾号为1698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该套房屋上产生的物业费共计134667元、支付嵇义平设计费10万元、支付孙勇防水垫付款25376元、支付许文建工程款2万元;由陈建刚直接转账支付的装修款为43万元(根据转账附言及备注载明的信息);以上合计26945485.86元(该款项中包含陈建刚向毛向阳转账的100万元,结合被告陈戴提供的证据及陈戴向毛向阳的转账情况,可以确定该款系支付的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独墅岛花园187幢房屋上的房款;不包含陈建刚向张奇转账的35.55万元以及陈戴向赵新转账的59.25万元,因该两笔转账仅有转账信息,未能体现系支付独墅岛花园187幢房屋上的装修款,故未予认定该两笔转账系支付上述房屋上的装修款);
3.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独墅西岸花园51幢101室[产权证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13326号],2017年5月9日登记为陈戴、尹家彤共同共有;购房发票上显示的价款为1388万元,实际付款情况为:陈戴分别于2016年7月24日、7月31日、8月31日向苏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45万元、370万元、968万元、43069元;于2016年11月28日向苏州地方税务局支付税费396571.43元;该套房屋上实际支付的房款加税金共计14269640.43元;另陈戴从其尾号为1698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该套房屋上产生的物业费共计99330.6元;以上合计14368971.03元;
以上苏州三套房屋上支出的款项共计42296432.17元;
4.(1)柳州市创达路11号森林花园10栋2单元9-1,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房屋价款1391169元;实际付款情况为:陈戴于2017年10月8日、11月9日、1月27日向柳州市同享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97351元、10000元、973818元、2600元(煤气费),共计支付1383769元;
(2)柳州市翠玲路18号龙光玖珑府9栋6-4,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房屋价款853361元;实际付款情况为:陈戴于2017年11月13日向潘志方支付订金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2日、1月31日、5月31日向柳州市龙光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85336.1元、2600元(燃气费)、768024.9元、50000元,后柳州市龙光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退还定金50000元,共计支付905961元;
5.马来西亚柔佛州新山市的森林城市开发建设的项目,购买该项目H-05-05、H-05-09两套房屋,协议书中载明的房价分别为马币970980.04令吉、954830.96令吉;实际付款情况为:陈戴于2018年7月31日向马来西亚账户支付人民币50884.62元、147731.62元、144992.50元、16961.54元、16961.54元、50884.62元、于2018年9月29日向佛山市顺德区碧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407783.66元、1431593.56元,共计支付人民币3166024.42元。
以上柳州及马来西来四套房屋上支出的款项共计5455754.42元;
上述七套房屋上支出的款项共计47752186.59元。
又查明,陈戴向陈建刚的借款中用于购买的理财产品如下:2018年10月17日收到陈建刚的转账借款300万元之后,于当日购买了贵金属预售的理财产品,金额共计281.35万元;2019年11月9日收到陈建刚的转账借款300万元之后,于当日购买了新华人寿的理财产品。
再查明,被告陈戴于2020年3月5日向陈建刚转账归还借款404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明细清单、不动产权利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发票、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结清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庭审中,原告陈建刚陈述,其与被告陈戴系父女关系,被告尹家彤系其女婿。两被告在大学谈恋爱时,其提出反对意见,双方发生了争吵,从那时开始其对尹家彤有了看法。2005年两被告结婚,至2006年、2010年生了两个孩子。在第二个孩子出生之前,两被告承诺第二个孩子跟其姓,但孩子出生之后变卦,当时双方几乎断绝关系。2012年被告尹家彤资金周转不过来提出借款,其转账给尹家彤的。后来双方关系缓和一点之后,其女儿出面借款,被告尹家彤都是知道的,即使要赠与现在还不到时候。被告向其借款主要是投资房产,其女儿看好房后打电话给其,其筹好钱就打电话给她。借款都是其女儿出面向其借的,其要求她写借条。每一笔借款其大概知道是买什么房子,具体在哪里其不知道。当时钱都打到陈戴卡上的,尹家彤也是知道的,其让陈戴写了借条,但没有让尹家彤签字。
被告陈戴对原告的陈述没有异议,确认借款的事实。当时向原告借款投资房产被告尹家彤都是知情的,是其与尹家彤共同商量怎么投资后决定投资房产的。其中第一笔200万元其已经不记得用于哪里了,但差不多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看房子的。其投资的第一套房子是独墅西岸51栋101室,第二套房子是苏州独墅岛187幢,这两套房子都在2017年领的房产证,登记在其和被告尹家彤名下。后来在广西柳州买了两套期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2018年在马来西亚买了两套,也没有领房产证。这些房屋投资的钱都是向原告借的,借条上写的投资大都是用于买房。2019年11月4日购买理财是其看银行里基金收益还可以,就向原告借了赚取收益,钱还在其名下。借款中除了支付房屋的费用、理财外,其余的钱都花销掉了,两被告的收入每月三到四万元,不够平时的开销。
被告尹家彤认为,苏州的两套房子是原告去看了要买在其和陈戴名下的,原告表示要赠与其两人的。2016年之前其和陈戴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后来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了,原告有了资金,就去苏州看房产,房产登记在其和陈戴名下,对外是对其两人工作的认可,是奖励。原来两被告与其岳父母关系并不很好,是其岳父买了房放在两被告名下,在公开场合说赠与两被告,双方的关系才慢慢缓和的。关于赠与的书面证据没有,但原告在亲戚朋友在场的场合都表示过赠与。广西柳州的两套房子和马来西来的房子其是知道的,是属于借钱投资。买理财的钱其不知情,所有的转账其都不清楚,有可能是被告陈戴帮原告理财。其两人都有收入,家里不可能要用那么多开销。被告尹家彤并表示将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苏州的三套房子系属于原告的赠与,另认为被告陈戴出具的借条都是后补的,要求对2018年12月23日之前的借条进行鉴定。但被告尹家彤在本院限定的法定期限内既未提供相关证据,也未提交鉴定申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陈戴确认的借款中,是否有部分款项为赠与而非借款以及借款是否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条虽由被告陈戴一人签署,但借款系用于购买共同房产以及投资理财,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尹家彤应共同归还。原告另补充提供被告尹家彤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的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需要资金都会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尹家彤的陈述有违诚信原则。
被告陈戴认为借款尹家彤都知道的,其中用于两被告名下七套房屋上支出的款项共计48700186.59元,两被告平时每月收入三四万元,不够平时开销,买房的钱都是向其父亲借的。另外借款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两笔借款,被告尹家彤也是知道的。其余均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因为家里花销很大,具体用在哪里其不记得了。对于被告尹家彤于2012年出具的借条,细节记不清了,但被告尹家彤于2010年成立了公司,前几年经营比较困难,2012年可能因为资金需要向其父亲借款,虽然当时两被告与其父母关系不怎么好,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原告可能会提供支持。
被告尹家彤仅认可其中用于购买广西柳州两套房屋及马来西亚两套房屋上的款项为借款,苏州三套房屋上的款项系原告对两被告的赠与,对被告陈戴购买的理财产品其不清楚,两被告的收入已足以支付日常生活需要,家里不可能需要这么多开销。对于2012年其出具的借条,借条是其写的,但不记得有没有收到钱了,2012年至2015年期间其跟原告联系比较少,且原告一次都没有要求过其还款,本案的借款也没有要求过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戴向原告陈建刚借款,有被告陈戴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戴对借款事实也无异议,故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借款金额,被告陈戴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总额虽为6372万元,但实际借款金额应以原告的转账为凭,原告主张其实际向被告陈戴及根据陈戴的指示转账共计6329.55万元,被告陈戴对该转账金额予以确认,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陈戴的确认,本院对被告陈戴共计向原告陈建刚借款6329.5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本案借款中,其中用于支付两被告名下的苏州三套房屋上的款项是否为赠与的问题。因原告陈建刚不认可存在赠与之事实,且被告陈戴也确认归还房屋贷款及买房款均为借款而非赠与,被告尹家彤虽认为是赠与以及认为被告陈戴出具的借条系后补,但在本院限定的法定期限内被告尹家彤既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未对借条的形成时间提出鉴定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借款情况,另结合被告尹家彤也曾于2012年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关系并不十分和睦等情况,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赠与之事实,故对被告尹家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均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借条虽由被告陈戴一人出具,但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中的47752186.59元系用于归还两被告名下房屋上的贷款以及支付共同购买房屋的房价款以及支付房屋上的装修费、物业费等费用,另有5813500元系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上述房屋及理财产品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上述债务共计53565686.59元系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被告陈戴确认的借款中的其余款项9729813.41元(63295500元-53565686.59元),虽然被告陈戴认为也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被告尹家彤认为两人有收入,家里不需要这么多开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陈戴的陈述,两被告每月有三至四万元收入可用于家庭开支,而该剩余借款金额9729813.41元数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被告陈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现被告尹家彤对该债务不予追认,而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对该部分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尹家彤共同偿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款之后,原告确认两被告已归还404万元,故扣除该还款,两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49525686.59元。对剩余借款9729813.41元,应属被告陈戴个人债务。
综上,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戴、尹家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建刚借款49525686.59元。
二、被告陈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刚借款9729813.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078元,由被告陈戴、尹家彤负担286744元,由被告陈戴负担56334元。限被告陈戴、尹家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缪春霞
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
人民陪审员  包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