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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苏1281民初1882号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9-05-13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邱国发、解忠玉与戴莹莹、邱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国发,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
原告:解忠玉,女,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
被告:戴莹莹,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琴(系戴莹莹之母),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琪,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邱国发、解忠玉诉被告戴莹莹、邱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国发、解忠玉、被告戴莹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琴、沈海伦、被告邱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国发、解忠玉诉称,原告夫妇在儿子邱琪与戴莹莹婚姻存续期间一共被戴莹莹多批次借走11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买房,6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被告戴莹莹在与被告邱琪离婚分割沁雅花园房产时承认5万元用于购房,否认6万元装潢款的存在,后在安丰法庭审理分割长安路471号房产时又说6万元用于沁雅花园房产装潢所用。此11万元是两被告向两原告所借的共同借款,故请求判决:1、被告戴莹莹、邱琪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从2013年2月26日起;其中3万元从2014年7月22日起;1万元从2014年11月16日起;1万元从2015年2月1日起;1万元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银行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戴莹莹辩称,1、本案原告有混淆视听的嫌疑,自始至终本案就只有一笔款项的纠纷,且戴莹莹从未向两原告借过任何款项,从未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的款项纠纷均是由被告邱琪经手,款项是否真实给付,是否用于购房或装修,均无法证实;2、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原告从未索要过该笔款项,也从未提及,现两被告离婚,原告遂起诉,明显是报复心理作祟,且被告邱琪为两原告独子,双方不排除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我方利益的嫌疑,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邱琪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另外,关于本案原告讼争的5万元我是清楚的,6万元是被告戴莹莹已经领取了3万元后,我母亲在给我送被告戴莹莹向其又借1万元时,我才知道。被告戴莹莹有虚假陈述行为,要求法庭制裁。
原告围绕诉请提供:笔录三份、银行流水两份,证明原告的资金来源。
被告戴莹莹质证认为:对三份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其中离婚案件一审笔录第4-5页,我方已经当庭否认6万元的事实,离婚案件二审笔录第8页,被告邱琪发言部分也只提到一笔款项即5万元说明用于购房,证明本案就只有一笔款项的纠纷,且款项的交付与否,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银行流水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的发生,可以视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邱琪质证认为:对原告的证据没有意见。但是对被告戴莹莹代理人的陈述有异议,在(2018)苏1281民初2080号的庭审笔录中第4页倒数第二行,我本人提出过5万元及6万元,并非其代理人所说的只有一笔款项。被告戴莹莹陈述5万元是赠予,6万元不存在是不诚信的。
被告戴莹莹提供:(2018)苏128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8)苏12民终2431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但该两次裁判文书中均未予处理即视为法院对该债务的否定,且在二审离婚庭审中,被告邱琪只提到一笔款项,在调解书中也并未予以处理,可见其认可该5万元的款项实际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款项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原告及被告邱琪所称,款项是用于购买婚后房屋,按照我国民俗、民风,子女婚嫁购房,父母均会力所能及出钱,故5万元款项即使存在,也应当视为原告对被告邱琪的赠予,更何况该5万元款项是否真实给予、用于何处,均无证据证实,故与我方无关。
原告对两份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房产分割有意见,认为原告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说话的权利,即使按照被告戴莹莹所说是赠予,但原告出资了,房屋也应当有原告的份额。
被告邱琪对两份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戴莹莹在第一次庭审中已经承认5万元,6万元没有承认,后来在(2018)苏1281民初4301号案件中承认了6万元。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戴莹莹与被告邱琪于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戴莹莹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邱琪离婚。在离婚案件庭审中,被告戴莹莹承认原告赠与其与被告邱琪5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沁雅花园的房产,但否认曾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装修。后在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戴莹莹陈述“当时6万元是给的沁雅花园装修钱,不是案涉房屋钱。”2018年11月6日,泰州中院(2018)苏12民终24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戴莹莹与被告邱琪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沁雅花园的共同房产的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归被告邱琪所有。
以上事实有(2018)苏1281民初2080号庭审笔录及民事判决书、(2018)苏12民终2431号民事调解书、(2018)苏1281民初4301号庭审笔录以及本庭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包含合意、交付、合法等要素。5万元和6万元两笔款项,原告均未能提供原被告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因此,对原告的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国发、解忠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邱国发、解忠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玉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鼎
书 记 员 陆龙云